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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受良好時的情緒反應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幸福(古希臘語:εὐδαιμονία、拉丁語:felicitas、英語:felicity、happiness)是一種持續時間較長的心靈的滿足[1]。人類自古以來就對追求幸福的途徑有着濃厚的興趣。
研究幸福本身,及研究何種人生態度會帶來幸福等等的學問,被稱為「幸福學」(eudaemonics)。將幸福視為道德上的最高追求,並以能否帶來幸福作為判斷行為臧否之標準的思想,則被稱為「幸福主義」。古典幸福主義的代表是亞里士多德,而功利主義則是近代哲學中追求幸福的典型。
蘇格拉底認為,人類比起「死亡」,更應該重視和正確認識「好好死亡」這一概念。
亞里士多德在其「尼各馬可倫理學」中說,幸福是所有人所追求的目標;其特徵便是幸福本身即為人的終極目標,也就是說幸福不會成為實現其他目標的手段[2]。 換句話說,追求幸福的行為本身即是至善,是一種自足並且永遠的狀態[2]。而相反,通過實際生活中具體生活活動所產生的快樂則是缺乏安定性和永久性的[2]。這即是亞里士多德的幸福主義。
希臘化時代的哲學對幸福的定義分為了兩大學派,即為斯多葛主義派和伊比鳩魯學派。
斯多葛學派認為幸福的理想須與貫穿宇宙全體的邏各斯融為一體[2]、遵從理性控制自己的欲望,無論發生什麼都不動搖的狀態,即以無欲(Apatheia)為幸福。也有人認為斯多葛主義派將遵從理性陶冶美德的行為作為幸福,屬於主知主義的立場的一種。
伊比鳩魯學派認同「幸福即是獲得快樂的行為」等快樂主義。而伊比鳩魯自己也曾說過,現代人隨心所欲的單純地追求享樂地行為它是快樂主義的一種。伊比鳩魯將「感官的快樂」和「精神的快樂」分開考量[2]。前者只是生物皆有的共通的反應、而人類或者賢者追求的幸福應當基於精神的快樂,即寧靜[2]。寧靜,即為平靜之心,不受任何苦痛和困惑影響的精神安定的狀態。
在希臘化時期的幸福論的研究中,經常會對比這兩種學說。一般將斯多葛主義稱為「禁慾主義」,伊比鳩魯學派的學說稱為「快樂主義」。[3]然而,兩學說在追求心靈的平穩、安定的方面上相當一致。「這兩派雙方都講究要儘量地切斷與外界的聯繫,並認為只在內心安定以及自足時才有追求並實現幸福的可能性」[2]。將如何控制和面對欲望,以及幸福論,作為中心課題也是這兩派學說的共同點。「在這一點中,兩派學說與佛教中從苦難的源頭——『執著心(渴望)』中解脫出來,追求並領悟涅槃寂靜之心境的想法相一致」[2]。
法華經第二章「方便品」曰:「多所饒益安樂眾生」,被解為「為了全世界所有人的幸福與安樂而講說法華經」。 換句話說,法華經認為眾生的成佛和度化即是佛出現在這世間的終極目的。同時於法華經第十五章中講到釋迦牟尼在說法時大地開裂,從裂縫中湧出無數的菩薩(即地涌菩薩)的場景。儘管這些菩薩據說是在釋迦牟尼涅槃之後於末法之世護衛佛法,傳播佛說之用,亦有人認為而這個場景只是利用了類似歌劇一樣的描寫手法,而這些地涌菩薩即是普通人轉變,從大眾中脫穎而出,也給其他人帶來幸福[4]。
宮澤賢治通過研習法華經,得出了「在全世界都變得幸福之前,個人的幸福無法實現」(《農民藝術概論綱要》序論語)的結論[5]。
