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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学位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法律博士(拉丁語:Juris Doctor,簡稱J.D.。英語:Doctor of Jurisprudence[1], Doctor of Law[2]),又譯為職業法律博士[3][4][5]或法律職業博士[6][7][8][9],是除了法學學士(LLB)外另一個常見的法學第一學位(first degree)[10]和專業學位(Professional degree)[11][12],也是美國、加拿大等國家或地區成為律師的必要學位之一。
法律博士針對有志當律師、法官、檢察官、美國法學教授的人員提供相關學理及實務的訓練,既不同於法學碩士(Master of Laws,簡稱LL.M.),也不同於法學博士(Doctor of Juridical Science,簡稱SJD或JSD)。
在美國等國家或地區,要成為一名律師,學生通常需要在四年或三年制大學畢業後取得學士學位後,然後在法學院進修的專業教育,修業期滿者取得職業法律博士學位。申請法學院一般需要具備大學學歷以及法學院入學考試[13]或GRE考試分數。
全職攻讀法律博士學位要花費三年的時間[14]。美國法律博士一年級的課程通常包括憲法、刑法、民事訴訟程序法、物權法、契約法、侵權行為法以及法律研究與寫作,二年級和三年級則多為選修課程,例如刑事訴訟程序法、證據法、職業倫理、家事法、聯邦所得稅法、商業組織法以及遺囑、信託及遺產法。
法律博士學位是唯一能夠在美國所有的州別取得律師資格的學歷[15]。在美國大多數的州別,法律博士學位是參加律師資格考試、取得律師執照的必要條件[16]。
不同國家對法律博士地位認定不同:韓國、香港、澳洲[17]認定法律博士屬於碩士,加拿大認定是學士後學士[18],美國則認定是專業博士(不同於學術博士),各國詳細可看後續法律博士#各國地位章節。
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UNESCO)制定的國際教育標準分類法多將各國的法律博士視為 ISCED 2011 level 7 (ISCED-P: 757 or 767),等效於碩士學位等級,例如美國、日本皆屬之[19][20][21]。
美國最早的法學院,如威廉和瑪麗學院的法學院,起初授予法學學士 (Batchelor of Law, B.L.或 L.B.)學位。而哈佛法學院則使用由英國的劍橋和牛津傳入的法學學士學位(Bachelor of Laws, LL.B.)[22][23] 。截至19世紀,美國法學院的入學條件僅要求高中畢業,學成後授予法學學士學位,而非後來的法律博士學位[24]。
19世紀中期,很多美國人致力於提高法律教育品質。在1870到1895年間任哈佛法學院院長的Christopher Columbus Langdell將畢生精力投入到美國法律教育改革中。歷史學家Robert Stevens寫道:「Langdell的目標是把法律教育變為大學教育——不是在大學階段,而是學士後的三年學習。」Langdell所開創的法律教育方法包括案例教學法(學習經典案例)和蘇格拉底教學法(拷問學生對案例推理的理解)。美國法律博士教育最顯着的標誌即為案例教學法和蘇格拉底教學法。[25]
芝加哥大學法學院於1902年率先授予法律博士(Juris Doctor)學位[26] 。在當時,包括其在內,僅有五所大學要求法學院學生入學前已獲得大學學位[27] 。紐約大學、柏克萊、密芝根大學、史丹福等法學院在隨後的數年內陸續開始引入法律博士學位。
但由於傳統,以及對不太知名的大學實施法律博士(J.D.)課程的擔憂,哈佛、耶魯和哥倫比亞等著名的東海岸法學院拒絕引入法律博士(J.D.)學位[28] 。哈佛大學拒絕採用法律博士學位,儘管它已在1909年要求所有法學院學生必須先獲得學士學位。[29]來自東岸法學院的壓力,導致幾乎所有法學院(芝加哥大學和伊利諾州的其他法學院除外)都放棄了法律博士學位,並重新採用法學學士(LL.B.)學位作為第一法學學位。[30]至1962年,法律博士(Juris Doctor)學位在美國中西部之外幾乎絕跡[28]。
