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平市,通稱北平郵政式拼音Peiping),簡稱為「」,是中華民國兩岸分治前設置的12個院轄市之一,為今北京市之前身。在民國三年(1914年)至十七年(1928年)為中華民國首都[1],1928年再次失去首都地位後始稱北平市。民國時期的北平市轄區約同於今北京市的城六區範圍。

Quick Facts 北平市, 面積 ...
北平市
 中華民國的市
院轄市(1928-1930,1930-1949)
1928年—194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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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平市

坐標:39°54′18″N 116°23′29″E
面積 
• 
706平方公里(273平方英里)
人口 
• 
1,672,438
歷史
歷史 
• 成立
1928年
• 廢除
1949年
前身
繼承
京兆地方
北京市
今屬於 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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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沿革

明代以前,「北平」一詞從未用於今北京附近地區,而是保定、天津薊州區所擁有的名稱。[2]明初攻佔元大都以後,廢除大都路,改設北平府,而永樂遷都以後北平府即改為京師順天府。至民國初年,「北平」一詞指代北京附近地區共三十四年零五個月。

明清時期,京城內外名義上屬大興、宛平兩縣轄境,但實際上由五城兵馬司巡城御史九門提督等官治理,逐漸形成一個獨立於兩縣的特殊行政區[3]

1900年,八國聯軍攻佔北京,設立安民公所維持治安,次年辛丑條約簽訂後清廷從西安回朝,效仿安民公所設立善後協巡營,後改為巡警總廳,是為中國首個本土誕生的現代市政機構。

民國三年(1914年),順天府改為省級行政區京兆地方,並新設京都市政公所京師警察廳,協同管理京城內外的行政事務。這一時期北京新建了有軌電車系統和一批現代化的公共機構,如北京大學燕京大學清華大學輔仁大學協和醫學院等。

民國十七年(1928年)6月,國民革命軍二次北伐攻佔北京,廢除京兆地方,京都改名北平,並成立北平特別市接管市政。民國十九年(1930年)6月,北平市降為河北省省轄市,12月復為院轄市

民國二十六年(1937年)七七事變後,日軍攻佔北平,次年將北平改設偽「北京」,是為北京首次從俗稱地名變為正式的行政區劃地名[來源請求]

民國三十四年(1945年)8月15日日本宣佈無條件投降,21日北京由國民革命軍孫連仲部光復,並繼續使用北平一名。民國三十八年(1949年)1月,傅作義中國共產黨達成和平協定,率國軍25萬守軍投降,1月31日,中國人民解放軍和平進城,宣告北平淪陷

1949年9月27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通過《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都、紀年、國歌、國旗的決議》:「全體一致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都定於北平。自即日起,改名北平為北京。」同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成立,至此「北平」一稱指代今北京在民國時期末年共使用二十一年有餘,與該名稱在明初的應用已超過五十五年。

中華民國政府退守臺灣後,仍使用包括北平在內的舊地名,直至1990年代[4]

行政區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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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0年代的北京城區

民國初年北京城內劃分為10區。民國十七年(1928年)12月19日北平市政府下令各市轄區推行地方自治,全市分為第一至第十五區。與此同時河北省大興縣宛平縣取消附郭縣建制,臨近北平市中心城區的地區陸續劃入北平近郊各新建市轄區管轄。

民國三十四年(1945年)抗戰勝利,北平光復。國民政府將全市分為第一至第十六區。民國三十六年(1947年)3月,原郊區的第十三區至第十六區調整分界,由原來4個區改為8個區,即第十三區至第二十區。此時的區為警政性質,尚不屬正式行政建制[5]

1948年12月14日,解放軍佔領河北省通縣全境。中共政權以通州城關分設通州市。1949年1月,北平淪陷。2月,通州市劃歸北平市軍事管制委員會領導,改稱為北平市第二十一區。通縣仍屬河北省。8月10日,北平市第二十一區復名通州市,劃歸河北省通縣專區[6]

人口

民國三十六年(1947年)國民政府主計處統計局公佈的統計資料,北平市人口為167萬2,438人[7]

隨中華民國政府來臺人數,據中華民國內政部戶政司於民國七十九年(1990年)普查外省籍人口按本省籍分的資料,原北平市籍在臺人數為1萬3,949人,佔外省籍269萬4,917人口當中的0.52%。

政府體制

市行政機構

從順天府到京兆地方

清朝順天府順天府衙署,其首長稱順天府尹。民國元年(1912年)中華民國建立,順天府仍維持舊制,順天府衙署順天府尹公署,首長為順天府尹。民國三年(1914年)10月4日,中華民國大總統袁世凱頒佈《京兆尹官制》(法律13號)及《京兆地方區域表》(教令第133號),改順天府京兆,順天府尹公署改為京兆尹公署,首長為京兆尹

北京作為新成立的中華民國的首都,市政管理體系仍然承襲清代舊制。民國三年(1914年)4月,內務總長朱啟鈐鑑於京師市政的重要,劃定市區,於順天府下設立京都市政公所,置督辦1人,由內務總長兼任。督辦之下設總務處,綜理全所事務。京都市政公所內部分設文書、登記、捐務等科。民國五年(1916年)9月,京都市政公所改組,裁撤總務處,仍設提調一職。督辦之下分設文書、調查、經理、測繪、工程、交際、出納7科,稍具市政組織規模。民國七年(1918年)1月,根據《京都市政公所暫行編制》,將科擴展為處,將營造局改為第四處。處設處長、副處長各1人。民國十六年(1927年)11月,頒行《修正京都市政公所暫行編制》,仍置督辦、會辦、坐辦,會辦改由京師警察廳總監兼任,以收合作之效;並為聽取市民意見,增設評議會,評議長由督辦兼任。

北平市

民國十七年(1928年)國民革命軍北伐攻克京都後,1928年6月21日國民黨中央政治會議第145次會議決定,「京都」於6月28日更名為「北平」,並設北平特別市,直隸國民政府[8]。此前的26日,任命北平特別市市長[9]。8月21日,北平特別市政府正式成立。依據《特別市組織法》,設市長1人、參事若干人,下置財政、土地等局。民國十七年(1928年)10月起,河北省政府駐此。民國十九年(1930年)6月,根據新頒佈的《市組織法》,省會所在地必須為省轄市。由此,該市降格為河北省省轄市,直隸河北省政府。同年10月,河北省政府遷駐天津市。11月再次復升為院轄市,行政機關為北平市政府,直隸於行政院[10]

民國二十六年(1937年)7月,日軍佔領北平,隨後改稱「北京市」。民國三十四年(1945年)8月日本投降,北平光復,南京國民政府重組北平市政府。9月接管北京市,並宣佈恢復該市原名稱「北平市」,仍為院轄市;10月,北平市政府重新成立,仍直轄於行政院。民國三十六年(1947年)1月13日,行政院公佈《北平市政府組織規程》[11],市政府直隸於行政院,設市長1人、參事2人,下置民政、財政等局。

民國三十八年(1949年)1月31日,傅作義北平淪陷,由華北人民政府中國人民解放軍北平市軍事管制委員會接管。

歷任行政長官

附:順天府尹
附:京兆尹
北平特別市市長
  • 何成濬(1928年6月25日-7月13日,以市公安局長代行市長職務)
  • 何其鞏(1928年6月25日任命,7月13日正式就職)
  • 張蔭梧(1929年6月12日-1931年2月27日,期間曾由沈家彝代理)
  • 王 韜(1930年10月-1931年3月,暫行護理市長職務)
  • 周大文(1931年2月27日-1933年4月,北平特別市改為北平市)
北平市市長

參考文獻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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