諾貝爾和平獎得主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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諾貝爾和平獎得主列表

挪威諾貝爾委員會每年都會向「為促進民族國家團結友好、取消或裁減軍備以及為和平會議的組織和宣傳盡到最大努力或作出最大貢獻的人」頒發諾貝爾和平獎[1]。該獎是於1895年根據阿佛烈·諾貝爾遺囑設立的五個諾貝爾獎之一,分別授予在化學物理學文學、和平以及生理學或醫學領域作出傑出貢獻的人士[2]。根據諾貝爾的遺囑,和平獎由挪威諾貝爾委員會進行管理,挪威議會將選出5人組成委員會決定獲獎人選[3]。和平獎每年12月10日在奧斯陸頒發,這天是諾貝爾的忌日,挪威國王親自向獲獎者授予該獎項,是唯一一項不是在斯德哥爾摩頒發的諾貝爾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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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威諾貝爾研究所(上圖為其總部)協助挪威諾貝爾委員會選出諾貝爾和平獎得主並組織每年在奧斯陸進行的頒獎儀式

諾貝爾和平獎首次頒發是在1901年,當時有兩位獲獎者,分別是弗雷德里克·帕西亨利·杜南,每位獲獎者都贏得到一枚獎牌、一份證書以及不同數額的獎金[5],帕西和杜南獲得15萬零782瑞典克朗,相當於2008年的773萬1004瑞典克朗。1962年,萊納斯·鮑林曾獲得諾貝爾和平獎;1954年,他又獲得過諾貝爾化學獎,成為唯一一位兩次獨得諾貝爾獎的獲獎人[6]。2014年,馬拉拉·优素福扎伊獲得諾貝爾和平獎,成為諾貝爾獎歷史上最年輕的獲獎者,獲獎時年僅17歲[7]。另一個與其他諾貝爾獎的不同點在於,和平獎經常授予組織而非個人,例如紅十字國際委員會就先後三次獲得該獎項;2020年,諾貝爾和平獎授予世界糧食計劃署

有觀點認為和平獎是諾貝爾獎中最具爭議的一項,其對多位獲獎者的選擇受到過批評[8][9]聖雄甘地曾先後五次獲得提名,但始終未能獲獎。1948年他被刺殺後,挪威諾貝爾委員會曾考慮追授,但最終還是沒有這麼做,而是決定在這年不予授獎,所給出的解釋是:「沒有適合且在生的候選人」[10]。1961年,達格·哈馬舍爾德在獲得提名後逝世,但這時獎項尚未頒發,他也成為唯一一位獲得追授的獲獎者,在這以後規則進行了調整,以致幾乎不可能再有人得到追授[11]。1973年,黎德壽拒絕接受諾貝爾和平獎,表示考慮到越南的處境,自己沒有立場來接受這一獎項[6]。2009年,當時新任美國總統奧巴馬獲獎也受批評十分草率,被質疑頒獎理由站不住腳。1989年和2010年,西藏宗教領袖十四世達賴喇嘛和中國維權人士劉曉波分別獲獎,令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感到不滿。2024年,日本被爆者團體「日本原水爆被害者團體協議會」獲得殊榮。[12]

得主

截止2024年,諾貝爾和平獎共授予了111位個人和28個組織。共有19位女性曾贏得諾貝爾和平獎,超過其他任何諾貝爾獎[13]。有兩個組織曾多次獲得這一獎項:紅十字國際委員會分別於1917、1944和1963年獲獎,聯合國難民署曾於1954和1981年兩度獲獎[6]。獎項設立以來,共有19年沒有授獎,這個數量也超過其他任何諾貝爾獎。

更多資訊 年份, 得主 ...
