斬首或砍頭等(作為死刑方法稱殺頭、處斬或開刀問斬等,處刑者被稱劊子手),是指將動物個體的頭部與身體其他部分分離,這對人類等動物個體來說總是致命,因為它使腦部無法獲得含氧血液,而其他器官則被中斷與腦之間的自主神經系統聯繫而被迫停止運作。一些伊斯蘭地區的法律系統仍允許並執行此類刑罰方式[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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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斬首是指突發意外所導致的頭部與身體分離。[4] 有時,絞刑、自縊[5]等過程施加過大力量於頸部附近,也可能導致此種結果。
簡史
斬首的歷史相當長,早在原始人社會裏已有「獵頭」的習俗。隨着人類文明的發展及法律與刑罰的出現,世界範圍內不約而同地出現了斬首的刑罰。
歷史上曾廣泛使用的斬首工具有:刀、劍、斧、鍘等。在法國大革命時期,為了提升處刑效率,法國人發明了斷頭台,使斬首方式由人力過渡到物力。
從古代到近代,中國、日本、英國、法國等多個國家的斬首均會公開進行,民眾會圍觀受刑者從押赴刑場到執行完畢的全過程,因而使斬首的執刑具備了震懾性及一定程度上的觀賞性。行刑完畢後,罪犯的首級會交由家屬收殮。如罪行嚴重,首級會被示眾,屍身也可能不被允許下葬而在刑場持續暴露。
古代中國的斬首,劊子手必須接受過嚴格訓練,以免使死者多受痛苦。斬首完畢後,有時犯人家屬會請裁縫將砍下的首級與身體縫合後下葬,稱為「綴元」,以保全屍身的完整。
現狀
斬首的刑罰現在已經很少使用,原因是其場面過於血腥,且難於清理,亦有不少人認為違反人權。
中國歷史上,清末的北洋軍人受到西化影響,就流行以槍決代替斬首,但法律上一直保留斬首;民國建立後,實際上直到1930年代,民國政府和中國共產黨等地方政權都以斬首處死犯人。
法國從法國大革命起,直到1981年廢死前,死刑都是以斷頭臺執行,除非是犯下危害國家罪行的罪犯,才會被槍決。法國最後一個死囚在1977年用斷頭臺斬首。
現時只有沙特阿拉伯以斬首作為處決囚犯的其中一種合法方式,其國內大部分死刑犯均用此種方式行刑。
到了21世紀,斬首被部份人士,如恐怖分子等當作私下處決人質或俘虜的方式,甚至成為恐怖攻擊的手段。而且恐怖份子喜以小刀或匕首,慢慢將人頭顱鋸下,使得被害人受盡痛苦而死,毫無人道,殘忍至極,嚴格而言應為「割首」。
2004年便有多名外國人,多數是一些伊拉克戰爭參戰國家的非武裝人員,在伊拉克被恐怖分子擄為人質,並在退兵要求得不到該人質之國家政府允諾後,在錄影機前以割頭處決。
2014年起,極端組織伊斯蘭國連續以割頭方式處決了多名外籍人士,以恫嚇美國等國家停止對於伊斯蘭國的空襲行動。
在2015年11月巴黎襲擊事件發生後,極右派政治家莊-馬里·勒龐要求重新啟用斷頭台用來斬首恐怖份子。[8][9]
用語
一般說法是「殺之於市,與國人共棄之。」即在市場上公開處死。另說則是死後,需在市場陳屍數日,不許殮葬,以儆效尤。
在中國、日本、朝鮮半島等東方國家,犯人的首級有時會被插在高竿上,懸於公眾地方展示,以儆效尤,遠望人頭像是夜梟站立於樹端,稱為梟首。
在中國,梟首於秦朝、漢朝時用諸夷族。六朝時見於律,隋朝時廢。明朝起復見於律,初時用於殺父母者,後用於強盜。[10]清襲明制,至沈家本修律時廢。
其他地方亦有類似梟首的行動,但通常只發生在戰場上;日本的梟首刑是把人犯綁在十字架,以矛自脖內端割下頭,略異於斬首。日本的梟首有別於中國懸於高處,而是將斬罪之人仕置以刀斬首後掛在獄門臺上,詳見《德川幕府刑事圖譜》。
用匣子裝首級,並且遞送出去之意。中國邊軍通常在殺死敵軍重要將領後,將該人首級取下,簡易防腐後,郵遞回到朝廷,供朝廷驗証。
