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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社會科學概念,包含物理、心理及行為特徵等,以陽剛特質和陰柔特質作為區別。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社會性別(英語:Gender)[註 1],或性別身份,是一種社會構建的概念,涵蓋了個體在社會、文化和心理層面對於自己的性別認同的表達和體驗。[2][3]。它的意思因語境而異,有時包含建基於性別的社會結構(性別角色)和性別表現[4][5][6]。大多文化採取性別二元論的觀點,把人分作兩種社會性別(男孩/男性和女孩/女性)[7][8][9]。處於這分類以外的性別認同有時以非二元性別統稱。部分社會接納男女以外的社會性別,比如在南亞地區中,海吉拉常被視作第三性別(或第四性別等等)。大多學者認同社會性別是社會組織的核心[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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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紀中期之前,英語圈主要以社會性別的英語「gender」代指文法上的分類。之後心理學、性學、女性主義等領域以之區別生物性別和社會性別[4][2]。到了1970年代,女性主義理論開始把生物性別和社會對性別的建構分開。很多當代社會科學家[11][12][13]、行為科學家、生物學家[14]、政府機構、法律體系[15],乃至像世界衛生組織般的政府間組織[16]都接納此一區別。
社會科學中有一領域專門研究社會性別。心理學、社會學、性學、神經科學等學科亦會探討之。社會科學界有時視社會性別為一種社會建構——性別研究者較多認同此一觀念。自然科學界的研究較著重人類的性別差異會否影響性別認同和性別化行為,但前者的影響力尚沒有定論。生物-心理-社會視角會從多角度方式研究社會性別[17][18]。
現代英語「gender」的前身為中古英語「gendre」。後者借用了盎格魯-諾曼語和中古法語的同樣字詞。而「gendre」則來自拉丁語的「genus」 ——兩者皆指「類型」。它最終可追溯到原始印歐語的詞根「*ǵénh₁-」,意即「產生」和「孕育」[19]。它跟「kin」、「kind」 、「king」等同根。此外亦與其他印歐語系的部分詞彙同源[20],像是現代法語的「genre」。它跟希臘語詞根「gen-」有一定關係,後者成為了英語「gene」、「genesis」、「oxygen」的一部分。1882年的《牛津英語詞源詞典》把「gender」定義為「種類、品種、性別」,指其就像「genere natus」(出生)般,一樣源自拉丁語中的離格「genus」[21]。
社會性別是近代的概念[22]。在20世紀中期,人文社會科學界才開始著力探討之[22]。現時意指社會性別的英語「gender」在此之前一直只跟文法有關[23]。
英語圈在用字上嘗試區分生物性別和性別角色之前,「gender」一般只用在文法分類上[4][2]。比如一本有關婚姻家庭的書籍雖列出12,000多條1900年至1964年出版的參考資料,但當中沒有出現「gender」一詞[4]。研究者在分析3000萬篇1945年至2001年出版的學術文章標題後,得出結論: 早期的文章很少應用到「gender」,其應用多跟文法分類有關。到了1970年代,女性主義學者開始把生物性別和社會對性別的建構分開,致使人文社科界使用「gender」的次數遠多於「sex」[2]。
到了1980年代至1990年代,在女性主義思潮的影響之下,學者使用「gender」的次數出現較大幅的增長,在社會科學界中甚至拋棄「sex」一詞。但在實際應用上,部分人會把之當作「sex」的同義詞,違背原意。戴維·A·黑格提到:「在生物學界,部分科學家以『gender』替代『sex』是為了表達對女性主義理想的認同。其他的可能認為此一用法較有學術風格;或能以之減少歧義,避免跟交配混淆」[2]。1993年,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FDA)為了減少歧意,決定以「gender」取代「sex」[24]。2011年,FDA決定在生物分類上改用後者,前者則改以形容「人們對自身是男或女的展示,以及社會制度對此的反應」[25]。
