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國政府 由立法 、行政 和司法 部門組成,以人民主權 為基礎。現日本國政府在1947年通過的《日本國憲法 》建立的框架下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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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語原文 日本国政府 假名 にほんこくせいふ(正式) にっぽんこくせいふ(非正式) 平文式羅馬字 Nihonkoku Seifu(正式) Nipponkoku Seifu(非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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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國 是一個單一制 國家,由47個一級行政區 組成,以天皇 為國家元首 。[ 1] [ 2] 天皇的職位是禮儀性的,並無任何與國政有關的權力。[ 3] [ 4] 而由內閣總理大臣 和國務大臣 們所組成的內閣 則在事實上負責監督和控制政府與公務員 。內閣擁有行政權 並由內閣總理大臣 負責組建,同時內閣總理大臣也是日本國的政府首腦 。[ 5] [ 6] [ 7] [ 8] 內閣總理大臣 經國會 提名後由天皇 任命。[ 9] [ 10] [ 11] [ 12]
國會 是日本國的立法機關 ,採用兩院制 。其下議院 是眾議院 ,而上議院 是參議院 。國會議員均由日本公民直接選舉 產生,而日本公民是日本國的主權 來源。[ 13] [ 14] 《日本國憲法 》將國會 定義為日本國的最高權力機關。[ 15] [ 16]
最高裁判所 與其他下級法庭 組成了日本國的司法機關 。它們不僅擁有日本國的全部司法權力,同時還擁有對《日本國憲法 》的最終解釋權和司法審查權 。日本國的司法機關獨立 於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 17] [ 18] 裁判官 由內閣 提名或任命,非經正式彈劾 不得罷免。
在明治維新 之前,日本處於征夷大將軍 所領導的歷任幕府 政府統治下。在此期間,政府的有效權力掌握在征夷大將軍手中,征夷大將軍以天皇 的名義正式統治國家。[ 19] 征夷大將軍是世襲制 的軍事首領,大致相當於現代軍銜 制度中的大元帥 。雖然那時的天皇依然是征夷大將軍的君主 且擁有任命其權力,但他的角色依然是禮儀性的,天皇並不參與當時的國家治理。[ 20] 這通常會與當下的天皇角色進行比較,因為現在天皇的官方職責就是任命內閣總理大臣 。[ 21]
1868年的「大政奉還 」意味着政治權力從征夷大將軍的幕府轉移至天皇的朝廷,同時也代表着時任征夷大將軍的德川慶喜 辭職並同意自己「成為執行」天皇御令的工具。[ 22] 這一事件使得日本恢復了帝國統治並更改國名為「大日本帝國 」。1889年通過的《大日本帝國憲法 》在日本建立起一種類似普魯士 的混合立憲 —絕對君主制 統治形式,同時還建立起獨立的司法機關。[ 23]
與此同時,一個名為「華族 」的新貴族階級誕生了。這個階級融合了平安時代 的古代宮廷貴族階級「公家 」和隸屬於征夷大將軍 的封建領主階級「大名 」。[ 24] 《大日本帝國憲法》使得日本的國力提升至西方國家的水平,同時也在日本建立了亞洲第一個議會制度 。[ 25] 此時的日本議會被稱為「帝國議會 」,由眾議院 和貴族院 構成。貴族院成員由日本皇室 、華族 及天皇 所提名的人組成;[ 26] [ 27] [ 28] 眾議院則由日本男性公民直接選舉產生。[ 29] [ 30] [ 31]
明治維新後,日本政府經歷了一系列改革。1868年(慶応3年)1月3日,王政復古大號令廢除了幕府、攝政、關白等舊制,取而代之的是由總裁、議定、參議組成的"三職制"。[ 32] 1868年(慶応4年)5月3日,在戊辰戰爭的重要轉折 - 江戶城無血開城之後,政府於4月21日頒佈了"政體書",廢止了三職制,改建"太政官制"。1885年(明治18年)12月22日,為了建立更高效的政策制定機制,並為即將到來的議會制度和憲法制定做準備,政府又取消了太政官制,改為延續至今的"內閣制"。
儘管《大日本帝國憲法》對日本帝國的行政機關與天皇的權力有明確區別,但憲法中的模糊性和矛盾性最終導致政治危機 的出現。[ 33] 同時該憲法也貶低了「文官領軍 」的觀念,這導致日本帝國軍隊可以發展並發揮對政治的巨大影響力。[ 34]
