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台北(英語:Chinese Taipei[註 1];IOC編碼:TPE[註 2])是中華民國在國際體育賽事中使用的稱謂,源自海峽兩岸分裂分治後奧林匹克運動會的中國代表權爭議,為受一個中國政策影響而出現的權宜性質名稱。此外,中華民國在亞太經合組織、經濟合作發展組織等國際組織的會籍,也使用這個稱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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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從中華人民共和國於1971年在聯合國取得「中國」代表權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即根據「一個中國」原則要求各國家和國際組織停止以「中華民國」或「中國」之名稱呼1949年政府遷往臺灣後的中華民國。1960年代的羅馬奧運官方報告將中華民國的奧運代表隊稱作「Chinese Republic of Formosa」,縮寫代號則是「TWN」,1964年的東京奧運官方報告與1968年墨西哥奧運官方報告將中華民國的奧運代表隊稱作「Taiwan」(TWN),當時中華民國的代表團連續三屆提出抗議[2],1972年中華民國以「中華民國」全名參加奧運,但1976年再被臨時要求改為「台灣」名義才能參加該年舉行的滿地可奧運,中華民國政府感到矮化而拒絕該隊名[3]。其後,根據1979年6月及10月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執行委員會的決議,中華民國需以「中華台北奧林匹克委員會」的名稱繼續參加奧運會。1981年3月23日,中華民國奧委會(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與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簽訂《洛桑協議》,中華民國方面正式接納「中華台北」名稱做為參加奧林匹克運動的代表團名稱[4]。這一模式在其後被稱作「奧會模式」或「奧運模式」。該模式使得中華民國能夠參加國際運動賽事及部分國際組織,但亦引起了批評聲浪[5];隨後因為政治風氣轉變,部分人士要求以「台灣」為隊名申請參加2020東京奧運的訴求在2020年東京奧運台灣正名公投案中,因大多數民眾認為正名可能會影響到選手權益,故最終以9.6%的差距而被否決[6]。
自2017年後迄今,因政治因素,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及媒體在報道「Chinese Taipei」時,全面將翻譯由「中華台北」改為「中國台北」[7]。中華民國方面認為「中國台北」的譯名為矮化國格,拒絕接受。
沿革
在大陸時期的1924年、1932年、1936年、1948年奧運會上,中華民國作為「中國」的合法代表,以「中國」(英語:China、法語:Chine)之名派出代表團參加奧運會及各項運動賽事。
1949年10月1日,隨着第二次國共內戰戰局奠定,中國共產黨在北京建立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民國政府則因戰事失利而在該年底播遷臺灣。自1952年赫爾辛基奧運開始,中華民國的名稱和定位上就出現激烈的爭執與紛擾,歷時二十年之久。在1979年推出「中華台北」這個稱呼之前,中華民國奧林匹克運動會代表團曾先後以「福爾摩沙—中國」(英語:Formosa-China、法語:Formosa-Chine,編碼:ROC;1956)、「福爾摩沙」(英語:Formosa、法語:Formosa,編碼:ROC;1960)、「臺灣」(英語:Taiwan、法語:Taïwan,編碼:TWN;1964、1968)或者是「中華民國」(英語:Republic of China、法語:République de Chine,編碼:ROC;1972、1972冬、1976冬)作為奧運會入場隊名,並以中華民國國旗為旗幟,參加國際比賽[8][9][10]。
1952年7月,第15屆夏季奧運會將在芬蘭首都赫爾辛基舉行。這是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舉行的首屆夏季奧運會。兩岸及國際奧委會內部就「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的認定及奧運代表隊的參賽這兩個問題展開鬥爭。
