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務教育(Compulsory Education)指政府義務運用公權力保障所有國民接受的教育[1] 義務教育的三個基本原則是強制普遍免費。凡是適齡兒童都應強制接受教育的義務,並且教育對象沒有階級或是出身的限制,此外還必須是免納學費的。1717年,普魯士王國開始實施義務國民教育 [2] ,是全世界第一個全面實施義務教育的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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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務教育
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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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的小學
日本小學教室

歷史

古代斯巴達每一個年滿7歲的男童都必須接受國家辦理的軍事學校訓練,可以算是一種義務教育。 [3]

16世紀,發動宗教改革馬丁路德在他的文章《An die Ratsherren aller Städte deutschen Landes》((致德國所有城鎮的議員,1524年)中呼籲市政當局建立義務教育以使信徒能夠自己讀聖經[4] 數個屬於新教神聖羅馬帝國地區和德意志地區公國效仿。 [5] [6]

普魯士王國腓特烈·威廉一世國王於1717年建立普魯士的義務教育制度。 [2] 腓特烈大帝於1763年頒佈《普魯士邦立學校通則》(General Land-Schule Reglement,又稱《普通學校規章》或《一七六三年邦學校法》) [7] ,實施現代化的義務教育。 [8]

受教權的概念伴隨衍生自19世紀下半葉的基本人權概念,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受到各國普遍的認可,並於1948年訂入世界人權宣言中。在此之前,義務教育通常只被視為人民的義務而不是權利[9]

各地免費教育年期

More information 年期, 地區 ...
年期 地區
15年  澳門
 香港
12年 中國大陸(少部分地區[註 1]
 南韓
11年  俄羅斯
 馬來西亞
 英國(大部分預科學校免費)
10年  法國
 緬甸
9年  日本
中國大陸(大部分地區)
 美國(各州不同,有些州12年)
 德國
 瑞典[13]
8年  荷蘭
 意大利
0年  馬爾代夫(見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報告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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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日治時期

臺灣義務教育起始於日治時期。20世紀初臺灣總督府為了向本島人教授日語和日本文化,於各地設置14所國語傳習所,當時為了吸引本島人入學,已經有免費學費的優惠。不久總督府又將其架構於臺灣各地普設更多公學校蕃人公學校等,在臺日本人則獨立設置小學校。

1910年臺灣總督府就明定8-14歲臺灣學童須強制入學的義務教育法規,年制為6年(某些特例為4年,例如臺灣原住民所唸的蕃人公學校、蕃童教育所等)。1943年,公學校、蕃人公學校、小學校等統一改為6年制的國民學校,當時全臺灣的6-12歲義務教育普及率高達70%以上,已達到當代文明國家之水準。

戰後時期

1945年至1960年代

1945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接管臺灣。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21條規定,人民有受國民教育(簡稱「國教」)之權利與義務,臺灣民眾自此接受到了公平的教育。中華民國政府國共內戰戰敗失守中國大陸後,義務教育僅能在其有效統治的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實施。

6-12歲之學齡兒童受的基本教育就是小學。1968年以前實施6年義務教育時(延續自中華民國大陸時期之政策),小學的正式名稱是「國民學校」,簡稱「國校」。國校畢業後的教育就不是義務教育:先是「初級中學」(Junior High School)及初級職業學校(Vocational Junior High School)(現在的國民中學),簡稱「初中」,要考取初中聯考才能入學;公立初中考不取者,多報考私立初中。

九年國民義務教育

1968年,中華民國政府修改《國民教育法》(沒有修改憲法)將義務教育延長至九年,開始了九年國民義務教育,初級中學不但改稱國民中學,還增設許多國民中等學校[14]。國民學校也改稱國民小學。高達80%的臺灣人民因此受益,為臺灣未來發展奠定了基礎。小學高年級教育多流於應試的問題也獲得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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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的國民教育法第二條規定,凡6-15歲之國民,應受國民教育;已經逾齡未受國民教育之國民,應受國民補習教育。6-15歲國民之強迫入學,另以法律定之(即強迫入學條例)。

雖然國中以後的教育不屬義務教育,但大約94.7%的國中畢業生仍繼續升學接受教育,大部份就讀高中高職,但也有少數國中畢業生不再升學,直接就業。

中華民國憲法及國民教育法都規定已經逾學齡未受國民基本教育之國民,應受國民補習教育,但沒有成文法律強迫他們受補習教育。目前臺灣老年人少數是文盲,像是當時在日治時期時沒能接受教育者。

