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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基媒體列表條目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本頁以列表形式介紹由香港維權人士郭卓堅提呈的司法覆核案件。
司法覆核是指就政府行政機關或公營機構的政策或決定提呈訴訟和進行審核。在香港,根據《基本法》第三十五條,香港居民有權對行政部門和行政人員的行為向法院提起訴訟[1][2]。自香港回歸及人大第一次釋法後,司法覆核許可申請的數字以倍數急升,由1980年代末每年大約三十宗,於2001年已增加至超過三千宗[3]。
郭卓堅是一位香港永久性居民,早年畢業於國立臺灣大學法律系,於1980年代在律政司署任職法律文員。他於2006年就運輸署批准新渡輪的加價申請一事首次提呈司法覆核,此後他開始以公眾利益為由就社會事件和重大爭議提呈了超過三十宗司法覆核案,甚至因此獲得「長洲覆核王」的綽號[4][5]。郭提呈的司法覆核僅有兩次勝訴,分別為2014年的《郭卓堅訴食物環境衞生署署長》案和2022年的《郭卓堅訴醫務衞生局局長》案,其餘悉數被各級法院或法律援助署駁回。2022年,在《郭卓堅訴醫務衞生局局長》案勝訴後,郭因認為社會形勢已經改變而宣佈不再就民生議題提呈司法覆核[6]。截至2023年12月,郭累計提呈過52次司法覆核,最新一次提呈的覆核案為2023年的《郭卓堅訴行政長官》案。
以下列表僅列出由郭卓堅所提呈的司法覆核案件,不包括民事案件和私人檢控:
申請年份 | 案件名稱 | 案件編號 | 答辯人 | 法官 | 案件描述 | 結果 | 結案日期 | 判詞 | 參考 |
---|---|---|---|---|---|---|---|---|---|
2006年 | 郭卓堅訴運輸署署長 KWOK CHEUK KIN v. COMMISSIONER FOR TRANSPORT |
HCAL51/2006 | 運輸署署長 | 不適用 | 就運輸署於2006年批准新渡輪的加價申請提呈司法覆核。 | 申請駁回 | 不適用 | 不適用 | [7][8]:136 |
2011年 | 郭卓堅訴運輸署署長 KWOK CHEUK KIN v. COMMISSIONER FOR TRANSPORT |
HCAL41/2011 | 運輸署署長 | 林文瀚 | 就運輸署於2011年批准新渡輪的加價申請時,沒有依照承諾收窄平日與假日的票價差距而提呈司法覆核。法官林文瀚認為郭所提出的收窄幅度不合理,故駁回覆核。 | 駁回 | 2011年10月7日 | [J 1] | [9][10] |
郭卓堅訴民政事務總署署長 KWOK CHEUK KIN v. DIRECTOR OF HOME AFFAIRS |
HCAL48/2011 | 民政事務總署署長 | 林文瀚 | 就香港政府委任長洲鄉事委員會主席翁志明為離島區議會當然區議員,而非經由合法選舉產生的決定提呈司法覆核。法官林文瀚認為此選舉不受《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規管,而且選舉結果並沒有受到挑戰,故駁回覆核。 | 駁回 | 2012年2月22日 | [J 2] | [11] | |
2012年 | 不適用 | HCAL28/2012 | 環境保護署署長 城市規劃委員會 |
不適用 | 就城市規劃委員會通過更改石鼓洲的土地用途以興建垃圾焚化爐一事,以及環境保護署於即日接納環評報告的決定而提呈司法覆核。但因當時有另外三宗就同一事件提呈的覆核申請,法庭只受理其中之一,並將之與HCAL49/2012合併。HCAL49/2012最終被駁回。 | 案件合併 | 不適用 | 不適用 | [8]:136[12][13] |
郭卓堅訴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 KWOK CHEUK KIN v. SECRETARY FOR CONSTITUTIONAL AND MAINLAND AFFAIRS |
HCAL72/2012 CACV57/2014 FACV12-13/2016 |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 | 區慶祥(初審) 張舉能、林文瀚、潘兆初(二審) 馬道立、鄧楨、霍兆剛、范禮全、李義(終審) |
