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簡稱中國國家主席、國家主席,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元首[註 1],為禮儀性和象徵性的虛位元首[4],地位從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與全國人大常委會共同行使職權,是目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治排名第二的正國級職務[註 2]。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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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元首 與全國人大常委會聯合行使職權 | |
地位 | 中國國家機構 虛位國家元首 正國級領導人 |
直屬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及其常務委員會) |
官邸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辦公室 |
機關所在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 |
提名者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 |
任命者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根據全國人大會議選舉結果 |
任期 | 5年(無連任限制) |
設立法源 |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1954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1982年) |
先前職位 | 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 |
首任 | 毛澤東(1954年首設) 李先念(1983年重設) |
設立 | 1954年9月27日 (首次設置) 1983年6月18日 (恢復設置) |
廢止 | 1968年—1975年缺位 1975年—1982年廢除 |
副職 | 中華人民共和國副主席 |
薪資 | 每月人民幣11,385元(2015年起)[1][2][3] |
網站 | 人民網國家主席活動專頁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國家主席的主要職能是根據全國人大或其常委會的決定簽發主席令和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國事和外交活動。國家主席也是國家機構之一,國家主席機構處於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從屬地位[5]。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政體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國家主席是不掌握實權的虛位元首,職能是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國事活動[6]。國家主席不領導任何國家機關,不承擔行政、立法、軍事權力與責任,僅負責簽署全國人大及常委會通過的法令。不過自江澤民以來的國家主席,由於均同時擔任中共中央總書記和中央軍委主席[7],而成為實際的最高領導人。
國家主席職務自1954年召開的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後開始設立。1968年文化大革命期間,時任國家主席劉少奇被罷免後開始缺位,1975年第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第二部《憲法》廢除了此一職務。1982年通過的第四部《憲法》恢復了主席和副主席設置[註 3]。
職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章第二節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 | 第八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決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公佈法律,任免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授予國家的勳章和榮譽稱號,發佈特赦令,宣佈進入緊急狀態,宣佈戰爭狀態,發佈動員令。
第八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國事活動,接受外國使節;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派遣和召回駐外全權代表,批准和廢除同外國締結的條約和重要協定。 |
”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勳章和國家榮譽稱號法》第八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 | 第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進行國事活動,可以直接授予外國政要、國際友人等人士「友誼勳章」。 | ” |
除《憲法》第八十一條規定國家主席可以進行國事活動[註 4]、接受外國使節外,國家主席的其他職權均需根據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決定執行。
機構設置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八十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副主席協助主席工作,國家副主席受主席的委託,可以代行主席的部分職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設置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辦公室,作為國家主席日常辦事機構。
歷任主席
任次 | 肖像 | 姓名 | 所屬政黨 | 上任日期 | 卸任日期 | 在職時間 | 國家副主席 | 是否曾為國家副主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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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人民政府主席(1949年-1954年) | ||||||||
1 | 毛澤東 | 中國共產黨 | 1949年10月1日 | 1954年9月27日 | 4年361天 | 朱德、劉少奇、宋慶齡、張瀾、李濟深、高崗 | 否 |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1954年-1968年) | ||||||||
1 | 毛澤東 | 中國共產黨 | 1954年9月27日 | 1959年4月27日 | 4年212天 | 朱德 | 否 | |
2 | 劉少奇 | 1959年4月27日 | 1968年10月31日 (未依憲罷免[註 5]) |
9年187天 | 宋慶齡、董必武 | 是[註 6] | ||
主席缺位及代理主席時期(1968年-1975年) | ||||||||
宋慶齡 | 中國國民黨革命委員會 | 1968年10月31日 | 1972年2月24日 | 3年116天 | 副主席代行主席的職權[註 7] | |||