年份 得主 國家或地區 理由
1901 亨利·杜南  瑞士 紅十字國際委員會創辦人。[11][14]
弗雷德里克·帕西  法國 各國議會聯盟的主要創立者,也是首屆世界和平大會的主要組織者。[11][14]
1902 埃利·迪科門  瑞士 國際和平局首任榮譽秘書長。[11][15]
夏爾萊·阿爾貝特·戈巴特 各國議會聯盟首任秘書長。[11][15]
1903 威廉·蘭德爾·克里默  英國 各國議會聯盟之父。[11][16]
1904 國際法研究院  比利時 作為一個非官方機構,努力制定國際法的一般性原則。[11][17]
1905 貝爾塔·馮·蘇特納  奧匈帝國 《放下武器》一書的作者,還對諾貝爾和平獎的設立做出了貢獻。[11][18]
1906 西奧多·羅斯福  美國 成功地調解並結束了日俄戰爭,他在仲裁上作出的貢獻也給常設仲裁法院提供了第一個案例。[11][19]
1907 埃內斯托·泰奧多羅·莫內塔  意大利 意大利和平運動的主要領導者。[11][20]
路易·雷諾  法國 法國國際法學家,海牙常設仲裁法院成員。[11][20]
1908 克拉斯·蓬圖斯·阿諾爾德松  瑞典 瑞典和平與仲裁聯盟的創始人。[11][21]
腓特烈·巴耶爾  丹麥 斯堪的納維亞最重要的和平倡導者,加上他在各國議會聯盟中的重要貢獻,他還是國際和平局的首任主席。[11][21]
1909 奧古斯特·貝爾納特  比利時 各國議會聯盟領袖人物,兩次海牙和平會議的代表。[11][22]
保羅-亨利-邦雅曼·德斯圖內勒·德康斯坦  法國 國際仲裁領域輝煌的職業生涯,以及法德和英法之間的外交工作。[11][22]
1910 常設國際和平局  瑞士 各個國家和平社會之間的紐帶。[23][24]
1911 托比亞斯·阿賽爾  荷蘭 仲裁法院成員,國際私法會議的發起人。[11][25]
阿佛烈·弗里德  奧匈帝國 德國和平協會創始人。[11][25]
1912 伊萊休·魯特[A]  美國 對國際仲裁的濃厚興趣,以及設立國際法庭的方案。[11][26]
1913 亨利·拉方丹  比利時 國際和平局局長。[11][27]
1914 沒有授獎
1915
1916
1917 紅十字國際委員會  瑞士 竭盡全力保護第一次世界大戰各方戰俘的權利,其中還包括讓戰俘與家人建立聯繫的權利。[11][28]
1918 沒有授獎
1919 伍德羅·威爾遜[A]  美國 國際聯盟的建立上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11][29]
1920 萊昂·布儒瓦  法國 參與1899和1907年的兩次海牙和平會議,他對國際聯盟的成立作出了巨大貢獻,時常被稱為聯盟的「精神之父」[11][30]
1921 卡爾·亞爾馬·布蘭廷  瑞典 在國際聯盟做出了重要貢獻。[11][31]
克里斯蒂安·朗格  挪威 挪威諾貝爾委員會首位秘書長,各國議會聯盟秘書長。[11][31]
1922 弗里喬夫·南森  挪威 對數百萬竭力對抗饑荒的俄國人民提供幫助,以及對小亞細亞色雷斯難民的幫助。[32][33]
1923 沒有授獎
1924
1925 奧斯丁·張伯倫[A]  英國 羅加諾公約的簽訂做出了貢獻。[11][34]
查爾斯·蓋茨·道斯[A]  美國 為德國的賠償制訂道威斯計劃,成為1925年羅加諾公約的經濟支柱。[11][34]
1926 阿里斯蒂德·白里安  法國 對羅加諾公約的簽訂做出了貢獻。[11][35]
古斯塔夫·施特雷澤曼  德國
1927 費迪南·比松  法國 對法德和解做出的貢獻。[11][36]
路德維希·奎德  德國
1928 沒有授獎