五區總辭後,香港政府通過立法會修訂條例草案,新設替補制度,即有民選議員出缺時以最高票數的落選名單替補。郭認為替補制違反《基本法》第二十六條和《人權法》第二十一條,限制了巿民參選和投票的權利,並就此提呈司法覆核。法官區慶祥認為設立替補制的原因合理,故駁回覆核,上訴庭亦維持原判,但因涉及憲法爭議而批准上訴至終審法院。終審庭則認為替補制的設立已經過公眾諮詢,設立的目標明確,而且法庭應為立法會保留處理政治糾紛的空間,故維持原判。 | 駁回 | 2017年7月11日 | [J 3] [J 4] [J 5] |
[14][15] [16]:42[17] [18][19] | |
2013年 | 郭卓堅訴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 KWOK CHEUK KIN v. CHIEF EXECUTIVE IN COUNCIL |
HCAL169/2013 |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 | 區慶祥 | 就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拒絕發出免費電視牌照給香港電視網絡的決定提呈司法覆核。行政會議雖質疑郭卓堅沒有足夠利害關係而不符合司法覆核申請資格,惟法官區慶祥認為拒絕發牌的決定可能干預了郭的表達及接收資訊自由而批出覆核許可。郭最終因見香港電視網絡主席王維基並不打算追究此事而撤銷訴訟。 | 撤銷訴訟 | 2014年6月19日 | [J 6] | [20][21] |
2014年 | 郭卓堅訴食物環境衞生署署長 KWOK CHEUK KIN v. DIRECTOR OF FOOD AND ENVIRONMENTAL HYGIENE |
HCAL27/2014 CACV71/2015 |
食物環境衞生署署長 長洲鄉事委員會(利害關係方) 成益殯儀(利害關係方) 孫森記(利害關係方) |
區慶祥(初審) 張舉能、關淑馨、潘兆初(二審) |
就長洲唯一舉行喪事的場所「海濱亭」無牌經營殯儀館且對附近居民造成極大滋擾,但食物環境衞生署一直未有執法而提呈司法覆核。法官區慶祥認為任何接收及存放遺體的地方都應視作《殯儀館規例》所指的殯儀館,並受此條例規管,因此裁定郭勝訴,食環署應重新審視「海濱亭」的性質及考慮是否對長洲鄉事委員會執法。食環署隨後上訴,但上訴庭維持原判,裁定郭勝訴。 | 勝訴 | 2015年2月27日 | [J 7] [J 8] |
[22] |
不適用 | HCAL74/2014 | 警務處處長 | 不適用 | 就警務處處長禁止公眾在2014年7月1日晚上至7月2日早上舉行集會一事提呈司法覆核。 | 申請駁回 | 不適用 | 不適用 | [23][24] | |
郭卓堅訴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及另一人 KWOK CHEUK KIN v. THE CHIEF EXECUTIVE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AND ANOTHER |
HCAL103/2014 |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 香港政府 |
區慶祥 | 就2012年香港政治制度改革中的「政改五部曲」第一部的諮詢報告資料有誤,未能作出公平公正的公開諮詢而提呈司法覆核。法官區慶祥認為此案僅為學術層面的探討,故駁回覆核。 | 駁回 | 2015年6月25日 | [J 9] | [16]:40[25] | |
2015年 | 郭卓堅訴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及其他人 KWOK CHEUK KIN v. SECRETARY FOR TRANSPORT AND HOUSING AND OTHERS |
HCAL136/2015 |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水務署署長 香港房屋委員會 |
薛偉成 | 就啟晴邨鉛水事件中房屋委員會及水務署對水喉安裝工程監管不力而提呈司法覆核。法官薛偉成認為郭沒有足夠利害關係興訟而駁回覆核,但考慮到鉛水事件確實涉及重大公眾利益而酌情減免郭的訟費。 | 駁回 | 2016年1月4日 | [J 10] | [26][27] |
不適用 | HCAL156/2015 | 通訊事務管理局 | 不適用 | 就通訊事務管理局未經公開競投便將原屬亞洲電視的廣播頻譜指配予電訊盈科旗下的香港電視娛樂,違反了普通法及競爭條例而提呈司法覆核。 | 申請駁回 | 不適用 | 不適用 | [28] | |
