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性別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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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各地對於跨性別者的法律地位差異甚大。有些國家已立法保護跨性別者的權利,但另一些國家則將其性別認同或性別表現定為違法。在許多情況下,跨性別者在就業、住房、醫療保健及其他生活領域中面臨歧視。
跨性別者指的是其性別認同與出生時被指定的性別不一致,或與該性別相關的性別角色不符的人。他們可能已經建立,或計劃建立,與自身性別認同一致的新性別身份。「變性人」通常被視為涵蓋「跨性別者」的一個廣義概念,[1][2][3]但有些變性者拒絕被歸類為「跨性別」。[4][5][6][7]
在全球範圍內,多數法律體系承認傳統的二元性別身份及社會角色,即男性與女性,但往往排除其他性別認同與性別表現。在法律上,通常出生時被指派為男性者會被認定為男性,出生時被指派為女性者會被認定為女性。然而,一些國家法律上承認第三性,該身份通常與非二元性別相關。如今,對於「男性」與「女性」這兩種典型分類之外的多元性別認同有了更深入的理解,許多新的自我描述開始進入學術與社會討論,例如泛性別,X性別,性別酷兒和無性別。在醫學與社會領域,「變性慾症」(易性症)的術語逐漸被「性別不一致」[8]或「性別不安」[9]所取代,而「跨性別者」、「跨男」、「跨女」及「非二元性別者」等用語則逐漸取代了「變性人」的分類。
許多與跨性別權利相關的議題通常被視為家庭法(民法)的一部分,特別是婚姻問題,以及跨性別者是否能夠享有伴侶的保險受益或社會福利等權利。
全球各國對於跨性別者的法律承認程度差異甚大。許多國家已允許個人透過修改出生證明的法律性別來合法承認性別重新決定。[10]許多跨性別者選擇透過性別肯定手術來永久改變身體,或透過性別肯定激素治療來半永久性地改變身體狀態。對於這類醫療照護的法律規範因國家而異。在某些國家,這些醫療程序是獲得法律承認的前提條件;在少數國家,法律層面與醫療程序緊密相連,即相同的醫療機構或醫師同時負責決定個人是否能接受治療及進行相關法律變更。而在另一些國家,這些醫療程序則被視為違法。
在某些司法管轄區,即使是未進行性別肯定手術的跨性別者,也可以獲得與變性人相同的法律承認。在某些國家,獲得法律認可可能需要明確的醫學診斷,如「易性症」;而在其他國家,診斷「性別不安」或僅憑確立非傳統的性別角色,可能就足以獲得部分或全部法律承認。《精神疾病診斷與統計手冊第五版》(DSM-5)將「性別不安」列為正式診斷標準。然而,並非所有跨性別者或變性人都會經歷性別不安或性別不一致,但在許多國家,診斷仍然是獲得法律承認的必要條件,假如當地法律允許跨性別者獲得承認的話。
立法承認性別認同的努力
國家 | 日期 | 性別認同/表達立法 | 上議院 | 下議院 | 國家
元首 |
最後
結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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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 否 | 是 |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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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 | 關於在特殊情況下更改名字和確定性別的法律[11] | 通過 | 通過 | 已簽署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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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4月 | 性別歸屬更正規則[12] | 通過 | 通過 | 已簽署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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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7月 | 針對性同一性障害者處理性別問題的特殊法案[13] | 通過 | 通過 | 已簽署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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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7月 | 性別承認法[14] | 155[15] | 57 | 357[16] | 48 | 已簽署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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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3月 | 性別認同法[17] | 通過 | 通過 | 已簽署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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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1月 | 性別認同法[18] | 20 | 0 | 51 | 2 | 