但到1960年代,大多數法學院學生都已先取得大學學位[28]。到1960年代末,幾乎所有法學院都要求學生必須取得大學學位[28] 。因此,從1960年代開始,美國法學院開始再次逐漸以法律博士(Juris Doctor)學位取代法學學士(LL.B.)學位。1962年,美國律師協會的法制教育和招生科一致通過決議,建議所有被其認證的法學院積極考慮授予法律博士作為首個專業學位,成為了美國法律學位永久改變的轉折點[31]。 學生和校友的支持是法學學位從法學學士(LL.B.)至法律博士學位(J.D.)轉變的關鍵。1969年,哥倫比亞大學和哈佛大學改授法律博士學位[32],耶魯大學也於1971年改授法律博士學位[33]。
如今,法律博士(JD)變成美國律師執業的最常見學位也是法學界的法律專業第一學位的名稱。
法律博士與傳統的哲學博士(PhD)學位不同,是一個專門訓練律師、法官、檢察官、法學院教授的學位[34]。為了避免與哲學博士以及其他學術型博士學位混淆,法律博士通常不使用「博士」(Doctor)的稱呼 [35]。雖然法律博士被歸類為專業類博士,其部分學生(尤其在top14法學院)仍會接受課程內外的嚴格的學術培養,全美最有影響力的法學學術期刊top30(包含Harvard Law Review, Columbia Law Review, Stanford Law Review, Yale Law Journal等top5期刊),自創刊起,所有Editor-in-Chief、Executive Editor等最高級職位全部由本校的在校法律博士(JD)擔任[36],極少有JSD在校生擔任。
美國大多數法學教授持有法律博士學位[37]。在美國,美國律師協會單方面聲稱法律博士學位與哲學博士學位等同地位[38][39][40],美國法學院頒發的法律博士擁有博士等級學術地位[41][42],美國的法律博士學位是絕大多數美國法學院教授所具備的最高學位[43],區別於同樣擁有博士等級學術地位的職業醫學類博士MD、DDS等,亦區別於同樣擁有博士等級學術地位的社科類和理工科PhD[41]。根據National Center for Education Statistics (NCES)[44], 美國法學院所頒發的法律博士(JD)學位屬於Doctor’s degree—professional practice,另一方面哲學博士(PhD)跟法學博士(SJD 或 JSD)則屬於Doctor’s degree—research/scholarship。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文件表示:「雖然這兩種學位(註:他指JD跟MD)都不太可能等同於哲學博士,但法律博士(JD)或醫學士(MD)學位至少可被視為相當於(如果不是高於)碩士學位」[45]。
法學碩士(LLM)和法學博士(SJD 或 JSD)學位則多數申請者是海外學生[46]。與法律博士不同的是,法學碩士及法學博士不需要參與LSAT法學院入學考試[47]。美國top14法學院法律博士申請競爭極為激烈,大部分的錄取LSAT中位分數在171以上,本科GPA中位數大約在3.9/4.0,作為參考,2017年哈佛、耶魯、史丹福本科生中,參加LSAT並被任一美國法學院錄取所獲LSAT分數中位數分別為168、167、166。[48]。
JSD學位絕大部分由國際生獲得並回到其所在國籍國家法學院執教,而JD學位大部分由美國本土學生獲得並可選擇在美國法學院執教[49]。法學博士(JSD)學位並未正式通過ABA認證[50][51],由美國各個法學院單獨頒發,因此並未獲得美國律師協會認可,僅持JSD學位,在美國大多數州不具備參加司法考試資格,沒有成為律師、法官資格[52],難以在美國州法院和聯邦法院實習、工作[52],難以在美國top100頂尖律所獲得職位,除非個人非常出色,亦極難僅憑JSD學位在美國頂尖法學院成為教授[53]。美國Top14法學院JD畢業生在作為律師的起薪在2024年中位數為22.5萬美元(不含福利和年終獎金),遠高於同等級學校其他學科PhD畢業生中位數收入,僅次於同等級學校MD(職業醫學博士)畢業生收入[54]。但攻讀美國T14頂尖法學院的JD學位通常難以獲得大額獎學金,完成學業需要30萬美元以上的學費及生活費等[55]。
在美國學術界,通常法學院教授持有T14頂尖法學院JD學位,由於美國法學院極度重視排名[56](不同於重視排名程度較輕的美國職業醫學博士MD學位[57]),不同等級學校畢業生在業界、學界、司法界畢業後的發展相差極大,因此T14之外的美國JD學位畢業生除非成績極為優異或個人非常出色,通常難以獲得頂級律所的頂薪職位、極難以在畢業後獲得頂尖聯邦法院Law Clerk職位、亦極難以在美國Top30法學院獲得教職[58][59]。最頂尖的美國法學院,特別是常年排名第一的耶魯大學的優秀學生,在美國政界、學界、司法界亦獲得其它大部分T14法學院JD畢業生難以企及的成就[60][61][62]。