不適用 | HCAL176/2015 | 康樂及文化事務署 | 不適用 | 就康樂及文化事務署計劃與新世界發展有限公司合作發展和管理尖沙咀海濱花園一事提呈司法覆核。 | 申請駁回 | 不適用 | 不適用 | [8]:137 | |
郭卓堅及另一人訴地政總署長及其他人 KWOK CHEUK KIN AND ANOTHER v. DIRECTOR OF LANDS AND OTHERS 郭卓堅訴地政總署署長、律政司司長及鄉議局(有利害關係的一方) KWOK CHEUK KIN v. DIRECTOR OF LANDS AND OTHERS v. HEUNG YEE KUK (Interested Party) |
HCAL260/2015 CACV234, 317, 319/2019 FAMV204-206/2021 FACV2-4/2021 |
地政總署署長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 律政司司長 鄉議局(利害關係方) |
周家明(初審) 潘兆初、林文瀚、區慶祥(二審) 張舉能、李義、霍兆剛、陳兆愷、岑耀信(終審) |
新界小型屋宇政策容許新界原居民的男性後人在私人土地興建房屋(通稱丁屋),但此政策沒有被指明是屬於《基本法》第四十條所保障的「傳統權益」以及沒有保障女性原居民的權益。郭就此政策涉嫌違憲而提出司法覆核。法官周家明認為丁屋政策確實受到《基本法》保障,但以私人協約方式或換地批出的丁權應屬違憲,因此裁定郭部份勝訴。上訴庭則認為郭不受丁屋政策影響,未有足夠的利害關係興訟,故駁回覆核。然而終審庭駁回判決,指郭雖無直接利害關係,但丁權問題涉及公眾利益和具爭議性的議題,而且丁屋政策的受惠者顯然不會提出挑戰,故裁定郭符合提呈資格;最終裁定丁屋政策是通過行政酌情權加以落實,此政策是建基於公法,《基本法》第四十條中所提及的權益亦應包括此權利,而反歧視的相關條文在此談及特定群體權益的特殊議題上並不適用,故駁回覆核。 | 部份勝訴(初審) | 2021年11月5日 | [J 11] [J 12] [J 13] [J 14] |
[29][30] [31][32] [33][34] [35][36] | |
駁回(二審、終審) | |||||||||
2016年 | 不適用 | HCAL88/2016 | 立法會主席 | 不適用 | 就立法會主席未有確保立法會在有足夠法定人數下繼續會議或通過決議而提呈司法覆核申請。 | 申請駁回 | 不適用 | 不適用 | [24] |
不適用 | HCAL144/2016 | 選舉事務處 | 不適用 | 就香港民族黨召集人陳浩天被取消2016年香港立法會選舉參選資格一事提呈司法覆核。 | 申請駁回 | 不適用 | 不適用 | [23][37]:45 | |
不適用 | HCAL173/2016 | 立法會主席梁君彥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譚志源 立法會秘書長陳維安 |
不適用 | 時任立法會議員梁君彥競逐立法會主席時主動提呈為此放棄英國護照,然而梁在前屆立法會任期擔任代主席期間並沒有申報擁有外國居留權,違反《基本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因此就梁出任立法會代主席的合法性提呈司法覆核。 | 申請駁回 | 不適用 | 不適用 | [38][39] | |
不適用 | HCAL190/2016 | 立法會主席 | 不適用 | 就立法會主席裁定當時的候任立法會議員梁頌恆和游蕙禎的宣誓無效並褫奪議員資格一事所作的決定提呈司法覆核。 | 撤銷訴訟 | 2016年11月10日 | 不適用 | [8]:138[23] | |
郭卓堅訴梁振英 KWOK CHEUK KIN v. LEUNG CHUN YING |
HCAL201/2016 CACV110, 162/2017 |
梁振英 黃定光 石禮謙 蔣麗芸 |
區慶祥(初審) 張舉能、林文瀚、關淑馨(終審) |
就時任行政長官梁振英於2012年宣誓就任時漏讀「香港」二字,應被視為宣誓無效而提呈司法覆核。法官區慶祥認為梁宣誓出錯僅為無心之失,故駁回覆核。上訴庭則質疑郭在梁即將完成任期才提呈司法覆核的舉動,認為此案沒有任何迫切性以及對公眾利益有任何重要性,故維持原判。 | 駁回 | 2017年5月10日 | [J 15] [J 16] |
[40][41] | |
