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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死刑概述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3條,死刑是法定的主刑之一。當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死刑罪名共計46項,是世界上保留死刑的國家中罪名第二多的國家,僅次於朝鮮。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國的死刑執行方式分為死刑立即執行和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兩種,前者僅適用於罪行極為惡劣的罪犯,後者則視情況而定,如果犯人表現良好,緩刑期內並無再犯或追加額外犯罪行為,罪犯一般會減刑為無期徒刑,反之則其死刑執行方式將改為立即執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61和262條之規定,死刑之執行必須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死刑執行令[1],7日內於羈押場所內或特定場所以注射或槍決的方式不公開進行[2]。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國的兩個特別行政區,香港和澳門具有獨立司法管轄權,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不在兩地實施;兩個特別行政區的刑法及其他法律均不設置死刑罪名,兩地最高刑罰分別為終身監禁和有期徒刑25年(數罪併罰最高30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現有46種死刑罪名,在司法實踐中,常見的死刑罪名主要有故意殺人罪、搶劫罪、強姦罪、故意傷害罪、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和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律師界慣稱八大罪。
2011年5月1日,中國正式廢除13個死刑罪名,多涉及走私類、盜竊類和經濟類犯罪。這是自1979年首部刑法頒佈以來,首次縮減死刑罪名數量,死刑罪名從68種被減少至55種[3]。
2015年8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刑法修正案(九),第二次廢除死刑罪名,被廢除的罪名包括走私武器、彈藥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幣罪、偽造貨幣罪、集資詐騙罪、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戰時造謠惑眾罪[4]。
中國在設有「死刑立即執行」刑罰的基礎上,同時設有「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刑罰。針對罪行滿足死刑者「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允許罪犯在判處死刑的同時獲予兩年的緩刑期。期間罪犯如果沒有故意犯罪或再犯,則自動減刑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則可能減刑為有期徒刑。但若罪犯在緩期執行期間仍進行故意犯罪,經查證屬實的,則改為死刑立即執行。一般而言,死刑緩期執行罪犯經過幾次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最低不少於22年。
死刑核准權,即對死刑判決進行覆核及批准的權力。當前中國所有的死刑判決均須由最高人民法院進行核准後才得以執行。
1954年9月28日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第十一條第五款規定:「中級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對於死刑案件的終審判決和裁定,如果當事人不服,可以申請上一級人民法院覆核。基層人民法院對於死刑案件的判決和中級人民法院對於死刑案件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當事人不上訴、不申請覆核,應當報請高級人民法院核准後執行。」1957年7月15日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了《關於死刑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准的決議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決議明確規定:「今後一切死刑案件,都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或核准。」[5]自此,死刑案件核准權由最高人民法院統一行使。
但是,1966年文化大革命爆發後,在「砸爛公檢法」的口號下,中國各級人民法院陷入癱瘓,死刑覆核權逐漸名存實亡。從1970年的「一打三反」運動開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革命委員會也開始覆核死刑案件,這種情況下核准後的判決無需再報最高人民法院即可執行。