2006年,梅雷迪斯·倫德(Meredith Render)在回顧多宗有關歧視的判決時寫道:「自1964年民權法案生效以來,性/別的觀念起了不少變化,令法案中性別歧視的涵意也隨之變遷」[26]:135。朱莉·格林伯格(Julie Greenberg)在1999年的一篇文章中提倡把「sex」的法律定義延伸,令之更為強調「自我性別認同」。他寫道:「大多法律條文都採用『sex』一詞,但法院以及立法和行政機關往往在解釋法規時以『gender』取代之」[27]:270, 274。在J.E.B. v. Alabama ex rel. T.B.案中,美國最高法院為「平等保護條款是否禁止建基於社會性別的歧視」頒下判決,大多數意見認為需承認「我國在性別歧視上有著一段難堪的過去……提醒我們需嚴格考慮所有建基於社會性別的分類是否合理……當各州行為者只因對社會性別的刻板印象而要求某人無因迴避時,他們就在認同和加深男女相對能力不同的偏見」[28]。
1945年,麥迪遜·本特利把社會性別定義為「社會對生物性別的觀察」[29][30]。4年後,西蒙·德·波娃在《第二性》中開始套用該一區別,使得此一概念正式步入女性主義理論[31][32]。不過薩拉·海納瑪表示此一演繹有一定爭議[33]。
性別角色的概念由性學家約翰·曼尼所創[34][35]。他在1955年的一篇文章中把它定義為:「人們為表達自己是男是女的所說所行」[36]。最遲在1945年,學者開始以社會性別來表達性別角色[37]。
經歷性別(experienced gender)是一個罕見的術語[38],指的是個人實際感知和經歷到的性別。它考慮了個體對自己的性別身份和經驗的認知。社會性別和雖然相關,但並非完全等同。社會性別指的是社會對個體所賦予的性別身份及社會對此的性別角色的期待,而經歷性別更強調個體在生活中所感知和體驗到的與性別相關的方方面面,包括社會互動、文化認同和自我身份感受等。社會性別強調了社會角色和認同,而經歷性別更關注個體在不同情境下對性別的感知和體驗。
性別認同指人們對特定性別和性別角色之認可。在社會性別這個概念出現之前,女性一直靠著身體特徵來定義,之後一些女性主義者開始挑戰這一理解[39]。
女性主義者會挑戰有關性別角色和生物性別的主流意識形態。朱迪斯·巴特勒認為「生為女性」的概念具有較大挑戰空間,因為它除了是一門社會分類之外,還是一種自我認知和文化建構的主觀認同[40]。社會認同是一種建基於社會分類的共同認知,能夠讓成員創造出共同文化 [41]。社會認同理論認為[42]。社群之間的互動和共同經歷會為人提供相當一部分的自我概念,塑造人們如何舉止的規範[43]。
在社會角色上把人以男女二分會讓部分人認為自身只屬於當中一種角色,並按其規範行事。但社會角色事實上是一門光譜,人們可處於當中的任何一點[44]。世界各地都會以男女在的生物差別為由,創造出一套界定他們該如何舉止的社會期望。並在權力、權利、資源分配等事宜上作出差別待遇[45]。大多社會會優待男性,令它們出現性別不平等的現象[46]。很多社會皆為性別創造出一套規範和信念,不過性別角色卻沒有普世劃一的定義[47]。男女在社會上的角色和彼此之間如何互動皆受文化規範影響,令一套性別系統得以誕生。它是很多社會格局的基礎,令它們隔離性別和偏好於男性氣質[46]。
哲學家米歇爾·福柯認為人是性的主體,但卻受制於權力影響,而它最終可歸因於「各種權力策略」[48]。權力決定了人們的態度和行為,並令人們受到標籤。比如女性在不少社會上被視為情緒化和柔弱的,沒能力作出跟男性一樣的行為。朱迪斯·巴特勒表示,社會在把自身視為女性的同時,也把一套行為舉止規範施加在自身身上,因此性別更像是個動詞。他表示「因為社會把性別視作政治的一部分,並對之作出規限,所以它不許我自由建構自身的性別……」[40]。不過也有批評指其行文加強了傳統的性別二分法[49]。
性別理論家凱特·博恩斯坦表示,社會性別存有一定的模糊地帶,並具流動空間[50]。至少有兩套不同但又有共通之處的理論定義了何謂社會性別[51][52]:
世界衛生組織定義社會性別為「社會建構的男女特質」[53]。根據該一定義,社會性別是社會規範加諸於人們身上的信念和態度,個人對此的看法相對而言較不重要[3]。