1929 弗蘭克·B·凱洛格[A]  美國 倡導簽署《凱洛格—白里安公約》,簽署國表示放棄以戰爭作為國家政策的手段,只能以和平方法解決國際爭端或衝突。[11][37]
1930 納坦·瑟德布盧姆  瑞典 基督教的團結和世界和平所做出的努力。[11][38]
1931 珍·亞當斯  美國 獎勵她在社會改革上所做的工作以及擔任國際婦女爭取和平與自由聯盟領袖所做出的貢獻。[11][39]
尼古拉斯·默里·巴特勒 促進《非戰公約》簽署,美國和平運動的領導人。[11][39]
1932 沒有授獎
1933 諾曼·安吉爾[A]  英國 《大幻覺》一書的作者,國際聯盟的支持者,有影響力的宣傳者以及和平教育家。[40]
1934 阿瑟·亨德森  英國 表彰他在國際聯盟做出的貢獻,特別是裁軍領域。[11][41][42]
1935 卡爾·馮·奧西茨基[A][B]  納粹德國 竭力反對德國重整軍備。[11][43]
1936 卡洛斯·薩維德拉·拉馬斯  阿根廷 他在巴拉圭玻利維亞促使大廈谷戰爭結束。[11][44]
1937 羅伯特·塞西爾  英國 表彰他在國際聯盟做出的貢獻。[11][45]
1938 南森國際難民辦公室 國際聯盟 表彰該組織對難民提供的幫助。[46]
1939 沒有授獎
1940
1941
1942
1943
1944 紅十字國際委員會[A]  瑞士 表彰該組織在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的大量人道主義工作。[47]
1945 科德爾·赫爾  美國 表彰他在故鄉與孤立主義的鬥爭,在美洲大陸建立和平國家聯盟的努力以及為聯合國組織所做的工作。[48]
1946 愛米莉·巴爾奇  美國 前歷史和社會學教授,國際婦女爭取和平與自由聯盟名譽國際總會長。[49]
約翰·穆德 世界基督教青年會聯盟會長,國際宣教協會主席。[49]
1947 英國教友會  英國 對他人的同情以及幫助他們的願望。[50]
美國教友會  美國
1948 沒有授獎,因為「沒有適合且在生的候選人」。由於諾貝爾和平獎不會追授已經過世的獲獎者,委員會以此來向前不久遭到暗殺的聖雄甘地致敬。[10]
1949 約翰·博伊德·奧爾  英國 聯合國糧食及農業組織總幹事和傑出的組織者,世界和平組織聯盟和國家和平理事會主席。[51]
1950 拉爾夫·本奇  美國 哈佛大學教授,表彰他在1948年調解阿以戰爭所做的努力。[52][53]
1951 萊昂·儒奧  法國 歐洲理事會國際委員會主席,國際自由工會聯合會副主席,世界工會聯合會副主席,國際勞工組織理事會成員,聯合國代表。[54]
1952 阿爾伯特·史懷哲[A]  法國 傳道醫生,蘭巴雷內創始人。[55]
1953 喬治·卡特萊特·馬歇爾  美國 美國紅十字會會長,前美國國務卿美國國防部長,聯合國代表,馬歇爾計劃的發起者。[56]
1954 聯合國難民署[A]  聯合國 聯合國於1951年創立的國際救援組織。[57]
1955 沒有授獎
1956
1957 萊斯特·鮑爾斯·皮爾遜 加拿大 前加拿大外交部長,聯合國大會第七次會議主席。[58]為了在結束蘇伊士運河危機並試圖通過聯合國解決中東問題所做出的努力。[11]
1958 喬治·皮爾  比利時 道明會之父,難民救援機構領袖。[59]
1959 菲利普·J·諾埃爾-貝克  英國 歐洲議會成員,終身致力於國際和平與合作。[60]
1960 艾伯特·盧圖利[A]  南非聯邦 非洲人國民大會主席。[61]他「站在南非反對種族隔離鬥爭的最前沿」。[11]
1961 達格·哈馬舍爾德[C]  瑞典 聯合國秘書長[62]表彰他在加強聯合國作用上作出的貢獻。[11]
