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赦拉丁語Indulgentia)是基督宗教教理神學思想之一,但現今僅天主教會採用。信徒在領受和好聖事後,雖然罪過已獲得赦免,但仍然會受制於罪過遺留下的思想行為,被稱為「暫罰」,這時候必須透過教會頒布大赦,給信徒分施基督及歷代聖人的功勞寶藏,使自身的暫罰得以在前獲得免除[1]

大赦分為「全大赦」(Indulgentiae Plenariae)及「限大赦」(Indulgentiae Partiales)兩種,全大赦赦免人因罪應得的全部暫罰,而限大赦只赦免部分暫罰。根據天主教法典,只有教宗擁有頒賜大赦的權利,他人只能在得到教宗允許、或受法律委託才能頒賜,而具體事項則由宗座聖赦院英語Apostolic Penitentiary負責[2]

大赦並未直接見於《聖經》,是建基於「代贖」的觀念[3]中世紀晚期,當時的羅馬教廷為籌措資金,授權神職人員前往歐洲各地售賣大赦證明書(由羊皮紙製成的「紀念證書」),此即後世所稱的贖罪券(又稱赦罪券赦罪符),這使得大赦的行為商業化,淪為當時教會之斂財工具[4][5],本已矛盾重重的歐洲社會被激起動盪,更由此引發宗教改革,最終導致新教的產生;售賣贖罪券的行為在天主教會發起內部革新運動後才停止。梵二大公會議時又改革大赦的施行方式,解決大赦過於數字化的問題[6]

概述

「indulgentia」一詞源自拉丁文動詞「'indulgere'」(恩賜),古典拉丁文時代指「仁慈」或「慈愛」,後古典期指「赦罪」或「免稅」;在舊約聖經羅馬法,指被釋放或免除罪罰。按照天主教教理,大赦是天主教會交給信徒運用的一種方法,為的是幫助信徒補償自己的罪過:根據「諸聖相通功」的信理,耶穌基督聖母諸聖的功勞,形成為一個神恩的寶庫,委託教會來管理支配;因此教會有權力制定各類條件,像是念短誦、施捨窮人,或是實行其他各種善功,而使信徒能夠分享到神恩寶庫中的寶藏,使耶穌和諸聖者的功勞能夠貼合在信徒身上。因此,凡是滿足了教會所規定的那些條件的信徒,便能夠獲得大赦。大赦只能寬赦暫罰,而並不能赦罪。[7]

獲得條件

依照《大赦手冊》(Enchiridion Indulgentiarum:Normae et Concessiones)頁21之詮釋,天主教徒為獲得任何大赦,領受者必須已領洗、有獲得大赦的意向、沒有受到絕罰、至少在完成規定的善工的時刻處於恩寵狀況,以及履行規定的善工。為獲得全大赦,信徒亦必須棄絕對罪惡——包括小罪——的任何依戀,並必須符合以下三個條件:

  1. 妥當告解:信友必須個別地辦告解,並完整地告明罪過。
  2. 善領聖體:在聖祭禮儀中領聖體較佳,但為獲得大赦,單單善領聖體已足夠。
  3. 為教宗的意向祈禱:信友可以按教宗的意向誦念經文。可能是《天主經》及《聖母經》等,有時亦可自行選擇誦念其他《聖經》經文 。

如信友對罪惡仍有所依戀,或未完全符合以上三個條件,或未完全履行規定的善工,則僅能獲得限大赦。(參天主教法典992-997)

前期 

雖然大赦或贖罪券並未直接見於《聖經》,大赦是建基於「代贖」的古老觀念。這原則又建立在另一個根據上:諸聖相通功及所有基督徒在基督妙身內的團結。天主教認為,聖保祿對教會的教導中有此道理根據:在作為基督妙身的教會之內,各肢體共同幫助一個生病肢體的痊癒,「在我的肉身上,為基督的身體補充基督的苦難所欠缺的」(《新約聖經》哥一24)。在以後幾個世紀中,集體悔罪的社會性顯示,悔罪者在補贖己罪時,不是只憑個人的力量。到五世紀末,代贖的觀念已十分普遍,亞爾的騫瑟利英語Caesarius of Arles說:「有鑑於自己罪孽深重,悔罪者深感無力補償己身的罪惡,乃殷切地求取全體子民的扶助」。