第二次世界大戰 結束後,作為戰敗國的日本確立了現行《日本國憲法 》,以西方式的自由民主制 取代了原來的帝國統治。[ 35]
截至2020年,日本綜合研究所發現日本政府的數字化是極低的,大約55,000個行政程序中僅有4,000個可以完全在線上完成,佔比只有7.5%。其中經濟產業省 的比例為7.8%;總務省 為8%;而農林水產省 僅1.3%。[ 36]
時任日本天皇 明仁及皇后 美智子 在日本國會 參議院 議事廳就坐,皇室 成員、內閣 成員和時任內閣總理大臣 菅直人 等在國會議員面前發表政府講話。(攝於2010年)
天皇 是日本皇室 的首腦和日本國 禮儀性的國家元首 。《日本國憲法 》將其定義為「國家與人民團結的象徵」。[ 13] [ 14] 然而他的角色本質上是禮儀性和代表性的。正如《日本國憲法》第四條所明確的那樣,日本天皇沒有與國政相關的任何權力。[ 3] [ 4]
《日本國憲法》第六條授予日本天皇的禮儀職責包括:[ 37] [ 38]
根據國會的提名任命內閣總理大臣;
根據內閣的提名任命最高裁判所長官的裁判官。
雖然內閣 是日本國政府行政權 的來源,但其大部分權力由內閣總理大臣 直接行使,而其部分權力則需通過天皇 行使。根據《日本國憲法》第七條規定,天皇可行使的國事權力包括:[ 37] [ 38]
頒佈憲法、法律、內閣命令和條約的修正案。
召集國會。
解散眾議院。
宣佈國會議員大選。
認證國務大臣和其他法律規定的官員的任免、全權證書以及大使、公使的國書。
認證大赦、特赦、減刑、免除執行刑罰和恢復權利。
授予榮譽稱號。
認證批准書和法律規定的其他外交文件。
接待外國大使和公使。
舉行禮儀活動。
這些權力是根據內閣的具有約束力的建議行使的。
眾所周知,天皇僅擁有禮儀性的權力。例如:他是唯一有權任命內閣總理大臣 的人,儘管該任命必須遵從日本國會 的提名。但這種權力並非毫無意義,而2009年的眾議院 解散就是一個明顯的實例。當時日本眾議院預計將根據時任內閣總理大臣的建議而解散 ,但由於此時天皇與皇后正在加拿大 訪問而無法及時批准該建議,於是造成了眾議院選舉正在舉行的同時上屆眾議院還暫時於名義上存續的現象。[ 39] [ 40] 通過這種方式,天皇 的現代角色常常被與幕府時代 及日本歷史 的大部分時期進行比較。過去的天皇擁有巨大的象徵性權威 ,但卻幾乎沒有任何政治權力 ;這些權力被把持在通常由天皇禮儀性上任命的某個人(例如征夷大將軍 )。而在如今的日本政壇,一位退休的內閣總理大臣依舊擁有相當大的影響力,這可以讓其政治遺產在某個程度上得以延續;而他被會被稱為「影子將軍(闇将軍 )」。[ 41]
與歐洲的君主 不同,日本的天皇並非日本國 的權力來源。相反,天皇代表日本國並以日本人民 擁有主權的國家之名義任命政府其他高級官員。[ 42] 《日本國憲法 》第五條規定,依據《皇室典範 》,當天皇無法履職時可以以其名義設立攝政 。[ 43] [ 44]
1989年11月20日,最高裁判所 裁定其對天皇沒有司法權 。[ 45]
日本皇室 據說是世界上最古老的世襲制君主。[ 46] 根據《古事記 》和《日本書紀 》所述,日本是由神武天皇 所建立的皇室而創立的。[ 47] 神武天皇是日本首位天皇,也是日本後來所有天皇的祖先。[ 48] 根據日本神話 ,天皇是日本神道教 太陽神天照大神 的直系後裔;而神武天皇則是瓊瓊杵尊 的曾孫。[ 49] [ 50]
日本現任天皇(今上天皇 )為德仁 ,他在其父親明仁 (現稱「上皇 」)退位後於2019年5月1日正式登基 。[ 51] [ 52] [ 53]
日本行政機關由內閣總理大臣 領導。他是內閣 首腦,由立法機關國會 負責提名。[ 9] [ 11] 內閣 由國務大臣 組成,可由內閣總理大臣隨時任命或罷免。[ 6] [ 8] 內閣明確定義為行政權力的來源,但實際上主要由內閣總理大臣行使。其權力的行使對國會 負責;如果內閣整體失去國會對其執政的信任支持 ,國會可以提出不信任動議 並解散全體內閣。[ 54] [ 55]
內閣總理大臣 徽章。
內閣總理大臣 由國會 指定,任期不得超過四年;不過對於內閣總理大臣的擔任屆數則並無限制。內閣總理大臣是內閣 領袖並「指揮和監督」行政機關,同時他還是政府首腦 和自衛隊 總司令 。[ 56] [ 57] 內閣總理大臣擁有向國會提出法案 、簽署法律和宣佈緊急狀態 的權力,並且可以隨意解散眾議院 。[ 58] [ 59] 內閣總理大臣主持內閣並可任命或解僱其他內閣國務大臣 。[ 6] [ 8]
國會參眾兩院採用決選制 選舉內閣總理大臣。根據《日本國憲法 》的規定,如果兩院無法就人選達成一致則可以成立兩院聯席委員會來解決這一問題;但該委員會的議事日期不得超過10天,其中不包括休會期。[ 60] [ 61] 如果在會期結束後還是無法達成一致,則以眾議院的決定作為國會的決定。[ 60] [ 61] 提名結束後,內閣總理大臣將受到委任狀並經由天皇 任命 。[ 9] [ 11]