1950年,第15屆夏季奧運會主辦國芬蘭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交。1951年3月,芬蘭就曾向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外交部表示,希望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派選手參加該屆奧運會。1952年2月2日,蘇聯駐華大使羅申向當時負責體育運動管理的中國新民主主義青年團中央書記處書記馮文彬提出,鑑於台灣(指中華民國)方面已報名參加第15屆夏季奧運會,希望知道大陸(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方面是否要派員參加。青年團中央隨即向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總理周恩來遞交書面報告[11]。經周恩來批准,中華全國體育總會於1952年2月5日致電國際奧委會秘書處,通知繼續參加國際奧林匹克運動大會的組織並參加赫爾辛基第15屆夏季奧運會[11]。該電文指出,中華全國體育總會是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唯一體育組織,乃中國的合法代表,而任何其他團體皆「不能作為中國的任何合法代表,亦不能容許其參加此屆奧林匹克運動大會及其有關的會議」。目的是向國際奧委會爭取承認其作為「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的地位,在國際奧委會內實現中華體總-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的三位一體,取代中華體協等其他組織成為中國的代表,達到「排蔣」的效果。2月1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外交部派出盛之白和謝啟美抵達奧斯陸,準備參加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第46次全會,未果[11]。
7月17日,國際奧委會召開第47屆大會中,57位委員以33票對20票的結果通過決議,兩岸體育運動隊伍可以同時參加該屆奧運會,但中華民國代表團受政府指令,本着「漢賊不兩立」的原則退出比賽[12]。
1952年6月16日,國際奧委會主席西格弗里德·埃德斯特隆[13]發表公告稱,由於國際奧委會希望在次年(即1953年)解決中國問題,現在中國的兩個組織——台灣的一個和大陸的一個,皆不得參加赫爾辛基奧運會[11]。6月17日,艾德斯特隆電復中華全國體育總會,稱中華全國體育總會尚未被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所承認,中國大陸運動員不得參加赫爾辛基奧運會。國際奧委會禁止兩岸雙方參加奧運會的決定遭到北京與台北兩方面的強烈反對。
7月5日,中華全國體育總會秘書長榮高棠和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委員、中華全國體育總會委員會委員董守義分别致電國際奧委會主席艾德斯特隆,聲明抗議。榮高棠的聲明認為,中華全國體育總會是國共內戰後中華全國體育協進會在大陸的組織,中華全國體育總會是由中華全國體育協進會改制而成,要求繼承原全國體協受國際奧委會承認的地位。該聲明表示,「設於台北的所謂全國體協並不具有原全國體協的合法地位;原全國體協的合法地位因該組織改制而轉移予全國體總」。同年,中華全國體育總會在蘇聯協助下向國際田徑聯會及國際籃球聯會繳交會費,要求替代中華全國體協而被承認為中國奧委會。
1954年,在希臘雅典舉行的國際奧委會第49次全會上,中華全國體育總會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代表在國際奧委會中的席位得到承認。同時國際奧委會繼續承認代表台灣方面的「中華全國體育協進會」。會中以23票比21票通過承認兩個中國奧委會,根據1954年9月奧林匹克公報的記載,兩岸雙方名稱分別是台北方面的「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中華全國體育協進會」(英語:Chinese Olympic Committee,National Amateur Athletic Federation)以及北京方面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奧林匹克委員會」(法語:Comité Olympique de la République Chinoise)
1956年,第十六屆奧運會在澳洲墨爾本舉行,兩岸奧委會均派代表參加,中華人民共和國堅持「臺北不出,北京不入」,希望以五星紅旗取代青天白日滿地紅旗未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因為無法接受國際奧委會承認兩個中國奧委會的會籍,遂命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隊退出比賽[14]。
1958年8月19日,由於對國際奧委會承認代表中華民國的「中華全國體育協進會」的不滿,中華人民共和國方面的中華全國體育總會宣佈與國際奧委會斷絕關係,單方面宣佈退出國際奧委會和國際田徑聯合會、國際游泳聯合會、國際足球協會、國際籃球聯會、國際舉重聯合會、國際摔角聯合會及亞洲桌球總會等八個國際體育組織,至此脫離國際體壇。國際奧委會於同年9月5日曾以第125號函通告所有單位:「由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奧委會退出奧林匹克活動,國際奧委會不再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奧委會。」
