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阿富汗憲法》是阿富汗伊斯蘭共和國的根本法[1][2][3]。雖然沙杜拉尼早在1747年就建立了杜蘭尼帝國[4],但最早的阿富汗憲法卻是拉赫曼汗在19世紀90年代所制定的[5][6]。1964年阿富汗憲法使得阿富汗成為了一個民主國家[7]。
該憲法在2004年1月於2003年支爾格大會上被通過[3],隨即於26日由哈米德·卡爾扎伊簽署並正式實施,全文共162條。它由《波恩協定》所授權的阿富汗憲法委員會所演變而來。憲法規定選舉產生總統和國民議會。新憲法生效後的首次總統選舉於同年10月舉行,卡爾扎伊當選任期五年。第一次國會選舉被推遲到次年9月。
總統
憲法第62條規定,總統候選人需要滿足:
國民議會
人民院由最多二百五十名通過不可轉移單票制直接選出的代表組成。成員由省議會產生任期五年。其中至少六十四名代表必須為女性。其中還有十位代表由庫奇牧民在其同輩中選舉而來。人民院對制定和批准法律以及批准總統令負有主要責任,並對政府高層任命和政策擁有相當大的否決權。
長老院將由省議會、區議會和總統任命的數量不詳的當地政要和專家組成。總統還將任命了兩名身體殘疾者的代表。長老院可以通過法律、批准預算和批准條約。
司法
最高法院法官由總統任命,任期十年。其下設高等法院、上訴法院、地方和地區法院。同時符合相關條件的法官需要接受伊斯蘭法學或世俗法律方面的培訓。法院還被允許在憲法缺乏相關規定的情況下使用哈乃斐法學原理。
內閣
內閣由總統、兩位副總統和二十五位部長組成。部長由總統任命,人民院批准。
行政區劃
憲法將阿富汗劃分為34個省,並各由省議會管理,其省長由總統任命。而各省則進一步被劃分為縣,縣包括村莊和城鎮。每個村莊和城鎮各自擁有獨立的委員會。
宗教信仰
權利和義務
憲法第二章共37條,其規定了阿富汗公民享有的權力和義務。
首先確定了男女平等(第21條)。國家有義務尊重並保護公民的自由(第22條)[8]。公民享有生命權、私隱權、和平集會權(第23條)。並規定確保所有公民享有義務教育。聲明言論自由是不可侵犯的,每個阿富汗公民都有印刷出版自由,無需國家同意(第32條)。在司法方面,也確立了無罪推定和聘請律師的權利,並禁止酷刑[8]。並將設立一個獨立的委員會來監督人權(第58條)。
語言
憲法第16條規定,「在普什圖語、達里語、烏茲別克語、土庫曼語、俾路支語、帕沙伊語、努里斯坦語和本國其他現有語言中,普什圖語和達里語應成為國家的官方語言。」此外,其他語言在該語言被大多數人使用的地區被視為「第三官方語言」。
第20條規定,阿富汗國歌使用普什圖語,並提及「真主至大」以及阿富汗部落名稱。
土地
憲法第16條,外國人不允許擁有阿富汗土地,外國個人無權擁有阿富汗境內的不動產。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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