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简称《选罢法》,是一部现行中华民国法律,1980年(民国69年)5月14日制定公布。本法原称《动员戡乱时期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1991年7月16日立法院三读通过更为现名。

Quick Facts 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 Civil Servants Election And Recall Act, 别名 ...
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
Civil Servants Election And Recall Act
状态:施行中
别名选罢法
施行日期1980年5月14日
修正次数35
最新修正2023年6月9日
法规类别
行政
内政部
民政目
参考文献
所有条文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
沿革法规沿革
立法历程
  • 1980年1月10日由内政部提案,经立法院程序委员会审议后送交相关委员会讨论(院总1044
  • 内政法制司法委员会于1980年4月14日达成决议,送交二读
  • 1980年5月2日通过二读,送交三读
  • 1980年5月6日通过三读,送交总统签署
  • 1980年5月14日由总统蒋经国签署总统令公布后,自1980年5月14日起施行
相关资讯
备注原名《动员戡乱时期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1991年7月16日立法院三读通过修正法律名称为《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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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议题与争议

罢免机制与门槛

1994年,反核团体发动罢免拥核立委,当时的立法院在罢免连署期间紧急修法提高罢免门槛,并通过“罢免案不能跟其他选举一起投票”之规定,使得罢免难度更加提高。

2015年台北市第四选举区立法委员蔡正元罢免案后,2016年11月29日民进党以立法院多数实力,通过民进党版本《选罢法》,降低罢免门槛且可宣传罢免[1][2][3]割阑尾计划陈其迈黄国昌称此修法为全民的胜利,李鸿钧称此绝对符合民意[4][5]

增修罢免条件

2012年(民国101年)9月,邱文彦纪国栋谢国梁吴育昇江启臣李庆华六位立法委员,提出修正草案,将原“提案人、连署人皆须提供姓名、身份证字号、户籍地址”之规定,再加附“切结书及身份证影本”。[6]使门槛不低的罢免提案,再增加实际执行难度,因而不利公民行使参政权利,引发争议。 2013年11月29日,国民党团在立法院将此草案迳付二读,由于宪法133实践联盟当时正发动罢免立委吴育昇,因此被称作“吴育昇条款”[7]。2014年5月13日,国民党又将此修正草案提出要在院会审议,由于当时正值割阑尾计划发动罢免行动期间,因此再次成为焦点,而又被讽为“反割阑尾条款”[8]。当日台湾团结联盟民主进步党立委霸占主席台杯葛院会议程,经朝野协商后,决定暂不审议此争议条款[9]

无党籍无法推派监票员

选罢法第59条第3项第1款规定,“立法委员、直辖市长及县(市)长选举,仅由推荐候选人且其最近一次全国不分区及侨居国外国民立法委员选举得票率达百分之五以上之政党,于各投票所推荐监察员一人。”但2014年中华民国地方公职人员选举的台北市长选举,由于最大的在野党民主进步党并未推出参选人,依此法律规定,仅有中国国民党能够推荐监察员,因而引发争议,且此规定限制了政党得票比率之规定,对于无党籍参选人及小党亦不公平,因而提起修法之议。但国民党籍立法委员蔡正元认为这是“柯文哲自肥条款”并强烈反对[10],目前并未完成修法。2014年8月,中选会认为可引用选罢法59条第5项第1款,当监察员不足二人时,可由未推派候选人之政党或组织团体“推荐地方公正人士”监票,暂时化解监察员问题[11]

开票不得摄影

选罢法规定,为维护秘密投票,“任何人不得于投票所以摄影器材刺探选举人圈选选举票内容”,但对于开票所则无相关规定。2014年9月,因公民团体“监票者联盟”讯问中央选举委员会开票时是否可摄影时,中选会先以民国72年(1983年)10月11日中选一字第八〇〇六号函释为依据,认为“为维持开票所秩序,民众于开票期间站在观众席上摄影,应予以制止。”而对于函释未明定之“坐在观众席上摄影”,亦认为应予以制止,因而出现此项争议。9月24日,中选会发布新闻稿,认为“开票过程如准许民众摄影,无异提供贿选者检验买票成果机会,有助长贿选暴力歪风,影响选举公平之虞。 ”[12]并认为是依选罢法第65条第1项第3款“投开票所里面不可以有任何不正当行为”制止,引发立委质疑中选会违法扩大解释[13]。9月26日,多个民间团体到中选会抗议此项解释,并递交陈情书[14]

2015年10月20日,中选会决议,开票所开放民众摄录影[15]

参选、选举年龄调降

选罢法第14条规定“中华民国国民,年满二十岁,除受监护宣告尚未撤销者外,有选举权。”,由于世界上大多数地区都以18岁为最普遍的投票年龄,一直都有调降选举年龄的声浪,但中华民国宪法第130条规定“中华民国国民年满二十岁者,有依法选举之权。除本宪法及法律别有规定者外,年满二十三岁者,有依法被选举之权。”,而2004年第七次修宪后,修宪难度大增。2014年10月21日,丁守中等52名立法委员向司法院声请释宪,望能透过释宪调降选举年龄至18岁[16]

第40条

选罢法第40条定明各种公职人员选举竞选活动的时间,包括直辖市长的竞选期为投票日前十五日,立法委员为投票日前十日,但实务上许多候选人和执法单位皆无视此法,学者王业立认为应该废除。[17]

全国性选举争议

  • 区域立委:区域立委人数因为增修条文锁定“无法浮动”,以致票票不等值严重。(以各国为例,2017年日本减少6个众议院席次,2019年日本增加埼玉县1个参议院席次),而增修条文改变需极高的条件。
  • 原住民立委:原住民立委在比例上有较大影响力约3.5倍。
  • 不分区立委:如果发生多余选票的状况,会以《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六十七条第四项与第六项规定会直接以缺额办理,另外,因为妇女当选名额不能少于二分之一(但政党不分区名单之妇女候选人名额不受限制),也因此,若是该政党的妇女候选人无法填补所分配到的妇女保障席次,也以缺席办理。但是选后丧失党籍即丧失立委资格只有在第71条规定就职前,就职后和任期途中则未明确规定[18]
    • 但由于政党不分区席次仅占全体席次的30.08%,加上没有双重提名规则以及各政党都会提名多于预测席次的候选人数,以避免候选人或当选者因故放弃递补或辞职,因此缺额情形从未发生过。
  • 以不小的差距落选,但存在严重选举舞弊争议时,无法提出当选/选举无效之诉等。

地方性选举争议

  • 地方议员:若以很小的差距落选时,无法提出验票
  • 复数选区:须达总名额缺额10分之3以上、或同一选举区缺额达2分之1以上时才须补选。虽然可能因为“如果一出缺就补选,花费”,但可能会导致票票不等值会更严重等。

排黑条款

2023年5月26日,立院三读通过选罢法“排黑条款” ,犯洗防法判决确定者、判十年以上刑度尚未确定者永远不得参选公职。[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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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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