不適用 | HCAL212/2016 | 立法會主席 | 不適用 | 立法會主席梁君彥於2016年9月26日放棄了英國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不承認雙重國籍,即梁在恢復中國籍的申請獲批前為無國籍公民。因此就梁出任立法會主席的合法性提呈司法覆核。 | 撤銷訴訟 | 2016年12月29日 | 不適用 | [42][43] | |
不適用 | HCAL211/2016 | 立法會議員葉劉淑儀 立法會議員盧偉國 |
不適用 | 根據早前法庭批准司法覆核時任立法會議員劉小麗就職宣誓的合法性一事,證明宣誓有追溯權。而在第五次人大釋法中,全國人大常委會指公職人員必須依法真誠地作出和謹守「擁護基本法」和「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宣誓。因此就持有英國籍的時任議員盧偉國和曾在英殖時期任職入境處處長、曾宣誓效忠英女王和擁護英皇制誥的時任議員葉劉淑儀於立法會宣誓的合法性提呈司法覆核。 | 撤銷訴訟 | 不適用 | [42][44] | ||
不適用 | HCAL233/2016 | 立法會主席 立法會秘書長 |
不適用 | 就立法會主席梁君彥和立法會秘書長陳維安未有妥善執行監誓人的職責、沒有清楚解釋宣誓人的應有態度和即場糾正立法會議員在宣誓時出現的錯誤而提呈司法覆核。 | 撤銷訴訟 | 不適用 | [45][46] | ||
2017年 | 不適用 | HCAL12/2017 | 立法會主席 | 不適用 | 就立法會主席梁君彥沒有運用公帑聘請大律師在涉及四名立法會議員的司法覆核案件中作出辯護一事提呈司法覆核。 | 申請駁回 | 不適用 | 不適用 | [47][48] |
不適用 | HCAL49/2017 | 律政司 廉政公署 |
不適用 | 就曾蔭權涉貪案中律政司和廉政公署沒有對兩位涉案人李國寶和黃楚標作檢控,有選擇性執法之嫌而提呈司法覆核。 | 申請駁回 | 不適用 | 不適用 | [49][50] | |
郭卓堅訴警務處處長及另一人 KWOK CHEUK KIN v. COMMISSIONER OF POLICE AND ANOTHER |
HCAL55/2017 | 警務處處長 保安局局長 |
周家明 | 就警察員佐級協會和警務督察協會於2017年2月舉行「特別會員大會」支持七警案的涉案警員但未有申請不反對通知書,而時任警務處處長盧偉聰指此集會不受《公安條例》規管的決定提呈司法覆核。法官周家明認為郭沒有足夠的利害關係興訟,故駁回覆核,並斥他為「好事之徒」,要求他賠償訟費予兩名答辯人。 | 駁回 | 2017年10月19日 | [J 17] | [51][52] | |
不適用 | HCAL77/2017 | 梁振英 | 不適用 | 就前行政長官梁振英在任期完結前且未獲公務員事務局批准便受薪出任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副主席,涉嫌非法賺外快及受公務員事務局包庇一事提呈司法覆核。 | 申請駁回 | 不適用 | 不適用 | [53][54] | |
不適用 | HCAL157/2017 | 行政長官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
不適用 | 就行政長官和運輸及房屋局局長未有多建公共房屋,有違《基本法》和《人權法》保障的基本住屋權利,因而提呈司法覆核。 | 申請駁回 | 不適用 | 不適用 | [55][56] | |
不適用 | HCAL429/2017 | 立法會議員葛珮帆 立法會議員柯創盛 |
不適用 | 就時任立法會議員葛珮帆和柯創盛涉嫌虛報學歷、欺騙選民而提呈司法覆核。 | 申請駁回 | 不適用 | 不適用 | [57][58] | |
郭卓堅訴法援署署長鄺寶昌及另一人 KWOK CHEUK KIN v. DIRECTOR OF LEGAL AID AND ANOTHER |
HCAL644/2017 | 法援署署長鄺寶昌 法援署高級律師劉嘉駿 |
周家明 | 就法律援助署指有多宗與「一地兩檢」相關的司法覆核案而只受理其中之一的決定提呈司法覆核。法官周家明認為此案無合理爭辯之處,故駁回覆核。 | 駁回 | 2018年1月24日 | [J 18] | [59][60] | |
郭卓堅訴法援署副署長莊因東及另一人 KWOK CHEUK KIN v. DEPUTY DIRECTOR OF LEGAL AID AND ANOTHER |
HCAL741/2017 CACV295/2017 |
法援署副署長莊因東 法援署高級律師劉嘉駿 |
區慶祥(初審) 林文瀚、關淑馨、潘兆初(次審) |