社會為人指定社會性別時,會先考慮人們與生俱來的外表及生理特質,然後按此一特質分配社會認為合適的行為舉止。因此社會性別指的是特定社會文化對「男性氣質」和「女性氣質」的建構。儘管生物性別是一門可以得到人們認知的事實,但性別角色會因文化而異[54],且受到照顧者、學校教育、媒體的影響。因此,社會性別自幼開始便開始習得——例如為嬰兒挑選的玩具和衣服都是學習有關規範的途徑。不過,人們的社會性別不一定跟其出生時指定的性別相符,其還會受學習行為等因素影響[55]。
性學家約翰·曼尼於1955年創造了性別角色一詞。他把性別角色定義為可能會表露某人為男孩/男性或女孩/女性的行為及反應[56]。性別角色的要素包括衣裝、說話方式、行動、職業。一些女性主義哲學家不認同社會性別是一門分類,認為它不是「表象背後的原因」,反之卻是「一種宏大編排,作用於自身跟他者之間的微妙中介之上」[57]。
大多社會在過去都只把人按生物特徵分為兩種性別角色[9][58][59]。它們會根據嬰兒的性器官,為之分配社會性別[54]。
不過仍有一些社會會承認有些人處於男性—女性氣質光譜的中間。例如夏威夷人會承認他們的社會有人是處於「男女之間」,他們稱這一群體為māhū[60][61],在奧吉布瓦語中,「ikwekaazo」或「ininiikaazo」指的都是選擇以另一性別角色過活的人[62]。性別社會學研究者會把上述情況稱為第三性別。符合上述身份的當代美國原住民和加拿大原住民可能也認為自己是屬於雙靈圈子[63]。不過,這類概括式語言可能不為該些社群大多成員所認同[64]。
能夠歸作第三性別的還有印度和巴基斯坦的海吉拉,以及墨西哥瓦哈卡州的muxe[65][66][67]。蘇拉威西島和印度尼西亞的布吉人在傳統上有著與上述分類不同的系統[68]。
除了第三性別外,現在許多文化皆接受了各種的非二元性別。非二元性別者的性別認同不全然偏向男或女的任何一方。他們可能會自認為在性別認同上部分重疊、擁有多於一種性別、沒有性別、性別認同處於流動狀態、第三性別等等。主流西方社會在較後期才承認非二元性別[69],而後者擁有較高風險面對侵犯、騷擾、歧視等問題[70]。
早期的性別認同研究一般只會假定男性氣質-女性氣質只是兩極的綫性連續體。不過此一模型的效度備受質疑,因為社會對男女的定型會隨著時間改變。於是便有人提出兩維的性別認同模型,當中男性氣質及女性氣質被概念化成兩個獨立且正交的維度,兩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同時存在在某人當中。此一概念於當下已成了廣為接受的標準[71]。
在性別認同研究當中,較常應用的測驗工具有兩套:貝姆性別角色量表(BSRI)及個人屬性問卷(PAQ),兩者皆考慮到男性氣質及女性氣質的多維性,並把人分成傳統性別型(主要認同自己擁有男性氣質的男性、主要認同自己擁有女性氣質的女性)、反傳統性別型(主要認同自己擁有女性氣質的男性、主要認同自己擁有男性氣質的女性)、雙性型(兩者皆擁有一定認同程度的人)、未定型(兩者皆欠缺認同)[71]。特溫格(1997)表示,男性一般比起女性擁有更多的男性氣質,女性則一般擁有較多的女性氣質,但氣質與性別的關係正在減弱[72]。
生物學家兼女性主義學者安妮·福斯托-斯特林反對有關「生物本質論對社會決定論」的論述,並提倡應更深入地分析生物體與社會環境之間會怎樣產生影響某人能力的互動[73]。哲學家兼女性主義者西蒙·德·波娃把存在主義應用於女性的生活經歷中:「我們並非生來為女人,我們是成為了女人」[74]。儘管這在語境上只是哲學方面的修辭手法,但其同樣適用於生物學上的語境——一名少女必須經歷完一整段青春期,才可成為女人;而在社會學的語境上,成熟並非一種本能現象,它在很大程度上是習得的[75]。
自1970年代起,女性主義理論在探討性別議題時的用字便出現了爭議。1974年出版的《Masculine/Feminine or Human》中,其作者使用了「內在的性別」(innate gender)和「習得的性別角色」(learned sex role)這兩個詞[76],然而到了1978年的版本中,「sex」和「gender」的用法卻倒過來了[77]。到了1980年,大部分女性主義的文章都會將「gender」僅僅用作社會文化上性別的自我認同,以便與生物上的性別(sex)區分開來。
在性別研究當中,社會性別是在指社會及文化對男性氣質和女性氣質的建構。在此一語境底下,社會性別明確地排除了生物上的差異,反之卻專注於文化差異[78]。此一情況在其他領域當中亦有出現,例如1950年代的社會學、精神分析學家雅各·拉岡的理論、法國精神分析學家茱莉亞·克莉斯蒂娃等人的研究、像朱迪斯·巴特勒般的美國女性主義者。巴特勒的追隨者傾向認為性別角色是一種行為實踐,亦即其是表演性的[79]。