1959年5月28日,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在慕尼黑的第五十五屆年會中受到蘇聯的施壓,迫使對中華民國作出決議。該決議提到:台北的中華民國奧林匹克委員會,因未能控制「中國」的體育運動,其名稱將從正式名單中剔除,倘若用另名申請,國際奧委會將予考慮。
1960年7月,中華民國奧委會便以「中華民國奧林匹克委員會」(英語:the Republic of China Olympic Committee)名稱,向國際奧委會重新申請承認。同年8月12日國際奧委會在羅馬召開的第五十八屆年會中,同意中華民國使用與原名稱不同的「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但認為中華民國奧委會有效控制的地區僅為台澎金馬, 因此只能使用「福爾摩沙」(英語:Formosa)的名義參加比賽。因此,1960年在羅馬舉行的第十七屆奧運,中華民國代表團因為抗議大會限制代表團在參與開幕禮、運動員制服和大會秩序冊等都僅能使用「台灣」(FORMOSA)名稱,因而在開幕禮中,由總幹事林鴻坦手持「抗議中」(UNDER PROTEST)白布條走在「TAIWAN」名牌後面,這是奧運會史上唯一一次開幕禮抗議的紀錄。
此後,中華民國雖參加了1964年第十八屆東京奧運會及1968年第十九屆墨西哥奧運會,但名稱問題始終含糊不清。雖然國際奧委會同意中華民國使用「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的名稱,但實際上,在參賽出場及大會的公報或文件上,仍稱中華民國為「台灣」,因此名稱問題始終沒有獲得真正的解決。直到1968年10月國際奧委會在墨西哥召開的年會中,再度對中華民國奧委會名稱的問題提出討論,結果以32票對10票同意以中華民國名義參賽,至此,「中華民國」正名一事暫告段落,以「中華民國」參加了1972年的奧運會。
1971年10月25日,聯合國大會通過第2758號決議,同意「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在聯合國組織中的合法權利」,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代表是中國在聯合國組織的唯一合法代表,並「立即把蔣介石的代表從它在聯合國組織及其所屬一切機構中所非法佔據的席位上驅逐出去」[15]。至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取得中國代表權,並逐步取代台北的中華民國政府在國際組織中的席位[16]。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奉行「一個中國」政策,並不承認實際統治臺澎金馬的中華民國為獨立國家。其他國家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要求,不承認中華民國的主權地位,反對其參加任何由主權國家參與構成的國際組織,並反對其在國際上使用「中華民國」的名稱。
1973年,中華民國方面的中華全國體育協進會分立出獨立的「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197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方面的中華全國體育總會以「中國奧委會」的名義申請恢復在國際奧委會的合法地位。因其申請案附帶排除中華民國會籍之條件,因而未被國際奧委會所接受。
1976年,滿地可奧運會開始前,當時由於加拿大政府已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外交關係,加拿大總理杜魯多曾以「中國」名稱問題,拒發給中華民國奧運代表團入境簽證。杜魯多要求中華民國代表團改稱「臺灣」才給與入境參賽。同年7月9日楊傳廣與紀政為闖關進入滿地可而引發國際媒體關注此事件,7月16日國際奧委會召開緊急會議,決議中華民國奧運代表團以「臺灣」名稱參賽。當時的行政院院長蔣經國得知後不接受此決議而不參加當屆奧運[17][18][19]。
1978年,國際奧委會在雅典召開年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會中發動中東、非洲、亞洲及東歐等35個國家,提出排除中華民國會籍議案。