在中國,也有以幸福為主題的故事或格言。
在中國古代,公元前2世紀的時候,《淮南子·人間訓》上記錄着「人間萬事塞翁失馬」的社會訓言,(元朝僧人晦機元熙所寫的漢詩「人間萬事塞翁馬 推枕軒中聽雨眠……」的由來)也被稱為「塞翁失馬」。
有一位老人與兒子生活在邊塞附近。一天他們家的馬突然跑離家中,周圍的鄰居都為老翁家丟了一匹馬而感到惋惜。但老翁卻說:這或許也是一種福氣。不久後,這匹馬卻帶着一匹駿馬回家了。鄰居們紛紛前去祝賀。這時老翁又說:這或許是一種禍害。一天老翁的兒子騎在這匹駿馬上,不小心摔了下來,摔斷了腿。鄰居們又過來安慰他,他又說:這或許也是一種福氣。之後邊塞突發戰爭,周圍的青壯年都被拉去做了壯丁,大多數都戰死沙場。但是因為老翁的兒子摔斷了腿,沒去參加戰爭,得以保全性命。
「塞翁失馬」即「禍福相依」(意思是:人的幸福與不幸福都是相交錯的,就像交錯的繩子。不會只出現其中的一種情況。)還有許多類似的故事、傳說和成語,如:
《晉書·劉毅傳》(7世紀)中有句格言「丈夫蓋棺事方定」是指:在某個時刻幸福與某個時刻的不幸都只是暫時的,不確定的。只有當落下人生帷幕之後才能判斷其是否幸福。
例如:一個人為了將來能夠從事自己從小憧憬的職業,而無視其是否真的適合自己,只顧着朝這個方向前進。如果中途遇阻而放棄,這對於當事人來說,是巨大的不幸。然而換一個視角,從結果論上來看,這件事又顯得不同。如果這個人在仍來得及選擇其他職業的時期,成功從事了他憧憬卻不適合的職業,那麼雖然當下此人會感到幸福,但實際上卻是在越陷越深,最終滑向不幸。
日本落語:「人類的價值和煙草的味道,只有成了灰才能知曉」[6],意思類同不吸食不知成色幾何的煙草一般,在人入棺之前,評判其價值是為時尚早。
在《蝴蝶效應 (電影)》即將結束前
出現了一句話:
只有犠牲才能取得幸福,就像父母為我們所做的。
(英語:Happiness can only be achieved through sacrifice,
like the sacrifices our parents have made for us.)
幸福就在於為別人而活
基督教認為,個人在人間的努力無法帶來真正的幸福,真正的福分是神自己[2]。 「你把生命之路指示我, 你右手有永遠的福樂, 我在你面前充滿喜樂。」 詩篇 16:11 CCB
布萊茲·帕斯卡的《思想錄》中也提到了幸福。
只要人還陷在追求幸福的狀態中,就無法變得幸福。(《思想錄》:172)[2]
當代法國一位代表性的道德家安德烈·孔特-斯蓬維爾做出了如下解釋:「認可存在之物,意識可為之事,熱愛所成之果」[2]。
[9]亞當·斯密於其《道德感情論》中闡述「幸福,即是平靜與享樂。然而,在沒有平靜的情況下,享樂是不可能的;在完全平靜的時候,則是無論發生什麼事情都能夠與其為樂」[10]。「對於身體健康,沒有債務,未有違背良心行事之人,我們又能為其增加什麼呢?」[11]。然而「儘管為(這種狀態)能夠增添的東西少之又少,能從其中奪取的東西就太多了。這種狀態與人類繁榮的最高潮之間的距離並不顯著,然而卻與悲慘的深淵之間有無限大的距離」[11]。「貧困之人會因為自己的貧困而羞恥。對於他們來說,貧困是將其剝離於人類這個種族的視線之外的狀態,或者說,無論他人對貧困之人抱有多大的關心,對於自己所受的貧困之苦,他人很少能夠與其有着同感。他們(貧困之人)會因為這兩個理由(貧困以及被社會無視)感到懊惱。儘管被社會忽視和被社會否定是完全不同的兩個概念,但是被無視卻幾乎等同於處於『名譽』以及『被社會直視』的太陽光照不到的地方。而如果人類感到自己完全不被這個社會所重視的話,則必然會將人類本性中的最希求的希望折斷,將最熱心的欲求失去」[12]。