已簽署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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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5月 | 性別認同法[19] | 55 | 0 | 167 | 17 | 已簽署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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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月 | 跨性別人士(保障權利)法案,2016 [20][21][22] | 通過 | 通過 | 已簽署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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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9月 | 性別承認法[23] | 不適用 | 通過 | 已簽署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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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月 | 性別認同,性別表達和性別特徵法案[24] | 不適用 | 通過 | 已簽署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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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6月 | 性別承認法 (1227號令) [25][26][27] | 通過 | 通過 | 已簽署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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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7月 | 性別承認法[28] | 通過 | 通過 | 已簽署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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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 | 性別身份法[29] | 通過 | 252 | 158 | 已否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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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 | 跨性別權利法[30][31] | 不適用 | 通過 | 已簽署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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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2月 | 民事登記法 (法律文件上的性別認同承認)[32][33][34] | 不適用 | 82 | 1 | 已簽署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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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 | 性別認同法[35][36][37] | 通過 | 通過 | 已簽署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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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6月 | 性別認同法[38][39][40][41] | 不適用 | 79 | 13 | 已簽署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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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 | 性別認同法(取消絕育)[42][43][44] | 通過 | 通過 | 已簽署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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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 | 修正加拿大人權法和刑法的法案[45] | 通過 | 通過 | 已簽署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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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 | 性別認同法(取消絕育)[46][47] | 不適用 | 通過 | 已簽署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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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 | 性別認同法(取消絕育)[48][49] | 不適用 | 171 | 114 | 已簽署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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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 | 跨性別人士(保障權益)條例草案[50][51][52] | 通過 | 通過 | 已簽署[53]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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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 | 性別認同法(擴展:自決)[54][55][56][57][58] | 不適用 | 109 | 106 | 已簽署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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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 | 性別認同法(廢除絕育)[59][60] | 不適用 | 57 | 3 | 已簽署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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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 | 整體性別認同法(擴展:自決)[61][62] | 通過 | 通過 | 已簽署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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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 | 性別認同法[63][64][65] | 26 | 14 | 95 | 46 | 已簽署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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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 | 性別自治法[66][67][68] | 不適用 | 45 | 0 | 已簽署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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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 | 性別認同法(擴張:自決)[69] | 不適用 | 通過 | 已簽署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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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知 | 性別認同法[70] | 未決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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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知 | 法律前性別認同承認和性別平等[71][72][73][74] | 不適用 | 未決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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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知 | 性別認同法[75] | 不適用 | 未決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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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知 | 性別認同法[76] | 不適用 | 未決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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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知 | 性別認同法[77][77] | 不適用 | 未決定 |
立法反對性別認同承認的努力
亞洲
