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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面上用於標明句讀和語氣的符號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標點符號,書面上用於標明句讀和語氣的符號。「標點符號是輔助文字記錄語言的符號,是書面語的組成部分,用來表示停頓、語氣以及詞語的性質和作用。」[1]
標點符號 | |
西方的標點符號,在16世紀主要有朗誦學派和句法學派兩個學派,主要是由古典時期希臘文和拉丁文演變而來,在17世紀後進入穩定階段。俄文的標點是依希臘文而來,到了18世紀採用西歐的標點方法。
中國古籍印刷中自有標點符號。近人管錫華研究,指出古代中文標點符號發達,近代自歐美舶來了數種標點,與固有符號糅合,漸成今式[2]。日本在8世紀時,在閱讀文言文(漢文訓讀)時,會使用訓點(如返點)作為標點。日本在明治維新之後,也將傳統句讀和西式標點相結合,逐漸形成現代日文標點使用方法。
中國從先秦時代就已經有標點符號,可以從20世紀以來的考古文物中見到。[3]只不過這些符號沒有統一標準,沒有流傳到後世。
商周時代,中國就已有標點符號萌芽了。在戰國時代的竹簡中,就可以見到「└」型符號,通常表示一篇文章的結束;又如「▄」作用就融合了現代的逗號與句號,用來表示斷句。[4]漢代許慎把標點符號收入《說文解字》,收了「、」號(丶),解釋:「有所絕止、而識之也。」還收了「𠄌」號(𠄌),解釋:「鈎識也。」清段玉裁註:「鈎識者,用鈎表識其處也。……今人讀書有所鈎勒,即此。」[5]
在古人的記載中,也提到了標點符號,《宋史·何基傳》如:「凡所讀書,無不加標點;義顯自明,有不待論說而自見。」清章學誠《丙辰札記》考證:「點句之法,漢以前已有之。」《增韻》云:「凡句絕則點於字之旁,讀分則微點於字之間。」因此,中國古代只不過沒有用現代白話文的標點符號,而不是沒有標點符號。
中國古代文書(文言文)一般不加或不常使用標點符號,而是通過語感、語氣助詞、語法結構等斷句[註 1];有時會出現歧義、造成對文章字句的誤解。例如清人趙恬養《增訂解人頤新集》中「下雨天留客天留我不留」一句就有7種解釋方法。
又因為古代文書普遍不加標點符號,會給未加訓練者造成閱讀的困難。因此,1919年11月29日,馬裕藻、朱希祖、錢玄同、劉復、周作人、胡適等人聯名提出《請頒行新式標點符號議案》;上海商務印書館1919年2月出版胡適的《中國哲學史大綱》,是用白話和新式標點寫作的第一部「新書」。1920年,在陳獨秀、胡適等人的支持下,在上海經營一家小出版社的汪原標點、分段並出版《水滸傳》,這是中國首次使用標點符號出版古典書籍。標點符號的使用,對漢語白話文的推廣使用起了很大的作用。
1920年2月2日,中華民國教育部以《教育部訓令第五三號》「令京師學務局、各教育廳、各高師校:據國語統一籌備會函送新式標點符號全案請予頒行等因前來查原案內容遠仿古昔之成規近采世界之通則足資文字上辨析義蘊輔助理解之用合亟檢同印刷原案 冊令行該局廳校查照酌量分配轉發所屬學校俾備採用此令。附原案 冊。教育次長代理部務傅嶽棻」[6]。
1951年9月,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出版總署公佈《標點符號用法》,9月26日全文刊登在《人民日報》。
1951年10月5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發佈《關於學習標點符號用法的指示》。
1987年4月,中華民國教育部再頒佈《重訂標點符號手冊》。
1990年3月,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新聞出版署修訂《標點符號用法》。
1995年12月13日,國家技術監督局在1990年版《標點符號用法》的基礎上發佈「GB/T 15834-1995 標點符號用法」。
1996年6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T 15834-1995 標點符號用法」實施。
2008年12月,中華民國教育部發行《重訂標點符號手冊》修訂版。
2011年12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T 15834-2011 標點符號用法」發佈。2012年6月1日,「GB/T 15834-2011 標點符號用法」正式實施。