1979年7月1日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核准。」同期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但是,由於當時大、中城市嚴重刑事犯罪活動猖獗,1983年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修改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第十三條,修改後的條文是:「死刑案件除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殺人、強姦、搶劫、爆炸以及其他嚴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會治安判處死刑案件的核准權,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高級人民法院行使。」據此,最高人民法院於1983年9月7日發出《關於授權高級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把殺人、強姦、搶劫、爆炸以及其他嚴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會治安判處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權授給各高級人民法院和解放軍軍事法院行使。
1996年3月17日,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了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其中第一百九十九條重申:「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1997年3月14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八條重申:「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准。」但是,1997年9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再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第十三條的規定發佈了《關於授權高級人民法院和解放軍軍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明確「鑑於目前的治安形勢以及及時打擊嚴重刑事犯罪的需要,有必要將部分死刑案件的核准權繼續授權由各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行使,並進一步明確今後本院授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核准死刑案件的範圍。」
2005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發佈《人民法院第二個五年改革綱要》,表示:「最高人民法院根據黨和國家關於尊重與保障人權及嚴格限制死刑的政策精神,決定改變目前授權高級人民法院行使部分死刑案件核准權的做法,將死刑核准權統一收歸最高人民法院行使。」2006年10月3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4次會議表決通過《關於修改人民法院組織法的決定》,將《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第十三條修改為第十二條:「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據此, 2006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統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權有關問題的決定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決定將死刑的核准權於2007年1月1日以後收歸最高人民法院。[6][7][8]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數據,2007年一年中,由於證據不足、程序不當或是量刑過重等原因,最高人民法院推翻了地方法院15%的判決。[9]
當前,對於任何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都應當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審理。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被判處死刑後,必須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死刑覆核。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原審人民法院則必須在收到死刑執行命令後7日內執行死刑。若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原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適用法律有錯誤或量刑不當的,即將案件發回重審。[10]死刑的覆核時間沒有期限,一般數月到數年不等。
