御史臺是中國古代一種官署名。隨着朝代變換,其職能逐漸演變。
察台(憲台官)之演變
歷史
秦漢以御史負責監察事務。御史所居官署稱御史府,又稱蘭臺、憲臺。南朝梁、陳;北朝魏、齊時,稱御史臺。隋、唐、五代、宋、金、元歷代沿置。是中央行政監察機關,也是中央司法機關之一,負責糾察、彈劾官員、肅正綱紀。
唐朝貞觀之前,御史臺僅僅風聞奏事,沒有司法權力。後設置臺獄,受理特殊的訴訟案件。光宅元年(684年)改御史臺為左肅政臺,專管京官、軍隊的監察事務,地方監察事務另設右肅政臺負責。稍後,左臺也可以監察地方。兩臺每年春秋兩季派出專使以四十八條巡察州縣,春季派遣的稱風俗使,秋季派遣的稱廉察使。神龍元年(705年)改成左右御史臺。太極元年(712年)廢右臺,次年復置,稍後再廢。
唐朝政府在洛陽也設置御史臺,稱東都留臺。開元十四年(726年)後,專設受事御史一員,以御史充任,每日一人輪流受理詞訟。從此,凡重大案件,御史臺和刑部、大理寺組成三法司聯合審理。大理寺負責審訊人犯、擬定判詞,刑部負責覆核,同時報御史臺監審。御史臺以御史大夫為主官,御史中丞副之,領侍御史、殿中侍御史、監察御史。中唐之後,御史大夫多缺,御史中丞為實際上的主官。同時,中唐以後,節度使、刺史等外官可帶御史臺官銜,稱外臺。
宋朝御史為寄祿官,不理御史臺事,監察事務實際由門下省給事中、拾遺等官充任。元豐改制後,恢復設立御史臺官署,職掌同唐朝,但不設留臺,外官不帶御史臺官銜。
金、元御史大夫、御史中丞並置,而御史大夫不理御史臺事,仍以御史中丞為主官。元朝,御史制度空前發達,御史臺直接在地方設立行御史臺,與行樞密院、行中書省並立。明朝廢御史臺,改設都察院,清朝沿置。
到了中華民國,孫文建立有別於西方三權分立的政治制度,增加中國監察制度,將監察院設計為五院之一,負責監察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中華人民共和國則設立國家監察委員會。
無官御史台
參考文獻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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