就法援署於2017年以濫用法援為由而引用《法律援助規例》發出命令,拒絕郭卓堅往後三年內就司法覆核案件提出的法援申請一事提呈司法覆核。法官區慶祥認為郭未能證明他能提呈可引起爭辯或關乎公眾利益的司法覆核申請,故駁回覆核。上訴庭亦維持原判。 | 駁回 | 2018年8月20日 | [J 19] | [61] [62][63] | |
不適用 | HCAL1037/2017 | 立法會主席梁君彥 | 不適用 | 就立法會的與會人數經常少於全體議員的二分之一,有違《基本法》第七十五條的規定而提呈司法覆核。 | 申請駁回 | 不適用 | 不適用 | [64][65] | |
2018年 | 郭卓堅訴香港島地方選區選舉主任鄧如欣 KWOK CHEUK KIN v. TENG YU-YAN |
HCAL130/2018 | 香港島地方選區選舉主任鄧如欣 | 周家明 | 就香港眾志常委周庭被選舉主任鄧如欣裁定不符合資格參選2018年3月香港立法會補選的決定提呈司法覆核。法官周家明認為此問題應以選舉呈請方式解決,故駁回覆核。 | 駁回 | 2018年2月28日 | [J 20] | [66][67] |
郭卓堅訴鄭泳舜 KWOK CHEUK KIN v. CHENG WING-SHUN |
HCAL415/2018 | 鄭泳舜 | 周家明 | 就立法會補選九龍西當選人鄭泳舜所屬的政黨民主建港協進聯盟所主張的「香港民主建港」為提倡港獨和分裂國家,違反選舉確認書的承諾而提呈司法覆核。法官周家明認為郭未能提供任何民建聯有分裂國家意圖的合理證明,故駁回覆核。 | 駁回 | 2018年3月19日 | [J 21] | [68][69] | |
郭卓堅訴立法會主席梁君彥及另一人 KWOK CHEUK KIN v. PRESIDENT OF LEGISLATIVE COUNCIL AND ANOTHER |
HCAL751/2018 | 立法會主席梁君彥 保安局禁毒專員余呂杏茜 |
周家明 | 就時任立法會議員許智峯於立法會內搶去保安局女行政主任手機一事,因《基本法》第六十二條僅准許政府官員列席在立法會和發言,不代表政府官員在立法會內有活動自由而就此提呈司法覆核。法官周家明認為郭沒有足夠的利害關係興訟,故駁回覆核。 | 駁回 | 2019年5月8日 | [J 22] | [70][71] | |
郭卓堅訴香港特首林鄭月娥 KWOK CHEUK KIN v. CHIEF EXECUTIVE OF HKSAR 郭卓堅訴律政司司長 KWOK CHEUK KIN v. SECRETARY FOR JUSTICE |
HCAL1165/2018 CACV8/2019 |
香港特首林鄭月娥 律政司司長 |
周家明(初審) 潘兆初、林文瀚、鮑晏明(二審) |
就廣深港高鐵西九龍站口岸使用一地兩檢的執法模式牴觸了全國人大常委會就劃定香港邊界的決定,有違《基本法》中香港不施行內地法律的規定而提呈司法覆核。法官周家明認為一地兩檢並沒有違反《基本法》中的一國兩制原則,故駁回覆核,上訴庭亦維持原判。 | 駁回 | 2021年6月11日 | [J 23] [J 24] |
[72] [73][74] | |
郭卓堅訴民政局長劉江華 KWOK CHEUK KIN v. SECRETARY FOR HOME AFFAIRS |
HCAL 1532/2018 | 民政事務局局長劉江華 | 周家明 | 就政府未有在中環興建天幕供外傭和街頭表演者使用而提呈司法覆核。法官周家明認為此申請涉及社會政策,超出司法監督權的範圍,故駁回覆核。 | 駁回 | 2018年8月7日 | [J 25] | [75][76] | |
郭卓堅訴律政司刑事檢控專員梁卓然 KWOK CHEUK KIN v. DIRECTOR OF PUBLIC PROSECUTIONS |
HCAL2882/2018 | 律政司刑事檢控專員梁卓然 律政司司長(利害關係方) |
周家明 | 就律政司刑事檢控專員梁卓然不對前行政長官梁振英涉嫌收取澳洲企業UGL款項作出檢控而提呈司法覆核。法官周家明認為此案牽涉受賄和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等指控,違反程序公義以及超出司法覆核的審理範圍,故駁回覆核。 | 駁回 | 2019年9月6日 | [J 26] | [77][78] | |
2019年 | 郭卓堅訴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蔡立耀先生 KWOK CHEUK KIN v. COMMISSIONER OF RATING AND VALUATION DEPARTMENT |
