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文物保護單位,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河北省文物局提出,河北省政府批准,上報國務院備案,正式對外公佈並豎立標誌的河北省省級文物保護單位。
- 第一批:1956年9月7日公佈215處[1](1982年廢止)
- 重新公佈(第二批,之前公佈的均廢止):1982年7月23日公佈,共304處,包括:
- 革命遺址及革命紀念建築物:20處
- 石窟寺:8處
- 古建築及歷史紀念建築物:109處
- 石刻及其他:35處
- 古遺址:71處
- 古墓葬:61處
- 第三批:1993年7月15日公佈,共234處,包括:
- 近現代文物史跡:29處
- 石窟寺、摩崖造像:12處
- 古建築:91處
- 石刻:8處
- 古遺址:62處
- 古墓葬:32處
- 第四批:2001年2月7日公佈,共132處,包括:[2]
- 古遺址:27處
- 古墓葬:19處
- 古建築:49處
- 石窟寺及石刻:8處
- 近現代重要史跡及代表性建築:29處
- 第五批:2008年10月23日公佈,共260處,包括:[3]
- 古遺址:69處
- 古墓葬:30處
- 古建築:85處
- 石窟寺及石刻:21處
- 近現代重要史跡及代表性建築:55處
- 與現有河北省文物保護單位合併項目:2處
- 第六批:2018年2月14日公佈,共54處,包括:[4]
- 古遺址:17處
- 古墓葬:4處
- 古建築:18處
- 近現代重要史跡及代表性建築:15處
- 與現有河北省文物保護單位合併項目:2處
- 撤銷、消號、合併等調整項目:21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