200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規定未成年人改變其法定性別是非法的,並稱只有20歲以上的人可以進行性別重置手術,以申請修改身份證和戶口登記。[87]
2014年年初,山西省開始允許未成年人申請更換監護人身份證的附加信息。政策的這種轉變允許手術後婚姻被認定為異性戀,因此是合法的。[88]
中國大陸的跨性別青少年面臨許多挑戰。一項研究發現,在6至12歲的男孩中,有0.5%(1:200),女孩中有0.6%(1:167)經常或總是「表達想成為另一性別的願望」。有0.8%(1.125)的18至24歲的出生時被指定男性的大學生(他們的身份證上顯示的性別是男性)報告說「我心中的性別」是女性,還有0.4%的人認為他們的性別是「其他」。在出生時被指定女性中,有2.9%(1:34)的人認為自己的性別是男性,另有1.3%的人表示「其他」。[89]
北京大學針對跨性別者的調查報告顯示,中國大陸的跨性別女生在教育方面受歧視的現象較為普遍[90]。中國大陸學校在招生(部分學校和特定專業)、儀容儀表規範(髮型、着裝等)、如廁、住宿、體檢、軍訓、兵役、體育課及考試、體質與健康測試等方面都存在着性別隔離要求,要求學生嚴格按照學籍性別參與各項活動,如不遵守會面臨記過等處分,而中國大陸的跨性別女生只有在完成性別重置手術並修改戶籍性別後方可修改學籍性別。亦曾有接受過高等教育的跨性別女生因學歷和學位信息長期無法修改而面臨就業歧視[91][92]。
目前台灣跨性別者需要進行生殖器手術切除主要的性器官,以便在身份證和出生證明上變更其性別註記。[93]手術需要兩名精神科醫生的批准,並且該醫療行為不受全民健康保險的給付。[94]政府在2015年就消除外科手術要求進行了公眾諮詢,但此後未進行任何具體的行動。[95]
香港現今尚未出台相關法例,但有行政措施。[96]國際特赦組織香港分會亦促請港府,採取立法及行政措施,尊重跨性別人士及雙性人的性別選擇,以及他/她們生理和心理的需要,包括無須他/她們完成整套性別重塑手術後才確認相應性別。[97]2017年6月23日,性別承認跨部門工作小組發表關於性別承認的諮詢文件,並就性別承認議題徵求社會各界的意見。[98][99]
- 完成政府指定整個性別重置程序後,醫院會發給當事人一封性別重置證明書
- 如需更改姓名,須先行到律師行辦理「更改姓名契約」(俗稱改名契)
- 帶同性別重置證明書往入境處申請更改性別及/或姓名
- 取得新身份證明文件後,便可以開始更改其他證件或服務之性別、名稱資料。醫院管理局的病人資料,一般會於手術後由醫院自動更改
W出生時是一名男生,2008年接受變性手術成功後,獲簽發記載性別為女性的新身份證和護照。同年11月向婚姻登記處申請登記與男友結婚遭拒,其理由是婚姻登記以出生時的性別為準,而且香港也未承認同性婚姻。 W入稟法院提出司法覆核,指責婚姻登記官的決定侵犯了她憲法上的婚姻權和私隱權。高等法院原訟庭和上訴庭都維持婚姻登記官的決定,所以W其後上訴到終審法院。2013年5月13日,終審法院推翻婚姻登記官的決定,裁決W可以與她的男友結婚。但終審法院亦同時下令暫緩執行裁決一年,允許政府有更多時間修改法例。[100]政府其後向香港立法會提交法案,但被否決,不過不影響法庭判決。
2013年9月16日,一名跨性別女性埃利安娜·魯巴什金聲稱,她受到海關人員的歧視和性虐待,包括受到侵入性搜身和否認使用女廁的行為,儘管香港官員否認了這一指控。被釋放後,她申請聯合國難民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聯合國難民署)的難民身份,使她實際上無國籍,正在等待被第三國接受。[101][102]
謝浩霖及另一人以「Q」作代號的匿名人士未完成由女變男變性手術的跨性別人士所持的英國公民護照或英國國民(海外)護照已將登記性別改為男性,但入境處拒絕更改他們香港身份證上的性別。其向入境事務處申請更改身份證上的性別被拒,遂於2017年提出司法覆核,但原審及上訴庭均指出,不可逆轉的變性手術,屬最為有效及可行的方法來判定性別,認為政策已平衡他們及公眾的利益,故先後被高院原訟庭及上訴庭裁定敗訴。二人不服裁決,於2022年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2023年6月,終院5名法官一致裁定,二名上訴人上訴得直並撤銷原審的裁決。終院判詞指,現時政策規定女跨男跨性別人士必須接受完整性別重置手術,終審法院不接受完整性別重置手術是更改身份證上性別的唯一可行、客觀及可核證的準則,故違反《香港人權法案》第14條下的性別認同權利及身體完整權利,屬違憲。[103][104]
在英國入侵之前,巴基斯坦人認為性別模糊和跨性別身份是一種常態,反LGBT+的法律是由英國人實施的,與他們在英國的法律相一致。根據歷史記錄,印度教、穆斯林、錫克教徒和其他宗教少數民族對同性戀者沒有強烈的仇恨。在許多方面,制定支持LGBT社區的法律可以被視為去殖民化行為。
2009年,巴基斯坦最高法院判決跨性別群體勝訴。這項具有里程碑意義的裁決指出,作為公民,他們有權享受法律的平等利益和保護,並呼籲政府採取措施保護跨性別不受歧視和騷擾。[105]
2018年5月8日,巴基斯坦伊斯蘭堡通過了《跨性別者權利保護法案》,該法案實施了跨性別者的身份權和反歧視法律。法律包括在護照、身份證和駕駛執照等法律文件中承認跨性別身份和性別認同,並會反映在正式的身份證明文件上。法案同時禁止在就業、學校、工作場所、公共交通、醫療保健等方面的歧視,以及根據其選擇的性別享有繼承權。此外,該法案要求政府為跨性別社區建立保護中心和安全屋。[106]
2003年7月10日,日本國立國會一致批准了一項新法律《針對性同一性障害者處理性別問題的特殊法案》,該法律使變性人能夠修改其法定性別。[110][111][112]然而,2004年7月16日生效的這項法律有爭議的條件,要求申請人既未婚又無子女。自2018年以來,性別重置手術部分費用由日本政府支付,只要患者未接受激素治療且沒有任何其他既往疾病,日本政府將為其提供醫療保險。但是,申請人必須年滿20歲、單身、不育,且沒有20歲以下的孩子(日本成年年齡),並且接受精神病學評估以診斷為「性同一性障害」,在西方國家被稱為性別不安。完成後,患者只需支付手術費用的30%。[113][114]