董必武 | 中國共產黨 | 1968年10月31日 | 1975年1月17日 | 6年78天 | 副主席代行主席的職權,1972年起以「代理主席」名義行主席職權 | |||
1975年至1982年的憲法不設國家主席,改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行使部分職權。 |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1983年-至今) | ||||||||
3 | 李先念 | 中國共產黨 | 1983年6月18日 | 1988年4月8日 | 4年295天 | 烏蘭夫 | 否 | |
4 | 楊尚昆 | 1988年4月8日 | 1993年3月27日 | 4年353天 | 王震 | 否 | ||
5 | 江澤民 | 中國共產黨 | 1993年3月27日 | 2003年3月15日 | 9年353天 | 榮毅仁 ↓ 胡錦濤 |
否 | |
6 | 胡錦濤 | 2003年3月15日 | 2013年3月14日 | 9年364天 | 曾慶紅 ↓ 習近平 |
是 | ||
7 | 習近平 | 2013年3月14日[9] | 現任 | 11年244天 | 李源潮 ↓ 王岐山 ↓ 韓正 |
是 |
沿革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設立大致可分為四個階段:即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至1954年第一部《憲法》的頒佈,此時只有中央人民政府主席一職;1954年國家主席的設立至1975年第二部《憲法》對國家主席的廢除;自1975年國家主席在《憲法》上的缺位至1982年第四部《憲法》對國家主席的恢復;以及1982年至今國家主席制度的穩步發展時期,[10]其中在80年代至90年代初由資歷深厚的中共元老擔任,至90年代初國家主席開始由具有實權的中共中央總書記兼任,在職位本身未變的情況下其實際地位職權發生了變化。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國至1954年行憲之間,在國家機構體系中,沒有設置專門的國家主席,行使國家主席職權的國家機關是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設主席1名(中央人民政府主席),副主席6名,委員56名,秘書長1名。中央人民政府主席主持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會議和領導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的工作,在國家政治生活中發揮着重要作用。但中央人民政府主席不是一個獨立的國家機關,名義上不是國家元首,而只是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過在實際上主席行使了一部份屬於國家元首的職權。因此,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至1954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主席實際上被視為國家主席的前身。
1954年3月23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起草委員會第一次會議上,中共中央主席毛澤東在解釋為什麼要設國家主席時說:「為了保證國家安全起見,設了個主席。我們中國是一個大國,疊床架屋地設個主席,目的是為着使國家更加安全。有議長,有總理,又有個主席,就更安全些,不至於三個地方同時都出毛病。」[11]憲法起草委員會的成員對於國家主席的職權問題進行過多次討論,他們曾設想將主席的權力定得低一些,超脫一點,讓主席只相當於「半個伏羅希洛夫(時任蘇聯最高蘇維埃主席團主席,蘇聯名義上的國家元首)」,「主席可以提出建議,建議不起決定作用,人家願理就理,不理拉倒,毫無辦法。」但是,這並不是意味着主席什麼事情也不干。因為主席還可以「擔任國防委員會主席」,「在必要的時候召開最高國務會議」[12]。
1954年9月召開的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制定了第一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之下設立常務委員會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取消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國家主席是政治體制中一個獨立的國家機關,既是國家的代表,又是國家的象徵。同時第一部《憲法》還對國家主席的產生、任期、地位和職權等一系列問題予以明確的規定。
1954年至196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席制度基本上正常運轉。1954年9月至1959年4月,毛澤東和朱德分別擔任國家主席和副主席。毛澤東在任期屆滿後不再連任國家主席,但繼續擔任中共中央主席和中共中央軍委主席的職務。1959年和1965年,中共中央副主席劉少奇兩次當選為國家主席。在1954年至1965年期間,國家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公佈了大批的法律法令,多次召開了最高國務會議,接見外國使節,並進行了其他許多有關的職務活動。
文化大革命期間,時任國家主席劉少奇在1968年10月召開的中共八屆十二中全會上被「撤銷其黨內外一切職務」,由於沒有召開全國人大會議,該罷免案屬於違憲[13][14]。1980年2月召開的中共十一屆五中全會通過了為劉少奇平反的決議,恢復其名譽[15]。1968年至1975年間,國家主席長期處於空缺狀態,先後由國家副主席(宋慶齡和董必武二人)和代主席(董必武一人)代理職務。
劉少奇死後,中國共產黨主席毛澤東有意廢除國家主席一職,但其法定接班人林彪及多數中央領導人均不同意,甚至為國家主席的存廢,而引起嚴重爭執及後來的九一三事件[16]。
1975年1月17日,第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的第二部《憲法》。《七五憲法》正式取消了國家主席的建制,改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國家元首職責。1978年3月5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的第三部《憲法》。《七八憲法》仍然堅持不設置國家主席。不過,1978年《憲法》把1954年《憲法》所規定的由國家主席行使的一些職權,改為由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和中央委員會主席行使,包括:提名國務院總理及統率全國武裝力量。另外,接受外國使節;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公佈法律和法令,派遣和召回駐外全權代表,批准同外國締結的條約,授予國家的榮譽稱號的重要職權,改為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代表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而委員長在當時被視為國家元首。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的第四部《憲法》,即《八二憲法》,在國家機構一章中恢復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規定,重新設置國家主席、副主席職務[17],但取消了《五四憲法》中賦予國家主席的兩項職權,包括召開最高國務會議和擔任國防委員會主席,失去了憲法賦予的行政參與權、立法提案權和名義上的軍事統帥權,也不再設立作為國家主席辦事機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辦公廳,國家主席成為虛位元首[18][19]。在八二憲法審議過程中,鄧小平指出:「還是要設國家主席,有國家主席代表國家比較好,但是對國家主席的職權可以規定得虛一點,不要管具體工作,不要干涉具體政務。」[20]