查爾斯·赫斯特稱,一些人相信性別會「……自動決定某人的性別氣質、角色(社會上的),以及性取向(對特定性別的性偏好及行為)」[80]。性別社會學家則相信人們所展現的社會性別有其文化根源及習慣。比如邁克爾·斯瓦洛相信,人們須透過學習,才能懂得如何作出與其指定性別相符的行為,及從互動中了解到怎樣的舉止才符合社會對男性或女性氣質的期望。斯瓦洛評論道,人類「是許多人接受相近思想,並就此採取行動之結果」[81]。從衣裝到個人髮型,從關係選擇到職業選擇,人們無不受到此一過程的影響。斯瓦洛認為,這些類型的區分是很重要的,因為社會一看到人,就想把他們識別和分門別類。他們需要將人們放入不同的類別,以讓人能夠知道應該如何看待某個特定人物。
赫斯特認為,在人們需要明確表達社會性別的社會當中,相關文化規範一旦被打破,那麼當事人就通常需面臨某些特定的後果。當中很多是紥根於性取向歧視之上。他表示在某些社會當中,同性戀者常因為社會偏見,而在司法系統中面臨歧視[82][83][84]。赫斯特曾就司法系統對於打破性別規範者的歧視情況進行過描述,他表示:「法院經常把性別、社會性別、性取向混為一談,使得它不僅否定男同性戀者及女同性戀者的權利,而且連帶不符合傳統性別期望者的權利也一併否定」[80]。
基進女性主義者安德里亞·德沃金在描述她的信念時表示,她會「致力摧毀男性的支配地位及社會性別本身」[85]。
政治科學家瑪麗·霍克斯沃斯發表了有關社會性別和女性主義理論的論述,她指出社會性別一詞的涵意在20世紀70年代期間或以後,於女性主義學術界當中出現了轉變,並且以明顯不同的方式應用在學術研究中。她稱,當包括桑德拉·哈定及瓊·瓦拉赫·斯科特在內的幾名女性主義學者,開始認為社會性別「為一門分析性分類,包含人類的所思所想所行」時,它的涵意便出現了變化。政治科學領域的女性主義學者此時開始把社會性別視為分析性分類,其中強調了「被主流論述所忽視的社會和政治關係」。不過霍克斯沃斯同時稱:「女性主義政治科學並沒有成為學科內的主流範式」[86]。
美國政治科學家卡倫·貝克維思同樣對於政治科學之內的性別概念有所論及,她認為的確存在著一種有關「社會性別的共同語言」,且其必須加以明確闡述,以使之更為紮根於政治科學之內。貝克維思描述了政治科學家在進行實證研究時,可以怎樣運用「社會性別」一詞,指應視其為「一門分類,或一個過程」。若將社會性別視為一門分類,那麼便可使政治科學家在某個特定的政治環境中,「界定被視為展露男性氣質或女性氣質的行為、行動、態度和偏好」。它還可用於論証社會性別差異會怎樣「制約或促進政治」行為者。若在政治科學研究中把它視作一個過程,那麼便有兩個不同面向:一是確定「結構和政策對男女的不同影響」,二是男女政治行為者如何「積極努力地產生有利的性別結果」[87]。
對於性別研究此一領域,雅克塔·紐曼稱儘管性別是生物決定的,但人們如何表達自身的社會性別卻不受制於生物狀態。性別化(Gendering)是一個建基於文化之上的過程,儘管對於男女的文化期望往往與他們的生物狀態有直接關係。紐曼認為,正因為如此,很多人把性別視作壓迫的原因,而忽視了其他問題,比如種族、能力、貧窮。為了改善這種情況,目前的性別研究課程會把更多因素納入範圍,研究這些因素在決定人們如何生活時會怎樣互相影響。她還指出,其他非西方文化對社會性別和性別角色的看法不一定與西方相同[88]。紐曼還質疑了「平等」一詞的含義;「平等」一般為女性主義的目標。她認為「平等」一詞本身就是有問題,因為它所指的可以有不同,例如其可指待遇相同,但亦可指按著性別而出現不同的對待,抑或公平地對待任何一種性別者。紐曼認為這是有問題的,因為平等一詞沒有統一的定義,而定義精確在公共政策等領域可能是非常重要的[89]。
社會學家通常認為社會性別是一種社會建構的產物。此外不少研究者只把性別視為生物的,並否定其有任何的社會或文化建構成分在內。此一情況在女性主義者當中尤其普遍。比方說,性學家約翰·曼尼把生物性別(biological sex)及性別角色(gender as a role)區分開來使用[56];社會學及社會政策教授安·奧克利同樣稱:「人們必須承認性別的恆定性,但同時必須承認社會性別的可變性」[90]。世界衛生組織表示:「性別是指定義某人是男是女的生物生理特徵」,而社會性別則「指社會構建的,並被特定社會認為適合於男性和女性的角色、行為、活動和特性」[91]。在上述語境下,性別是指生物學(自然科學)研究上的分類,而社會性別則是指人文社科的研究重心之一。女性主義生物學家林達·伯克認為「生物學上的事並非可以出現轉變的」[92],因此該些學者視性別為恆定的,而社會性別則會隨社會結構的不同而發生變化。