1979年,國際奧委會在烏拉圭蒙特維多舉行第81屆執委會,會中除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奧委會會籍外,也通過繼續承認中華民國奧委會,但是對於會籍名稱及所用之旗、歌待研究更改。當時中華民國國際奧委會委員徐亨及體壇人士於是多方面聯繫、協調,發動部份國際奧委會委員聯署提出修正案,並經大會以36票比28票通過修正內容,承認在北京的奧委會為「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北京」(英語:Chinese Olympic Committee, Peking),在台北的奧委會為「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台北」(英語:Chinese Olympic Committee, Taipei);雙方使用之旗、歌另加研究,並須取得國際奧委會的同意。會後,中國大陸方面對此結果表示無法接受[12],中國大陸奧委會同時向國際奧委會正式提出了關於解決中國合法席位的建議。
1979年6月及10月國際奧委會主席基拉寧分別透過波多黎各聖胡安及日本名古屋執委會決議,採用通訊投票方式,以62票對17票,將蒙特維多決議案變更為: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方面的名稱為「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英語:Chinese Olympic Committee),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旗與國歌;中華民國方面將在「中華台北奧林匹克委員會」(英語:Chinese Taipei Olympic Committee)的名稱下繼續參加奧運會,但須提出不同於以往使用的旗、歌,並由執委會批准。12月國際奧委會委員徐亨向瑞士國際奧委會總部所在地,洛桑地方法院提出控告此政治性決定違反奧委會憲章[12]。
1980年第十三屆冬季奧運會將於2月在美國紐約寧靜湖村舉行,逼於時限,中華奧委會代表隊乃在法律程序方面申請「假處分」,請求停止名古屋決議之效力,爭取中華台北代表隊在平等權利情形下參加該屆冬運會。後來因瑞士洛桑法院認為中華奧委會所組代表團雖為國際奧委會所承認,但不具會員資格,沒有身分控告,基於此一理由,將中華奧委所提之「假處分」申請駁回,中華台北冬運代表團遂因而退出比賽。但徐亨控告違憲部份則勝訴,於是國際奧委會修改憲章,修改重點為[12]:
- 各國的國家奧委會使用「國家名稱」及「國旗」、「國歌」參加奧運會之規定改為使用「代表團」之名稱及旗、歌參加奧運會。
- 國家奧委會以其本身名義參加奧運會,而非以其國家名義參加比賽。
- 國家奧委會在奧運會期間所使用之代表團旗幟及標誌應先送請國際奧委會執委會核准。
為了解決此訴訟案,中華奧委會與國際奧委會雙方之間因此達成初步協議,雙方主席1981年3月23日於洛桑協議時和國際奧委會簽約同意會名、會旗及會徽。首先是將中華民國的奧委會名稱,變更為「中華台北奧林匹克委員會」(Chinese Taipei Olympic Committee),並確定旗幟及標誌為「梅花內含五環標誌」[註 3];國際奧委會也允諾協助恢復所有或者重新申請加入國際奧委會相關之會籍。最後國際奧委會並以書面保證,以後中華台北奧林匹克委員會參加國際奧委會的各項活動情況下皆能享有與其他任何會員單位同等權益地位[20][21],中華奧委會主席沈家銘與國際奧委會主席薩馬蘭奇,就以1980年的實質條款協議內容,雙方所簽協議書經由國際奧委會執委會(Executive Board)正式通過,從此中華民國參加奧運會的名稱確定為「中華台北」(Chinese Taipei Olympic Committee)[21][4]。
1988年12月,應中華奧委會請求,兩岸雙方就「Chinese Taipei」的中文譯法問題進行磋商。
1989年4月6日,經由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秘書長李慶華與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主席何振梁在香港簽署協議,內容如下[14]:
“ | 臺灣地區體育團隊及體育組織赴大陸參加比賽、會議或活動,將按國際奧委會有關規定辦理,大會(即主辦單位)所編印之文件、手冊、寄發之信函、製作之名牌以及所做之廣播等等,凡以中文指稱臺灣地區體育團隊以及體育組織時,均稱之為「中華台北」。 | ” |
雖然協議中並沒有定義此種模式標題和稱謂,但大眾與媒體的習慣將這種參賽模式稱作「奧運模式」[16]。除了體育賽事外,在舉凡電競、學術、技術等許多比賽中,若中華人民共和國組隊參賽,中華民國的代表隊只能以「中華台北」的名義參加,即參照「奧運模式」而不能使用中華民國國旗。
此後出席奧運會相關活動場合時,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的會歌使用中華民國國旗歌替代中華民國國歌,會旗及會標使用內含青天白日及五環標誌的梅花圖案。而「中華台北代表隊」與中國奧委會派出的中國代表團(China)及中國香港奧委會派出的中國香港代表團(Hong Kong, China)亦互不隸屬,成績及參賽資格均分別計算[註 4]。為避免兩岸代表隊同時接鄰進入會場,被混淆為同一代表隊起見,經中華奧委會提出異議,復經協商,由國際奧委會明文規定中華台北隊入場序為「T」群(TPE),中國代表隊則列「C」群(CHN),以茲識別[4]。在臺灣則使用「中華隊」或「台灣隊」來稱呼中華民國奧運代表隊[22]。
應用