作為由國會制定的候選人,內閣總理大臣在任職期間必須隨時向國會報告。[ 62] [ 63] 內閣總理大臣必須是非軍事人員 並且是國會議員。[ 64] [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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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紀日本國政府內閣總理大臣 名單
姓名
性別
上任日期
離任日期
任職時長
所轄內閣
小泉純一郎
男
2001年4月26日 (2001-04-26 )
2006年9月26日 (2006-09-26 )
7003198000000000000♠ 1,980天
第87任:小泉內閣Ⅰ (改組① 、改組② ) 第88任:小泉內閣Ⅱ (改組① ) 第89任:小泉內閣Ⅲ (改組① )
安倍晉三
男
2006年9月26日 (2006-09-26 )
2007年9月26日 (2007-09-26 )
7002366000000000000♠ 366天
第90任:安倍內閣Ⅰ (改組① )
福田康夫
男
2007年9月26日 (2007-09-26 )
2008年9月24日 (2008-09-24 )
7002365000000000000♠ 365天
第91任:福田內閣 (改組① )
麻生太郎
男
2008年9月24日 (2008-09-24 )
2009年9月16日 (2009-09-16 )
7002358000000000000♠ 358天
第92任:麻生內閣
鳩山由紀夫
男
2009年9月16日 (2009-09-16 )
2010年6月8日 (2010-06-08 )
7002266000000000000♠ 266天
第93任:鳩山內閣
菅直人
男
2010年6月8日 (2010-06-08 )
2011年9月2日 (2011-09-02 )
7002452000000000000♠ 452天
第94任:菅直人內閣 (改組① 、改組② )
野田佳彥
男
2011年9月2日 (2011-09-02 )
2012年12月26日 (2012-12-26 )
7002482000000000000♠ 482天
第95任:野田內閣 (改組① 、改組② 、改組③ )
安倍晉三
男
2012年12月26日 (2012-12-26 )
2020年9月16日 (2020-09-16 )
7003282200000000000♠ 2,822天
第96任:安倍內閣Ⅱ (改組① ) 第97任:安倍內閣Ⅲ (改組① 、改組② 、改組③ 第98任:安倍內閣Ⅳ (改組① 、改組② )
菅義偉
男
2020年9月16日 (2020-09-16 )
2021年10月4日 (2021-10-04 )
7002384000000000000♠ 384天
第99任:菅義偉內閣
岸田文雄
男
2021年10月4日 (2021-10-04 )
2024年10月1日 (2024-10-01 )
7003112600000000000♠ 1,126天
第100任:岸田內閣Ⅰ 第101任:岸田內閣Ⅱ (改組① 、改組② )
石破茂
男
2024年10月1日 (2024-10-01 )
在任
1天
第102任:
石破內閣
如需查看日本國政府全部內閣總理大臣名單,請參閱日本內閣總理大臣列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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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閣官房 與內閣府 辦公所在地
中央合同廳舍第2號館
日本內閣 由內閣總理大臣 與國務大臣 (即內閣閣員)組成;閣員由內閣總理大臣任命。根據《內閣法 》之規定,除內閣總理大臣外,其餘閣員的數量不得超過14人;如確有特殊需要,則最多可以增加至17人。[ 66] 但在實際執行上,為應對東日本大震災 、2020年夏季奧運會 及殘奧會 、2025年世界博覽會 ,日本內閣閣員新增了3個名額;這使得日本內閣平時閣員上限為17人,而特殊時期為20人。[ 67] 根據日本憲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日本內閣的閣員必須為非軍事人員 (文職人員)且大部分需要從日本國會 議員中挑選。[ 68] [ 69] 比較精確的措辭則是為內閣總理大臣留下了一些任命非民選國會議員的文職人員為閣員的機會。
當出現下屬情況時,內閣必須總辭職;但同時在新內閣總理大臣 被任命前,原內閣需以看守內閣 形式繼續執行政務。
內閣在眾議院 通過不信任案或信任案被否決時,如十日內不解散眾議院則內閣需總辭職。
