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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表列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各個時期《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或等效法規所規定的各項死刑罪名及其變動情況。民間有八大罪一說,指極其容易被判死刑的八種嚴重犯罪。
1979年7月1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後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修正。
根據2015年11月1日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修正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取消9個罪名死刑,2015年11月1日生效。[1]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取消13個死刑罪名,2011年5月1日生效。
2001年12月29日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三)》:
罪名 | 可判死刑施行時間 | 廢除施行死刑時間 | 確立 | 廢除 |
---|---|---|---|---|
第一章 反革命罪 第一百零三條 | 1980年1月1日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979)第一章 反革命罪 第一百零三條 | 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於1997年3月14日修訂後,各修正案均未再出現「反革命罪」。尚不清楚「反革命罪」是否轉化為「危害國家安全罪」。 | |
投毒罪 | 1980年1月1日 | 2001年12月29日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979)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零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997年)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五條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三)二、
罪名更改,最高量刑仍為死刑 |
罪名 | 可判死刑施行時間 | 廢除施行死刑時間 | 確立 | 廢除 |
---|---|---|---|---|
戰時造謠惑眾罪 | 1997年10月1日 | 2015年11月1日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1997年) 第十章 軍人違反職責罪 第四百三十三條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五十一、 |
強迫賣淫罪 | 1997年10月1日 | 2015年11月1日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1997年) 第六章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第八節 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 第三百五十八條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四十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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