售賣贖罪券源於十字軍時代,甘願冒生命危險參與「聖戰」的信徒可獲贈大赦。1095年,教宗烏爾班二世(1088-1099)規定:凡為了保衛耶路撒冷教會的原故(不為求取自身的光榮)參與十字軍者,可以抵銷所有的罪罰(暫罰)。其後,大赦的贈予更伸展到資助十字軍東征的人士。其後,向教會提供財政支持的人也可以獲得這些大赦。教會頒贈大赦的習慣正式開始於十一世紀,當時有一不成文的定規:凡捐助隱修院者,可以減少一天嚴齋的補贖。不久之後,其他為獲取大赦的條件相繼出現,贖罪券發展為籌募經費以興建教堂、寺院和醫院的方便方法。宗教歷史教授班頓(Roland Bainton)說,「中古時代最宏偉壯麗的紀念物都是以這種方法籌得經費興建的。」

中世紀與贖罪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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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1年發出的全大赦證明書

教宗博義八世宣布1300年為禧年,凡到羅馬朝聖的信徒將得全大赦。「朝聖可獲全大赦」固然符合信理,但聖赦院卻隨後通告凡未能親身到羅馬朝聖者可用捐款代替。至此,全大赦開始與金錢捆綁在一起,成為花錢便能購得的「贖罪券」。教宗西克斯特四世於1476年宣布生者應為仍在煉獄中的離世親友求全大赦使其早升天堂。教宗朱利二世於1506年開始建造聖伯多祿大殿,因工程浩大,到教宗良十世時大殿尚未完工。所需要的經費一時無法籌措得夠,良十世便派人到各處去募款,並宣布凡信徒辦告解、領聖體,並願為建造伯多祿大殿而捐獻金錢,教宗將為他頒賜全大赦。

雖然,依據天主教傳統及相關教律,身為最高宗教領袖的教宗頒賜全大赦並非不合教律,但以捐資的條件來頒全大赦毫無疑問地給教廷招致金錢買賣的譴責,在歐洲各國推廣售賣的全大赦淪為籌集資金的工具。售賣全大赦之舉引發了不少反對和極大爭議,負責宣傳及籌款的某些教士錯謬地宣稱:「大赦的效力是由其本身而來。」代表教廷前往神聖羅馬帝國宣傳全大赦的道明會修士約翰·鐵支勒甚至如此說道:「當你為某個煉獄中的靈魂捐獻銀錢,投進捐獻箱,發出叮噹一響時,他就從煉獄中應聲而出。」[8](或簡稱「銀幣叮噹落進箱底,靈魂雀躍跳出煉獄」)[9]

這種扭曲了其屬靈本意的斂財行為在神聖羅馬帝國尤其引起統治當局的憤怒,世俗貴族眼睜睜地看着帝國臣民的金錢源源不斷地送到教會,多位政治人士開始控訴教廷剝削本國的信徒、榨取他們的金錢,而對羅馬歷代以來所潛藏着的憤恨也因之而日漸加深。與此同時,包括奧斯定會修士馬丁·路德在內的不少宗教人士公開抨擊出售贖罪券(「全大赦證明書」)的行徑,並成為引發宗教改革的導火線之一,最終導致基督新教從天主教會分裂出來;天主教會內部亦因此出現矛盾,引發反宗教改革[10][11]

16世紀以後,天主教會廢止了任何將金錢與大赦掛鉤的行為,大赦回歸其屬靈的本義。禁止「以金錢換買大赦」的議案在1562年的特倫多大公會議上被提出,於1567年正式獲教宗庇護五世批准。儘管「贖罪券」自此以後不再出現,但這個名詞亦常在日常生活中使用,比喻民眾在支持一些特定議題時(例如:環保運動民主運動等)寧願花錢資助而不願親身參與的行為[12][13]

當代

今日的天主教會經過梵二大公會議的革新,很小心地應用與施放大赦權。《天主教法典》0995條第一項規定:「除教會最高權力外,只有法律承任擁有此權者,或教宗授給此權者,得施放大赦」。第二項並說:「除聖座明文授權者外,教宗以下任何權力,均不得將施放大赦之權委託於他人」。[14]以下為近年來宗座施放的大赦:

2006年

聖座聖赦院院長詹姆斯·弗蘭西斯·斯塔福特樞機簽署一項全大赦法令,宣佈教宗將給參與2006年七月一日至九日在西班牙巴倫西亞舉行的第五屆世界家庭大會的信友頒發全大赦,目的在激發各國信友踴躍前往,熱心參與其間的各項有益於家庭的活動和宗教禮儀,而且在會後返回自己的地方後,因受到天主恩寵的強化,能夠慷慨地致力于堅固自己和他人的家庭善度福音的生活。教宗強調家庭是生活與愛的場所,他希望家庭是小型的教會,在這個小小的教會團體中無法估計的信德恩典能夠由父母親傳遞給子女。因此,凡是前往巴倫西亞參加世界家庭大會的信友,只要遵照一般得全大赦的規定,即妥辦告解,領聖體,為教宗的意向祈禱,熱心參與巴倫西亞的某些隆重的禮儀,即能得到全大赦。

2008年

教宗本篤十六世在慶祝聖保祿宗徒誕辰兩千年的保祿年機會中頒賜全大赦。聖座聖赦院2008年5月10日公布了這道法令,規定全大赦有效的時間從今年6月28日聖伯多祿和聖保祿瞻禮的第一晚禱開始直到2009年6月29日。全大赦可以為自己或亡者求得,到羅馬的城外聖保祿大殿朝聖。求得大赦例行的必要條件是:懷着真心懺悔的心辦告解、領聖體和按照教宗的意向祈禱,立定遠離一切罪惡和輕微的過錯。聖赦院的法令還規定信友們「除了到祭台前虔誠地祈禱外,還應辦告解,虔誠地誦念天主經信經,熱心呼求童貞聖母瑪利亞和聖保祿」。各地方教會的信友如果遵守例行條件也可獲全大赦,即「熱心參加宗教儀式或在保祿年揭幕和閉幕的隆重日子在所有聖堂熱心參加敬禮外邦人的宗徒的公開活動,或由地方主教指定的其它日期在獻給聖保祿的聖堂和主教指定的促進基督信徒合一的場所」參加上述敬禮活動。「因疾病或其它正當理由和重要緣故受到阻礙」的信友也可以獲得全大赦,他們必須承諾一旦條件允許便履行所規定的條件,在精神上參加敬禮聖保祿的一項喜年慶典,將他們為基督信徒的合一所獻的祈禱和痛苦獻給天主。聖赦院的法令最後邀請司鐸們慷慨接納信友們提出的聽告解的要求。按照《天主教教理》的解釋,「大赦是在罪過已蒙赦免後,因罪過而受的暫罰,也在天主前獲得赦免。」事實上,「所有罪過,即使是小罪,都促使人對受造物形成不健康的依戀,都必須予以淨化。」暫罰仍然存留着,有待使罪過得到煉淨,煉淨的方式有祈禱的生活、悔改的行動和出自熱心愛德,或經由煉獄。大赦是用教會的寶藏來去除暫罰。教會是救恩的分施者,借着自己的權力,分施並應用基督及諸聖的補贖寶庫。

2009年

2009年,教宗本篤十六世批准澳門教區黎鴻昇主教的申請,擢升澳門聖安多尼堂聖若瑟教堂為可頒全大赦之聖堂,有效期為七年。教友可於上述聖堂內,通過符合一些條件而為自己和煉獄靈魂獲得全大赦,免除罪過的暫罰。條件包括虔誠朝拜聖堂、妥領修和聖事、恭領聖體、為教宗的意向祈禱、參與彌撒、默想及念經等。該通告還鼓勵教友,在兩所聖堂的主保瞻禮和幾個特別的教會慶日前往朝聖。

2011年

教宗本篤十六世為本着朝聖精神前往馬德里參加本屆世界青年日的信友頒賜全大赦。聖座聖赦院8月11日公布了有關這項大赦的法令,法令中也規定,凡是為馬德里青年大會師的精神目的及其取得圓滿成果而祈禱的信友,無論他在什麼地方,都能獲得有限大赦。獲得大赦的條件是:需要辦告解、領聖體並按照教宗的意向祈禱,立志不再犯罪。

參考文獻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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