內閣總理大臣職位出現空缺,或眾議院總選舉 之後首次召開國會。
從概念上來說,日本內閣的權力源自其負責對象——日本國會 ;而內閣採用兩種方式行使其權力。事實上,內閣大部分權力都由內閣總理大臣 行使,而其他權力則以日本天皇 名義行使。[ 5] [ 7]
根據日本憲法第七十三條,日本內閣除了執行一般行政事務外,還需執行下列事務:
忠實執行法律,處理國家事務。
處理外交關係。
締結條約,但必須在事前或事後根據情況獲得國會的承認。
依照法律規定來管理有關公務員 的事務。
編造預算並向國會提出。
為實施憲法及法律的規定而製定內閣政令。但除非獲法律授權,否則在此類政令中不得制定罰則。
決定大赦、特赦、減刑、免除刑罰及恢復權利。
根據憲法的規定,所有法律及內閣政令需獲主管國務大臣簽署並得內閣總理大臣副署,[ 70] [ 71] 最後經由天皇頒佈以實施。此外,未獲內閣總理大臣同意,所有閣員不受公訴;但這並不妨礙公訴權力。[ 72] [ 73]
《日本國憲法 》描述的日本政府組織架構
日本行政機關 由1府、11省、3廳及獨立內閣 之外的會計檢查院 等共計15個行政部門組成。每個省廳均由一名國務大臣 領導;國務大臣都是資深議員,具體由內閣總理大臣 從閣員中任命。內閣府 由內閣總理大臣直接領導,是處理內閣日常事務的機構。各省廳是行政機關中日常最具影響力的部分,但由於國務大臣們很少任職超過一年而難以掌握所轄省廳,因此省廳的大部分權力都掌握在其高級官僚 手中。[ 74]
位於東京都 中央區 的日本銀行 總部大樓。 日本銀行是日本的中央銀行 。
日本內閣官房 轄下的內閣廣報室 在政府名錄中列舉了一些獨立於行政部門的其他政府機構。[ 75]
Japan . 中央情報局 . 2023-09-07 [2023-09-22 ] . (原始內容存檔 於2021-01-05) (英語) .
日本国憲法 . 眾議院 . [2023-09-22 ] . (原始內容存檔 於2023-11-27) (日語) . 第四條 天皇は、この憲法の定める國事に関する行為のみを行ひ、國政に関する権能を有しない。
日本国宪法(暂译) . 日本國駐華大使館 . [2023-09-22 ] . (原始內容存檔 於2023-08-30) (中文(簡體)) . 第四條 1.天皇只能行使本憲法所規定的有關國事行為,並無關於國政的權能。
日本国憲法 . 眾議院 . [2023-09-22 ] . (原始內容存檔 於2023-11-27) (日語) . 第六十五條 行政権は、內閣に屬する。
日本国憲法 . 眾議院 . [2023-09-22 ] . (原始內容存檔 於2023-11-27) (日語) . 第六十八條 內閣総理大臣は、國務大臣を任命する。
日本国憲法 . 眾議院 . [2023-09-22 ] . (原始內容存檔 於2023-11-27) (日語) . 第六十七條 內閣総理大臣は、國會議員の中から國會の議決で、これを指名する。
日本国憲法 . 眾議院 . [2023-09-22 ] . (原始內容存檔 於2023-11-27) (日語) . 第六條 天皇は、國會の指名に基いて、內閣総理大臣を任命する。
日本国憲法 . 眾議院 . [2023-09-22 ] . (原始內容存檔 於2023-11-27) (日語) . 第一條 天皇は、日本國の象徴であり日本國民統合の象徴であつて、この地位は、主権の存する日本國民の総意に基く。
日本国宪法(暂译) . 日本國駐華大使館 . [2023-09-22 ] . (原始內容存檔 於2023-08-30) (中文(簡體)) . 第一條 天皇是日本國的象徵,是日本國民統一的象徵,其地位以主權所在的全體日本國民的意志為依據。
日本国憲法 . 眾議院 . [2023-09-22 ] . (原始內容存檔 於2023-11-27) (日語) . 第四十一條 國會は、國権の最高機関であつて、國の唯一の立法機関である。
日本国宪法(暂译) . 日本國駐華大使館 . [2023-09-22 ] . (原始內容存檔 於2023-08-30) (中文(簡體)) . 第四十一條 國會是國家的最高權力機關,是國家唯一的立法機關。
日本国憲法 . 眾議院 . [2023-09-22 ] . (原始內容存檔 於2023-11-27) (日語) . 第七十七條 3 すべて裁判官は、その良心に従ひ獨立してその職権を行ひ、この憲法及び法律にのみ拘束される。