1960到1990年代間,新加坡法律曾經以當時社會兩性著裝習慣為規範訂立法律,並強制所有於其境內外出現或駐留的人士遵守,把「社會普遍習慣把男女衣著打扮風格作鮮明區分」的風氣貫徹硬性執行。例子有:
- 規定男士頭側頭髮長度不得足以蓋住耳朵及膊[115],而在公眾場所亦時常有「長髮男子不受歡迎」等告示;
- 規定男士不得穿著女式上衣及裙子、絲襪、褲襪、高跟鞋等「被視為屬於女性穿著」的服飾;
- 規定男士不得佩戴耳環與任何標緻飾物等「被視為屬於女性佩戴」的飾物。
此法令主要針對嬉皮。當時,新加坡境內任何民眾儀容一旦未符合上述所有規定者即屬違法。
著名日本音樂大師喜多郎曾因為在新加坡機場辦理入境手續時留長髮,與新加坡政府對男士的儀容規範不符,就被拒絕入境,而其專場音樂會也因此被迫取消。[116][117]
現時,因應保障跨性別人士,而將部分廢除。
伊朗政府當局在2010年7月也頒佈了男性人員的髮型指引,把留馬尾等長髮、 龐克髮型等男性人員予以法辦著令剪短。[118][119]
阿聯酋屬於一個伊斯蘭教並行使伊斯蘭教法的國家,對男女有一定的打扮要求,同時,並禁止相關的同性戀行為,而跨性別同樣被取締,包括變裝在內。
在2005年,警察在發現一間阿布達比旅館的26名年輕男性從事穿著反串服裝與同性戀行為後,他們都被逮捕。在討論此次突襲時,司法及伊斯蘭事務及宗教基金部長穆罕默德·本·努克海拉·阿爾·達西里(Mohammed bin Nukhaira Al Dhahiri)說:「UAE不會容忍任何同性戀或同性性行為。我們的社會不允許同性戀行為的存在,無論是言語上或實際行為上。」初期的報告顯示這些人被強制給予實驗性的激素治療,但政府隨後收回了這些聲明。這些人最後被全部判處5年徒刑。
此外,對LGBT人士的法律及社會制裁導致在杜拜不存在任何正式的LGBT組織或夜店。一個叫做「鑽石俱樂部(Diamond Club)」的夜店為LGBT社群主辦了一場特別的夜晚活動,請來英國的變裝DJ,但被政府強制關閉。
西方國家
英國於2004年訂立《性別認同法》,訂明更改性別的條件:申請人須 (1) 有或曾經有性別焦躁症 (2) 在過去兩年完全以其心理性別生活 (3) 決意永久地以其心理性別生活。現時英國已無需醫生證明,只需提供證明並在一年內以另一性別身份生活,並意永久地以其心理性別生活。
德國於1980年制定性別變更之法律,規定申請人須年滿25歲、不具婚姻關係、不認同原生性別達三年、經由兩位專家(精神科醫師、心理師)鑑定並完成絕育手術始可向法院聲請變更法定性別[120]。此法實施後不斷受到司法訴訟之挑戰。2008年,無婚姻關係之要件被宣告違憲[121];2011年,強制手術之要件亦被宣告違憲[122][123]。因此,德國在2023年以前的制度為不強制手術但要求提供兩份醫療證明之弱醫療模式。
然而,類似於英國的情況,申請者仍需要進行精神科評估被批評有過度侵犯隱私、將跨性別疾病化和醫師依據性別刻板印象來判定等等問題。因此,德國在2024年11月把更改性別的制度改成了不須醫療證明之自我決定模式[124]。
2012年5月,阿根廷國會通過《性別認定法》,開放人民有自行選擇性別的自由,無須事先經過法律、心理和醫療程序,成為全世界跨性別人權的先驅。[125]
2016年4月,北卡羅來納州政府立法要求所有人根據出生證明上的性別使用公廁。發言人表示,「在我們通過一項合理法令,確保沒有政府能剝奪我們對廁所、更衣室及浴室基本的隱私期望後,全國出現彼此串聯、企圖抹黑北卡州名聲的行動」。[126]
2017年2月22日,美國總統當勞·特朗普發表正式聲明,表示將會撤回奧巴馬政府發布的有關跨性別學生可根據性別認同選擇廁所的指引,這是他競選承諾的一部分。[127]
立陶宛禁止性別重置手術,指出性別重置手術很具爭議,基於一些心理因素社會還不能接受這事。普遍的人認為性別是受孕的那一刻通過遺傳決定的,如果容許進行性別重置手術會引發醫學和倫理上的問題。「批評同性戀行為」的言論不被視為憎恨言語。條款列明:有關性別身份認同、性行為、性犯罪或性信念的批評,或遊說改變性別身份認同、性行為、性犯罪或性信念的做法,不被定性為騷擾、詆毀、煽動仇恨或煽動歧視的行為。
針對壓制抗議活動,尤其是同志遊行。其中一項法案要求公眾活動主辦人承擔「公開詆毀憲法的道德價值觀」的行政費用和罰款,罰款最高可達1,800歐羅。另一項法案要求公眾活動主辦人負責一切與確保公眾安全和秩序有關的費用。[129]
2015年,變性者和跨性別者無資格獲取駕駛執照。政府表示,由於俄羅斯交通事故過多,這樣做是為了加強駕駛者的醫療控制。[130]
在1799年至2013年間,在「霧月政變」的第八天,巴黎警察局長簽署一項法令:所有想要穿男性衣服的女性,必須在警察局取得合法許可。自從法國大革命時間,女性亦有參與有關男女平權運動,並於1789年通過的著名的《人權宣言》,強調「人人生而自由平等」,但在1799拿破崙聯合其他勢力發動「霧月政變」後,便開始抵制女權主義。
在1892年和1909年,法國下發了兩個警長通知,允許女性在騎自行車和騎馬時穿褲子。隨之,出現了一種燈籠褲,褲子很寬大,在膝蓋處收緊。即便如此,這種燈籠褲也曾讓保守人士勃然大怒。
到1946年,法國已實施新憲法,法律的內容是「法律保證女性在各方面享有跟男性同樣權利」,使該女性禁穿長褲的法律則沒有再次執行,使法國在1968年的「五月風暴」後,使女性能夠高興地穿着從美國傳入的牛仔褲。[131]
時至2013年1月31日,實施200多年的法律終於被廢除,在2012年7月,參議員兼人民運動聯盟保守黨成員艾倫·胡佩特在一項遞給娜雅·瓦洛·貝爾卡桑的公開申請中表示,這項法律的「象徵意義」可能會「削弱我們的現代意識」,並請求部長撤銷此項法律。娜雅·瓦洛·貝爾卡桑同意了他的訴求。
在2016年11月起,改變法定性別毋須任何絕育或性別重置手術。
2023年2月16日,西班牙國會投票通過一份跨性別法案,允許所有年滿16歲者變更身分證上登記的性別;14至15歲國民在雙親或法律監護人同意下,也可申請改變身分證上性別;12至13歲者則須取得法官同意。 。[132]
世界各地修改身份證件性別標記的要求匯總

合法的性別身份變化,無需手術
合法的性別身份變化,需要手術
沒有合法的性別身份變化
未知/不明確
合法 |
合法,但相關程序複雜 |
各地情況不同 |
禁止 |