從1984年薩拉熱窩冬季奧運與洛杉磯夏季奧運開始,經由國際奧委會協調之下,中華民國第一次以「中華台北」(Chinese Taipei)的名稱參與奧運,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則以「中國」(China)名稱同時參加。由國際奧委會明文規定中華台北隊入場序為T群,中國代表隊則列C群作為區別[註 5]。其後中華民國即以此模式「奧運模式」組代表團參加,自1984年洛杉磯奧運開始至今的奧林匹克運動會及其他國際正式運動賽會,皆以「中華台北」參與國際賽事 [21]。
從1954年第2屆馬尼拉亞運會一直到1970年第6屆曼谷亞洲運動會,都是由已播遷至臺灣的中華民國派隊參賽。但是自從1974年德黑蘭亞運會起,由於中華民國退出聯合國的政治影響之下,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取代了參賽權。此後中華民國長達20年被亞洲運動會拒絕參賽[23]。一直到1990年北京亞運會,中華民國採用奧運模式的名稱「中華台北(Chinese Taipei)」才能得以重返亞運會[14]。
1989年5月,台灣以「中華台北」名稱獲得北京方面正式邀請,首次組代表隊前往北京參加亞洲青年體操錦標賽,是為海峽兩岸體育直接交流開始[24]。
1991年11月12日,經亞太經濟合作組織(APEC)主辦會員的韓國居中協調,中華民國以「Chinese Taipei」(中華民國稱「中華台北」,中華人民共和國稱「中國台北」)名義加入該組織[25][26]。亞太經合組織成員經濟體的「Chinese Taipei」指的是中華民國實際管轄、有效統制的經濟實體「臺澎金馬」。
2004年12月15日,經濟合作發展組織(OECD)理事會正式通過以「中華台北」名義成為該組織「競爭政策委員會」的觀察員[27]。2005年10月27日,OECD理事會核准中華民國以「中華台北」名義成為鋼鐵委員會觀察員,另成為漁業委員會專案觀察員[27]。
2009年5月18日,中華民國以「中華台北」的名義,以觀察員身份參加世界衛生組織2009年的世界衛生大會(WHA)[28]。2009年5月26日,中共中央總書記胡錦濤,會見中國國民黨主席吳伯雄,談及解決中華民國參與國際組織活動時,稱呼「中華台北衛生署」,為中國大陸領導人首次在公開場合就這一問題進行表述[29]。
2016年5月10日,中國大陸媒體環球時報提出,依據聯合國2758號決議的一中原則,若台灣使用「中華台北」的名稱參加世界衛生組織,代表台灣承認在國際上的「一個中國」,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兩岸關係不是國與國的關係,這是一個客觀事實,不是什麼人可以隨便否定或者刻意迴避就能改變的[30][31]。
2009年10月,國際檢察官協會(IAP)告訴台灣的與會人士,中國大陸希望將「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檢察官協會(The Prosecutors Association, ROC(Taiwan))」改名。經過斡旋,中華民國法務部和外交部皆同意以中華台北的名義申請入會。10月20日,IAP秘書長舒茲正式通知,中華台北成為IAP的團體會員[32]。
另外,尚有國際航空運輸協會(IATA)[33]、亞太法定計量論壇(APLMF)、亞洲稅務行政暨研究組織(SGATAR)、北太平洋鮪魚國際科學委員會(ISC)、世界動物衛生組織(OIE)、世界關務組織下屬之「關稅估價技術委員會」與「原產地規則技術委員會」、世界貿易組織法律諮詢中心(ACWL)、中西部太平洋漁業委員會(WCPFC)等組織的活動、文件、刊物及網站等均以「中華台北」(Chinese Taipei)稱之[34]。另在2013年以「中華台北」的名義受邀參與第38屆國際民航組織大會。
2003年8月,瑞士將臺灣居留證的國籍欄位的中華民國改為中華台北[14]。國際商管學院促進協會也將台灣的學校列在「中華台北」之下。多項國際科學奧林匹亞競賽,中華民國亦使用中華台北參賽。
2008年2月19日,科索沃宣佈獨立兩天後,中華民國外交部正式承認科索沃共和國。[35]擔任科索沃總理塔奇(Hashim Thaçi)外交政策幕僚與科索沃民主黨國會議員的拉斯尼奇(Memli Krasniqi)說:「真的很謝謝台灣,但是我們要加入聯合國,我們需要中國的支持」。[36]名為「Who Recognized Kosova as an independent state? The Kosovar people thank you!」網站上的各國承認列表也無中華民國或台灣的標示[37]。現今科索沃外交部對台灣的官方稱謂為「台灣-中華台北(台灣)」。[38]
用詞爭議
中華民國外交部認為,「Chinese Taipei」應譯作「中華台北」。2008年時,中共中央台灣工作辦公室發言人楊毅對此解釋說,「中國台北」和「中華台北」都是"Chinese Taipei" 的中文譯文,奧委會協定不涉及他人在協定範圍外使用中國臺北的權利,因此不認同矮化一說[39];與此同時,楊毅還表示兩岸奧委會的協議是大會舉辦單位所編印的文件,凡是中文稱台灣地區體育團隊、組織稱為「中華台北」。2008年北京奧運會期間,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也採用了「中華台北」的稱呼,[40]台灣的代表團在開幕禮入場式中也按照「中华台北」的簡體漢字筆畫順序,排在日本和中非之間。[41]