但是也有部分學者認為,性別同是社會建構下的產物。例如性別理論家朱迪斯·巴特勒,其表示:「也許這種被稱為『性別』的建構跟社會性別一樣,都是文化建構的;事實上,社會性別可能本來就已經存在。由此推導下去,性別跟社會性別基本就沒有任何區別了」[93]。
其繼稱:
如果性別本身就是一個以社會性別為中心的分類,那麼繼續『把社會性別定義為對性別的文化詮釋』這件事本身就沒有意義可言。社會性別不應僅僅被視為建基於指定性別(一種法律概念)的文化刻畫,而是須視之為生產機器,而性別本身就是因這種機器而確立。……在前語言上,這裡所指的性別生產應被理解為由社會性別所指定的文化建構機器的效果。[94]
巴特勒認為:「身體只是在某些規管圖式高度社會性別化的生產性制約當中存在著、忍受著、生活著」[95],而性別「不再只是有關身體的……它是一種支配身體物質化的文化規範」[96]。
婦女研究及歷史系教授琳達·尼科爾森在回顧歷史時指出,在歷史上絕少有人以「性別有異」的方式理解人體。她繼指西方在18世紀之前,一直認為兩性性器官實際上是一樣的。該時西方主要把視為女性性器官不完整的男性性器官,而二者之間的區別只是程度問題。換句話說,就是相信此事為漸變的,抑或具有光譜性質[97]。此一說法已受到像海倫·金、瓊·卡登、邁克爾·斯托爾伯格般的學者的批評[98][99][100]。
生物學系兼性別研究系教授安妮·福斯托-斯特林則從雙性兒童的實證研究出發,介紹了醫生會如何解決雙性人問題。她以一個雙性人的出生為例展開論證,認為「我們對性別差異的概念塑造了,甚至反映了我們建構社會制度和政體的方式;它們也塑造和反映了我們對身體的理解」[101]。然後她引用了約翰·曼尼等人對雙性人的研究,以此引證性別假設是如何影響性科學研究:「他們從來沒有質疑過只有兩種性別的基本假設,因為他們研究雙性人的目的是為了了解更多何謂『正常』發展」[102]。 她還提到了醫師對雙性人的親屬解釋相關情況時所用到的語言。她稱,由於醫師還是認為雙性的新生兒實際上要不是男的,就是女的,故此會告訴父母需要花多一點時間去辨其雌雄。 也就是說,醫師的行為是由認為只有兩種性別的文化假設所塑造的。最後她提到了不同地區的醫護對於雙性新生兒的處理手段存有差異,這很好地說明了性別本身也會被社會構建[103]。她在《身體的性別化:性別政治和性的構建》一著中提到了以下例子:
最近,來自沙特阿拉伯的一組醫師團隊報告了幾例患有先天性腎上腺增生症的XX雙性新生兒案例——該症為遺傳性障礙,會影響促進類固醇激素生產的酶……在歐美地區,這樣的孩子由於有機會於日後生兒育女,故此一般會被當作女孩撫養。受過這種歐洲傳統培訓的沙特醫師向新生兒的父母提出了上述建議,但其中一些表明不會接受,即他們不願把當初視為兒子的嬰兒當作女兒般撫養。他們也不接受為之進行女性化手術……這基本上是當地社區態度的體現……他們更喜歡男性後代。[104]
故此現有證據表明,文化的確在指定性別當中扮演了一定角色,對於雙性孩童的情況而言更是如此[103]。
在《青少年的性別角色認同與心理健康:重新審視性別強化》一文中,希瑟·普里斯、薩拉·林德伯格、珍妮特·史布利·海德等人探討了性別認同在青少年時期會否出現偏離。研究者的研究建基於希爾和林奇在性別強化假說中提到的觀點,即來自父母的信號和信息會決定並影響孩子的性別角色認同。這一假說認為,父母會影響孩子的性別角色認同,而與其中任何一方的互動多寡則為性別強化的自變項。普里斯等人的研究並不支持希爾和林奇所提出的假說——「隨着青少年經歷這些和其他社會化影響,他們在性別角色認同、性別態度及行為上會變得更加刻板」[105]。不過他們亦表示,也許希爾和林奇的假說在過往是正確的,但現在卻因為青少年群體在性別角色認同方面的變化,而變成錯誤的。
《解讀性別系統:性別信念和社會關係的理論視角》的著者塞西莉亞·里奇韋及雪萊·科雷爾認為,社會性別的範圍遠超於角色及認同,直指它為透過「社會關係脈絡」制度化的事物。里奇韋及雪萊把「社會關係脈絡」定義為「個體將自身與他者的關係確定下來,以採取行動的任何情境」[106]。他們還指出,除了社會關係脈絡,文化信念在性別制度中也發揮了一定作用。他們認為,人們每天都在被迫以跟社會性別有關的態度舉止來承認他人,與之交往。每天人們都在遵守社會既定一套的霸權式標準信念的前提下,互相交流,其中包括有關性別角色的一套信念。他們指出,社會的霸權式標準信念設下了一系列規則,而這些規則又為「社會關係脈絡」的促成背景。里奇韋和科雷爾隨後一轉議題,探討性別分類,把它定義為「我們為某人貼上男性或女性標籤的社會認知過程」[106]。