HCAL1068/2019 | 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蔡立耀 | 周家明 | 就新界原居民可免付差餉和地租一事提呈司法覆核。法官周家明認為此政策符合《基本法》第一百一十二條,且已沿用多年,並無不合理之處,故駁回覆核。 | 駁回 | 2019年6月29日 | [J 27] | [79][80] |
郭卓堅訴立法會主席(作為立法會代表) KWOK CHEUK KIN v. PRESIDENT OF LEGISLATIVE COUNCIL FOR AND ON BEHALF OF THE LEGISLATIVE COUNCIL |
HCAL1094/2017 CACV320/2019 |
立法會主席 | 周家明(初審) 潘兆初、林文瀚、區慶祥(二審) |
就立法會於2017年修改議事規則,把全體委員會的最低法定開會人數降至二十人,違反《基本法》第七十五條的規定而提呈司法覆核。法官周家明認為《基本法》第七十五條只適用於立法會大會,而非全體委員會,上訴庭亦維持原判。 | 駁回 | 2021年3月5日 | [J 28] | [81][82] | |
郭卓堅及梁頌恆訴保安局局長及警務處處長 KWOK CHEUK KIN AND LEUNG CHUNG HANG SIXTUS v. SECRETARY FOR SECURITY AND CP. |
HCAL1753/2019 | 保安局局長 警務處處長 |
周家明 | 就2019年6月12日的反修例示威中有部份特別戰術小隊的警員沒有在制服上展示警員編號一事而提呈司法覆核。法官周家明裁定警員在執勤時未展示編號是違反《人權法》,並批准部份就此問題一併審理的司法覆核申請,惟郭沒有因警員未展示編號而受到不當對待,沒有資格興訟,故駁回覆核。 | 駁回 | 2020年11月19日 | [J 29] | [83][84][85] | |
郭卓堅訴食物衞生局長陳肇始小姐 KWOK CHEUK KIN v. SECRETARY FOR FOOD AND HEALTH |
HCAL1985/2019 | 食物及衞生局長陳肇始 | 周家明 | 就食物及衞生局在非洲豬瘟爆發期間實施現行豬隻即到即殺的安排而提呈司法覆核。法官周家明認為此案無合理爭辯之處,故駁回覆核。 | 駁回 | 2019年9月17日 | [J 30] | [86][87] | |
郭卓堅訴港鐵非執行主席歐陽佰權先生及另一人 KWOK CHEUK KIN v. NON-EXECUTIVE CHAIRMAN AT MTR AND ANOTHER |
HCAL2488/2019 | 港鐵非執行主席歐陽佰權 港鐵行政總裁梁國權 |
周家明 | 就港鐵於「燃點香港·全民覺醒」觀塘遊行期間暫停觀塘綫多個車站的服務一事提呈司法覆核。法官周家明認為法庭無權監督公營或私營機構的行為表現,故駁回覆核。 | 駁回 | 2019年9月5日 | [J 31] | [88][89] | |
郭卓堅訴鄧如欣(前港島選舉主任)現任公務員事務局首席助理,政府總部及另一人 KWOK CHEUK KIN v. TENG YU-YAN AND ANOTHER |
HCAL 3814/2019 | 現任公務員事務局首席助理鄧如欣 新界東地方選區選舉主任陳婉雯 |
周家明 | 就時任選舉主任鄧如欣和陳婉雯在2018年立法會補選中取消候選人周庭和劉頴匡的參選資格,涉嫌行為失當而提呈司法覆核。法官周家明認為司法覆核只能判斷行政決定是否妥當,而非就公職人員自身的行為作出裁決,故駁回覆核。 | 駁回 | 2020年1月24日 | [J 32] | [90][91] | |
2020年 | 郭卓堅訴中聯辦,中央人民政府駐港部門駱惠寧主任 KWOK CHEUK KIN v. DIRECTOR OF THE HONG KONG LIAISON OFFICE |
HCAL795/2020 | 中聯辦主任駱惠寧 | 周家明 | 就中聯辦發表聲明公開譴責時任立法會議員郭榮鏗故意拖延立法會內部事務委員會主席選舉進程的言論為違反《基本法》第廿二條而提呈司法覆核。法官周家明認為此案無合理爭辯之處,故駁回覆核。 | 駁回 | 2019年9月5日 | [J 33] | [92][93] |
郭卓堅及訴特首林鄭月娥女士及另一人 KWOK CHEUK KIN v. CHIEF EXECUTIVE OF HKSAR AND ANOTHER |
HCAL899/2020 | 香港特首林鄭月娥 律政司鄭若驊女士 |