2016年7月,新華社發佈《新華社新聞信息報道中的禁用詞和慎用詞》,其中第66點定調採用「中國臺北」或「中國臺灣」,如要使用「中華臺北」需請示外交部與中共中央臺辦。[42]2016年里約奧運會的報道中,中國大陸官方媒體人民日報仍然採用了「中華台北」的說法[43]。
中華民國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張小月曾在2017年回應,台灣絕對不能接受「中國臺北」,「台灣絕對不是中國大陸的一部分,也會正式向陸方提出抗議。」[44]但之後在2018年平昌冬奧會、2021年舉辦的東京奧運會中,中國大陸官方媒體均使用「中國台北」的說法[45][46][47][48],2022年2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官方媒體報道中一度再次出現「中華台北」的用法。[49]
2022年北京冬奧委會及2022年杭州亞運會開幕禮現場入場時,台灣的代表團名稱為「中華台北」,出場順序也沿用2008年北京奧運會的模式,以簡體漢字「中华台北」的筆畫順序排序,但中國中央電視台播報的時候仍稱呼「中國台北」(與1990年北京亞運會的做法一致)。[50][41]
民進黨方面就「Chinese Taipei」問題都存有爭議,有議員直言他們是「Taiwanese」 [51][52],大運會手冊改變稱呼,部分「中華台北」改回「台灣」 [53]。
在2018年中華民國全國性公民投票中,中華民國總統府國策顧問、前田徑運動員紀政發起了2020年東京奧運台灣正名公投案[54],另一方面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發表聲明,稱將以維護台灣運動員參賽權益為最高原則,堅決反對此次正名公投。該會稱,國際奧委會早於2018年5月4日發函,明確表示不予核准中華奧會更名;如果東奧正名公投通過,國際奧委會可能會以「政治干涉體育」為由撤銷中華奧會的會員資格,危及台灣運動員參賽權益[55]。東京奧運台灣正名公投最終以同意票4,763,086張少於反對票5,774,556張,而全案被否決[56]。
2018年12月17日,中華民國外交部長吳釗燮在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外交部2019年度預算案接受媒體採訪時說,外交部曾發佈名稱處理原則,對外使用「中華民國」。如果有彈性的話,可以使用「中華民國(台灣)」、「台灣」,但應避免使用「中華台北」。吳釗燮表示,中國大陸把「Chinese Taipei」翻譯成「中國台北」,對台灣造成很大困擾,如果可能的話,要避免使用「中華台北」,以免混同於「中國台北」[57]。
2021年,東京奧運舉行期間,日本NHK主播和久田麻由子在轉播東京奧運開幕禮的中華台北代表團入場時直接道出「台湾です Taiwan desu ?」,即「台灣」,引發一陣討論,NHK及朝日新聞網站上的獎牌榜亦直接以「台灣」二字表示[58][59];韓國MBC與KBS在進場時的轉播畫面亦以「台灣」(韓語:대만?)為名來做介紹[60][61]。此外,《紐約時報》等國際媒體同樣不再稱Chinese Taipei,改稱為台灣[62]。
2016年2月23日,立法委員林昶佐首次質詢行政院院長張善政及大陸委員會主任委員夏立言時表示,海峽兩岸關係並無對等尊嚴,若按馬英九政府九二共識邏輯,中華人民共和國應叫「中華北京」的代稱,以抗衡當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等國際組織將中華民國稱呼為「中華臺北」。[63]
2016年2月24日,中國大陸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發言人安峰山回應林昶佐「中華北京」說時表示,「大陸反臺獨立場堅定不移」,並「按『一個中國』原則處理國際事務涉臺問題」。[64]
旗幟
中華臺北代表團參加奧林匹克運動會所使用之會徽,是由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設計,並於1981年由國際奧委會與中華奧委會所簽訂之協議版本確認。當時中華民國國徽和中國國民黨黨徽雖有規範,但分不清楚,中華奧委會採用之版本位於二者之間。2009年世界運動會首次使用中華民國國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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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見
註釋
參考文獻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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