在大多情況下,男性和女性的所作所為十分類似,當中只有很少的性別差異,不過產前及童年所接觸的雄激素會對性別化行為構成一定影響。該些行為包括性別規範性遊戲、性別的自我認同、從事侵略性行為的取向[107]。大多數雄性哺乳類動物在進行遊戲行為時,會因睪酮的影響,而表現得較為粗暴。這點在人類當中也不為例外。同樣,睪酮的水平可能會影響到性本身——非異性戀者傾向在童年時期作出並非性別典型的行為[108]。
在20世紀末,生物學上的性別開始成為眾多研究的探討重心。早年不少研究聚焦探討性別認同障礙,亦即現在的性別不安。約翰·曼尼就著上述或相關領域的研究,為這一議題下了個總結:
「性別角色」一詞可追溯至1955年的一篇印刷文章。「性別認同」一詞則可追溯至1966年11月21日的一篇新聞稿,當中約翰·霍普金斯醫院宣佈,他們開辦了一間專為變性者而設的新診所。這一用語在經過各大傳媒傳播後,便廣為世界認知,並被翻譯成各國方言。在理論基礎上,社會性別和性別認同的定義存有不同。在大眾化和科學化的用法當中,性別是指你在生物學上是什麼;社會性別指你在社會上成為了什麼;性別認同指你對自己是男是女的意識或信念;性別角色則指文化對於男性氣質和女性氣質的刻板印象。性別認同障礙的決定成因可分為幾個大類,包括基因、產前激素、產後社會、青春期後激素。但迄今為止,學術界尚未提出一個全面而又詳細的因果關係理論。腦部的性別編碼是雙相的。患有性別認同障礙的人的先天外生殖器性別,與腦部的性別編碼不一致[109]。
儘管眾多研究證明了生物(遺傳及激素)到行為的因果關係,但曼尼還是小心地指出,在性與性別問題上,生物到行為的因果鏈仍然未建立好。比如說儘管大多科學家會承認同性戀基因的確有可能存在,但迄今尚沒有實証証明此類基因是存在的[110]。
目前已有有關先天性腎上腺增生症女性患者的研究。此症會使患者身體產生過量的雄激素。該些女性的外表跟其他女性差不多(但她們一般需要進行生殖器矯正手術)。不過即使自幼便一直攝入激素平衡藥物,她們還是會對傳統上與男性有關的行為展露出較大興趣。心理學教授兼先天性腎上腺增生症研究者謝里·貝倫鮑姆博士認為,此一差異可由以下事實解釋:她們於宮內長期接觸較高水平的男性性激素[111]。
以下性別分類法根據現有的醫學研究列出。它按著人類生命週期,把生物性別到社會性別順序列出。週期的早期階段多為生物性的,後期則更為社會性。
大多人類擁有23對(46條)染色體。當中第23對為性染色體[114],用以決定影響個體最終發育成雌性(XX)還是雄性(XY)[115]。卵子所攜帶的一般是X染色體;而精子則有一半機會攜帶Y染色體,另有一半攜帶X染色體[116],故此後代的性別將由男性方的精子決定[117]。不過這也有可能產生性染色體不屬上述兩者的後代[117]。
X或Y染色體特有的基因即為性連鎖基因[118]。最常發生紅綠色盲的相關隱性遺傳基因位於X染色體上。男性只有一條X染色體,而女性則有兩條X染色體,缺失的基因可以由另一條補足,故此男性比女性容易有色盲[119]。
人類的XY系統並非世上唯一的性別決定系統。鳥類的情況跟人類相反,牠們以ZW系統決定性別—— ZZ為雄性,ZW為雌性[120]。人類尚不了解是否全部鳥類都是由雌性或雄性方的配子決定性別。已知有幾種蝴蝶的後代性別由雌性方的配子決定[121]。
「現有廣泛證據證明男性的大腦比起女性大約8-10%(Filipek et al., 1994; Nopoulos et al., 2000; Passe et al., 1997a,b; Rabinowicz et al., 1999; Witelson et al., 1995)」[123][124]。但較與腦部功能有關的是其結構及神經連接方式。新墨西哥大學及加利福尼亞大學爾灣分校的研究者以腦造影的方式研究了男和女的腦部,發現男性比起女性擁有更多跟一般智力有關的灰質,女性則比起男性擁有更多跟智力有關的白質—— 男性的灰質:白質比比起女性高4%[123]。
灰質是負責進行資訊處理的組織,白質則負責協調各個處理中心。它們亦量度了其他方面的差異,不過卻沒有仔細寫出相關結果[125]。這些差異大多為激素所致的,且最終可把原因追溯至Y染色體和性分化上。但也有基因活動直接導致的差異。
[我們]透過定量實時聚合酶鏈式反應觀察到,腦組織中的表達水平存有性別二態性。當中女性的PCDH11X轉錄水平高出了2倍。我們把此一發現跟人腦的性別二態性性狀劃上聯繫。有趣的是,PCDH11X/Y基因對是智人獨有的。它們自從人類-黑猩猩譜系分成一派後,性連鎖基因便轉座到Y染色體上。