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15]

近年來,臺灣各界常有贊成及反對延長義務教育至12年的教育爭議。支持延長義務教育至12年的主張包括大部份國家及地區已經實施12年義務教育,所以中華民國應延長義務教育以提高國民素質才不會落於人後;但反對延長義務教育者認為法條及課綱草案並未解決先前教育體制的缺陷,內容並未經過公民討論就強制執行,使得教育問題一再複雜化。課程欠連貫或過分一元化、校園存在體罰現象,貿然延長義務教育可能將擴大問題而失敗。

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簡稱十二年國教,臺灣於2014年(民國103年)起施行的教育政策,將由施行前的九年國教延長至十二年,但後三年非強迫性入學、公私立並行及免試為主。十二年國教中的後期中等教育包含高中高職五專前三年。台灣推動延長國民教育之議,早在1983年就已經開始規劃,先後經過十任教育部長,但因為各部會草案差距過大,各黨派無法取得共識,及草案多次未符合民意而受到許多反對聲浪等因素影響而多次延後實施。目前十二年國教目前已於2019年(民國108年)正式實施[16]

非義務部分

中國大陸

民國時期

1911年辛亥革命爆發,1912年中華民國成立後,臨時大總統孫中山立即開導要在全中國實行免費義務教育。同年臨時政府教育部規定:「初小、師範、高等師範免收學費。」在中國大陸成為當時很多家境貧窮的學生接受教育的唯一途徑。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

1982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即規定中國大陸實行義務教育。隨後在1986年4月1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有九年制義務教育的條款,其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推行的教育政策,旨在幫助全民都有機會接收9年的免費教育,以利於提高國民素質。《義務教育法》第十條規定: 國家對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免收學費。九年制義務教育,一般指小學六年、初級中學三年(或小學五年、初級中學四年)共計九年的教育。該法於1986年7月1日起施行,標志着從法律上中國大陸已確立了義務教育制度。

1985年頒佈《中國教育改革和發展綱要》及隨後通過的《義務教育法》的規定明確了中央與地方對於義務教育的職責:中央政府具有全面制訂教育政策和綜合規劃的地位, 省級政府負責全面制定基礎教育發展規劃, 並且協調各縣級政府之間的教育事業性經費支出, 而實施義務教育的責任, 城市落在市區一級政府, 農村則落在縣級政府 。概括為 「地方政府負責 、 分級管理 、 以縣為主」。[17] 從而導致初等教育生均經費與人均 GDP 的比值是 6:1, 中等教育該比值是 12:1, 而高等教育該比值高達85:8, 與世界平均水平相比, 這一比例十分不合理。[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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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明確規定政府承擔該項公共義務的法律至少可以上溯至1982年,但在此後約20年的時間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實際未能完全履行該項義務,20餘年間入學的中國大陸中小學生,均需在義務教育階段繳納學雜等費用。直至2006年9月1日,中國大陸修訂後頒行的《義務教育法》明確規定,「實施義務教育,不收學費、雜費」,從法律的層面確立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保證義務教育制度實施,義務教育階段繳納學雜費等問題才得到緩解。[19]

進入21世紀後,雖然一些地方開始對義務教育免收「學費」,但事實上九年制義務教育學校仍要收取書本費、雜費、電腦使用費等費用,為了防止學校亂收費增加學生家長經濟負擔,中國大陸已經開始實施中小學義務教育收費「一費制」。2005年溫家寶承諾2年內在農村地區普及免收學雜費的9年義務教育,自2007年開始中國大陸全境農村地區開始免收學雜費(私立教育除外)。早在此前,發達地區、部分城市或部分城市的城區開始免收學雜費。2020年9月7日,教育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等五部門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和規範教育收費管理的意見》的通知,明確要求堅持實施九年義務教育制度。義務教育全面納入財政保障範圍,公辦義務教育學校不收取學費、雜費。嚴禁收取與招生入學掛鈎的捐資助學款。[20]義務教育已經在中國大陸全境基本實現並往全免費方向推進,現階段有經濟困難者可以申請兩免一補計劃達成免費上學。