“ | 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應當由高級人民法院覆核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級人民法院不同意判處死刑的,可以提審或者發回重新審判。 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和判處死刑的第二審案件,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二百三十九條 |
根據中國現行的死刑制度,一個人被判決死刑立即執行定讞後,並非直接押赴刑場執行,而是要等待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死刑執行的命令,方才執行,這期間一般需要經過數月甚至數年之久。死刑犯在定罪後羈押在看守所而非監獄。執行死刑的機關是原審人民法院(中級或以上人民法院),原審人民法院接到死刑執行命令後,應當在7日以內執行,由原審人民法院於執行當日公告(法例並無規定法院何時告知死刑犯執行死刑的確實日期,原審人民法院為避免死刑犯出現激烈行為和情緒反應,通常只會在執行死刑當日或前一晚才告知罪犯)、同級人民檢察院派員臨場監督、當地公安機關封鎖刑場附近範圍。根據有關法律規定,死刑執行過程不對外公開,刑前不得進行遊街示眾的侮辱死刑犯人格的行為。死刑執行前及行刑結束後,會對犯人和遺體進行拍照並存檔。行刑人在執行完畢後會獲得一筆補助,還會定期組織度假療養;早期由武警或軍人執行死刑時期,執行人員還有較大機會立功受獎。
正常情況下,原審人民法院於執行當天派出執行人員去羈押場所提領死刑犯。審判人員宣讀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的核准令並告知死刑將於當日執行,再由執行檢察官詢問罪犯有無遺言、信札,並由書記員記錄相關內容。罪犯本人或親屬有臨刑會見的要求時,亦會在此時安排會見。犯人還可在臨刑前享用「最後一餐」,通常是較為豐盛的三菜一湯。傳聞死囚在最後一餐時還會食用或隨身攜帶一份生肉,據稱是犯人死後走過奈何橋時,會遇到許多瘋狗,帶着生肉就不會被狗攻擊,最終也能順利喝到孟婆湯,雖有迷信之嫌,但看守人員一般會滿足犯人這一要求。[11]
審判人員代表法院宣佈將罪犯驗明正身並押赴刑場執行死刑。法院司法警察驗明正身後,罪犯將依法被卸下手銬腳鐐,上綁法繩(粗麻繩),然後帶往刑場或行刑室,交付司法警察執行死刑。在個別特定犯罪(如販毒)比較嚴重的地區,押赴刑場執行死刑前會有對外開放的公審公判程序,還會給犯人插上寫有犯人姓名和罪名的亡命牌。
執行死刑後,法院除通知罪犯親屬外,還要以佈告、新聞報道等方式向社會公佈執行情況。
被判處死刑的罪犯有部分是緩期兩年執行(死緩),在緩刑期內如果沒有故意犯罪可改判為無期徒刑。另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如罪犯在犯罪時是未成年人或被審判時是懷孕期女性(包括在審判期間流產的女性),不適用死刑。審判時年滿75周歲的老人,除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死亡以外,不適用死刑。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死刑犯及其近親屬是否能夠進行刑前會見曾長期由各地法院自行決定。1998年9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印發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1998〕23號)規定:
“ | 第三百四十三條 執行死刑前,罪犯提出會見其近親屬或者其近親屬提出會見罪犯申請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許。 | ” |
2007年3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發的《關於進一步嚴格依法辦案確保辦理死刑案件質量的意見》(法發〔2007〕11號)[12]中首次確定死刑犯及其近親屬擁有刑前會見權:
“ |
45. 人民法院向罪犯送達核准死刑的裁判文書時,應當告知罪犯有權申請會見其近親屬。罪犯提出會見申請並提供具體地址和聯繫方式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原審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罪犯的近親屬。罪犯近親屬提出會見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並及時安排會見。 |
” |
2012年1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59次會議通過,2013年1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法釋〔2012〕21號)[13]規定:
“ | 第四百二十三條 第一審人民法院在執行死刑前,應當告知罪犯有權會見其近親屬。罪犯申請會見並提供具體聯繫方式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近親屬。罪犯近親屬申請會見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並及時安排會見。 | ” |
2020年1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0次會議通過,2021年3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法釋〔2021〕1號)完善了刑前會見權的相關規定,並放寬了罪犯可以會見的對象範圍:
