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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建是源自於中國古代天子依爵位高低將領土分封與宗室或功臣作為食邑的制度[1]。在此制度下,大地主或領主能從土地取得收入,並且在其領地上行使政府職權[2]。世界史中,各國古代均有不同形態的領主統治制度。
在中國,「封建」最早的出處是《詩經·商頌·殷武》中的「命於下國,封建厥福」,用於指代商王朝冊封本族和異族方國諸侯的行為,為「封土建邦」之意。稍晚一些的出處則是《左傳·僖公二十四年》中的「封建親戚,以藩屏周」,就是把親信分封出去建立諸侯國,用來屏障周王室。只有這種封土建邦,分封割據的狀態,才叫做「封建」。西方歷史中的feudal,也是被譯為封建,指的也是同樣的分封割據的狀態。
封建,為文言文句法的兩個近意動詞連用,本意是分封土地、建制諸侯國,該詞彙為中國自古有之,並非指現代意義的封建制度的翻譯[註 1]。
封建作為一種政治制度,特指中國古代的分封建國制,即分封制[3]。近代「封建」一詞係日本和製漢語詞彙,日本史學界將歐洲歷史上的feudalism漢譯為封建,並用以借指日本歷史上的地方分權制度[4]。
封建制,即中國古代的分封制,作為一種中央政府管理地方的政治制度,其萌芽源遠流長,不知確切起源,《史記》載,「諸侯咸來賓從」、「諸侯咸尊軒轅為天子」、黃帝「置左右大監,監於萬國」,很可能是在描述早期封建制度的起源。唐代文學家、政治家柳宗元曾經在《封建論》中推論過封建制的起源,認為其萌芽於部落時代,群長相互競爭,強者威服眾部落,但又沒法完全實施統治,不得不以「分封」形式確立其他群長後代對自己族群的統治,是中國古代統一國家產生的一個必然階段。 至周代,分封制已臻於完善,按後世儒家記載,其與宗法制相結合,依據禮制和五等爵制進行階層劃分,有嚴格的尊卑區別,由王室代表(周天子)將土地分等,封給宗親、功臣,宣命其為諸侯、准許建制方國,以安定周邊少數民族、拱衛王室。秦朝起加強中央集權,推行郡縣制,不再分封土地給功臣,而是使用秦國變法時創立的二十等爵功勳制,用功勳爵來賞賜功臣。然而漢高祖劉邦大封功臣與漢室宗親,建立數百王國、侯國,採取了「郡國並行」的地方管理制度,郡縣制和分封制同時存在於兩漢。西晉短暫的統一後,又因為分封宗室、君主個人素質(晉惠帝)等原因,最終經歷曠日持久的八王之亂,再一次瓦解為南北對峙、分裂的地方政權。後世郡縣制、三司制、行省制等相繼成為國家管理地方的主要制度,分封制漸漸被形式化、禮儀化的,僅在少數朝代有個別或短暫的分封現象,如清朝初期,封明朝降臣吳三桂為平西王,據云南。繆鳳林《中國通史要略》以唐、虞、夏、商、周為封建時代,唐虞以前為傳疑時代,秦漢及以後為統一時代。分封制的分封須與冊封相區別。分封是一國君主用治下的土地賞賜給下臣,並准許下臣建立封國政權、擔任封國君主,是地方政權從無到有的建制過程。冊封指一國君主用「金冊封爵」的禮儀,從形式上確認原本存在的地方政權首腦(包括首領、族長、酋長、乃至小國君主)的地位,相當於承認其治權而將其納入管轄體系(如漢朝設置西域都護府,對西域諸國為管轄關係,特點是可以武力決定轄下屬國的王嗣傳承、國君廢立)或朝貢體系(特點是僅從合法性上維持上國與屬國的關係,上國不干涉屬國的內政),予以政策和制度保障,以金冊為證。
歐洲的封建制度(feudalism),特指中世紀歐洲的一種法律與軍事相結合的習俗,盛行於9到15世紀,隨著16、17世紀民族國家的興起而式微。
日本的封建制度發源於8到12世紀平安時代的律令制,在12到19世紀武家政權時代成為主流體制,終止於19世紀後半葉的明治維新,廢藩置縣後封建制在日本廢止。
為中東地區於中世紀時期盛行的封建制度,與歐洲最大的不同在於受封者的後代無法世襲該領地,也無權處置受封領地內的人民。
封建制度,是一種馬克思主義政治經濟學術語,為卡爾·馬克思在19世紀重新定義,借用了當時已有的詞彙feudalism,用於形容「統治者藉由控制土地等稀缺生產資料建立等級社會,通過勞務、地租、租金等形式剝削勞動者」這樣一種經濟模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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