「即使我們假設人類的本性是有多麼的利己,很明顯,在人類的本性中有着其他的原理,這原理會使人類對他人的幸福與否抱有關心--即使從他人的幸福中除了看到他人幸福時的歡喜以外什麼也得不到--我們自身也會感到這是對自己有必要的事情。」「我們人類,有時即使是想像他人的悲傷與不幸也會讓自己感到悲傷的事情是存在的,明確的,根本沒有必要證明的事情」[13]。這種由共感和同情帶來的對幸福的追求演化成了亞當·斯密的「富國論」中重要的命題之一:「如果社會成員中壓倒性的大部分都因為貧困而飽受挫折,那麼這個社會不可能是繁榮的幸福的社會」[14]。
進入近代,隨着不屬於基督教的世俗價值觀的出現,在英國,「感性的愉悅所帶來的滿足感就是幸福」的觀念開始萌芽[2],這種觀念後來形成了功利主義[2]。
邊沁採用享樂主義學說,認為個人的幸福是處在得到愉悅、缺少痛苦的狀態,個人善良的總和就是最大的幸福,「最大多數人之最大幸福」的實現是社會行為的基礎[2]。
但是,密爾認為有必要修改這種思維方式。密爾認為愉快和痛苦之間存在個體差異,並且為快樂計算引入了定性觀點[2]。密爾另有「做一個消瘦的蘇格拉底,比做一隻肥碩的豬好」的名言[2]。
把人類的「欲求」作為研究重點的社會心理學家亞伯拉罕·馬斯洛(1908-1970)的解釋為:人的欲望的一個階段一旦被達成,他/她就會把更高層次的欲望作為下一步實現的標準,所以「絕對的幸福是不存在的」。
維克多·弗蘭克把人類能實現的價值分為三類。
維克多·弗蘭克在其書中認為,實現創造價值與體驗價值能夠使人處於幸福的狀態,但態度價值有所不同:這是一種在困苦悲慘的環境中亦能實現的價值,無論一個人身處何種環境,仍能通過堅持不失尊嚴的處世態度而獲得幸福感。維克多·弗蘭克親眼目睹了人們在奧斯維辛集中營那般極端殘酷高壓的環境下反映出的種種處世態度,亦見證了其中一些人在集中營中仍然堅持不失尊嚴地生存下去,由是產生了前述的思想。
京都大學教授新宮秀夫認為,幸福並不從安心、富足、滿足感本身而來,而是來自追求或維持這些要素時所產生的緊張感。他按照複雜程度將幸福分為了四個階段,排列如下;階段更高並不意味着相應的幸福就比階段更低的幸福更高級,而是表明它是以對更低階段的幸福的思考為基礎而來。
人類只有通過意願和想像才能感到幸福[15]。
真正的幸福源自對自我能力的充分發揮,以及對這個世界的充分掌握。[15]。
幸福的第一個不可或缺的條件就是對世界倫理秩序的正確信仰[15]。
人生的幸福,並不是因為困難少或者完全沒有困難,而是將它們全部出色地克服。[15]。
什麼呀,那個一定是我們一直在尋找的青鳥啊。我們到了很遠的地方去尋找,卻沒發現它就一直在這裏呆着。[15]。
藉由主角聶赫留朵夫說,他不僅領悟和相信人們履行這些戒律就能得到至高無上的幸福,他還領悟和相信人人只要履行這些戒律就行了,不必再做別的,人生唯一合理的意義就在於此。 那些戒律共有5條。
(第1條戒律《馬太福音》5章21~26節)就是人不僅不可殺人,而且不可對弟兄動怒,不可輕視別人,罵人家是拉加。倘若同人家發生爭吵,就應該在向上帝奉獻禮物以前,也就是禱告以前同他和好。
(第2條戒律《馬太福音》5章27~32節)就是人不僅不可姦淫,而且不可貪戀女色。一旦同一個婦女結成夫婦,就要對她永不變心。
(第3條戒律《馬太福音》5章33~37節)人在允諾什麼的時候不可起誓。