日本国宪法(暂译) . 日本國駐華大使館 . [2023-09-22 ] . (原始內容存檔 於2023-08-30) (中文(簡體)) . 第七十六條 3.所有法官依良心獨立行使職權,只受本憲法及法律的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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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帝國憲法 . 由國民政府立法院編譯處翻譯. 維基文庫 . 1889-02-11 [2023-09-23 ] . (原始內容存檔 於2023-06-07) (中文(繁體)) . 第三十四條 貴族院,依貴族院令所定,以皇族,貴族及簡任議員組織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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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日本帝國憲法 . 維基文庫 . 1889-02-11 [2023-09-23 ] . (原始內容存檔 於2023-10-04) (日語) . 衆議院ハ選󠄁擧法ノ定ムル所󠄁ニ依リ公󠄁選󠄁セラレタル議員ヲ以テ組織ス
日本帝國憲法 . 由國民政府立法院編譯處翻譯. 維基文庫 . 1889-02-11 [2023-09-23 ] . (原始內容存檔 於2023-06-07) (中文(繁體)) . 第三十五條 衆議院,以選舉法所定,以公選之議員,組織之。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Empire of Japan . 由Ito Miyoji翻譯. 日本國會圖書館 . [2023-09-23 ] . (原始內容存檔 於2023-11-09) (英語) . Article 35. The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 shall be composed of Members elected by the people, according to the provisions of the Law of Ele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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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安萬侶 . 古事記 . [和漢籍の書棚. [2023-09-23 ] . (原始內容 存檔於2020-04-30) (日語) .
日本国憲法 . 眾議院 . [2023-09-22 ] . (原始內容存檔 於2023-11-27) (日語) . 第六十九條 內閣は、衆議院で不信任の決議案を可決し、又は信任の決議案を否決したときは、十日以內に衆議院が解散されない限り、総辭職を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日本国宪法(暂译) . 日本國駐華大使館 . [2023-09-22 ] . (原始內容存檔 於2023-08-30) (中文(簡體)) . 第六十九條 內閣在眾議院通過不信任案或信任案遭到否決時,如十日內不解散眾議院必須全體辭職。
日本国憲法 . 眾議院 . [2023-09-23 ] . (原始內容存檔 於2023-11-27) (日語) . 第七十二條 內閣総理大臣は、內閣を代表して議案を國會に提出し、一般國務及び外交関係について國會に報告し、並びに行政各部を指揮監督する。
日本国宪法(暂译) . 日本國駐華大使館 . [2023-09-23 ] . (原始內容存檔 於2023-08-30) (中文(簡體)) . 第七十二條 內閣總理大臣代表內閣向國會提出議案,就一般國務及外交關係向國會提出報告,並指揮監督各行政部門。
日本国憲法 . 眾議院 . [2023-09-23 ] . (原始內容存檔 於2023-11-27) (日語) . 第七條 天皇は、內閣の助言と承認により、國民のために、左の國事に関する行為を行ふ。……三 衆議院を解散すること。……
日本国宪法(暂译) . 日本國駐華大使館 . [2023-09-23 ] . (原始內容存檔 於2023-08-30) (中文(簡體)) . 第七條 天皇根據內閣的建議與承認,為國民行使下列有關國事的行為:……三、解散眾議院。……
日本国憲法 . 眾議院 . [2023-09-23 ] . (原始內容存檔 於2023-11-27) (日語) . 第六十七條 ……2 衆議院と參議院とが異なつた指名の議決をした場合に、法律の定めるところにより、両議院の協議會を開いても意見が一致しないとき、又は衆議院が指名の議決をした後、國會休會中の期間を除いて十日以內に、參議院が、指名の議決をしないときは、衆議院の議決を國會の議決とする。