中文標點符號所佔的空間大小,通常與漢字一樣。由於兩岸分治,標點符號的具體規範分為如下表兩種。其中,香港沒有成文的標點符號規範,但民間使用的基本和台灣標準相同,有時也會使用中國大陸標準,或二者混用。香港商務印書館出版的詞典(橫式)大多句讀點居中,使用和中國大陸相同的引號。
名稱 | 符號 | 位置 |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1] | 中華民國教育部 | 別名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 中華民國教育部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 中華民國教育部 |
句點 | 。 | 。 | 佔一個字的位置,橫式居左下,直式居右偏上。兩個問號或驚歎號疊用時,佔一個字位置;三個問號或驚歎號疊用時,佔兩個字位置;問號和驚歎號連用時,佔一個字位置, | 佔一個字的位置,居中。 | ||
? | ? | |||||
嘆號 | 驚歎號 | ! | ! | |||
逗點 | , | , | ||||
、 | 、 | |||||
; | ; | |||||
: | : | |||||
(正常) | “ ” ﹃﹄ |
「」 ﹁﹂ |
左右符號各佔行中一格 | |||
(內部) | ‘ ’ ﹁﹂ |
『』 ﹃﹄ | ||||
括號 | 夾注號 | 圓括號 | () | 甲式:( )
乙式:—— ——[7] | ||
(非正規符號) | 方括號 | [] | ||||
六角括號 | 〔〕 | |||||
方頭括號 | 【】 | |||||
—— | 佔兩個字的位置,中間不能斷開,上下居中。兩個省略號連用時佔四個字位置並須單獨佔一行 | |||||
省略號 | 刪節號 | …… | ⋯⋯ | |||
連接號 | 一字線 | - | 佔一個字的位置,上下居中 | |||
短橫線 | - | 佔半個字的位置,上下居中 | ||||
浪紋線 | ~ | 佔一個字的位置,上下居中 | ||||
· | .[註 2][8] | 佔半個字的位置,居正中 | 佔一個字的位置,居正中 | |||
雙書名號 | 《》 | 左右符號各佔行中一格 | ||||
單書名號 | 〈〉 | |||||
浪線書名號 | ﹏﹏ | 文字下方(直式時左方)畫浪線 | ||||
__ | 文字下方(直式時左方)畫線 | |||||
着重號 | . | 無 | 文字下方(直式時右方)畫點。 | 無此用法。[註 3] |
日本的標點符號規範並不統一。政府文件中,僅逗號就有「、」「,」兩種形式,日本官方公文以往直式文書用「、」,改用橫式後,文部省規定使用「,」,但自治省頒佈的卻是「、」,而符號「,」則用於數字(全形)千位分隔。現除文化廳及裁判所外,官方乃至一般民間習慣同自治省。日語的讀點橫式時置於方格左下,直式時置於右上。另外還有一些標點的使用沒有規範。
下表列舉常見用法。
中華民國 | 中國大陸 | 香港、 澳門 | 日本 | |
---|---|---|---|---|
逗號 句號 |
,。 置於中間 |
,。
科研文獻可用 ,. |
,。 (無嚴格規範) |
橫:、。或,。 置於左下 直:、。 置於右上 |
驚歎號 | ! 置於中間 |
! 橫:靠左 直:靠右 |
! (無嚴格規範) |
! 置於中間 |
頓號 | 、 置於中間 |
、 橫:置於左下 直:置於右上 |
、 (無嚴格規範) |
・(中黒) 置於中間 |
冒號 | : 置於中間 |
: 橫:靠左 直:靠右 |
: (無嚴格規範) |
: 橫:置於中間 直:旋轉90° |
省略號 | ⋯⋯ 置於行中 直:旋轉90° |
…… 置於底部 |
同左 (無嚴格規範) |
…或…… 置於行中 直:旋轉90° |
引號 | 橫:「『』」 直: ﹁ ﹃ ﹄ ﹂ |
橫:“‘’” 直: ﹃ ﹁ ﹂ ﹄ |
(無嚴格規範) | 橫:「『』」 直: ﹁ (無嚴格規範)
﹃ ﹄ ﹂ |
着重號 | 無此用法 | . 橫:置於字下 直:置於字右 |
. 或、 (無嚴格規範,惟習慣上橫時置於字上,直時置於字右) | |
專名號 下劃線 |
_ 橫:置於字下,直:置於字左 |
_ (無嚴格規範,惟習慣上橫時置於字下,直時置於字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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