隨着社會的發展,延長義務教育年限至12年(2011為止,包括內蒙古自治區、廣東珠海在內的部分地區已經實現高中免費教育)的呼聲逐步增大。

香港

香港教育於1970年代之前都是一直採取精英制六七暴動後,隨着社會的壓力,當時港督戴麟趾於1971年推行「六年免費教育」,即是6-12歲之學齡兒童,均必須接受義務基本小學教育。其後港督麥理浩於1978年實施「九年免費教育[錨點失效]」,將義務教育的範圍擴展到初中。同一時間,作為篩選升中生的香港小學會考(俗稱升中試)被廢除,改用一套中學學位分配辦法,並增設學能測驗以釐定學生水準。隨着初中實施義務教育,香港很多私立中學都轉型為由政府資助的津貼中學,以確保初中學位的充足。

1990年代曾有聲音要求將義務教育擴展至高中,但隨着經濟衰退及一連串的教育改革,已經再聽不到此等訴求。雖然如此,大部份香港初中生均會接受高中教育,而學費則大部份由政府補貼,與名義上推行高中義務教育的分別不大。

2007年10月10日,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曾蔭權發表《2007-08年施政報告》宣佈落實由2008-09學年起將免費教育擴展至官立和資助高中學校及職業訓練局學校,即「十二年免費教育[21],唯最後3年不是強制教育,學生仍有權選擇是否升學。此外,政府亦宣佈由2009-10學年的小學一年級開始,在官立小學分階段實施小班教學

2016年1月行政長官梁振英發表施政報告,宣佈由2017-18學年起落實免費優質幼稚園教育政策,向合資格香港非牟利幼稚園提供基本資助,為合資格兒童提供三年優質半日制服務,預計約七至八成半日制幼稚園學位將會免費。[22]

澳門

澳門,年齡介於3至17歲者需接受15年義務教育,家長有義務每學年為義務教育範圍內的未成年人辦理入學或就讀註冊,特區政府和教育機構有責任保障義務教育範圍內的未成年人完成義務教育。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採取了多方面措施,包括執行「學生離校通報機制」,並透過「學位諮詢及安排服務」和非駐校學生輔導員服務,協助離校生盡早重返校園。同時,透過資助社團開展「校園適應學習計劃」,為義務教育範圍內中學教育階段的離校學生提供適當的教育及輔導服務,協助其重返校園。此外,該局亦委託身份證明局向在義務教育年齡範圍內,持有澳門居民身份證但未曾在澳門學校作註冊就讀的未成年人家長或監護人發出就學通知信,以保障未成年人就學的權利。

澳門免費教育自2007-2008學年起,在整個正規教育內的15個年級全面實施,包括3年幼兒教育、6年小學教育、3年初中教育以及3年高中教育。

德國

1717年,普魯士國王弗里德里希·威廉一世就頒發《義務教育規定》,「所有未成年人,不分男女和貴賤,都必須接受教育」。1763年8月12日,下一任普魯士國王,其兒子弗里德里希二世簽署世界上第一部《普通義務教育法》。

日本

明治五年(1872年)頒佈了《學制》,提出普及小學教育,「邑無不學之戶,家無不學之人」。比美國早4年;比法國早10年。1937年,日本九年義務教育普及率達到89%。