——[126]
此外也有證據證明,腦部的處理過程會受到外部環境的影響。行為及思想學習皆會編碼腦部的處理過程。在對幾個個案的簡單研究當中,發現相關腦部編碼過程也會出現男女不一致的情況,但在某些方面是相同的[127]。例如即使男女兩方都在學習和使用語言,但在生物化學上,兩者對語言的處理方式會出現差異。女性和男性在使用語言方面的差異,很可能反映了他們在生物上的偏好和天賦,以及學習模式。
睾酮會影響身體眾多器官,包括位於腦部性別差異神經核的性別二型神經元,以及位於脊髓的歐氏核,使其運作模式更為男性化[128][129][130]。
性別研究是一門把社會性別、性別認同、性別表述視作中心去分析的跨學科研究領域。它包含了婦女研究(研究女性、女性氣質、她們的性別角色、性別政治、女性主義)、男性研究(研究男性、男性氣質、他們的性別角色、性別政治)、LGBT研究這幾個範疇[131]。有時提供相關課程的院校會把它連同性學課程一起提供。該些學術領域會從文學、語言、歷史、政治學、社會學、人類學、電影研究、媒體研究、人類發展、法律、醫學等角度,去研究性與性別[132]。它還會對人種、族群、地理位置、國籍、身心障礙等議題進行分析[133][134]。
當代社會化理論提出了這樣一個概念:人剛出生時,只有生物性別,沒有社會性別[來源請求]。隨着孩子的成長,「……社會提供了一連串[在規範上]適合某一性別的行為指示、模板、模式」[135],把孩子社會化成一種特定的社會性別[來源請求]。社會上存有極大的誘因去促使其順從社會化過程——社會性別會在一定程度上左右某人在教育、工作、家庭、性、生育等層面上所獲得的機會[136],並會影響文化及知識的形成[137]。從這個角度看,不好好履行相關社會規範的成年人會被社會視為越軌或社會化不當[138]。
也有理論認為,社會性別被構建社會的社會組織分割成二元;同時社會組織又不斷地發明和再生產社會性別的文化形象。瓊·阿克認為,性別化發生在至少五個互相影響的社會進程當中[139]:
若以福柯的觀點分析社會性別,它就會被視作社會用於權力分工的工具。性別差異僅僅是一種用於強制性地區分假定男女的社會建構。之後再透過賦予與性別有關的特質,使男性氣質可以支配女性氣質[140]。「有人認為男女之間的差異比起其他的還要大。這種想法一定是來自於自然以外的……這遠超過先天差異本身,具有排他性質的性別認同抑制了先天的相似性」[141]。
性別慣例為「把男女氣質簡單地歸因於生理性別」的主因[142]。社會文化的準則和慣例,以及社會運作的規則,都是社會的產物和構成要素,並決定了分配哪些具體特質至性別上。這些特質又為霸權式性別差異的誕生提供了基礎。因此,社會性別可被視作社會規範的獲得和內化。人們繼而因為接受了社會的性別期望,而被社會化。該些期望可見於家庭、國家和媒體等制度當中。這樣的「性別」概念最終被歸化為某人的自我意識或身份認同。這在實際上,就是將一個性別化的社會類別強加給一副性的身體[141]。
「人是被性別化(gendered)的,而非性化(sexed)的」這一概念也跟朱迪斯·巴特勒的性別表演性理論不謀而合。巴特勒認為,社會性別與某人表達了自己是什麼無關,反之卻跟其行為有關[143]。由此可見,如果社會性別以不斷重複的形式表現出來,那麼它實際上就是在社會意識當中,重新塑造了自身,並深深地嵌入之。
社會學和大眾對於社會性別的定義存有矛盾之處,且側重點也會有不同。比方說,社會學會在考慮男性CEO與受僱於他的女性員工之間的(經濟/權力)地位差異時應用到社會性別(社會角色:女性與男性),當中不會考慮涉事人是異性戀還是同性戀。然而大眾會在考慮同性戀者與異性戀者的自我概念和社會觀念時應用到社會性別,當中不會考慮涉事人的經濟/權力差異。因此在社會性別的定義和應用上,傳統女性主義社會學與當代同性戀社會學之間存在著緊張關係[144]。
長久以來,人們一直把科學描述成一門具有男性氣質的領域。不少想投入科學領域的女性需面對較大的障礙[145]。即使大學於19世紀開始招收女性,但她們仍被認為只適合某些科學領域,比如家政學、護理學、兒童心理學[146]。女性在科學領域的就業前景並不樂觀,上級常把她們安排去從事一些低薪乏味的工作,發展路向同樣受限[146]。這往往是由刻板印象造成的:人們常認為女性先天較適合從事一些需要専注力、耐性,和手巧的工作,相比之下需要創造力、領導力、智力的工作則被視為不適合女性從事[146]。雖然有關刻板印象到了現代已漸漸消退,但女性仍很少投身於物理學等著名的 「硬科學」領域,而且在當中晉升至高級職位的可能性往往較低[147]。