1962 萊納斯·卡爾·鮑林[A]  美國 表彰他在反對核武器試驗上作出的努力。[63]
1963 紅十字國際委員會  瑞士 表彰該組織100年來在保障人權上所做的努力。[64]
紅十字會聯盟
1964 馬丁·路德·金  美國 民權活動家,西方世界首位向我們證明鬥爭可以通過非暴力方式發起的人。[65]
1965 聯合國國際兒童緊急救援基金會  聯合國 國際救援組織。[66]
1966 沒有授獎
1967
1968 勒內·卡森  法國 歐洲人權法院主席。[67]
1969 國際勞工組織  聯合國 [68]
1970 諾曼·E·布勞格  美國 國際玉米和小麥改良中心[69],表彰他對綠色革命作出的貢獻,對全世界,特別是亞洲拉丁美洲的糧食生產產生了深遠的影響。[11]
1971 維利·勃蘭特  西德 聯邦德國總理,表彰他在西德東方政策上的貢獻。[70]
1972 沒有授獎
1973 亨利·基辛格  美國 在通過巴黎和平協約實現越戰停火以及美軍撤離上發揮的積極作用。[11][71]
黎德壽[D]  越南民主共和國
1974 肖恩·麥克布賴德  愛爾蘭 國際和平局主席,納米比亞委員會主席。[72]表彰他在人權領域做出的貢獻:通過歐洲議會試行《歐洲人權公約》,協助創立國際特赦組織並擔任領導人,擔任國際法學家委員會秘書長。[11]
佐藤榮作  日本 日本首相[72]宣佈日本放棄發展核武器,並努力推動區域和解。[11]
1975 安德烈·德米特里耶維奇·薩哈羅夫[E]  蘇聯 表彰他在爭取人權、裁軍和促進所有國家之間合作上做出的努力。[73]
1976 貝蒂·威廉斯[A]  英國 /  愛爾蘭 北愛爾蘭和平運動(之後更名為和平人士社團)的創始人。[74]
梅里德·科里根[A]
1977 國際特赦組織  英國 為保護良心犯人權所做的努力。[11][75]
1978 穆罕默德·安瓦爾·薩達特  埃及 簽署戴維營協議,通過談判給埃及以色列帶來了和平。[76]
梅納赫姆·貝京  以色列
1979 德蘭修女  印度 仁愛傳教修女會的創始人。[77]
1980 阿道弗·佩雷斯·埃斯基維爾  阿根廷 人權領袖,[78]創辦非暴力人權組織與統治阿根廷的軍政府做鬥爭。[11]
1981 聯合國難民署  聯合國 聯合國於1951年創立的國際救援組織。[79]
1982 阿爾瓦·米達爾  瑞典 表彰他們在聯合國裁軍協商中發揮的重要作用,他們都贏得了國際社會的認同。[80][81]
阿方索·加西亞·羅夫萊斯  墨西哥
1983 萊赫·華里沙  波蘭 團結工聯的創始人,人權活動家。[82]
1984 德斯蒙德·圖圖  南非 約翰內斯堡的主教,前南非教會理事會秘書長。[83]
1985 國際防止核戰爭醫生組織  美國 發佈權威信息幫助人們意識到原子戰爭的災難性後果……這反過來又有助於增加公眾對原子武器擴散的反對意見,對其優先級別重新定義,更加關注衛生和其他人道主義問題所面臨的壓力。[84]
1986 埃利·維瑟爾  美國 表彰他努力不懈地公開反對暴力、鎮壓及種族主義。[85]
1987 奧斯卡·阿里亞斯·桑切斯  哥斯達黎加 表彰他為中美洲和平做出的貢獻,他的努力令各方於這年8月7日在危地馬拉簽署了協議。[86]
1988 聯合國維持和平部隊  聯合國 為實現聯合國的其中一項基本原則作出了重要貢獻。[87][88]
1989 丹增嘉措
第十四世達賴喇嘛
 中國(流亡: 印度 表彰他在解放西藏上鬥爭和對動用暴力的持續反對。他主張通過以容忍和相互尊重為基礎的和平方式解決問題,以求維護自己人民的歷史和文化底蘊。[89][90]