“ | 第五百零五條 第一審人民法院在執行死刑前,應當告知罪犯有權會見其近親屬。罪犯申請會見並提供具體聯繫方式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近親屬。確實無法與罪犯近親屬取得聯繫,或者其近親屬拒絕會見的,應當告知罪犯。罪犯申請通過錄音錄像等方式留下遺言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許。
罪犯近親屬申請會見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並及時安排,但罪犯拒絕會見的除外。罪犯拒絕會見的,應當記錄在案並及時告知其近親屬;必要時,應當錄音錄像。 罪犯申請會見近親屬以外的親友,經人民法院審查,確有正當理由的,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可以准許。 罪犯申請會見未成年子女的,應當經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同意;會見可能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可以通過視頻方式安排會見,會見時監護人應當在場。 會見一般在罪犯羈押場所進行。 會見情況應當記錄在案,附卷存檔。 |
” |
現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執行死刑方式分為槍決和注射死刑。中國執行死刑的方式很長一段時間內都是採用槍決。1997年1月,中國修訂了《刑事訴訟法》,首次規定「死刑採用槍決或注射等方法執行」。並於1997年3月28日,由雲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首次採用注射方法執行死刑。但是,由於社會觀念的影響以及成本問題,未能全面使用。
截至目前,中華人民共和國大陸地區已有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慶市、遼寧省、浙江省、河北省、山東省、吉林省、河南省、寧夏回族自治區實現全域以注射執行為原則或已經全面廢止槍決,一律採用注射方式執行死刑;安徽省(除黃山市)、四川省、湖北省 (除孝感市、咸寧市)、陝西省(除榆林市)、甘肅省(除定西市)、江西省(除上饒市)、江蘇省(除蘇州市、鹽城市)、福建省(除龍巖市、南平市、三明市)大部分地區以及廣東省(珠三角地區及汕頭市)、山西省(太原市、陽泉市、晉城市)、黑龍江省 (哈爾濱市、齊齊哈爾市、大慶市)、雲南省、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包頭市、通遼市、烏海市)、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青海省(西寧市、玉樹藏族自治州、果洛藏族自治州)、廣西壯族自治區 (南寧市、柳州市、玉林市、梧州市)部分地區也以注射執行為原則或已經全面廢止槍決,一律採用注射方式執行死刑。 而湖南省、貴州省、海南省全域至今對死刑犯執行死刑仍堅持採用槍決方式。雖然這些省份曾試點對部分罪犯採用注射方式執行死刑,但最終未全面普及使用。[來源請求][14][15]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執行槍決刑場要有良好道路交通條件,但又不能設於公路、繁華鬧市以及旅遊景點附近;刑場附近不能讓太多群眾圍觀,以便執法人員行刑。實際操作時,刑場一般會選擇在距離當地殯儀館不遠的地方,便於執行後火化。同時,刑場附近必須有障礙物,防止子彈殃及無辜。死刑犯在被處決時可以選擇以跪姿(背對行刑者,行刑者向其頭部或者胸部開槍)或站姿(面對行刑者,行刑者向其胸部開槍)。[16]使用的槍支並未有明確規定,早期多為56式半自動步槍,20世紀80至90年代後多數地方逐漸改用56式、81式等自動步槍,也有個別地方用手槍執行。如射擊頭部,一般會讓犯人在射擊前張開嘴巴,以儘可能使子彈從口中穿出,使犯人屍體頭部完整不爆裂;如射擊胸部,會在犯人心臟部位做好標記。一般由兩名槍手(早期一般為武警擔任,後逐漸改由法院法警負責)負責執行死刑,發令官向執行檢察官請示後下令行刑,正槍手開槍射擊後立刻離開刑場,隨後法醫會確認犯人是否已經死亡,如犯人未死則由副槍手繼續開槍,直至犯人確定死亡,然後執行人員會拍攝記錄執行情況,包括子彈從何處穿入穿出、是否一槍斃命等。罪犯的遺體會當即送往殯儀館火葬,然後通知家屬來領取骨灰。而負責執行的原審人民法院須將執行死刑情況逐級上報至最高人民法院。
注射死刑一般在專門設計的死刑執行車(由警用十六座位小巴改裝而成)或執行室內(一般也修建在靠近殯儀館的地方,便於立即火化)執行。採取執行車的原因,是為了相較固定的執行場所節約成本[17],以及方便執行結束後直接駛往殯儀館。但無論在何處執行注射死刑,其經濟成本都要遠高於槍決。
注射死刑除了具體行刑操作外,前後程序均與槍決相同。執行死刑前,原審人民法院審判人員宣讀死刑執行書,並由人民法院法警驗明正身。再由執行檢察官詢問罪犯有無遺言、信札,並由書記員製作筆錄,最後押赴刑場並交付司法警察執行死刑。負責執行死刑的司法警察將死刑犯帶進執行室或執行車後,將其固定在注射床上,連接好心率測量儀器。執行人員(通常為法警或護士)將與注射泵相連的針頭扎進死刑犯的靜脈血管,與平時的靜脈注射完全相同。早期中國注射死刑採用的藥物並沒有統一標準,根據媒體的報道,有採用氰化鉀、麻醉劑+氰化鉀以及麻醉劑+氯化鉀執行死刑的案例。現時已統一流程,執行藥品由最高人民法院統一提供;實際執行時,先加入硫噴妥鈉或戊巴比妥使犯人昏迷,再注入過量泮庫溴銨麻痹呼吸肌,最後注入過量氯化鉀使犯人心跳停止。[16]另外,早期注射死刑採用一般針筒進行注射,到約1999年才採用專用的注射泵機進行。
