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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與日本對中日戰爭簽署的和平條約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和平條約》,簡稱《中日和平條約》、《中日和約》[註 1],又稱《臺北和約》,為中華民國與日本結束兩國之間自第二次世界大戰以來的戰爭狀態而簽訂的和平條約,於1952年4月28日在臺北賓館簽署,同年8月5日雙方換文生效。該條約明定中華民國與日本之間的戰爭狀態,自本約發生效力之日起即告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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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約中雙方承認:日本已在三藩市和約放棄對於臺灣、澎湖群島以及南沙群島、西沙群島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日本已放棄自1941年12月9日以前在中國之一切特殊權利及利益之約。雙方表示將開始經濟方面之友好合作,儘速商訂兩國貿易、航業、漁業及其他商務關係的條約或協定。日本在1972年9月29日與中華民國斷交後片面廢止和約。
1945年8月14日,「日本天皇宣佈接受無條件投降」[3]:46-47。日本昭和天皇宣佈終戰詔書。9月2日,日本與中、美、英、蘇等同盟國簽署《降伏文書》,第二次世界大戰正式結束。10月25日,國民政府依據麥克阿瑟《一般命令第一號》代表同盟國在台北公會堂接受在臺日軍的投降。
1947年1月30日,中華民國通知英、美、法、蘇四國,指出中華民國有權參加對德、日和約起草工作[4]:8275。3月17日,東京盟軍統帥麥克阿瑟向東京記者團發表講話,稱據目前世界形勢,開始商討對日和約,業已成熟[4]:8314提請英、美、蘇、法、中等對日早訂和約[4]:8314。12月5日,國民政府送出關於對日和約預備會議對蘇聯政府11月27日照會之復文,稱對日和會組織及表決程序,應照遠東委員會成例[4]:8466。
1948年1月4日,中華民國外交部發言人表示:英國[需要解釋請查證。]政府拒絕接受蘇聯提出之由蘇、中、英、美四國準備對日和約之建議,反對四國保有否決權,堅持由遠東委員會各國起草對日和約[4]:8483。為解決戰敗的日本地位問題、與釐清戰爭責任的國際法律問題,後來促成多國對日的《三藩市和約》。由於同盟國在談判對日和約時正值第二次國共內戰、中華民國政府遷至臺灣臺北,以及韓戰爆發、美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參戰,國際間對於應由中華民國政府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代表中國存有爭議。韓戰爆發後,美國為防止臺灣落入中共之手,初始設計方案是將臺灣交由聯合國接管。但中共介入韓戰後改變了美國政府的處理態勢,美國政府停止所有要將臺灣事務交由聯合國處理的方案[5]。
1950年9月,美國總統杜魯門派遣杜勒斯推動對日和約相關事宜,中華民國駐美國大使顧維鈞與杜勒斯對日本政府施加壓力,要求日本首相吉田茂與中華民國簽訂和平條約,並且一定要讓中日和約在《三藩市和約》正式生效前簽妥[6]。
1951年2月,美國國務院顧問杜勒斯,於東京訪中華民國駐日代表團何世禮團長,交換對日和約意見[3]:67[7]。中美兩國以換文方式成立「聯防互助協定」[3]:67。3月,行政院通過「對日和約」覆文,訓令顧維鈞大使轉致美國政府[3]。:676月14日,美國、英國商定對日和約,中華民國將不列入簽字國。6月18日,蔣就參加對日和約問題發表鄭重聲明,指出其抗日最早、犧牲最重、貢獻最大,對日和約如無其參加,將加深遠東局勢混亂,且其為聯合國承認之合法政府,任何含歧視性條件,均不接受[3]:68。6月28日,顧維鈞與杜勒斯談中日和約問題,杜勒斯主張「中日雙邊和約」在多邊和約之後簽訂[8]:327。9月,對日多邊和約於三藩市簽字[3]:68。《三藩市和約》第26條規定:「與日本處於戰爭狀態國家……而此國家非本條約簽署國,在本條約實質上相同條件下,簽訂雙邊和平條約。但日本之此項義務,僅止於本條約對個別聯盟國首次生效日起3年內有效。若日本與任一國家簽訂和平協議或戰爭請求協議,並賦予該國優於本條約所定之條款,此優惠待遇應自動擴及本條約所有簽署國。」[9]但是中華民國並未參與簽署本條約。
在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和平條約簽訂之前,英國政府希望日本可以自行決定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簽約,但美國以向日本施壓為誘餌,先請中華民國政府自行決定與日本的和約將只適用於任何一方現在與將來「實際控制」下的領土,才分別向英、日兩國施壓,讓日本在多國和約生效前,即開始與中華民國談判雙邊和約。在中日和約談判過程中,因中華民國政府亟需以和約鞏固其中國合法政府的地位,日本乃要求中華民國政府在和約實質內涵上讓步,甚至不惜讓談判破裂;直到多國和約生效前幾個鐘頭,日本才在美國壓力下與中華民國政府簽訂雙邊和約[10]。
中華民國外交部表示,《中日和約》主要是為了解決兩國間戰爭狀態之存在而引起之各項問題,其目的主要為:[11]
1952年2月,蔣以外交部長葉公超為商訂「中日和平條約」全權代表,政務次長胡慶育為副,於台北舉行第一次會議[3]:69。2月17日,日本政府派遣全權代表團河田烈與其隨員抵達臺北。2月19日,在中華民國外交部開始舉行中日兩國和約討論會議。雙方經過3次正式會議和18次非正式會議,為期2個月的談判。
「中日和平條約」4月28日在台北簽字[3]:70。雙方在臺北賓館舉行簽署儀式,中華民國政府官員及民意代表總共有100多人到場觀禮。葉公超與河田烈兩位全權代表在當日下午分別在《中日和約》正本上簽名[12]。 蔣接見日本締結和平條約全權代表河田烈,寄語日本朝野,共建東亞和平[3]:70。
日本於1972年9月29日改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中國代表政府,與之簽訂《中日建交聯合公報》作為現在日本官方立場,同時不再承認中華民國政府是中國代表政府。日本外務大臣大平正芳在記者會上表明:「日本政府的見解是,作為日中邦交正常化的結果,《日華和平條約》(《中日和約》)已失去存在的意義,並宣告結束。」
主張《中日和約》已確認臺灣主權歸屬於中華民國者,認為即使條約中日本僅明文放棄,中華民國依然取得臺澎主權。以下為主張「臺灣主權歸屬於中華民國」人士的觀點:
主張臺灣主權未定論者,認為《中日和約》條文中並沒有提及將臺灣主權轉移給中華民國,臺灣的主權無法得到確定。以下為主張「臺灣主權未定論」人士的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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