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院制是一種以兩個獨立運作的議會(議院)組成立法機構的政治制度,亦被稱為二院制。屬於多院制之一,與之相對的制度稱為一院制,即是只有單一議會作為立法機構。截至2015年,全球約40%的國家立法機構為兩院制,約60%為一院制。[1]
歷史
兩院制起源於羅馬共和國時期[來源請求],當時設有全是貴族產生的元老院和羅馬男性公民產生的平民大會,以互相制衡。
歐洲封建時代的等級會議中,當時的議會包括神職人員、貴族、平民等三至四個等級的成員,後來不同等級的成員各自開會,共商國事,遂乃形成多院制(包括三院制和四院制)。現時多院制已不存在,大部分國家不是兩院制,就是一院制。
近代的形成
英國式兩院制是源於英國國會建立初期,貴族和平民的利益無法平衡,於是設立由貴族組成的英國上議院和以平民組成的英國下議院以互相制衡。
美國式兩院制雖然是源於英國,但構成差異很大,主要是基於美國是由州組成的聯邦,每個州均有自己的淵源和文化與族群,為避免人口多的州份侵害人口少的州份的利益,於是設立參議院,各州不論人口均派有兩名代表;同時設有以人口比例分配的眾議院;所有法律均需兩院同意才能正式生效(但兩院另有一些對方沒有的權力)。
因此經歷制度的完善後,兩院制當中兩個上下議院的分別,現行主要有兩種模式:
過去,在君主立憲制國家中,通常上議院由貴族組成,下議院由平民直接選舉,但近年由於民主化改革已很少有世襲貴族組成的上議院。即使在稱為「貴族院」的英國上議院,現在絕大多數議員也是由政府委任的「終身貴族」,只有少數議員是由世襲貴族選舉出的代表,以及英國國教會的部分主教和兩名大主教。
在兩院制的民主國家中,如果其中一院不是由直選產生,則直選產生的另一院通常擁有較大權力(但在聯邦國家中則一般是固定上議院權力更大,如美國參議院)。一些國家的上議院(如英國上議院)甚至只剩下近乎象徵式的權力,稱為「跛腳的兩院制」,已經與單一院制相似。
優點
- 實現內部制衡,防止國會的專橫獨裁、團體專制
- 因為立法需兩院通過(其中一院覆核立法內容),可防止草率立法,提高立法和議政品質
- 平衡各方利益。過去上議院代表貴族利益,現今的上議院則多代表鄉鎮利益(以行政區制定席次),制衡城市主導的下議院(以人口數制定席次)
- 利於多元意見的表達
缺點
職權劃分
兩院的職權劃分主要有三種情形[2]:
- 類似於英國,下議院占較大優勢。直接選舉產生的英國下議院對財政預算案有先議權,委任及終身貴族產生的上議院只有為期一個月的延期通過權,法案在下議院三讀通過,上議院反對無效,故上議院的權力只是象徵。首相領導的內閣只對下議院負責。
- 類似於法國,直接選舉產生的國民議會主導政府運作及政權更替,但間接選舉產生的參議院仍有部分權力,這體現在地方分權上,因為參議員是經大區及省地方議會間選產生。
- 類似於美國,國會兩院有平等權力,兩院議員皆是直接選舉產生。所有法案皆須於兩院同時通過;兩院皆有部份對方沒有之權力:如美國眾議院擁有宣戰權、制定租稅及提出預算法案、發動總統彈劾案;美國參議院則擁有主要官員及聯邦大法官的任命同意權、條約締結同意權、審理總統免職案。類似國家有意大利、澳大利亞、日本等,但不同的是,在美國,參議院較有優勢。
兩院制國會列表
過去實施兩院制的國家
政治實體 | 年份 | 立法機關 | 立法機關(上院名稱) | 立法機關(下院名稱) | 國家結構形式 | 備註 |
---|---|---|---|---|---|---|
中華民國 | 1913年-1925年 | 中華民國國會 | 參議院 | 眾議院 | 單一制 | 中華民國建國初期實行兩院制國會。 |
新西蘭 | 1852年-1951年 | 紐西蘭議會 | 立法委員會 | 眾議院 | 單一制 | 紐西蘭議會成立於1852年,當時有上下兩院。1951年,紐西蘭上議院被廢除,使得紐西蘭成為一個一院制國家,但名稱保留為眾議院,而非議會。1951年之前,還包含新西蘭立法委員會(上議院)。通常情況下,新西蘭議會僅指新西蘭眾議院。 |
古巴 | 1902年-1959年 | 古巴國會 (1902年-1959年) | 參議院 | 眾議院 | 單一制 | |
