旁证(英语:circumstantial evidence[1][2]或英语:collateral evidence[3][4])又称间接证据,是指需要人们推理以及结合其他证据才能证明断言的证据,例如犯罪现场的指纹就是一种间接证据。相比之下,直接证据能直接支持断言的真实性即不需要任何额外的证据或推论、推理就能证明断言[5][6][7]

法律

争议事项无关的证据[8]。在涉及契约遗嘱,或其他书面时,旁证是指从其他来源取得的证据,而非由这些文件本身作为证据[9]

法务认定

中国大陆

洪肇君在《旺报》一篇评论〈旺报观点〉提到:“《刑事诉讼法》讲求严格的证据主义,首先是取证要合乎程序正义,再者,不能只依被告笔录甚至录音带定罪,必须要旁证[10]、物证……等愈齐全愈好。薄熙来所涉受贿贪污案,在台湾即是触犯《贪污治罪条例》,但受贿、贪污都要有明显的对价关系,意即薄熙来要明确的拿,并在特定事务上替人办事,像林益世录音,拿钱乔中钢的炉渣事宜。依薄在法庭上的陈述看来,有拿钱但没有明确对价关系。”[11]

 美国

《旁证规则》限制了证据的可采性。鉴于此类证据来说,它对于准确事实的确定非常重要,值得注意的是,该规则很少受到学术审查[12]。旁证是只影响证人信誉的证据。对证人交叉询问[13],一定是就影响信誉的事项回答,当旁证被提及时。它排除了,交叉询问的当事者直接打电话给其他证人,或出示与证人相矛盾文件[3]

 日本

东京地铁沙林毒气事件法院审判奥姆真理教的教主麻原彰晃长达数年之久,麻原彰晃从头到尾行使缄默权,一句话都没有回答,就像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第95条第2款被告缄默权,东京地方法院最后判处他死刑,照判不误。所以被告口供并不是唯一的证据,有被告口供当然是很好,没有被告口供亦无所谓,如果没有被告亲口承认的话,也许只是需要其他的旁证更加齐全。[14]

台湾

法官判决被告有罪与否,看的就是“证据”。例如,被告曾出现在犯罪现场,即被归类为“情况证据”,属于旁证的一种;此类证据被用来认定犯罪事实的证据能力比较薄弱,在法院攻防时,会被以更严格的方式检视。通常检方出示这种证据时,其证据价值马上被打折扣[15]。正义国宅改建枪击命案更审逆转,杀手沈宗基由原来一审的无期徒刑改判无罪,主因在于检方侦办此案,并未掌握到任何直接证据,全案是单凭“情况证据起诉,若法院最后仍无法形成“有罪心证”,沈无罪确定几率甚高,此案到最后极有可能又变成另一宗悬案[15]

文学

广泛考证

从侧面证明

  • ·梁章钜论语旁证》[22][23]
  • ·沈涛《交翠轩笔记》卷一:“ 元时犹多诸王之称,亦可旁证。” [7][24]
  • 杨沫青春之歌》第2部第28章:“关于戴愉的叛党问题的解决,是复杂而曲折的[25]。由于江华的检举及其他同志的旁证,北平市委和河北省委做了周密的调查对证,最后才被证实了。”[7]

主要证据以外的证据

参考资料

外部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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