執行人員其後對注射泵進行適當調節,執行號令發出後,法警按下注射泵上的注射鍵,藥物開始注入死刑犯體內。電腦顯示屏上的腦電波從有規律的波動變成幾條平行的直線,腦電波的前後變化被清晰地印在紙上。執行時法醫會根據心跳、呼吸、瞳孔散大狀況等確認犯人是否已經死亡。犯人被法醫確認死亡後,其遺體將立即送往殯儀館火葬,然後再通知家屬來領取骨灰。而負責執行的原審人民法院須將執行死刑情況逐級上報至最高人民法院。
在中國大陸,一直以來死刑受到絕大多數中國人的支持。中國社科院法學所和國家統計局在1995年的民意調查顯示95%以上的人支持死刑[18]。中國人歷來的「殺人償命」觀點也在一定程度上推動了對故意殺人罪的死刑的判決。個案也顯示,民眾對「殺人償命」的堅定支持和故意殺人罪免除死刑的堅決反對。2011年,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在李昌奎案二審中將對李昌奎的死刑判決改為死緩,這是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奉行「少殺、慎殺」原則,並試圖推動廢除死刑的典型案例。此判決被受害人家屬在網絡曝光後,引發社會輿論反對,但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並未讓步,副院長田成有更宣稱現在頂了這麼大的壓力,此案在十年後肯定是「一個標杆、一個典型[19]」。不過,在社會輿論重壓下,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最終因迫於社會輿論壓力,在二審判決不久後即宣佈重審,最終判決李昌奎死刑。但另一方面,支持死刑的部分人也主張非暴力犯罪不應該被判處死刑。
中國刑法中,對強姦罪最重的刑罰是死刑。性質惡劣的強姦案中,即使罪犯對被害人不構成一定程度的暴力傷害,仍可對罪犯處以死刑[20]。在具體個案中,輿論對此類死刑判罰亦持贊同聲音。2019年6月,強姦二十餘人,包括十四名未滿十四歲的女童在內的趙志勇被執行死刑。既有評論文章指「極惡之人就該施以極刑[21]」。在非暴力案件中,人口販賣亦是被民眾認可對罪犯實行死刑的案件類型。2015年6月,微信朋友圈出現「支持人販子全部死刑」的信息,並且引發議論[22][23]。
司法過程本身是為了避免冤假錯案的發生,而「嚴打」期間對被告人權利保護的疏忽導致了錯案數量不可避免地上升,甚至還出現過上訴權利被剝奪的案例。[24]
2012年3月,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承認死刑犯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器官移植的主要來源[25]。英國移植學會及國際特赦組織則公開譴責中國摘取犯人器官。[26]之後,中國政府宣佈,2015年1月1日起,中國全面停止使用死刑罪犯器官作為供體來源。至此,公民(包括生前有捐贈器官意願的死刑犯)去世後自願器官捐獻將成為器官移植使用的唯一渠道。[27]
中國大陸近年來開始使用一種「死刑車」來執行死刑。台灣的《自由時報》據此認為死刑車作為「流動刑場」,可就近在死囚犯法的社區執刑,有利於宣傳與嚇阻犯罪;甚至還方便「摘取死刑犯器官」。[26]但實際上,所謂「死刑車」只是一種改裝而成的「注射死刑行刑車」,用於無特定死刑執行場地的地區,避免執行死刑的場景被圍觀。同時有些地區也認為死刑車可省下在監獄或法院興建固定刑場的大筆費用。[28][29]
香港開埠初期已有死刑,英屬香港主要採用英國常用的絞刑執行。早期的死刑是公開執行的,1894年以後不再公開處決[30]。英國內政部制定計算絞索長度的官方絞刑公式表後,亦成為香港執行長距離墮落絞刑的標準。
1966年以前,香港實施英國普通法及英國國會在1861年的法律,法院對以下罪行可以判處死刑:
與英國相同,香港高等法院原訟庭法官宣判被告罪名成立及判處死刑時,都會先將一塊薄薄的黑紗披在頭頂,還會在宣讀判詞的最後一句以「願上帝庇佑你之靈魂」作結。1937年,赤柱監獄啟用後,死囚都集中在該監獄H座內的絞刑室處決[31]。
1965年,英國普通法廢除死刑,但香港在1966年仍有執行死刑。香港最後一個被處死的犯人是一個叫黃啟基的越南華僑。黃啟基在深水埗永隆街,在自己任職的中建國貨公司偷錢時,刺死發現他盜竊的保安員,因為謀殺罪罪名成立依例被判處繯首死刑。黃輾轉上訴至高等法院上訴庭及英國樞密院,仍維持原判,1966年11月16日在赤柱監獄被執行繯首死刑[31]。此後直至1993年香港立法廢除死刑為止,死刑仍在香港法例之中,1990年代初香港高等法院法官依然有對謀殺罪罪名成立的被告判處死刑[32],不過在此期間的死刑都會由英女皇或香港總督赦免,改為終身監禁。
1993年4月21日,立法局修訂法例,正式廢除死刑,以終身監禁作為最高的刑罰[33]。1997年7月1日香港回歸,根據一國兩制原則,沒有恢復死刑。
澳門已早在1886年隨當時葡萄牙政府廢除死刑,澳門最後一次死刑判決是在19世紀下達的。且1995年制定的《澳門刑法典》第39條規定不得設死刑,亦不得設永久性、無限期或期間不確定之剝奪自由之刑罰或保安處分,所以澳門也沒有無期徒刑或終身監禁。澳門的最高刑期為25年,而數罪併罰時則為30年。
中國被認為是目前世界上執行死刑次數最多的國家[34],每年執行死刑的具體案例數並不向公眾公開,外界推定數據也不會得到官方的核實。因此各民間人權觀察機構和反死刑組織自行統計發表的數字則相差懸殊,如「意大利反死刑組織」發表報告稱,2006年全世界範圍內有5628名罪犯被被執行死刑,而中國被執行死刑的罪犯數可能達到5000人[35]。但是,國際特赦組織統計的2006年數據認為1010名罪犯被執行死刑,1790名罪犯被判決死刑[36],2008年則認為至少有1718個罪犯以注射或槍決的方式被執行死刑[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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