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日語:外地がいち Gaichi */?)是日本戰前(大日本帝國)的法律術語,指內地以外的統治區域,等同於屬地。狹義上專指當時的台灣朝鮮關東州,以及屬於國際聯盟託管地南洋群島,這也是當時日本法律的定義。

國際法方面,1895年甲午戰爭大清戰敗,割讓台灣澎湖給日本;1905年日俄戰爭俄羅斯帝國戰敗,導致之後的日韓合併[1]。在日本統治台灣的初期曾爆發抗日運動,當時自台灣以降、乃至包含朝鮮在內的其他各日本海外屬地長官,獲授權可以因應當地情勢制定條例。然而各地制定的不同的法例又產生了和本土的國內法有衝突的問題。於是在大正七年(1918年)制定了《共通法日語共通法》,以規範不同地域的身分與適用法律範圍等,「外地」的法律概念即出自於本法第一條。

因日本在二戰後喪失所有海外屬地,現代日本所稱「外地」指本國以外的地域,與過去的涵義並不相同。

法律上的定義

《共通法》第一條原文為:

  • 大正7年法律第39號版[2]
本法ニ於テ地域ト稱スルハ内地、朝鮮、臺灣又ハ關東州ヲ謂フ
前項ノ内地ニハ樺太ヲ包含ス
  • 大正12年法律第25號版[3]
本法ニ於テ地域ト稱スルハ内地、朝鮮、臺灣、關東州又ハ南洋群島ヲ謂フ
前項ノ内地ニハ樺太ヲ包含ス

也就是說,朝鮮台灣關東州南洋群島屬於「外地」;其餘則為「內地」,包含樺太在內。

日本投降前,法令明訂的外地有[4][5]

  1. 台灣(1895年-1945年)
  2. 樺太廳(1907年-1949年,1942年編入內地)
  3. 關東州(1905年-1945年)
  4. 朝鮮(1910年-1945年)
  5. 南洋群島託管地(1919年-1947年)

廣義的日本帝國外地

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日本軍實行軍事佔領而獲得的領土,如滿洲國;或日本在中國本部租界蒙疆聯合自治政府等非由日本直接統治的地區,於過去日方內部文書中也稱為外地[6]

參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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