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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地,又稱封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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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國歷史的早期,商周及春秋時代封建制度下大夫有采邑。采邑主對於所受封的土地,有經濟、政治、軍事權。采邑主統治人民,組建行政機構和軍隊,對采邑有完全的佔有權和支配權,並可世襲傳承[2]:81。采邑並不稱國,而只稱邑,仍直接隸屬於王畿地區或者所在的諸侯國,因此獨立性弱於諸侯國。傳說中夏朝時少康在流亡到有虞氏後,有虞氏國君「思」把綸地作為采邑賜給他,此後少康有十里土地和五百士兵。[3]從甲骨文和金文中,可以看到商代的一些男女貴族擁有自己的個人屬邑。[4]
西周以來,采邑制度盛行,「邑」是構成每個諸侯國的基本單位,每個城邑都會隸屬於某個大夫或者其他領主,西周金文中常有賜某人以「某田」或「采」的記載[2]。《禮記·王制》則稱「方伯朝天子,皆有湯沐之邑於天子之縣內」,即現代研究者所稱的王畿采邑。研究者指出,西周時采邑是官員俸祿形式和等級標誌,此時采邑雖有「簡單的管理機構和少量軍隊,但獨立性不強」。東周以後,諸侯國國內又有分封,即諸侯國采邑[2]:74—75。戰國至秦漢行郡縣制以後,采邑逐漸轉向食邑,即以該地人民所交賦稅為主的經濟利益為主,並且失去了其他政治、軍事權益。魏晉以後,所封食邑甚至轉變為直接由王朝撥給的俸祿。有研究者認為秦漢時的食邑制,雖是采邑制的殘存形態,但更接近戰國時的封君制[2]:81。
漢代以後大多以「戶」作為食邑分發的單位。自唐代起,食邑逐漸演化出實封和虛封。虛封下的食邑變成家族榮譽的象徵,而無任何對食邑的權益。食實封則成為一種切實的政治獎勵。晚唐時,名義上的食邑和食實封可能相差甚大,如乾寧四年(897年),錢鏐食邑五千戶,食實封一百戶[5]。食邑制度做為職官制度的附屬物一直存至清代[2]:82[6]。
采邑制是歐洲在封建時代,尤其是中世紀早期在西歐地區主要實施的一種土地佔有制度。
采邑制最初是查理·馬特在擔任法蘭克王國的宮相期間(715年─741年)實施的。以前墨洛溫王朝時土地都是無條件分贈的,而采邑制則將土地及其上面的農民一起作為采邑分封給有功勞的人,以服騎兵役為條件,供其終身享用,但是不能世襲。[7]
到了查理·馬特的兒子矮子丕平時,把大部分土地當作采邑分封給臣下;查理大帝也把通過戰爭奪來的土地分封給有功將領,這樣使得采邑遍及全國。英國則從威廉一世開始也實行采邑制,規定每個騎士采邑供養一名騎士,為國王服兵役。
此後,國王下面的大封建主也把自己的土地作為采邑分封給下屬,而這些下屬又把自己的土地作為采邑分封給自己的下屬,從而形成了一個以土地為紐帶的領主與下屬之間的關係。這樣領主既需要負起保護下屬土地的責任,而下屬也有義務效勞,為領主作戰。采邑制這種形式對於提高國家的戰鬥力很有幫助,而且通過采邑制逐漸形成了一種封建等級制度:[7]
擁有采邑的封建主在自己的土地內享有完全的行政、司法、軍事和財政權,稱為特恩權。[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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