周家明 | 郭卓堅因在多宗司法覆核申請被駁回而需支付約156萬元的訟費,遭律政司勒令申請破產。而行政長官林鄭月娥曾在立法會稱不會向貧困人士追討他們虧欠政府的費用,因此郭就香港政府應履行承諾、免除其欠付的訟費而提呈司法覆核。法官周家明認為沒有證據顯示林鄭曾作出承諾不向郭追討訟費,故駁回覆核。 | 駁回 | 2020年5月27日 | [J 34] | [94][95] | |
郭卓堅訴立法會主席梁君彥及另一人 KWOK CHEUK KIN v. PRESIDENT OF LEGISLATIVE COUNCIL |
HCAL918/2020 | 立法會主席梁君彥 立法會議員陳健波 |
周家明 | 就時任立法會主席梁君彥錯誤引用《議事規則》第九十二條指定時任財務委員會主席陳健波主持內務委員會主席選舉的決定提呈司法覆核。法官周家明認為郭卓堅與此案沒有足夠利害關係,故駁回覆核。 | 駁回 | 2020年5月27日 | [J 35] | [95][96] | |
郭卓堅訴香港特別行政區首長林鄭月娥女士 KWOK CHEUK KIN v. CHIEF EXECUTIVE OF HKSAR |
HCAL1405/2020 | 香港特別行政區首長林鄭月娥 | 周家明 | 行政長官林鄭月娥遲遲未有就《基本法》廿三條立法,導致全國人大常委要為香港訂立《港區國安法》,而且國安法的部分內容有違《基本法》的條文,因此就林鄭違反「擁護《基本法》」的就職誓言而提呈司法覆核。法官周家明認為此案是建基於假設而非合理爭辯,故駁回覆核。 | 駁回 | 2020年7月13日 | [J 36] | [97][98] | |
2021年 | 郭卓堅訴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 KWOK CHEUK KIN v. THE CHIEF EXECUTIVE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
HCAL1058/2021 |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 | 高浩文 | 就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向立法會申請追加明日大嶼願景發展計劃撥款有違《基本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特區政府的財政預算以量入為出為原則」而提呈司法覆核。法官高浩文認為此條文與基建發展計劃的預算無關,而政府向立法會申請追加撥款一事無任何違法或需要覆核之處,加上法庭不應處理政治經濟議題,故駁回覆核。 | 駁回 | 2021年8月12日 | [J 37] | [99][100] |
郭卓堅訴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曾國衞及另一人 KWOK CHEUK KIN v. ERICK TSANG KWOK-WAI, SECRETARY FOR CONSTITUTIONAL AND MAINLAND AFFAIRS AND ANOTHER |
HCAL1635/2021 |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曾國衞 選舉管理委員會主席馮驊 |
高浩文 | 就2021年香港立法會選舉中設於蓮塘、羅湖和福田口岸的票站不容許傳媒監察的決定提呈司法覆核。法官高浩文認為傳媒監察點票過程一向視乎選舉主任是否行使有關酌情權,故駁回覆核。 | 駁回 | 2021年12月13日 | [J 38] | [101][102] | |
2022年 | 郭卓堅訴醫務衞生局局長 KWOK CHEUK KIN v. SECRETARY FOR HEALTH |
HCAL1054/2022 | 醫務衞生局局長 | 高浩文 | 香港政府以涉嫌濫發新冠疫苗接種醫學豁免證明書(下稱免針紙)拘捕七名私家醫生,並宣佈由他們簽發的免針紙悉數失效。郭遂就醫衞局局長沒有權力廢除免針紙而提呈司法覆核。法官高浩文認為政府的新聞公告只是客觀陳述廢除免針紙的決定,非由法律授權的行政決定,因此裁定郭卓堅勝訴,並宣佈政府廢除免針紙的決定無效。 | 勝訴 | 2022年10月25日 | [J 39] | [103][104] |
郭卓堅訴行政會議召集人葉劉淑儀連同行政會議各成員 KWOK CHEUK KIN v. MS IP LAU SUK YEE, EXCO CONVENOR AND EXCO MEMBERS |
HCAL1155/2022 | 行政會議召集人葉劉淑儀連同行政會議各成員 醫衞局局長盧寵茂 |
