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星聚(1817年4月2日—1885年8月2日),字耀堂,河南省開歸陳許道許州直隸州臨潁縣陳村(今河南省漯河市臨潁縣台陳鎮台陳村[註 1])人,清朝政治人物。曾擔任過臺灣府淡水撫民同知、臺灣府中路撫民理番同知、臺北府知府,以及福建省順昌縣、建安縣、閩縣、仙遊縣、古田縣的知縣等官職[2]。
生平
陳星聚出生於嘉慶廿二年二月十六日(1817年4月2日)子時[1]:217,道光廿九年(1849年)己酉科鄉試中舉人[2]。咸豐三年(1853年)河南境內捻軍起事,他督率鄉團與捻軍人士對抗,亂平後,因功授知縣。同治三年(1864年),陳星聚出任福建省延建邵道延平府順昌縣知縣[2]。任內積極配合左宗棠軍隊追捕太平天國的餘眾,曾抓到郭英、辜留、林春、黃阿五等人並就地正法[2]。此外還用勸說方式感化在九龍山上落草為寇的農民,當地百姓因為此事而建了生祠[2]。他在任的功績被閩浙總督左宗棠與福建巡撫徐宗幹肯定,將陳星聚奏保軍機處留名陞用,調署同道建寧府建安縣[2]。
同治六年(1867年),陳星聚調任建安縣知縣,任內曾捐俸重修紫芝書院、考棚[2]。此外他還動員當地有錢人捐資,增設義學[2]。同治七年(1868年),陳星聚改任福州道福州府閩縣知縣,任內清理積案,平息冤獄,被百姓稱為「陳青天」[2]。但後來因為無法阻止英、法二國在川石島上構築砲臺而辭官[2]。
同治八年(1868年),陳星聚出任興泉永道興化府仙遊縣知縣,為改善民風,作有〈八戒十勸歌〉[2]。後來在同治十年(1871年)改任福州道福州府古田縣知縣,因解決閩清縣土豪豪奪當地農民土地的問題,並嚴懲超收田賦的不肖官吏,當地居民為他建了生祠「陳公祠」[2]。此外陳星聚為了抵禦外侮,在當地練有童子軍[2]。因其政績,閩浙總督李鶴年、福建巡撫王凱泰一同表彰他,之後陳星聚陞補臺灣府淡水廳撫民同知[2]。
同治十一年(1872年)陞補同知後,陳星聚在次年(1873年)抵臺赴任[2]。而在轄區的三角湧、大嵙崁等內山處,多有盜賊,劫殺頻仍,前任同知以是被劾。陳星聚以懸賞方式緝捕,親赴山區,後遂獲盜賊賊首吳阿來,並予以捕殺。此外陳星聚還辦理團練,編查戶口[2]。而為了改善社會風氣,他曾廣發明朝呂坤的〈好人歌〉與福建巡撫部院編寫的〈戒賭俚歌〉來曉諭百姓[2]。
光緒元年(1875年)受牡丹社事件影響,沈葆楨等官員建議調整臺灣的行政區劃,提議設立臺北府[2]。光緒四年(1878年),因臺北正式建府,淡水同知一職被裁,陳星聚隨之調任臺灣府中路撫民理番同知[2]。不久後,因試署的臺北知府林達泉驟逝,陳星聚曾代理臺北府知府[2]。而在這一年,陳星聚也負責臺北城建城計劃[2]。之後的臺北府知府趙鈞因為同時也是臺灣府知府,實際上待在臺灣南部辦公,臺北府政務實際上仍多由陳星聚處理[2]。光緒七年(1881年)趙鈞因丁母憂去職,閩浙總督何璟推薦陳星聚正式擔任知府[2]。
陳星聚中法戰爭的臺北西仔反戰役,也頗有戰功[2]。光緒十一年(1885年),中法戰爭和議後不久,六月廿二日(8月2日)卯時於知府任內去世[2][1]:225。
評價
行政文獻
- 現存「光緒九年(1883)臺北府知府陳星聚蓋印移還臺北清賦總局細茶捐單伍千張」乙篇。[3]
註釋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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