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屆立法院是中華民國行憲後的第二屆立法院,是國府遷臺以後,首度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面改選而產生的立法院。,該屆立法委員任期自1993年2月1日起至1996年1月31日止,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產生,共召開了6個會期。[1][2][3][4]
經全面改選後,二屆立院與一屆立院不同,區域立法委員開始必須經營選區以求連任,導致立院的自主意識較前一屆大為提高[5]:144;而執政的中國國民黨對黨籍立委的約束力也相對減低。該屆立院盛行主動立法,開始出現多位立委對同一事項提出類似法案[5]:145的情形。此外,國民黨非主流派的部分委員也於本屆會期[何時?]中出走,於1993年與中華社會民主黨合併另立新黨,成為該屆立院的第三大黨。
席次概況
註:粗體字者為執政黨。
會議背景
1988年李登輝接任總統後,責成俞國華內閣起草「第一屆資深中央民意代表自願退職條例」草案,於1988年12月2日函請第一屆立院審議。1989年1月26日三讀通過,2月3日公布。1948年及1969年選出的第1屆資深立法委員,於1991年12月31日全部退職。第88會期餘下的會議,以及第89會期、第90會期,皆由1989年選出的130名增額立法委員行使立法權。[6]
召開國是會議之際,李登輝於國民黨內成立憲政改革小組,採取「一機關兩階段」修憲:確定以國民大會分兩階段修憲。1991年5月1日先由第一屆國大「程序修憲」,廢止《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公布《憲法》增修條文10條,為第二屆國民大會的產生訂出法源。接著再由12月21日新選出的第二屆國大進行「實質修憲」,包含國會改選、省市長民選及全面恢復人民參政權利。[7]:430-4321992年5月召開第二屆國民大會第一次臨時會,進行第二次修憲,讓立法院的改選有了法源依據。[8]:208
1992年12月19日中華民國自由地區舉行立法委員選舉,選舉出161名委員,區域委員採複數選區單記不可讓渡制。全國不分區委員及僑選委員採政黨比例代表制。與上屆選舉相比,取消職業團體委員,[9]:224僑居立委由總統遴選改為政黨比例代表制。[10]:50選舉的熱門議題有「郝柏村閣揆去留」、「十八標案」、「華隆案」等。12月19日完成投開票,由國民黨取得六成過半席次,民進黨取得三成席次。國民黨席次較選前大幅滑落,選後黨中央在檢討時,認為敗選因素來自環保署長趙少康、財政部長王建煊臨時辭官參選,打亂黨的佈局。使得「團結的民進黨」勝過「分裂的國民黨」。[11]:108[12][a]
1991年11月間,立委葉菊蘭揭發郝柏村多次越權私下召開國防軍事會議,此事引發輿論熱議。中國國民黨內主流派與非主流派為此事爭鋒相對,形成擁郝派與倒郝派。1992年底,立院改選,李登輝要求郝柏村內閣總辭,以建立憲政慣例,而郝柏村堅持先由國民黨中常會通過才會請辭。第2屆立院開議前夕,李登輝與郝柏村多次會晤,李承諾郝,將於十四全修改黨章增設副主席,給予黨副主席,並任命中央政策指導小組召集人等職位。1月30日,郝發表聲明不再續任閣揆,並送出辭呈。2月3日,國民黨中常會通過郝柏村內閣總辭案,4日,郝柏村率領內閣向總統總辭。[7][13]:73-75
議事程序
1屆立院結束前,修正立法院組織法[b],將原有的12個常設委員會,精簡為10個。分別是外交與僑政、國防、預算、交通、內政與邊政、法制、經濟、財政、教育、司法。[14]:35、36採自由登記超額抽籤制,經黨團同意,委員可以互換。[14]:37、38[15]:19-23多數委員交替參與不同的常設委員會。[16]:128-129
重大事件
中國國民黨內「主流派」及「非主流派」,兩者在郝柏村內閣總辭立場、立法院院長初選、副院長人選出現明顯不同的主張。立委選舉中「非主流派」多位候選人紛紛當選。「非主流派」決定化被動為主動,尋求「主流派」中較有政治企圖心的實力人物合作。如果能輔選出對「非主流派」有利的立院正副院長,則郝柏村的閣揆之位或許還能守住。[17]:214「非主流派」選定爭取省主席未果的前省議會議長、新任立委高育仁有意爭取院長一職。高育仁上任前積極籌組民意會累積實力。而黨中央屬意資深立委劉松藩,高育仁遂與新連線秘密結盟,形成高關配。[18]:74-77選前新連線釋放假消息,表示對高育仁的政治立場無法信任,將自行推派人選,且無意與劉松藩做對。[19]:2[20]:2院長初選劉松藩以52比42勝高育仁,副院長初選關中36票、王金平30票、黃主文19票、洪玉欽7票、洪昭男4票。進入第二輪後,非關中選票往王金平集中,王以60比38票擊敗關中。[21]:1結果「劉王配」勝過「高關配」。[18]:74-77
2月1日第1會期開議。院長的選舉中,民進黨立委皆投給黃信介,資格不符被判為廢票。而國民黨立委跑票嚴重,進入第二輪才由劉松藩勝出。副院長則由王金平當選。[22]:3[23]:3