高浩文 | 在高等法院裁定《郭卓堅訴醫務衞生局局長》案勝訴、政府廢除免針紙的決定屬越權後,行政會議隨即修例賦予醫務衞生局局長廢除免針紙的權力。郭就修例後不設上訴機制,被廢除免針紙的人士無申訴途徑而提呈司法覆核。法官高浩文認為《預防及控制疾病規例》有讓相關人士作出書面申訴的途徑,亦有條文讓局長發出過渡證明書,故駁回覆核。 | 駁回 | 2022年11月3日 | [J 40] | [105][106] | |
2023年 | 郭卓堅訴招商永隆銀行分行經理翁俊釗 KWOK CHEUK-KIN v. MR. YUNG CHUN CHIU, PETER BRANCH MANAGER OF CMB WING LUNG BANK |
HCAL147/2023 | 招商永隆銀行分行經理翁俊釗 | 高浩文 | 就招商永隆銀行分行經理於2023年1月疑因不認同郭的政治主張而終止其銀行帳戶一事提呈司法覆核。法官高浩文認為事件只屬私人商業性質,故駁回覆核。 | 駁回 | 2023年3月6日 | [J 41] | [107][108] |
郭卓堅訴行政長官 KWOK CHEUK KIN v. CHIEF EXECUTIVE IN COUNCIL |
HCAL1978/2023 | 行政長官李家超 | 高浩文 | 就2023年香港區議會選舉選舉改革制度中候選人須取得三會成員提名的規定為違反《基本法》第二十六條所保障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不合理的限制提呈司法覆核。法官高浩文接納政府改革區選制度的原意為確保當選人為愛國者和更貼近地區事務,因此三會成員適合處理區選候選人的提名,而且不認為三會成員會任意作出提名,因此相關限制並非過高或不合理,故駁回覆核。 | 駁回 | 2023年12月1日 | [J 42] | [109][110] |
郭卓堅指他因對法治抱有執著,在面對社會不公時會堅持與政府對簿公堂,希望在民生議題上維權和尋求公義[5][111]。雖然大部份覆核案均被駁回,但郭所提呈的司法覆核案對法律業界、學術界和社會有著重大影響,亦在實施判例法的香港被視為標誌性案例,當中包括但不限於挑戰委任行政長官合法性的《郭卓堅訴梁振英》案[112]:45-46[113]:26、涉及政治和選舉制度爭議的《郭卓堅訴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案[114]:115[16]:42、重新審視新界小型屋宇政策及丁權問題的《郭卓堅訴地政總署署長、律政司司長及鄉議局》案[115]:136[116][117],以及成功推翻政府頒佈行政決定的《郭卓堅訴醫務衞生局局長》案[118][119]。
社會各界亦對郭卓堅經常提呈司法覆核的舉動意見兩極,有認為郭的行為是在指出社會不公和為大眾發聲,而且是合法行使訴訟權,因此獲得不少市民支持[6]。法律學者、名譽資深大律師陳文敏認為郭卓堅所提呈的司法覆核能挽回市民對司法獨立的信心[120];資深大律師戴啟思認為郭卓堅提呈的司法覆核能有效審視行政和立法機構的政策和決定,即使被駁回也能讓公眾更了解相關法例,對社會有益[121]。法律學者張達明則認為郭是在運用《基本法》賦予的公民權力,而且有勝訴案例,可見郭的覆核申請並非無理[122];時事評論人利世民亦認為郭申請司法覆核是善用法律制度中的上訴機制,體現了法治精神[123]。但社會上亦有相反意見,認為郭是在濫用司法覆核制度[124]:129。前終審法院法官烈顯倫曾點名批評郭,認為其覆核申請沒有可爭辯之處,純粹是濫用程序、挑戰政府,並以「荒謬」來形容其提呈司法覆核控告政府官員的行為[125][126]:108;擁有事務律師執業資格的時任立法會議員張國鈞認為郭提出的覆核申請頻繁,質疑他在興訟前沒有深思熟慮[127];而文化研究學者廖書蘭和時事評論人屈穎妍亦批評郭申請法律援助來控告政府,是在浪費公帑和擾亂政府運作[128][129]。郭卓堅於2024年6月6日因被指涉嫌於2013年至2022年間隱瞞個人入息及資產,騙取公共房屋、長者生活津貼、綜合社會保障援助、法律援助等福利而在長洲被警務處拘捕,其中牽涉到郭卓堅在2015年就新界原居民丁權提起的司法覆核[130][131]。
此外,郭卓堅於2019年指他將會以「全世界司法覆核次數最多」申請健力士世界紀錄,並會將獎金捐助予尋求公義的年輕人[11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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