未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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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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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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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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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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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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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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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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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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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許, 複雜的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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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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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許, 需要絕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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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許, 複雜的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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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許, 需要絕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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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許, 複雜的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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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人權法
聯合國九大核心國際人權公約建立了由各國提名的獨立人權專家組成的委員會,即聯合國人權條約機構,負責監督締約國的落實情況。委員會的權限包括[137]:
- 就公約內涵,發布權威性的《一般性意見》或《一般性建議》解釋;
- 審查國家定期提交之「國家報告」,作出《結論性意見與建議》;
- 根據「任擇議定書」規定,受理締約國人民提出的個人申訴/來文(Individual Communications),由委員會作成決定。
总结
视角
雖然聯合國九大人權公約沒有明白規定,不過條約機構自2000年以來,在一般性意見或建議中已逐漸建立了適用於性傾向、性別認同、性別表達和性徵的人權規範[138][139]。委員會在一般性意見和建議中涵蓋了各種主題,其中所明確的國家義務,要求採取各種措施,包括但不限於:制定、審議或廢除法律、發展和實施政策、培訓專業團體、進行提高公眾意識的活動,以及採取措施防止第三方侵犯LGBTI人士的權利[138]。
委員會明確表示,將性別認同之表達定為刑事犯罪違反人權標準,應當廢除此類法律。並在許多一般性意見和建議中,提及了基於性別認同和性別表達的暴力和歧視,還有這些暴力和歧視的特定型態。各國須採取特別措施保護LGBTI人士,禁止和防止來自第三方的暴力與歧視,並通過法律禁止基於性傾向、性別認同、性別表達和性徵的歧視與騷擾[138]。例如,CCPR在第36號一般性意見(2018)處理生命權,指出:
保護生命權的義務要求締約國採取特別措施,保護因特定威脅或既已存在的暴力模式而特別受到生命威脅的弱勢群體。此類人員包括……女同性戀、男同性戀、雙性戀、跨性別和雙重性徵者……。生命權必須得到尊重和確保不得加以任何區別,如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意見、民族本源或社會階級、財產、出生或任何其他身分,包括種姓、族裔、原住民族成員、性傾向或性別認同、身心障礙、社會經濟地位、白化症和年齡等。保護生命權的法律措施必須平等適用於所有個人,並為他們提供有效保證,防止一切形式的歧視,包括多重和交織的歧視。[140]