1990 米哈伊爾·謝爾蓋耶維奇·戈爾巴喬夫  蘇聯 蘇聯共產黨中央委員會總書記蘇聯總統,表彰他在和平進程中發揮的主導作用,幫助形成了今天國際社會的重要組成部分。[91][92]
1991 昂山素姬[F]  緬甸 表彰她為爭取民主和人權做出的非暴力抗爭。[93]
1992 里戈韋塔·門楚  危地馬拉 表彰她在尊重土著人民權利的基礎上為促進社會正義和民族文化和解所做的努力。[94]
1993 納爾遜·曼德拉  南非 表彰他們通過和平手段結束南非種族隔離制度的努力,並為一個民主的新南非奠定了基礎。[95]
弗雷德里克·威廉·戴克拉克
1994 亞西爾·阿拉法特  巴勒斯坦 表彰雙方以極大的勇氣通過政治行動兌現了承諾,給中東地區走向博愛開闢了新的發展機遇。[96]
伊扎克·拉賓  以色列
希蒙·佩雷斯
1995 約瑟夫·羅特布拉特  英國 表彰他們在國際政治中為減少核武器,並朝消除核武器的長遠方向前進所做出的努力。[97]
帕格沃什科學和世界事務會議  加拿大
1996 卡洛斯·菲利普·西門內斯·貝洛  東帝汶 表彰他們為實現公正與和平解決東帝汶衝突所做的努力。[98]
若澤·拉莫斯·奧爾塔
1997 國際反地雷組織  瑞士 表彰他們在禁止和清除殺傷人員地雷上所做出的努力。[99]
喬迪·威廉斯  美國
1998 約翰·休姆  愛爾蘭 表彰他們在為北愛爾蘭的衝突找到和平解決方案上所做的努力。[100]
戴維·特林布爾  英國
1999 無國界醫生  瑞士 表彰該組織在多個大陸上開創性的人道主義工作。[101]
2000 金大中  南韓 表彰他對南韓乃至東亞的民主和人權事業做出的貢獻,特別是與北韓達成和平與和解[102]
2001 聯合國  聯合國 表彰該組織在增進世界和平上做出的貢獻。[103]
科菲·安南  加納
2002 吉米·卡特  美國 表彰他幾十年如一日地尋求和平解決國際爭端的辦法,推進民主和人權,並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104]
2003 希林·伊巴迪  伊朗 表彰她為民主和人權做出的努力。她還特別關注於婦女和兒童權利的鬥爭。[105]
2004 旺加里·馬塔伊  肯雅 表彰她在可持續發展、民主與和平領域做出的貢獻。[106]
2005 國際原子能機構  聯合國 表彰他們在防止核能用於軍事目的以及確保通過最安全的方式和平利用核能上做出的努力。[107]
穆罕默德·巴拉迪  埃及
2006 穆罕默德·尤努斯  孟加拉 表彰他們通過創業小額貸款來推進經濟,以及向窮人,特別是女性提供社會機遇上做出的貢獻。[108]
孟加拉鄉村銀行
2007 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  聯合國 表彰他們在傳播人為氣候變化知識上做出的努力,並為應對這一變化所需要的措施奠定了基礎。[109]
阿爾·戈爾  美國
2008 馬爾蒂·阿赫蒂薩里  芬蘭 表彰他在超過30年的時間裏奔波於幾個大陸,試圖解決國際衝突所做出的努力。[110]
2009 貝拉克·奧巴馬  美國 為表彰他在促進國際外交和各國人民合作所作出的非凡努力。[111]
2010 劉曉波[G]  中國 以表彰他長期以非暴力方式在中國爭取基本人權[112]
2011 埃倫·約翰遜·瑟利夫  利比里亞 表彰她們為女性安全以及女性全面參與和平建設工作權利所做的非暴力鬥爭。[113]
萊伊曼·古博薇
塔瓦庫·卡曼  也門
2012 歐洲聯盟  歐盟 表彰該組織在超過六十年的時間裏對推進歐洲和平與和解,民主與人權上做出的貢獻。[114]
