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語言
官方認定具有法定地位的語言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官方語言(英語:official language),香港又稱法定語文[1],澳門又稱正式語文[2],是由國家或下級政府立法規定,以方便管理國家事務等為目的,在制定法律、政府行政、司法裁決、官方媒體、對外交往、教育等正式領域規定使用的語言[3][4][5][6]。廣義的「官方語言」也包括了國際組織等非國家機關規定的工作語言[7][8],如聯合國確定了六種官方語言(也稱「正式語文」)[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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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
官方語言一般是所在區域內使用範圍最廣或使用人數最多的語言中的一種或幾種。一些國家的少數民族地區地方政府會把本地主要族群語言和國家官方語言作為行政地區官方語言。 官方語言的定義往往不僅僅是出於語言功能的考慮,而是受到民族認同和政治因素的影響。如一些前殖民地可能以前宗主國語言作為官方語言。又如一些國家只認可一種官方語言(無論是事實上還是法律上),以試圖在多民族國家中構建一種統一的國族認同。抑或是兩個國家有着名字上相獨立的兩種官方語言,儘管其實兩種語言只是方言連續體。
有些國家或地區只有一個官方語言,如德國、法國、美國等。 有些國家或地區有數個官方語言,這使得政府服務覆蓋所有官方語言,公民可自由選擇使用。如台灣、加拿大、菲律賓、比利時、印度、新加坡、瑞士、歐盟等。有人認為,數個官方語言的設立既是對不同群體的認可[11] ,也是國家展示自身優勢的方式[12]。 有些國家或地區沒有法定正式官方語言,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日本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上並沒有規定官方語言,只規定了普通話為「國家通用語言」[13][14]。憲法[15]要求在民族自治地區,自治機關執行職務時應根據當地的自治條例使用該地區的語言文字[16];而在少數民族集中或多民族共居的地區,審理工作應使用當地通用的語言,相關文書如起訴書、判決書等也應根據實際需要使用當地語言文字[17]。不過很多場合普通話代行了官方語言的職責[6]。部分民間學者會直接將普通話稱作「官方語言」[18];政府官方則強調「國家通用語言」和「官方語言」「國語」的區別,不贊成將普通話視作「官方語言」[19][20]。
美國聯邦政府的官方語言於2025年3月1日由唐納德·川普總統通過行政命令確定為英語,適用於僅限政府行政部門的立法、法規、行政命令、條約、聯邦法院裁決和所有其他官方聲明。該命令在美國除波多黎各外的其他地區生效。[21][22][23][24]儘管如此,某個地區如有大量非英語使用者,法律要求某些文件(如選票)同時以英語和一種或多種其他語言呈現。例如紐約州提供五種語言的選民登記表:孟加拉語、中文、英語、韓語和西班牙語[25]。
在此行政命令之前,美國國會從未通過立法宣佈聯邦一級的官方語言[26][27],但是英語因被絕大多數國民使用,同時美國憲法等重要法律以及所有官方文件亦用英語寫成,英語實際上(de facto)是官方語言[28][29]。不過,當時特定地區的法定文件,如選票等亦會刊行其他語言版[30]。
截至2016年3月5日[update],美國州一級中,50 個州中的 32 個州[31]以及全部 5 個美國領地都已將英語確立為官方語言(或唯一官方語言),其中夏威夷州將英語和夏威夷語作為正式的語言。
美國各級政府所確定的官方語言均只是英語而非其變體,不過其實是事實上的美式英語。歷史上,只有伊利諾伊州在 1923 年至 1969 年期間承認「美式英語」為其官方語言[32][33]。
參見
參考文獻
延伸閱讀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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