根據《八二憲法》的規定,國家主席沒有實際權力,但歷任國家主席均由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以上級別的高級黨員擔任,其實權來自同時擔任的其他職務。自江澤民開始,國家主席與中共中央總書記和中央軍委主席三職由同一人擔任而握有實權,胡錦濤、習近平也承此慣例。雖然憲法上國家主席沒有權力,但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元首,對外的最高代表,縱觀歷任人選,即使不是由中國共產黨最高領導人兼任,也是由黨內舉足輕重的人物擔任。
1983年6月,中共元老李先念和烏蘭夫分別當選國家主席和副主席。1988年,中共元老楊尚昆和王震接任國家主席和副主席的職務。1982年《憲法》雖於1988年4月、1993年3月、1999年3月、2004年3月和2018年3月經過了五次修正,但每次都繼續維持國家主席、副主席的設置,從而使國家主席制度得到確立。
隨着中國進行改革開放,對外交流不斷增加,領導人外訪和接待外賓的次數也越來越多,在楊尚昆的任期屆滿後,當時的中共中央總書記、中央軍委主席江澤民接任國家主席一職,從此共產黨的最高領導人兼任國家主席以獲得國家元首的身份開始制度化,現任中共中央總書記習近平在胡錦濤卸任國家主席後也承繼這「三位一體」的慣例。國家主席職務讓最高領導人有了代表國家的身份,在國際上進行元首外交、國事訪問和出席國際會議等國事活動。[21]
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憲法修正案刪除了國家主席連任不得超過兩屆的任期限制,不過沒有增加任何權力,其「虛位元首」的性質不變[22]。
2023年3月10日,習近平在十四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上再次當選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歷史上第一位任期超過十年、開展第三個任期的國家主席[23]。
規章制度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選舉和罷免國家主席[24]。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提名,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根據《憲法》第六十二條選舉產生,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憲法》第七十九條同時規定:國家主席必須是年滿45歲並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實務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的提名一般均根據中共中央的建議[25]並依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經過各省自治區代表團的協商從而正式確定候選人名單。國家主席候選人名單人數可以為一人或多人,但實務中基本只有一人(等額選舉)。
根據《憲法》第七十九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全國人大代表在選舉國家主席時可以對候選人投出同意、否決、棄權或另選他人,共計四個選項。全國人大代表國家主席候選人需要獲得至少全部全國人大代表總數的半數選票可當選。以2018年的第十三屆全國人大為例,代表為2,970人,則國家主席或副主席候選人至少需要1,486票便可當選。若一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希望提名主席團名單以外的其他人擔任國家主席或副主席,必須先否決主席團名單中所提名人選並在「另選他人」一欄中填寫該人的姓名。如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中,除主席團提名之國家副主席候選人李源潮以外,另有2名代表另選劉雲山、1名代表另選李鴻忠、1名代表另選汪洋、1名代表另選袁純清、1名代表另選潘逸陽。
《憲法》第八十二至八十四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副主席協助主席工作。國家副主席受主席的委託,可以代行主席的部分職權。如果國家主席出缺,由副主席繼任;國家副主席缺位時,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補選。在國家主席、副主席都缺位時,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補選;在補選以前,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暫時代理主席職位。
2018年2月25日,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中共中央關於修改憲法部分內容的建議》,建議取消憲法中「國家主席與副主席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的規定[26]。3月1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決定取消對國家主席、副主席連任次數的限制[26][27]。
由於身兼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主席,所以毛澤東擔任國家主席時在黨內的排名同樣處於首位。1959年劉少奇接任國家主席時,他是排名第一的中共中央副主席,黨內地位僅次於黨主席毛澤東名列第二。文化大革命爆發後,劉少奇失去了黨中央副主席的頭銜,雖然保留了政治局常委職務,但排名降至第八位,隨後被開除出黨。李先念作為相隔15年後的另一位國家主席,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中排名第五,在國務院總理之後。到了楊尚昆擔任國家主席時,他沒有進政治局常委會,但與其他領導人同時列席時排名第三,僅次於總書記趙紫陽和軍委主席鄧小平。從1993年江澤民以中共中央總書記身份兼任國家主席開始,國家主席在時隔34年後再次排名黨內首位。不過根據中國官方的政治排名,中共中央總書記的地位還是在國家主席之上,領導人的頭銜依官方次序為「中共中央總書記、國家主席、中央軍委主席」[28][註 8]。
自2018年開始,國家主席選出後,須在人民大會堂宣誓就職,而其宣誓詞內容如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應進行憲法宣誓方得就任。宣誓詞內容如下[註 9][30]:
“ | 我宣誓:忠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維護憲法權威,履行法定職責,忠於祖國、忠於人民,恪盡職守、廉潔奉公,接受人民監督,為建設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美麗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努力奮鬥! | ” |
——習近平就任中國國家主席並於會中宣讀誓詞 |
在世前任主席
截至2024年11月,在世的前任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有1位:
姓名 | 任期 | 出生日期和年齡 |
---|---|---|
胡錦濤 | 2003年3月15日-2013年3月14日 | 1942年12月21日 |
註釋
參考文獻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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