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是汉字文化圈所使用的行政区划单位名称,历史悠久。在中国先秦时代既已作为地名出现,至春秋战国时演变为行政区单位,沿用至今,成为汉字文化圈传统意义上和法律地位上的地方行政单位名称,扩展出县级行政区的概念。在今日的汉语圈,“县”主要作为次级行政区存在,但在日本则是一级行政区。作为中国历史悠久的行政区单位,现代中国学者认为,县是中国历代封建王朝地方行政的分水岭,有“皇权不下县”之说。其观点认为中央政府的行政仅触及县以上行政区,县和县以下则是处于类似“地方自治”的状态[1]。
历史
在中国,“县”成为行政区单位名称始于春秋时期。在此之前,周朝在政治上奉行分封制。此级行政单位在先秦有不同用字,战国各国用字尤其混乱。西周时期写作“還”[2],春秋时期燕国亦写作“還”[3]。战国时期,三晋写作“𬪗”或“睘”[4],燕国写作“”[5],楚国写作“𨳿”(楚“閒”字)[6],齐国写作“”[7],秦国写作“縣”[8]。
唐德刚在《晚清七十年》中认为“县”的来源是周武王分封诸侯之时,由于不愿意给诸侯过大的封地,又不愿分封太多的异姓诸侯,导致“有许多地方既非王畿又无适当的人可封”,这些土地“悬而未决”,只能暂时派人管理,等待有合适的人来封,称为“悬之”,后来就演化成了“縣”[9]。但鉴于先秦除了战国的秦系的用字是“縣”外,其余皆非“縣”,而西周用字更是“還”,此说可疑。
春秋时期诸侯兼并,大国灭掉小国之后如不愿将该地分封给贵族,也会设置为县。如楚国就先后将权国、陈国、蔡国灭掉立县。晋国也曾将大夫的封地划分出一块设置为县以加强中央集权。设县主要原因是国君想扩大自己的权力,而不愿意将土地分封给其他贵族,所以设置县,交给受国君任命的县尹、县令、县公、县大夫管辖,“使其成为独立的地方政治单位而直属于中央”。所以春秋时期的县只有“晋、楚、秦、齐、吴等大国”有,而小国不需要设县[9]。至战国时代,这种行政区划制度逐渐成熟,为各强国采用,逐渐减少分封于贵族的地区。
中国学界对县的起源研究自1930年代起步[10]。当代研究者将县的演进过程归纳为三个阶段,即“县鄙之县”到“县邑之县”再到“郡县之县”[11]。西周时期,一国之区域主要以国(或称都)、野(或称鄙)区分,此时的县即县鄙之县。春秋时期,最初主要设置在各诸侯国的边疆之地,当时的楚、秦、晋、魏等诸侯大国兼并了周围的其它小国,不再另行封建的,就在原来的国的地方设置为县。是为县邑之县。有记录最早的县,是《史记》[12]所记秦武公十年(前688年)“初县之”的邽县、冀县,以及次年的杜县、郑县。到了春秋后期,各国把县制推广到内地,渐渐地在边疆之地设郡,郡的面积比县大,却地广人稀,行政地位比县低,但是军事力量和重要性则超过县。战国时期,各国疆域逐渐成型,即使边境也逐渐繁荣起来,才开始在郡下设县,逐渐产生郡、县两级制。是为郡县之县。
自前235年起,秦灭六国,逐步统一中国。秦国在获得新的疆域过程中,依然延续此前习惯,不再分封。前221年,秦朝政府推行单一的郡县制,将全国分为三十六郡,郡下设县,由此确立了郡、县二级制。
西汉初,建立郡县制和封国制并行的行政区划体制,是为郡国制。汉朝行政区划中,郡、国管县。银雀山竹简《库法》云:“大县百里,中县七十里,小县五十里。大县两万家,中县万五千家,小县万家。”根据《汉书·百官公卿表》,县置令长,“万户以上为令,秩千石至六百石;减万户为长,秩五百石至三百石”。县之下为乡、乡之下为里,以乡里制管理。
东汉及以后,州成为一级行政区,建立起州、郡、县的三级行政区体制。汉朝以后,各个时期、各个地方或同一辖域因行政区划制度的不同,县可能被郡、府、州或军、监所辖,上级行政区常有变动,但县作为主要的三级或四级行政区单位则是相对稳定的。隋唐后,县相继隶属于府、州,或军、监。明清行政区划体制中,县是主要的三级行政单位。
现代
民国三年(1914年)1月,大总统袁世凯批准内务部《改定各省重复县名及存废理由清单》,在全国范围内,消灭重名县。民国初年的中华民国行政区划继承清朝行政区划,但励行行政区层级简化。1910、20年代,县隶属于道,1928年宣布废道制,县直接隶属于省。但由于出现省下县分过多,控制力不彰;故某些省又设置行政督察区做中介以方便管理。
中华民国自1949年后仅统治台澎金马地区(自由地区),因实际管辖领土缩小,县乃直接由台湾省管辖。1998年修宪以后,省虚级化,改由中央政府(行政院)内政部直接管辖,成为实质上的一级行政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之前,中共在其管控地区已经建立起自己的行政区划体制。县通常被专区管辖。这一体制,随着中共的军事胜利被推广至全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初期,新政府对行政等级有过多次调整。1950年代,省成为最主要的一级行政区。
自1950年代起,除各直辖市外,所有县均隶属于专区(行政督察专区)。1970年代后,专区被地区、地级行政区取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县和县级市在法律上是二级地方行政单位,直接隶属于省。然而,在省与县之间实际上存在另一级行政单位,即地级行政区。除各直辖市、海南省直管县外,县和县级市均由地级行政区“代管”,因此在事实上是地级行政区的下辖行政区。随着撤县设市和撤县改区的浪潮,越来越多的县成为县级市和市辖区。
日本近代以前实施封建(幕藩体制),全国各地的“藩”具备实际上的一级行政区功能。至明治时代,为了中央集权施行“废藩置县”,于1871年改置“县”为主要的一级行政区,延续至今。
与汉语的用法不同,现今日语的“县”(県〔縣〕/けん ken)主要做为其他国家第一级行政区划的译称,英语对应词为“Prefecture”。
其他
注释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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