在中國,自明朝起,斬首的判決必需經過刑部的覆核。斬立決者刑部批准即時處斬,斬監候就會到三法司再行審議,然而並非所有情況都經刑部,例如王陽明平定寧王之亂時,明廷賜其「便宜行事」,可直接處決大逆不道之人。其次,王命旗牌創始明朝中葉,開始可以不經刑部處決犯人。此外,因明朝大臣與士大夫視尚方寶劍為一種榮耀,朝廷也樂於賜與,發放的尚方寶劍之多,甚至連朝廷也沒有統計數量,但很少有人以尚方寶劍名義直接處決他人,如崇禎年間袁崇煥以其尚方寶劍,斬殺與自己不睦的東江總兵毛文龍,但其實文龍自己也有一把尚方寶劍。而崇禎帝對此事耿耿於懷,最後也成為袁崇煥被凌遲的理由之一。
清朝時,「大逆」、「大盜」一類重犯,若被判斬立決,需待刑部覆批,然後即著正法。其他一般獲死罪的犯人為斬監候,一律暫緩執行。需待次年秋天,將所有文案交由三司秋審或朝審。待斷定無錯案後,名單交予皇帝勾決。於霜降至冬至期間行刑。行刑時,斬監候囚犯一起被押赴刑場,監斬官從犯人中挑出被勾決犯人處決。赴刑場而未被勾決者稱為陪斬。陪斬後或緩勾(繼續監禁,等待下次秋決),或獲減罪。但一般多以王命旗牌直接處決,少有機會上告京城的,形成「法律軍事化」的現象,原還要請示皇帝,到乾隆朝以後「恭請王命」多半是「先斬後奏」已經執行,而不「拘泥請旨」。但有清一代真正有辦法上到三法司的案件,跟明代相同大部分都以流刑代替。
英語中,所有切除對方頭部的行為均稱beheading或decapitation,但中文的「砍頭」或「斬首」含有以利器快速切斷死者頸部的意思。近年恐怖分子所採用的處決很多時都是割斷而非切斷受害人的頸部,用意在於增加受害者的痛苦及對觀看者造成的恐怖感,如果根據一些中國古代小說(如水滸傳)的用語,恐怖份子處決人質的方式應稱為割頭。
文化
- 陳寅恪晚年寫過《欠砍頭詩》:「平生所學惟餘骨,晚歲為詩欠砍頭。幸得梅花同一笑,嶺南已是八年留。」
著名受刑人
- 羅馬帝國
- 聖保祿(意大利處刑)
- 中國
- 韓信(呂后使武士縛信,斬之長樂鍾室。信方斬,曰:「吾不用蒯通計,反為女子所詐,豈非天哉!」遂夷信三族。--漢書卷三十四)
- 主父偃(上欲勿誅,公孫弘爭曰:「齊王自殺無後,國除爲郡,入漢,偃本首惡,非誅偃無以謝天下。」乃遂族偃。--漢書卷六十四)
- 朱買臣(後遂告湯陰事,湯自殺,上亦誅買臣。--漢書卷六十四)
- 霍光的妻子霍顯(顯及諸女昆弟皆棄市--資治通鑒卷25)
- 王莽(商人杜吳殺莽,取其綬。校尉東海公賓就故大行治禮,見吳問:「綬主所在?」曰:「室中西北陬間。」就識,斬莽首。--王莽傳下卷78)
- 劉虞((公孫瓚)先坐而咒曰:「若虞應為天子者,天當風雨以相救。」時旱埶炎盛,遂斬焉。傳首京師,故吏尾敦於路劫虞首歸葬之。--後漢書卷73)
- 淳于瓊
- 孔融
- 楊修
- 關羽(羽不能克,引軍退還。(孫)權已據江陵,盡虜羽士眾妻子,羽軍遂散。權遣將逆擊羽,斬羽及子平於臨沮。--三國志卷三十六)
- 馬謖(魏明帝西鎮長安,命張郃拒(諸葛)亮,亮使馬謖督諸軍在前,與郃戰於街亭。謖違亮節度,舉動失宜,大為張郃所破。亮拔西縣千餘家,還於漢中,……戮謖以謝眾。--三國志卷三十五)
- 嵇康
- 王敦(於是發瘞出屍,焚其衣冠,跽而刑之。敦、充首同日懸於南桁,觀者莫不稱慶。敦首既懸,莫敢收葬者。--晉書卷98)
- 王恭(王孝伯死,懸其首於大桁。司馬太傅命駕出,至標所,孰視首,曰:「卿何故趣,欲殺我邪?」--世說新語仇隟第三十六)
- 毛皇后 (前秦)
- 姚泓(泓將妻子詣壘門而降。裕送泓於建康市斬之,時年三十,在位二年。建康百里之內,草木皆燋死焉。--晉書卷119)
- 慕容超(超與左右數十騎出亡,為裕軍所執。裕數之以不降之狀,超神色自若,一無所言,惟以母托劉敬宣而已。送建康市斬之,時年二十六。--晉書卷128)
