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台独,又称台湾法理独立,是一种有关台湾独立运动的政治术语。促使台湾法理上(de jure)独立于中国的主张或行动,可分为国际法和国内法两个层次。与法理台独相对的概念是实质台独。另外,凸显台湾主体性的措施或拒绝一个中国原则的宣示,有时被视为柔性台独和文化台独。以上这些概念较常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或统派人士使用;台独派倾向用正名、制宪、国家正常化、建国等路线自我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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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背景
第二次国共内战以后,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中华民国逐渐形塑出台海现状,即前者统治中国大陆,后者统治台澎金马,两者之间的关系称为海峡两岸关系。两政权都各自宣称拥有中国大陆和台澎金马的领土主权,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且在国际间拥有中国代表权。不过实际上,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远多于承认中华民国者。此外,国际间从未对两者实践双重承认,亦即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同时与两个政权建立外交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华民国政府存在,因此认为中华民国依据《中华民国宪法》而作为主权国家的事实,本身就已经构成法理台独。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间评论者认为,中华民国若修改其《宪法》和国家象征,即使国号仍为中华民国,仍可能构成法理台独[1][2]。
中华民国方面,台湾在自身的历史脉络中发展出主体意识,特别是在民主化之后,台湾独立运动不再被政府视为禁忌,并发展出不同的派别。台湾民间目前以“维持台海现状”为主流民意,但台湾独立运动亦累积一定比例的支持者[3]。台湾本土意识较强的民主进步党已经多次成为中华民国政府执政党,其主政时的论述或实践包含海峡两岸互不隶属、中华民国是台湾、中华民国台湾、中华民国 (台湾)等等。
国际法层次
以台澎国际法法理建国党为代表的法理建国派认为二战后中华民国仅依同盟国《一般命令第一号》授权占领台湾与澎湖并实施统治,《旧金山和约》、《中日和约》形成台澎主权未定的状态,日本声明放弃台湾、澎湖的领土主权,却未将领土主权移转给中华民国[4]。法理建国派主张,台湾、澎湖住民应行使国际法上之民族自决原则[5],建立有别于中华民国的主权国家,成为国际法主体[6]。
国内法层次
根据中国社科院学者的说法,法理台独进一步细分直接法理独立与间接法理独立。“直接法理独立”包含修改、冻结、废除《中华民国宪法》,制定新宪法[1],或修改国号、修改中华民国国家象征(如国旗、国徽、国歌)、举行台湾独立公投等等[2]。“间接法理独立”较为隐蔽,包含修改宪法中某些关于主权、领土的条文,例如“中华民国主权属于国民全体”改为“属于台湾全体住民”,或中华民国领土“依其固有之疆域”改为“只限于台澎金马”或“只限于台湾”[1]。
陈水扁政府时期,开展台湾加入联合国运动。2007年时,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王光亚将此举视为法理台独的一部分[7]。
2020年5月,民主进步党籍立委蔡易余领衔29名立委拟具立法院请审议案,提议将《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前言中“国家统一前之需要”修正为“国家发展之需要”,并将《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一条“国家统一前”字眼,改为“因应国家发展”;第二十六条之一及第六十三条则将“国家统一”字眼,改为“国家管辖领域仅及于台澎金马与其附属岛屿时”,蔡易余后来主动撤回两项议案[8]。2020年9月,民进党立委陈亭妃等人又提出“迈向国家正常化”修宪版本,同样提议将宪法本文及其增修条文中“国家统一前”等字眼修正为“国家发展”,且将中华民国“固有疆域”修改为“宪法效力所及地区”,同时在地方制度上实质废除省级政府,不过后来版本仅保留保留实质废省、降低宪法修正案之公民复决门槛[9][1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媒体评论,民进党所提议的这些修宪方案均被视为与法理台独相关,假如成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启动《反分裂国家法》予以反制[2]。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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