1992年發生十八標案,交通部對於立法委員要求提供資料,一再拖延,甚至拒絕提供,引發朝野立委一致爭取調查權。1993年1月12日,院會通過蔡璧煌提案,研擬「國會立法調查權」、「準立法式聽證制度」。1月15日院會通過洪奇昌提案,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監察院改為準司法機關後,是否仍為國會?及改制前原有之國會調查權及糾彈權,是否回歸立法院?」[24]:29[25]:67-68郝柏村內閣對此提出覆議,認為立院擁有調閱權之規定窒礙難行。1993年1月28日,第一屆立院修改立法院組織法,賦予立法院有國會調查權。連戰內閣就任後,擱置覆議案,提請大法官解釋。結果大法官作成釋字第325號解釋,認為立法院有文件調閱權。[24]:29
- 新連線退黨,與民進黨結盟對抗國民黨中央。民進黨主席施明德提出大和解咖啡。
主要議案
本屆立院總共通過243案,其中法律200案、預決算11案、廢止案23案,立法院內規14案,以及其他5案。[26]:220[c]
第2屆立法院通過制定了以下主要法案: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 《有線電視法》
- 《信用合作社法》
- 《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
- 《消費者保護法》[27]:2736
- 《水土保持法》
- 《省縣自治法》及《直轄市自治法》之「自治二法」[28]:114
- 《全民健康保險法》
- 《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設置條例》
- 《環境影響評估法》
- 《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補償條例》
-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即《個人資料保護法》的前身)
- 《教師法》
- 《緊急醫療救護法》
-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 《營業秘密法》(為加入GATT符合《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定》而制定)
-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條例》[29][30]
除此之外,本屆立法院另通過以下重要法案的修正或廢止:
- 《立法院組織法》:修正第19條,立法院各委員會委員人數以18人為最高額。
- 《人民團體法》:原《動員戡亂時期人民團體法》修正而來。
- 《國家安全法》:刪除三原則中的「遵憲原則」,僅保留反共、反台獨兩原則。
- 《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予以廢止。[31]:174
- 《消防法》:將到院前緊急醫療救護行為納入消防任務。[32]:29
- 《戡亂時期郵電抽查條例》:予以廢止。
- 1994年4月27日,教育、預算委員會審議中央政府預算,附帶決議,教育部應於兩年內,全面開放審定本教科書。[33]:45
- 1993年2月23日,通過總統提名連戰為行政院院長同意案。同意票109票,不同意票33票,無效票1張。109票恰是中國國民黨及無黨籍的總和。[34]:21
立院成員
- 趙少康,1994年辭職,投入臺北市長選舉。未當選
1992年1月16日,修正立法院組織法,增訂第26條之2:「立法委員每人應置公費助理四人以上」。此為參考各國成例,在立法院建立「公費助理制度」,明訂每位委員可聘用四名以上的公費助理。助理原為委員的私人秘書,二屆立院已有法源依據,成為公費的助理。[35]:28-30
二屆立院開議後,「臺北市中央公職人員助理職業工會」於1993年3月6日成立。同年5月19日,新連線的國會助理群宣布將以「新連線國民黨」為名籌組新政黨。此舉被聯合報報導為新連線操作兩手策略:透過國會助理另組政黨;且維持國民黨「當然黨代表」身份,保有在十四全的發言權。[36]:2最終國會助理的「新連線國民黨」遭到內政部以名稱易與中國國民黨混淆而不予同意。
第二屆立法院,共成立有四個立法院黨團: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無黨籍聯盟立法院黨團、新黨立法院黨團。[37]:74
政黨在立法院的黨鞭會不定期針對議事及法案進行協調,化解歧見,黨團協商或朝野協商制度之雛形,萌發於此,而至1999年1月第三屆立法院才將黨團協商法制化。[38]:1-9
第二屆立法院內運作的次級圈體有執政黨籍的集思早餐會、新國民黨連線、金釵盟、玉山會、民意會等,在野黨則有美麗島系、新國會研究室、正義連線辦公室、台灣福利國研究室、台灣國會辦公室等。另有非屬特定政黨的厚生會等。
另見
註釋
參考文獻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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