日本国宪法(暂译) . 日本國駐華大使館 . [2023-09-23 ] . (原始內容存檔 於2023-08-30) (中文(簡體)) . 第六十七條 ……2.眾議院與參議院對提名作出不同決議時,根據法律規定舉行兩院協議會亦不能得出一致意見時,又在眾議院作出提名的決議後,除國會休會期間不計外,在十日以內參議院仍不作出提名決議時,即以眾議院的決議作為國會決議。
日本国憲法 . 眾議院 . [2023-09-23 ] . (原始內容存檔 於2023-11-27) (日語) . 第六十三條 內閣総理大臣その他の國務大臣は、両議院の一に議席を有すると有しないとにかかはらず、何時でも議案について発言するため議院に出席することができる。又、答弁又は説明のため出席を求められたときは、出席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日本国宪法(暂译) . 日本國駐華大使館 . [2023-09-23 ] . (原始內容存檔 於2023-08-30) (中文(簡體)) . 第六十三條 內閣總理大臣及其他國務大臣,不論其是否在兩議院之一保有議席,為就議案發言均可隨時出席議院,另外在被要求出席答辯或作說明時,必須出席。
日本国憲法 . 眾議院 . [2023-09-23 ] . (原始內容存檔 於2023-11-27) (日語) . 第六十六條……2 內閣総理大臣その他の國務大臣は、文民で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日本国宪法(暂译) . 日本國駐華大使館 . [2023-09-23 ] . (原始內容存檔 於2023-08-30) (中文(簡體)) . 第六十六條……2.內閣總理大臣及其他國務大臣必須是文職人員。……
内閣法 - 昭和二十二年法律第五号 . 日本國政府. [2023-09-23 ] . (原始內容存檔 於2023-10-01) (日語) . 第二條……2 前項の國務大臣の數は、十四人以內とする。ただし、特別に必要がある場合においては、三人を限度にその數を増加し、十七人以內とすることができる。
内閣法 - 昭和二十二年法律第五号 . 日本國政府. [2023-09-23 ] . (原始內容存檔 於2023-10-01) (日語) . 附則……2.復興庁が廃止されるまでの間における第二條第二項の規定の適用については、同項中「十四人」とあるのは「十五人」と、同項ただし書中「十七人」とあるのは「十八人」とする。3.國際博覧會推進本部が置かれている間における第二條第二項の規定の適用については、前項の規定にかかわらず、同條第二項中「十四人」とあるのは「十六人」と、同項ただし書中「十七人」とあるのは「十九人」とする。4.東京オリンピック競技大會・東京パラリンピック競技大會推進本部が置かれている間における第二條第二項の規定の適用については、前二項の規定にかかわらず、同條第二項中「十四人」とあるのは「十七人」と、同項ただし書中「十七人」とあるのは「二十人」とする。……
日本国憲法 . 眾議院 . [2023-09-25 ] . (原始內容存檔 於2023-11-27) (日語) . 第六十八條 內閣総理大臣は、國務大臣を任命する。但し、その過半數は、國會議員の中から選ばれ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日本国宪法(暂译) . 日本駐華大使館 . [2023-09-25 ] . (原始內容存檔 於2023-08-30) (中文(簡體)) . 第六十八條 1.內閣總理大臣任命國務大臣。但其中半數以上人員必須由國會議員中選任。
日本国憲法 . 眾議院 . [2023-09-25 ] . (原始內容存檔 於2023-11-27) (日語) . 第七十四條 法律及び政令には、すべて主任の國務大臣が署名し、內閣総理大臣が連署することを必要とする。
日本国宪法(暂译) . 日本駐華大使館 . [2023-09-25 ] . (原始內容存檔 於2023-08-30) (中文(簡體)) . 第七十四條 法律及政令均由主管的國務大臣簽署,並必須有內閣總理大臣的簽署。
日本国憲法 . 眾議院 . [2023-09-25 ] . (原始內容存檔 於2023-11-27) (日語) . 第七十五條 國務大臣は、その在任中、內閣総理大臣の同意がなければ、訴追されない。但し、これがため、訴追の権利は、害されない。
日本国宪法(暂译) . 日本駐華大使館 . [2023-09-25 ] . (原始內容存檔 於2023-08-30) (中文(簡體)) . 第七十五條 在職國務大臣,如無內閣總理大臣的同意,不受公訴。但此項規定並不妨礙公訴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