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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案教學法(亦稱案例教學法,英語:Case method)是一種由美國哈佛大學法學院[1] 教授Christopher Columbus Langdell 所研擬出[2];當前管理學界、政府部門 [3]乃至於企業大學[4]所經常使用的教學方法。
個案教學法包含了對企業管理碩士(MBA)等學子提供一則經典實例,使學員得以處於決策者般的情境審視、分析並擬定個案的處理方針 (Hammond 1976)。
達致最佳成效的方式為:富有工作經驗的學生與能居中串起並能扮演輔導角色的教授,共同在課堂上討論。宗旨為『搭建起實務與理論的好橋樑』[5];至今已推廣為一種大量使用於商學院的教學方式。美國哈佛大學在這方面有相當獨到的教學研究成果以改善個案教學法的流程和成效。目前全世界的商學院的工商管理碩士學位學程中,唯有哈佛商學院、維吉尼亞達登商學院以及納瓦拉IESE商學院全採個案教學法的方式授課。 近年來,國內部分大學亦引進該方法,甚至部分大學還舉辦各種類型的個案比賽,以期學子思考分析,做為未來策略分析的基礎。
哈佛法學院院長19世紀創立個案教學於法學院應用時,乃基於研討法律實務,而非研究抽象理論,因為英美法系內容包含許多缺乏統一理論的判例,至今英美法律教育仍維持這傳統。
個案教學後來於實際教學的過程中,哈佛法學院的教授們進而將經典的法律案例中,最關鍵的章節粹取出來並將之重編,學生須於課前將各項要素瞭然於胸,以便課堂中與教授交換個人意見;教授則以了解學生是否已能自個案中,判斷和明瞭正確的法律知識為重。若有意見不同之處,則相對將成為探討的重點,即不一定正確。
許多的法律案例之所以經典,乃由於判例爾後成為建立新法規的源頭,而這些法規後來與商業、貿易、醫療等息息相關,因此由哈佛的商學院與醫學院進一步發展並推廣開來。然而個案教學法的成效則基於兩項前提:其一,它需要學生對第一手資料有充分的認識;其二,它需要學生踴躍發言、於課堂中對話,而非由教授單向對學子講課。
自哈佛大學法學院研擬出個案教學法之後的一百多年來,許多大學和商學院皆使用個案教學法於商科大學生與研究生的教學。由於個案教學甚着重具代表性的實際案例,因此題材來源和內容要素亦甚廣泛,所用之工商業案例皆佐有數據和部份受訪人的資料。案例內所包含的內容有:組織機構、公司產品與服務、市場動態、競爭者態勢、銷售量和成本支出、營運項目和近況、財務結構、內部管理、外在影響、人員關係、企業文化以及其他一些影響公司經營的重要因素。但個案本身則無涉企業未發表的產品或服務之機密,而是敦促學子在討論之餘,想方設法為個案所論及之公司尋求出更佳的發展或突破之道。
包括哈佛商學院、歐洲工商管理學院以及其他著名的學術機構所出版的管理案例為全球各地的商學院所經常使用。在哈佛商學院出版近4萬個管理案例中,知名度最高、購買頻率最高的案例是林肯電氣與谷歌(Google)。[6][6]
學生即因此需要針對內容所及之數據和信息進行分析並討論,然後找出最佳與次佳、能解決問題的戰略與戰術予企業。重點是訓練學生的戰略思想、思維模式和實際處理問題的能力,亦即:個案教學法考察的重點不在是否能給出標準答案,而在於得出結論的思考模式和思考過程。
在實際教學的實踐當中,個案教學法一般有以下三種運用方式:
此外亦有個案寫作方面的競賽以決選出當期或當年的「最佳個案」以提升個案教學的品質。有些高等教育機構如哈佛大學與INSEAD對個案研究與教學已累積了豐碩的成果,並於質量和數量上頻頻獲獎,目前居於領先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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