女性在貧窮此一議題上較常面臨性別不平等的現象。許多女性都需對家中每事負全責,因為所有的家事重擔都完全落在她們身上。耕地、磨糧、擔水、做飯等等,很多時候都只由她們負責[148]。除此之外,女性很容易因性別歧視,而獲得較低的收入;男性則較容易獲得較高的收入,而且擁有較多的機會及社會政治資本[149]。世界上大約75%的女性因工作不穏,而無法獲得銀行貸款[148]。這表示儘管世間女性很多,但只有少數是富人。內娜·斯托伊爾科維奇於《D+C發展與合作》當中指出,許多國家的金融部門常常忽視了女性本身,即使她們在經濟上舉足輕重[150]。戴安娜·皮爾斯於1978年創造了「貧窮女性化」一詞,用以形容女性貧窮率較高的問題[151]。由於在收入分配、財產所有權、信貸和所得收入控制方面長期存有性別不平等的現象,所以女性更容易陷入長期貧困[152]。家庭內部的資源分配常伴有性別偏誤,這一現象同樣適用於國家層面的資源分配[152]。
性別與發展(Gender and Development)是一套綜合計劃,其會向那些社會和經濟發展嚴重受到性別不平等現象影響的國家提供援助。它是一套側重於女性性別發展的計劃,最終目的是透過為女性賦權,來降低男女不平等的程度[153]。
2013年一項有關歧視跨性別者的大規模研究發現,跨性別者比起順性別者有多4倍機會活在極端貧困(年收入低於1萬美元)之中[154][155]。
應用了一般緊張理論的研究表明,人與人之間的社會性別差異可使人表露出憤怒的情緒,甚至引發暴力衝突[156]。這些與性別不平等有關的暴力行為可以透過比較暴力與非暴力社區來衡量[156]。當中只要留意自變量(鄰里暴力)和因變量(個人暴力),即可以此分析性別角色[157]。一般緊張理論中的「緊張」是指在失去一個正向刺激,或/和增加一個負面刺激時,對涉事人所產生的負面影響(緊張)。其影響可以是向內的(抑鬱/內疚),也可以是向外的(憤怒/沮喪),取決於涉事人會怪責的自己還是環境[158]。研究表明不論男女,在面對緊張時都會以憤怒作回應,但憤怒的根源及他們的應對手段會有很大不同[158]。男性較有可能怪責他人,把憤怒外化[156]。女性則一般把自身的憤怒內化,傾向於責怪自己[156]。 女性在憤怒的同時,常夾雜著內疚、恐懼、焦慮、抑鬱等負面情緒[157]。女性認為憤怒是失去自身控制的跡象,因此擔心這會傷害他人/破壞與他人之間的關係。在光譜的另一端,男性則不太在意會破壞關係,更會利用憤怒肯定自身的男性氣質[157]。根據一般緊張理論,男性更有可能因外在化的憤怒而作出攻撃性行為;而女性則會將憤怒指向自己,而非他人[158]。此外情緒亦會受到社會性別的影響。英格拉姆等人(2012)的研究顯示,「按照研究對象的假設,人們在對男孩過去的衝突進行描述時,會較描述女性的衝突時多用到憤怒去形容」,不過「人們較多描述女孩在衝突過後的憤怒」。特恩卡在2013年探討了此一現象的背後原因,但仍然不能找到合理解釋[159]。另有研究顯示,研究對象對於男性的恐懼表情存有較佳的識別能力。女性對恐懼表情的識別能力也普遍優於男性[160]。
性別是氣候變化政策及科學日益關注的一個議題[161]。一般而言,科學界較為關注的是氣候變化對於不同性別所產生的不同後果、不平等的氣候適應能力,及性別差異如何影響氣候變化本身。此外,氣候變化與性別問題的交集也帶出了複雜的權力關係問題。這些差異大多不是生物因子所致的,反而社會、制度和法律因子於當中較為重要。因此,與其說脆弱性是女性和女孩的內在特徵,倒不如說是她們被邊緣化後的產物[162]。羅爾[163]指出,雖然聯合國承諾會推動性別主流化,但在氣候變化政策方面,實際上它並沒有真正實現性別平等。而這正好反映在有關氣候變化的話語和談判之中——它們仍為男性主導[164][165][166]。一些女性主義學者認為,有關氣候變化的探討不僅由男性主導,而且在原則上十分「男性化」,令有關探討十分專注於技術層面[165]。這種對氣候變化的了解,把限制了氣候變化政策和科學的主體性或權力關係給隱瞞起來[165],從而導致了圖阿納[165]所指的「認識論不公」。無獨有偶,麥格雷戈[164]同樣認為,人們透過將氣候變化以「硬」的自然科學和自然安全問題包裹起來,來把之困在傳統男性氣質霸權的領域之中[164][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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