2013 禁止化學武器組織  荷蘭 表彰該組織在消除化學武器上所做的大量努力。[115]
2014 凱拉西·薩提亞提  印度 他們分別為對抗兒童和少年所受壓迫以及爭取所有兒童受教育權而奮鬥。[116]
馬拉拉·优素福扎伊  巴基斯坦
2015 突尼斯全國對話四方集團  突尼斯 在2011年的茉莉花革命之後,對於建立一個多元民主的突尼斯所做出的決定性貢獻。[117]
2016 胡安·曼努埃爾·桑托斯  哥倫比亞 他堅持不懈的努力終結了持續五十餘年造成至少22萬哥倫比亞人死亡和將近六百萬人無家可歸的哥倫比亞內戰[118]
2017 國際廢除核武器運動  瑞士 提請各方注意使用任何核武器後造成的災難性人道主義後果,以及為實現禁止這些武器的條約造出的突破性努力。[119]
2018 德尼·慕克維格  剛果民主共和國 他們致力結束在戰爭和武裝衝突中使用性暴力作武器。[120]
納迪婭·穆拉德  伊拉克
2019 阿比·艾哈邁德·阿里  埃塞俄比亞 表彰他為了實現和平與國際合作作出的努力,特別是其果斷倡議解決與鄰國厄立特里亞的邊界衝突。[121]
2020 世界糧食計劃署  聯合國 致力於消除飢餓,為改善受衝突影響地區的和平條件做出貢獻,並在防止飢餓作為戰爭和衝突武器的努力中發揮了推動作用。[122]
2021 瑪麗亞·雷薩  菲律賓 表彰他們為維護民主與持久和平的先決條件——言論自由所做的努力。[123]
德米特里·穆拉托夫  俄羅斯
2022 阿列斯·比亞利亞茨基  白俄羅斯 促進批評權力的權利,保護公民的基本權利,為記錄戰爭罪行、侵犯人權和濫用權力作出傑出努力。[124]
紀念  俄羅斯
公民自由中心  烏克蘭
2023 納爾吉斯·穆罕默迪  伊朗 表彰她為伊朗受壓迫的女性而戰,為促進所有人的人權及自由而戰。[125]
2024 日本原水爆被害者團體協議會  日本 表彰該組織為無核武器世界的實現做出不懈努力,同時以證人證詞表明核武器不能再被使用。[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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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見

說明

A 1912年、1919年、1925年、1929年、1933年、1935年、1944年、1952年、1954年、1960年、1962年、1976年的獲獎者都是在一年後才獲得前一年度的諾貝爾和平獎,因為挪威諾貝爾委員會認為,那一年的被提名人都不符合諾貝爾和平獎的標準,為此委員會根據規則推遲頒獎到一年後,第二年再決定前一年度的獎項。[26][29][34][37][40][43][47][55][57][61][63][74]
B 卡爾·馮·奧西茨基未能出席領獎,因為當時的德國拒絕向他發放護照[127]
C 達格·哈馬舍爾德在頒獎前就去世了,委員會將獎項追授予他。
D 黎德壽拒絕接受獎項。[71]
E 安德烈·德米特里耶維奇·薩哈羅夫未能出席領獎,因為當時的蘇聯政府拒絕向他發放護照。[128]
F 昂山素姬未能出席領獎,因為她遭到緬甸政府軟禁。獲釋並當選議員後,她於2012年6月16日親自領獎。[129]
G 劉曉波未能出席領獎,因為他遭到中國大陸當局囚禁。他於2017年7月13日逝世。[130]

參考資料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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