大韓民國 | 1952年-1961年 | 大韓民國國會 | 參議院 | 民議院 | 單一制 | 第二共和國正式成立,5.16軍事政變後並解散,其後一直保持約九個月,直至第三共和成立。第二共和國採取了兩院制,組成下議院民議院和參議院。參議院和民議院從在1952年修訂的大韓民國憲法規定。其權力由繼承的一院制大韓民國國會取代。 |
蘇聯 | 1938年-1991年 | 蘇聯最高蘇維埃 | 聯盟院 | 民族院 | 聯邦制 | 1991年10月29日「民族院」改稱「共和國院」。1991年12月26日隨蘇聯解體而解散。 |
委內瑞拉 | -1999年 | 委內瑞拉國會 | 參議院 | 眾議院 | 聯邦制 | 1999年,委內瑞拉總統烏戈·查韋斯通過公投修改憲法,把兩院制改為一院制,藉以解散由在野黨派控制的議會。 |
中華民國 | 1992年- | 立法院 | 國民大會 | 立法院 | 單一制 | 1947年12月25日施行之《中華民國憲法》中,國家中央設立國民大會、立法院、監察院等選舉產生之議會機關。後經司法院大法官作成釋字第76號解釋,該三機關皆有國會之性質,故國會為三院制。1990年代臺灣民主化過程中,監察院在1992年第二次修憲時改為非議會機關,國會成為兩院制。然而在此段期間,國民大會之職權僅限於修改憲法,而一般法律之立法權全歸於立法院。而隨後2000年第六次修憲中,僅處理憲法修正的國民大會改為非常設任務型機關。2005年第七次修憲中,國民大會停止運作,政權改由人民直接行使辦理全國性公民投票。此後,立法院成為等同其他民主國家的一院制國會,立法委員即是中華民國的「國會議員」[3][4]。 |
毛里塔尼亞 | -2017年 | 毛里塔尼亞議會 | 參議院 | 國民議會 | 單一制 | 毛里塔尼亞議會曾實行兩院制,由參議院和國民議會組成。參議院有56名議員,國民議會有95名議員。2017年8月5日,舉行的全民公投有了最後結果,絕大多數投票者支持對憲法進行修改,根據憲法修改案,參議院被取消。毛里塔尼亞最終成為一院制國家。[5] |
土庫曼 | 2021年-2023年 | 土庫曼國家委員會 | 土庫曼斯坦人民委員會 | 土庫曼斯坦議會 | 單一制 |
名義上採取兩院制的制度
部分國家在中央政府設置類似兩院制的議事機關,但實為一院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兩會」體制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跟前蘇聯的蘇聯最高蘇維埃一樣,是最高議事機構;而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是中國共產黨和民主黨派、其他社會團體共同協商國策的機構,但並非議會,無立法、創制和複決的權力。全國人大和全國政協雖統稱為「兩會」,但並非兩院制。只有全國人大才是最高立法及權力機關。
改革
2005年,由美國前國務卿馬德琳-奧爾布賴特共同發起的美國外交關係委員會關於阿拉伯世界民主改革的報告敦促阿拉伯國家採取兩院制,上議院按 "專業基礎 "任命。理事會聲稱,這將防止 "多數人的暴政",並表示擔心,如果沒有制衡制度,極端分子將利用一院制議會限制少數群體的權利。
2002年,巴林採用了兩院制,下院由選舉產生,上院由任命產生。這導致維法克黨抵制當年的議會選舉,他們說政府會利用上議院否決他們的計劃。2005年,在下議院的許多議員投票支持引入所謂的道德警察後,許多對兩院制的世俗批評者被說服,認識到了它的好處。
2009年11月22日,羅馬尼亞舉行了關於引入一院制議會而不是目前的兩院制議會的全民公決。投票率為50.95%,77.78%的 "贊成 "票支持一院制議會,此次公投具有協商作用,因此需要議會倡議,並再次舉行公投批准新的修改建議。
2016年10月30日舉行了關於新憲法的全民投票。憲法草案將設立一個兩院制議會,而不是目前的一院制議會。預計參議院將代表領土集體和居住在國外的科特迪瓦人的利益。參議院三分之二的成員將在大選的同時選出。其餘三分之一由當選總統任命。
參考文獻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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