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對行政院院長提名之同意案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立法院對行政院院長提名之同意案,是由中華民國立法院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五十五條,對總統提名的行政院院長人選投票行使同意權。1948年至1997年間,所有行政院院長人選均由立法院行使同意權後任命。1997年第四次《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取消行政院院長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規定,此後立法院對行政院院長之提名不再行使同意權。

概述

中華民國憲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行政院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實踐中,總統以咨文向立法院提名行政院院長人選,立法院進行投票,以同意票超過半數為同意,總統在立法院同意後任命行政院院長。本項規定意味著行政院院長需獲得立法院多數立法委員支持,加之憲法第五十七條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之規定,體現憲法在制定之初實際遵循內閣制精神。

1948年5月,總統蔣中正提名翁文灝為行政院院長並獲立法院同意,為行憲後立法院首次對行政院院長提名行使同意權。至1996年2月,立法院總共對總統提名的行政院院長行使同意權16次,其中蔣中正提名7次、代總統李宗仁提名3次、蔣經國提名2次、李登輝提名4次;按立法院屆次統計,第一屆立法院行使同意權14次,第二屆第三屆立法院各行使1次;按集會地點統計,立法院於南京行使前3次同意權,後於廣州行使2次(其中1次不同意),之後11次同意權均於政府遷臺後在臺北市行使。[1]除李宗仁提名居正之同意案未獲通過以外,其餘提名均獲得過半數通過。所有被提名人均為中國國民黨籍。

歷次同意案情況

更多信息 總統任次, 提名人 ...
總統任次 提名人 被提名人 被提名人政黨 立法院屆次 參與表決之立法委員選出年分 表決日 同意票 不同意票 結果 被提名人就職日
第一任 蔣中正 翁文灝 中國國民黨 中國國民黨 第一屆 1948年 1948年5月24日 489 94 同意[2] 1948年5月29日
孫科 1948年11月26日 228 44 同意[3] 1948年12月23日
李宗仁
(代理)
何應欽 1949年3月12日 209 30 同意[4] 1949年3月24日
居正 1949年5月31日 151 143 不同意
[註 1][5]
閻錫山 1949年6月3日 254 56 同意[6] 1949年6月13日
蔣中正 陳誠 1950年3月8日 306 70 同意[7] 1950年3月15日
第二任 俞鴻鈞 1954年5月25日 360 87 同意[8] 1954年6月1日
陳誠[註 2] 1958年7月4日 364 79 同意[9] 1958年7月15日
第三任 嚴家淦[註 3] 1963年12月10日 365 50 同意[10] 1963年12月16日
第五任 蔣經國 1948年、1969年 1972年5月26日 381 13 同意[11] 1972年6月1日
第六任 蔣經國 孫運璿 1948年、1969年、1975年 1978年5月26日 329 12 同意[12] 1978年6月1日
第七任 俞國華 1948年、1969年、1983年 1984年5月25日 307 18 同意[13] 1984年6月1日
李登輝 李煥 1948年、1969年、1986年 1989年5月30日 217 24 同意[14] 1989年6月1日
第八任 郝柏村 1948年、1969年、1989年 1990年5月29日 186 27 同意[15] 1990年6月1日
連戰[註 4] 第二屆 1992年 1993年2月23日 109 33 同意[16] 1993年2月27日
連戰[註 5] 第三屆 1995年 1996年2月23日 85 77 同意[17] 1996年2月24日
关闭

同意權之取消

1997年7月國民大會通過的第四次《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規定:「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立法院對於行政院院長提名之同意權就此取消,總統得以直接任命行政院院長;同時,賦予立法院倒閣權與總統被動解散立法院之權,標誌中央政府體制實質邁向雙首長制。同年9月,總統李登輝依據此項規定任命蕭萬長為行政院院長。連戰成為目前為止最後一位依據憲法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的行政院院長。

注釋

參考資料

參見條目

Wikiwand - on

Seamless Wikipedia browsing. On steroid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