- 侯景(梟其首於市三日,然後煮而漆之,以付武庫--通志 (四庫全書本)卷143)
- 謝靈運(有司又奏依法收治。太祖詔於廣州行棄市刑。--宋書卷67)
- 張麗華(隋軍陷臺城,晉王廣命斬貴妃,牓於青溪中橋。--陳書卷7)
- 高熲(其母誡之曰:「汝富貴已極,但有一斫頭耳,爾宜慎之!」……有人奏之,帝以為謗訕朝政,於是下詔誅之--隋書卷41)
- 賀若弼(弼以為大侈,與高熲、宇文弼等私議得失,為人所奏,竟坐誅,時年六十四。--隋書卷52)
- 段達、單雄信、朱粲等多名王世充部下(又收段達、楊汪、孟孝義、單雄信、楊公卿、郭士衡、郭什柱、董浚、張童仁、朱粲、王德仁等斬洛渚上。--新唐書卷085)
- 羅藝(過烏氏驛,從者漸散,其左右斬藝,傳首京師。梟之於市,復其本姓羅氏--舊唐書卷56)
- 張亮(己丑,亮與公穎俱斬西市,籍沒其家。--資治通鑑卷198)
- 侯君集(遂斬於四達之衢,籍沒其家。君集臨刑,容色不改--舊唐書卷69)
- 封常清、高仙芝(乙未,斬封常清、高仙芝於潼關--舊唐書卷9)
- 達奚珣等18名投降安祿山叛軍的唐朝高官(肅宗從李峴之議,詔命從賊者分六等定罪,重者刑之於市,次賜自盡,次重杖一百,次三等流、貶。)
- 吳元濟(淮西平,大饗齎功。……斬元濟京師。--新唐書卷214)
- 秦宗權(宗權檻中引頸謂揆曰:「尚書明鑑,宗權豈反者耶!但輸忠不效耳。」眾大笑。與妻趙氏俱斬於獨柳之下。--舊唐書卷200下)
- 童貫(行未至,詔數其十大罪,命監察御史張澄跡其所至,蒞斬之,及於南雄。既誅,函首赴闕,梟於都市。)
- 朱勔(言者不已,羈之衡州,徙韶州、循州,遣使即所至斬之。)
- 陳東、歐陽澈(頃之,東具冠帶出,別同邸,乃與澈同斬於市。)
- 文天祥(召入諭之曰:「汝何願?」天祥對曰:「天祥受宋恩,為宰相,安事二姓?願賜之一死足矣。」然猶不忍,遽麾之退。言者力贊從天祥之請,從之。俄有詔使止之,天祥死矣。天祥臨刑殊從容,謂吏卒曰:「吾事畢矣。」南鄉拜而死。--宋史卷四百一十八)
- 胡惟庸
- 藍玉
- 于謙(都御史蕭惟禎定讞,坐以謀逆,處極刑。文不勝誣,辯之疾,謙笑曰:「亨等意耳,辯何益?」奏上,英宗尚猶豫曰:「于謙實有功。」有貞進曰:「不殺于謙,此舉為無名。」帝意遂決。丙戌改元天順,丁亥棄謙市,籍其家,家戍邊。--明史卷一百七十)
- 被鄭和俘獲的蘇門答臘王子蘇干剌(就越獻所獲蘇門答臘賊首蘇干剌等。兵部尚書方賓稱「蘇干剌大逆不道,宜付法使正其罪,遂命刑部按法斬之。」)
- 夏言、曾銑(帝必欲依正條,當銑交結近侍律斬,妻子流二千里,即日行刑。銑既死,言亦坐斬)
- 張經(帝終不納,論死系獄。其年十月,與巡撫李天寵俱斬。)
- 丁汝夔(坐汝夔守備不設,即日斬於市,梟其首,妻流三千里,子戍鐵嶺。汝夔臨刑,始悔為嵩所賣。)
- 仇鸞(乙亥,戮仇鸞屍,傳首九邊。)
- 毛文龍(《明季北略》(卷5):袁崇煥命旗牌官張國柄,執劍殺之。諸將伏屍慟。崇煥曰:止斬文龍一人,余悉供職如故。)
- 熊廷弼(帝怒,遂以五年八月棄市,傳首九邊。)
- 熊文燦(嗣昌已至軍,即遣使逮文燦下獄,坐大辟,所親姚明恭柄國而不能救也。十三年十月,文燦竟棄市。)
- 清朝
- 民國
- 韓國
- 泰國
- 土耳其
- 德國
- 法國
- 大不列顛
- 弗拉德三世(有爭議)
- 日本
- 美國
- 澳大利亞
- 倫納德·喬治
暗示手勢
西方文化中,以手劃脖子暗示殺戮,是一種恐嚇性禁忌手勢;嚴重程度更甚使人反感的手勢比中指。2013年,球員凱文·杜蘭特因賽中做出此一禁忌手勢,遭聯盟處以2萬5千美元罰款。[11]
參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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