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道府縣(日語:都道府県とどうふけん to-dō-fu-ken、英語:prefecture(s)[註 1])是日本一級行政區日語的合稱,又稱為廣域型地方公共團體広域的地方公共団体こういきてきちほうこうきょうだんたい kōiki-deki chihō kōkyō dantai)、綜合型地方公共團體包括的地方公共団体ほうかつてきちほうこうきょうだんたい hōkatsu-deki chihō kōkyō dantai),均具有地方自治體之地位。其下為「基礎型地方公共團體」,即市町村

都道府縣的制度是隨着明治新政府於1871年實施的廢藩置縣政策而建立的,現行的設置法源則是1947年施行的《地方自治法》。目前共設有47個,分別為1都(東京都)、1道(北海道)、2府(大阪府京都府)、43縣。這個層級的行政區劃是日本國會參眾兩院基本選區劃分的一部份。

概要

都道府縣是日本的行政區劃之一。

市町村被定義為「基礎型地方公共團體」(地方自治法第2條第4項),而都道府縣被定義為「包括市町村在內的廣域地方公共團體」(第2條第5項)。負責處理與市町村有關的廣域事務和聯絡事務。

全日本共分為1,718個市町村(792個市、743個町、183個村)和23個特別區東京都區部),所有市町村和特別區均屬於47個都道府縣之一(1都、1道、2府、43縣),實行兩級地方體制。

各都道府縣設有作為決策機構的議會(都道府縣議會)和作為執行機構的知事(都道府縣)。 此外,還有公安委員會(都道府縣公安委員會)、警察本部、教育委員會、選舉管理委員會、審計委員會等委員會及其管理部門。 都道府縣擁有自治權,制定法令和條例,徵收地方稅和捐款,並有權發行地方債券。

都道府縣行政事務中心的機關及政府建築物稱為都道府縣廳,位於都道府縣內的一市(都道府縣)。 某些都道府縣的城市名稱可能與都道府縣名稱相同,也可能在其他都道府縣中不同。

1947年5月3日,隨着日本憲法的實施,地方自治法也於同日頒佈,開始了以都道府縣、市町村為中心的地方自治制度。 地方自治法確立了統一的都道府縣體制。 但都道府縣中,首都擁有一定的權限來協調特別區。 都道府縣之間沒有法律上的區別,名稱上的差異純粹是歷史原因。 雖然根據地方自治法,府與縣的待遇相同,警察組織略有不同(警察法第 46 條和第 51 條)外,河流法(第 96 條)和道路法(第 88 條)對道路也有特殊規定。

當提及日本的一部分都道府縣時,如果不包括北海道,用「都府縣」,如果不包括東京,也用「道府縣」。

都道府縣列表

按地區

歷史

參見

註釋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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