授予法律博士學位的美國法學院要求申請者具備其他學科的大學學士學歷,申請人通常為政治學、心理學、英文、歷史、經濟學、哲學、社會學及若干自然科學領域景的學生[63] 。畢業後法律博士遍佈於各個領域,除了法學教授、律師、檢察官和法官,也有許多法律博士畢業後選擇從商或創業 [64][65]。
附屬於美國名校的法學院在國際頗負學術聲望,其中前六包括耶魯大學法學院、哈佛大學法學院、史丹福大學法學院、芝加哥大學法學院、紐約大學法學院、 哥倫比亞大學法學院。[66]
法律博士學歷是在美國許多州別取得律師資格的條件之一[67]。如果沒有法律博士的學歷,部分外籍法學院法律本科持有者,必須確保外籍法學院被美國律師協會認證,該學歷必須要在與美國法律制度相同的英美法系國家取得,其中被認證的法學院包括部分英國、加拿大、澳洲及其他英美法系國家[67][68][69]。
美國因為擁有健全的法律及司法訴訟制度,律師在大型律師事務所任職享有相對優渥的經濟待遇,也能夠在社會其他領域勝任重要職務,因此法律博士學歷相當有價值,在美國政商界具有影響力。[70]政府機關和民間企業不乏法律背景出身的人才。具有法律博士學歷者也遍佈在金融、管理諮詢、資訊科技、不動產、人權、環境保護、醫療、智慧財產、軍事、國際關係及國際貿易等領域 [71][72]。
美國許多的政治人物擁有法律博士學歷,包括
二戰年代,美國頂尖法學院20%至25%的教授擁有法學博士(SJD 或 JSD)學位,全國其他法學院的許多教授也是如此,但隨着法律博士(JD)學位興起,到了20世紀70年代三分之二的法學博士(SJD 或 JSD)畢業生不是美國公民,如今很少美國人攻讀這些學位[78]。20世紀後期,美國的法學院畢業生通常會透過學術研究、擔任法學評論(law review)編輯及聯邦法院法官助理來累積法學研究的經驗就能成為教授,曾經很少會攻讀法學碩士(LLM)、法學博士(JSD)及哲學博士(PhD)。因此,過去,美國法學院中大多數教授(包括法學博士學生的指導教授)學歷以美國法學院法律博士(JD)或法學學士(LLB)學位為主[37],再輔以豐富的學術研究經驗及成果而躋身學術領域。如今,由於競爭激烈,新入職的美國名校法學教授經常同時持有法律博士(JD)學位和學術型博士(PhD或JSD)學位[79][80][81]。
中華民國(台灣)與英美法系的法學教育制度以及律師培養教育不同,臺灣高等教育的法律學系是高中後就讀,讀四年法律相關科系即可考證[82]。台灣法律系及研究所,並沒有授予類似職業法律博士的學位及培養,官方將「Juris Doctor」(J.D.)譯作「法律博士」[83] 。法律博士經常和法學博士(S.J.D.)被混淆,前者法律博士屬於「專業博士」學位,而後者法學博士則是以學術研究為主的博士學位,一般需要撰寫學術論文。法律博士(J.D.)學位是各州都承認可以報考美國律師的專業學位,台灣並不承認其為博士學位。反之,單純取得法學博士(S.J.D)畢業雖不具備可以報考美國律師的資格(需視其先前是否取得JD學位,或具有外國法律學位、外國律師資格並取得美國法學碩士(LLM)學位而定,各州規定或有差異),卻是台灣普遍承認的博士學位。
有關取得法律博士學位者的任教資格,中華民國教育部依《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有特別之規定。[84]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要法律學位是本科階段的法學學士學位。法律碩士(Juris Magister)是中國學士後階段的專業法律學位,被視為與美式法律博士相對應的學位。[85]2008年秋季,北京大學深圳學士後院成立了跨國法學院,該學院提供美國式教育,並授予中國法律博士學位。[86]
北京大學國際法學院開辦法律博士(JD) 未經美國ABA認證[87],擁有中國大陸法律博士學位無法在美國執業,要執業需要美國律師協會承認的美國法律博士學位。
在香港,香港城市大學(2004年)是最先設有法律博士學位的大學,之後香港中文大學(2006年)與香港大學(2009年)相繼追隨。