各國或地區引入時間

More information 年份, 國家/地區 ...
年份 國家/地區 美國各州 其它國家州/省等
1739  丹麥[23]
1763  普魯士王國[24]
1774  奧地利
1805  列支敦士登[25]
1814  丹麥[24]
1817  印度特拉凡哥爾
1824  土耳其[26]
1834  希臘[24]
1842  瑞典[24]
1844  葡萄牙[24]
1852  馬薩諸塞州[27]
1857  西班牙[28]
1864  羅馬尼亞  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27]
1867  佛蒙特州[27]
1868  黑山
1869  斯洛文尼亞 意大利[29] 哥斯達黎加[30]
1870  哥倫比亞[31]
1871  密歇根州 新罕布什爾州 華盛頓州[27] 安大略省[32] 西澳州[33]
1872  日本 蘇格蘭  康涅狄格州(事實上​​無法執行)[27]  澳洲 維多利亞州[33]
1873  內華達州[27]  加拿大 卑詩省[32]
1874  瑞士[24]  堪薩斯州 紐約州 加利福尼亞州[27]
1875  新澤西州 緬因州[27] 南澳州[33]
1876  圭亞那[34] 蘇里南[35]  懷俄明州[27]
1877  新西蘭 烏拉圭[31]  俄亥俄州[27]  加拿大 愛德華王子島省[32]
1878  保加利亞
1879  威斯康星州[36]
1880  委內瑞拉[37]  英格蘭[24] 威爾斯[24] 澳洲 新南威爾士州[33]
1882  法國[24] 塞爾維亞[38]
1883  蒙大拿州 伊利諾伊州 北達科他州 南達科他州 羅得島州[27]  加拿大 諾華斯高沙省[32]
1884  阿根廷[31]
1885  明尼蘇達州[27]
1886  哥倫比亞(已廢除)[31]
1887  愛達荷州 內布拉斯加州[27]
1889  挪威[39]  俄勒岡州 科羅拉多州[27]
1890  巴巴多斯[40]  猶他州[27]
1891  新墨西哥州[27]
1892  愛爾蘭[24]
1895  賓夕法尼亞州[27]
1896  肯塔基州 夏威夷州[27]
1897  厄瓜多爾[31]  印第安納州 西弗吉尼亞州[27]
1899  亞利桑那州[27] 波多黎各
1900  荷蘭[24]  澳洲 昆士蘭州
1902  艾奧瓦州 馬里蘭州[27]
1904  關島[41]
1905  秘魯  田納西州 密蘇里州[27]  加拿大 紐賓士域省[32]
1906  納米比亞(僅距離最近的學校不到4公里的白人兒童)[42]
1907  冰島[43]  特拉華州 北卡羅來納州 奧克拉荷馬州[27]
1908  維珍尼亞州[27]
1909  巴拉圭[31]  阿肯色州[27]  加拿大沙斯卡寸旺省 [32]
1910  路易斯安那州[27]  加拿大 亞伯達省[32]
1912  盧森堡[24]
1913  阿爾巴尼亞[44]
1915  亞拉巴馬州 南卡羅來納州 佛羅里達州 德克薩斯州[27]
1916  佐治亞州[27]  加拿大緬尼吐巴省[32] 澳洲 塔斯曼尼亞州[33]
1917  墨西哥[45] 直布羅陀
1918  密西西比州[27]
1919  比利時[24] 波蘭(僅適用於距離最近學校不到3公里的兒童)[46] 拉脫維亞
1920  智利[31] 愛沙尼亞[47] 斯威士蘭(僅白人兒童)[48]
1921  芬蘭[49],泰國[50]
1923  瑙魯[51]
1924  烏克蘭[52]
1925  蒙古國[53]
1926  白俄羅斯[52]
1927  哥倫比亞(重新引入)[31]
1929  阿拉斯加州[27]
1930  印度 蘇聯[52]
1935  阿富汗[54]
1942  加拿大 紐芬蘭自治領[32]
1943  伊朗[55]  加拿大 魁北克省[32]
1946  馬耳他[56]
1949  以色列[29]
1951  利比亞[57]
1952  約旦[58]
1953  埃及[59] 南韓[60]
1956  波蘭(擴大到所有兒童[46]
1960  乍得
1961  加納[61]
1962  塞浦路斯[62] 馬里
1963  阿爾及利亞[63] 摩洛哥[64]
1964  莫桑比克(距離最近的學校不到三英里的兒童)
1965  科威特[65]
1971  英屬香港 阿聯酋[66]
1973  印度尼西亞[67]
1975  索馬里[68]
1976  伊拉克[69] 尼日利亞[70]
1981  塞舌爾[71] 敘利亞[72]
1982  中華民國[73]
1986  中華人民共和國[74]
1988  巴西[75] 菲律賓[76]
1990  孟加拉[77] 也門 納米比亞(所有兒童)
1991  突尼西亞[78]
1994  薩摩亞[79]
1995  葡屬澳門[80]
1996  老撾[81] 塔利班(廢除女性義務教育)[54]
1998  黎巴嫩[82] 蘇丹[83]
2000  新加坡[84]
2001  阿富汗(為女性重新引進), 毛里塔尼亞[85]
2003  利比里亞[86] 馬來西亞[87] 塞拉利昂[88]
2005  巴林[89]
2007  汶萊[90]
2008  烏干達[91]
2009  康涅狄格州
2010  萊索托[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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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實行義務教育

學制參考表

臺灣

中國大陸、香港、澳門

評價

義務教育在20世紀開始被世界重視,對任何國家群眾學識上有一定的成效。然而各方校政觀念不同可能會對學生無用或形成反效果,致使當今的批評逐漸變多[97] 。並有觀點認為抹殺了對學童選擇教育的人權,形成另類的政治拘束[98],反而是在教導著如何令學童「在校外應付『現世社會』」[99]。或有可能其義務教育會被一些校方帶來冷漠觀霸凌壓制抑鬱等負作用[100]

註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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