(第4條戒律《馬太福音》5章38~42節)就是人不僅不可以眼還眼,而且當有人打你的右臉時,連左臉也轉過來由他打。要寬恕別人對你的欺侮,溫順地加以忍受。不論人家求你什麼,都不可拒絕。
(第5條戒律《馬太福音》5章43~48節)就是人不僅不可恨仇敵,打仇敵,而且要愛仇敵,幫助仇敵,為仇敵效勞。
若將幸福解讀為「欲求的滿足」,則雖然在欲望得到實現時,人的狀態確實會變得比之前幸福些,但又往往因為無法看清此欲望到底為何物,欲望所指到底為何物而被焦躁吞沒,淪為欲望的奴隸,在無法永遠滿足的無限膨脹的欲望的陰影下深受折磨和痛苦。
如《論語·述而》所云,「飯疏食飲水,曲肱而枕之,樂亦在其中矣」,快樂和幸福不僅是一種主觀感受,更是一種可以通過主動地確立自我的心境而獲得的結果,而不受環境的約束。
1980年代以來,關於幸福感的心理學和精神醫學研究越來越受歡迎[17][18]。
據邁爾斯等人1996年對世界各地110萬人的數據進行研究,2成的人回答「非常幸福」,約有7成的人回答「相當幸福」或「不止於此」。
在富裕程度較高的發達國家,個人經濟財富與幸福之間沒有聯繫[19]。 從統計學上講, 婚姻狀況[20](未婚/已婚/離婚的差異)和信仰(註:這裏所說的「信仰」主要是指宗教信仰)對幸福感有很大影響。在以世界14個國家的16萬人為對象的國際研究中,信仰強烈、經常參加禮拜和儀式的人回答幸福的比例比較高[21]。
各種統計數據顯示,決定幸福感的基線不是環境的客觀條件,而是個體的內部特徵(「信仰」與「思維方式」等)[22]。
另外,擁有幸福感的人有4種共通的特徵,分別是 ①喜歡自己;②擁有自己的主見;③樂觀主義;④外向,或被人認為外向[23]。
此外, 當人們積極參與有價值的活動並朝着目標前進的時候, 他們會感到更多的幸福[24]。
將被試分為三組,要求各組分別記錄不同主題的事情:
九周後,調查三組被試的幸福感,發現第一組的幸福感最高,且比起另外兩組,身體也更為健康[25]。
將被試分為兩組,要求兩組分別完成指定的任務:
這稱為親切介入法。 一個月後,調查兩組被試的幸福感,發現第一組的幸福感更高[25]。
古往今來,諸多宗教、經典皆教導人們要時常感謝他人,要常常幫助他人。雖然其中道理看似簡單淺顯,但通過上述的科學實驗可以得知,感謝他人、幫助他人不僅能為他人帶來幸福,也會直接地提升當事人自身的幸福感[25]。
幸福亦是法律的議題之一。人類最基本的權利便包括了「追求幸福的權利」,即指在法律上,所有人都平等地享有追求幸福的權利。只要一個人未有侵害他人的基本人權,國家權力不得妨害個人追求幸福的權利。
國民幸福總值(GNH, Gross National Happiness)是最早推進不丹民主化進程的前國王提出的,以國民的幸福作為政治目標,為了使政策判斷在現實中發揮作用,把幸福的量設定成的具體數字、指標。
GNH出現的背景是,一些國家視作衡量發展水平標杆的GDP非但沒有促進人們的幸福,反而促使一些政府為了追求GDP而設立種種給民眾帶來不便、痛苦的政策。
國民幸福總值這個概念在世界各國產生了反響,近年在日本的政黨和政府內也出現了相關的主張,認為應採用能夠反映國民幸福感的指標來衡量、評價國家推行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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