自1997年以來,在美國之外的法學院也開始授予英文名稱為Juris Doctor的專業學位。目前,香港城市大學、香港中文大學和香港大學對J.D.的認定屬於專業碩士學歷[88][89]。香港三所大學均有開辦法律博士課程。香港城市大學法律學院於2004年開辦法律博士[90],是最早開辦法律博士的大學,其後香港中文大學法律學院於2006年亦開辦法律博士[91],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則於2009年起開辦法律博士。與北美法律博士不同之處在於,申請香港法學博士者不需要通過法學院考試LSAT[92]。
香港的法律博士課程學制為兩年(全日制)或三年半(兼讀制),畢業者具有報讀香港法律專業證書的資格。在香港,取得執業律師或大律師資格的傳統途徑便是修畢P.C.LL.。由於無需應考任何執業資格試,香港的律師執業前的專業訓練主要集中於P.C.LL.和實習期當中,而法律博士則主要教授法學學術知識[93],課程內容及授課目的與英國的法律專業共同試相似。
為了迎合國際化及培育更多律師,在2004年後日本開始提供法律博士的學位並也在2006年後規定所有參加律師執照考者必須持有基本法律學位[94][95]。但從2011年開始,允許未就讀法科大學院的人士通過參加並通過司法試験予備試験來取得參加司法試驗的資格,通過預備試驗後需要在5年內參加司法試驗(從通過預備試驗後的第一個4月1日起記)。[96]與北美相同,法律博士在日本也被認可為專業博士學位[95]。凡從法科大學院畢業的學生,可以獲得法務博士(日語:法務博士)的學位[97] 。日本法律博士入學也需要經過法學院入學考試,但跟北美的法學院考試不同 [98]。
日本將法務博士(Juris Doctor)視為碩士學位等級[99]。
在加拿大,法學的第一學位本來被稱為法學學士(LLB)。不過,在美國的大多數大學將法學學士改稱法律博士(JD)之後,加拿大的各所大學也逐漸追隨美國的做法,將法學學士改稱職業法律博士(JD)。[100]如今,在加拿大,法律博士(J.D.)和醫學士(M.D.)和牙醫學士(D.D.S.)一樣同等地位。在加拿大,法律博士是成為律師的必要學位。如同美國,法律博士是大學後才能就讀的專業博士學位。加拿大的 Canadian Degree Qualifications Framework 將其視為學士學位等級,也就是學士後(Post-Baccalaureate)學士[18][101]。如同美國,也是法律的第一專業學位,並且就業方面與美國相同(請參考美國的部分)[102][103] 。加拿大的法官也是只能被指定並且被要求在法律界要有至少擁有十年以上的經驗以及聲望 [104]。持有加拿大J.D.學位者可在美國紐約及麻省視為與美國J.D.同等的學位,但在加州需要先取得加拿大律師執照後才能參加加州的司法考試[105][106]。
加拿大排名前幾名且著名的法學院有多倫多大學法學院、奧斯古德霍爾法學院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麥基爾法學院[1]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卑詩大學彼得·埃拉德法學院、皇后大學法學院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107]
澳洲為了迎合北美趨勢,少數法學院開始提供專業博士學位包括法律博士(J.D.)的文憑[108],不過大部分想學法律的學生還是選擇就讀法律學士(Bachelor of Law, LLB)。不同於北美,除墨爾本大學外,澳洲法學院申請過程不一定需要通過法學院考試,因此相對比較好申請[109][110][111]。
澳洲的Australian Qualifications Framework (AQF) 將法律博士(J.D.)歸類在 Level 9 的延伸碩士等級[17]。
在歐洲,European Research Council遵循類似的政策,聲明帶有「Doctor」頭銜的專業學位不被視為等同於研究型學位(如哲學博士)[112]。 荷蘭和葡萄牙的National Academic Recognition Information Centre都將美國授予的法律博士學位(以及其他專業博士學位)歸類為相當於碩士學位[113][114]。 而愛爾蘭國家資格認證局(National Qualifications Authority of Ireland)關於美國認定的聲明如下:「……專業學位是第一學位,而非研究所學位,儘管其頭銜中包含「Doctor」一詞」[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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