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室又稱外婦、別室、別婦[1]:32、別宅婦[2]:67、外宅婦[1]:33是中國社會奉行一夫一妻多妾制背景下,男性在家庭之外,供養、同居的女性。通常是單身女性,在法律上無配偶身份,類似當代所稱情婦。有當代研究者將之視為姬妾的一類[1]:32。
自秦漢起,中國實行全國性的戶籍制度。男性與妻妾、子女,及其他家屬通常登記在一個戶籍之下。而他的外室和其所生的子女,則有不與他的家庭同居共籍的特徵[3]:6。魏晉時,男性供養外室成為常見現象,唐朝時盛行,宋朝之後成為公開合法的現象[1]:31。
歷史
漢朝文獻記有外妻、小妻一類名詞。外妻一詞,最早可追溯至春秋時期,是男子在外地為官時所娶的妾。當代研究者認為秦漢時的外妻、小妻一類,不是後世認知的外室。最早外室稱為「外婦」,即《史記·卷五十二》所記,劉肥「其母外婦也,曰曹氏」。《漢書》顏師古注曰:「謂與旁通者」[1]:32。
魏晉時,士族門閥制度形成。權貴、 官員等身份的男性在家庭之外,供養外室成為常見的現象[1]:33。唐朝社會,男性供養外室形成風氣[2]:67。多稱外室為別宅婦、外宅婦。當代研究者總結,當時外室有「居於他宅、不與主妻同居、不合法」三個特點[4]:61。中國古代家庭嫡庶分明,妻妾地位懸殊。居於外宅的姬妾「上無主婦管束,下有群仆侍候」,成為一家之主,「這是宗法制的維護者無論如何都不能接受的」。唐朝政府開始把權貴、官員偷娶外室的行為定義為通姦,而加以禁止[1]:33。唐玄宗時,曾多次下詔禁止置「別宅婦」,並將官員的「別宅婦」沒入宮廷,以示懲戒[2]:67。在張庭珪請求下,唐玄宗放寬政策,不再將「外宅婦」沒入宮廷,而是擇人另嫁[1]:34。唐前期,外室多是「良家士女」出身,中唐以後,多是「妓人」、「倡家」,即歌妓、樂工、婢女一類出身,或稱為「別第妓人」[4]:62。
宋朝以後,外室由隱密變為公開,由不合法變為合法[1]:34。明清時期,常見外出經商的商人在行商之處,以娶妻之名另立家室,是謂「兩頭大」。此類外室,被視為妾室。雖非明清法律許可,但現實中,經過人為美化後,與丈夫原配家庭具有「『平等性』的地位」[5]:45—46。
所生子女
參見
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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