又如CESCR在第22號一般性意見(2016)處理性健康和生育健康權,也指出:
在性健康和生育健康權的背景中,不歧視也包括所有人的性傾向、性別認同和雙重性徵身分受到充分尊重的權利。將同性成年人自願發生性關係或表達性別認同的行為定為刑事罪,無疑侵犯人權。同樣,要求將女同性戀、男同性戀、雙性戀、跨性別和雙重性徵者視為心理或精神病患者,或要求他們被以所謂的「治療」而「治癒」的法規,都明顯侵犯其性健康和生育健康權。締約國也有義務打擊對同性戀和跨性別者的恐懼,這種恐懼導致歧視,包括侵犯性健康和生育健康權的行為。……國家必須對阻礙行使性健康和生育健康權的法律進行改革。這方面的例子包括,將……跨性別身分或表達定為刑事罪的法律。……如果一個國家未能採取有效步驟,防止第三人破壞享有性健康和生育健康權,即違反了保護義務。這包括……針對女同性戀、男同性戀、雙性戀、跨性別和雙重性徵者的暴力行為。
CESCR的第22號一般性意見(2016)也提到:
非直接延續強制性醫療做法的法律和政策,包括……性別認同得到法律承認,需要進行手術或絕育的要求,構成了補充的違反尊重義務行為。
在一般性意見和建議中,委員會還提到國家必須確保LGBTI人士能夠行使其和平集會的權利,並且不能因為對於性別認同表達的反對,就以保護道德為名施加限制。此外,國家制定與實施會影響到LGBTI群體的措施和政策時,應將其納入作為參與和諮詢對象。LGBTI人士的個人關係應受尊重和保護。多元性別的家庭受到承認時,國家應保護家庭成員的經濟權利。此外LGBTI家長的孩童,必須得到保護,不受歧視[138]。
條約機構的一般意見和建議中,對交織形式的歧視和暴力給予許多關注。在這一背景下,多元性別已被視為與年齡、性別和身心障礙相互交織;LGBTI人士所面臨的歧視,也在種族歧視、移民和氣候變遷的背景中得到考量。委員會還強調了性別概念的發展,理解生理性別應基於生物學,而社會性別則反映社會建構,產生了階層關係,以及權力分配與權利行使的不平等[138]。
在2017年的 G v. Australia 案,人權事務委員會認定澳洲政府拒絕為已婚變性人提供正確標示其性別的證件,違反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7條的隱私權和第26條的歧視禁止[139],並在該案表示第26條的歧視禁止包含性別認同[141]。
由於在聯合國人權公約的架構下,欠缺對性傾向和性別認同在人權事務上清楚的適用原則,因此致力於此議題的非政府組織邀請人權專家起草日惹原則,以便將現有國際人權公約之國家義務應用在性傾向和性別認同的相關事務上。於2006年11月舉行專家會議,2007年3月對外發表日惹原則,共計29項原則,2017年9月舉行專家會議,又補充了9項原則,共計38項原則,並就其中12項原則補充國家應有的義務,11月對外發表。日惹原則雖非聯合國文件,但在聯合國機構的各類文件中被廣泛運用及引用[139]。
日惹原則在2007年發表後,關於性傾向和性別認同的議題在國際人權法的論述中更為頻繁地出現。這立即帶來的結果是,《日惹原則》在2008年的第一輪普遍定期審查中被多次引用。同樣在2008年,條約機構和特別報告員首次將性別認同作為其關切的對象[142]。
目前主要的區域性人權體制包括歐洲理事會的歐洲人權公約和歐洲社會憲章、美洲國家組織的美洲人權公約以及非洲聯盟的非洲人權和民族權憲章所建立之人權體系,又以歐洲之區域性國際人權公約之發展最為完備及蓬勃[143]。區域性的人權體制和聯合國的人權體制是雙軌並行而非階層結構的系統,在接受區域人權體制設立之地區,其人民之國際人權申訴案件,只能就區域人權體制或聯合國的人權體制擇一為之[144]。
歐洲人權法院在2002年的 Goodwin v United Kingdom 案,認定政府沒有提供跨性別人士法律性別承認(legal gender recognition)的程序,如變更法定性別、名字等,違反歐洲人權公約第8條的隱私權[145]。在2017年的 A.P., Garçon and Nicot v. France 案,法院認定將喪失生殖能力的手術作為變更法定性別的要件,違反公約第8條的隱私權[146]。歐洲社會權委員會在2018年的 Transgender Europe and ILGA-Europe v. the Czech Republic 案,認定要求跨性別者接受某些醫療介入措施,包括喪失生殖能力的手術,作為變更法定性別的要件,違反了歐洲社會憲章第11條保障的健康權。委員會指任何非必要的醫療措施會被認定為違反第11條,如果進行該措施是取得其他權利的附帶條件[147]。
美洲人權法院應哥斯大黎加政府的提問,在2017年11月24日作成諮詢意見,認定依據美洲人權公約個人有修改包括姓名、影像和性別等公共紀錄的權利,以反映個人自我認定的性別認同。對公共紀錄的這種更正必須是完整、保密、便宜,並僅基於請求者的自由知情同意,不以醫療介入,如手術或荷爾蒙治療作為必要條件。法院認定根據公約第18條(姓名權)、第3條(法律人格的承認權)、第11(2)條(隱私權)、以及第7條結合第11(2)條(人格自由發展權),個人有權全面更正公共紀錄以符合其自我認知的性別認同,並且基於確保平等權和不歧視(公約第1(1)條和第24條),國家有義務承認、規範和建立相應的公共紀錄更正程序[148][149]。
歐洲人權法院在2010年的 P.V. v. Spain 案認定歐洲人權公約第14條歧視禁止包含了變性狀態,在2015年的 Identoba and Others v. Georgia 案,認定公約第14條歧視禁止包含了性別認同[150][146][151]。
美洲人權法院在2012年的 Atala Riffo and Daughters v. Chile 案,認定美洲人權公約第1條第1款中有關歧視禁止的段落包含了性別認同[152][153]。
參考資料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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