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原稱《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補償條例》)是中華民國在1995年(民國84年)的制定的條例,並於其後經過多次修正。其訂定目的係「處理二二八事件補償事宜」,並「使國民瞭解事件真相,撫平歷史傷痛,促進族群融和」。
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 The February 28 Incident Disposition and Compensation Ac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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狀態:施行中 | |
施行日期 | 1995年4月9日 |
修正次數 | 11 |
最新修正 | 2018年1月17日 |
法規類別 | |
類 | 行政 |
部 | 內政部 |
目 | 民政目 |
參考文獻 | |
所有條文 | 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 |
沿革 | 法規沿革 |
立法歷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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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二二八事件
1947年2月27日,中華民國臺灣省省會臺北市市民林江邁販售私菸,兩名專賣局的查緝員前去盤查,開槍示警時不慎擊斃一名圍觀民眾,並導致另一名民眾受傷。[1]次日,民眾前往當時全省最高行政機構行政長官公署(相當於臺灣省政府)抗議,遭公署衛兵開槍掃射,不滿民眾群起反抗政府,並由臺北市蔓延至全臺灣本島。[1]
3月初,中國國民黨執政下的中華民國政府從大陸調派援兵抵臺,雖然總統蔣中正嚴令禁止軍警報復民眾,但台灣省行政長官陳儀卻沒有遵守蔣中正的命令。[1]事後,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陳誠頒布《臺灣省戒嚴令》,立法院又通過《懲治叛亂條例》,整起事件讓台灣進入臺灣白色恐怖時期。[2]
條例訂定
1995年2月28日,時任中華民國總統、中國國民黨主席的李登輝在二二八和平紀念碑落成典禮上,以國家元首身分代表政府致歉;同年3月23日,立法院制定通過《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補償條例》,全文十六條,並在4月7日由李登輝公布。[5]李登輝聲稱,這是二二八事件轉型正義的第一步。[6]
和平紀念日的訂定[5]、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的設立[1],其法源依據都是本條例。
此條例在李登輝後的歷任總統(陳水扁、馬英九……)任期內皆有修正,截至2017年12月25日為止,最後一次修正此條例是在民國102年(2013年;馬政府時期)中[7]。2007年,陳水扁政府將此《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補償條例》改稱《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8]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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