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韓民國憲法》(韓語:대한민국 헌법/大韓民國憲法 Daehanminguk Heonbeop),通稱韓國憲法(韓語:한국 헌법/韓國憲法 Hanguk Heonbeop),是韓國的最基礎法律,以成文法制定。首部版本制定於1948年7月12日,現行之版本別稱第六共和國憲法(제6공화국 헌법),在1987年10月27日經由公民投票通過後於1988年2月25日施行。[2]
憲法包括序言、130項條款和6個補充規定,共分總綱、公民的權利和義務、國會、政府、法院、憲法法院、選舉管理、地方自治、經濟和修憲10章。修改憲法只能由總統或國會大多數議員提出。修改的憲法需經三分之二以上的國會議員和全民公決半數以上同意方能生效[3]。
歷史
1919年,大韓民國臨時政府曾公布一部憲法。但由於日本對朝鮮半島的占領,並沒能實際生效。1948年,韓國按照《魏瑪憲法》起草了第一部憲法。[4]自那以來韓國憲法進行了9次修訂,其中1960年、1962年、1972年、1980年和1987年5次的修訂幾乎修改了全部條文。[5]
1952年在李承晚競選連任前期,為了直接選舉總統和建立兩院制,韓國憲法作了第一次修訂。1954年,李承晚為了取消憲法中對總統權力的限制條款進行了第二次修憲,以強調資本主義經濟發展模式。李承晚的用意遭到了韓國民眾廣泛的抗議。迫於壓力,第二共和國於1960年對憲法進行了面向民主的修訂,以便建立政府內閣、兩院立法和選舉委員會。第二共和國憲法同時還規定設置憲法法院、地方政府首長必須透過直選產生並保護公民基本權力。
1961年朴正熙發動5·16軍事政變後,1960年修訂的憲法作廢。1962年,第三共和國公布了新憲法。該憲法與美國憲法很相像,進行名義上的違憲審查。1972年,朴正熙通過「維新憲法」建立第四共和國。「維新憲法」給予韓國總統無限任期和足夠的控制權。當權派篩選後、讓親執政黨的一萬人組成選舉團、再由這一萬人提名總統候選人,推薦的候選人往往只有一兩個、完全不能代表民意,接著又由這些人在體育館內封閉式投票選出下屆總統,本質是「小圈子選舉」。[6]
1979年朴正熙被暗殺後,第五共和國在全斗煥的領導下於1980年再次改憲。總統的權限被調整,總統的選舉也改為間接選舉,並建立了一院制立法機關和內閣系統。
1987年6月,韓國爆發大規模六月民主運動,執政黨總統參選人盧泰愚終於宣布「六二九宣言」,確立了沿用至今的公民直接選舉總統制,每個政黨都可推薦一名候選人,無黨派人士只要集齊5,000至7,000名選民推薦就可參選。[6]1987年10月27日韓國國會通過了第六共和國憲法。1988年2月25日盧泰愚上任總統後,憲法生效。[7]
修改次別 | 頒布生效時間 | 修改方式 | 修憲背景與內容 | 別稱與備註 |
---|---|---|---|---|
1948-07-17 | 立憲 | |||
第一次 | 1952-07-07 | 國會表決 | 由於國會反對李承晚的人較多,李承晚提出修憲直接選舉總統,但並沒有真正實施。 | 「拔萃改憲」 |
第二次 | 1954-11-29 | 國會表決 | 李承晚為謀求連任,修改憲法有關總統只能連任一次的規定。 | 「四捨五入改憲」 |
第三次 | 1960-06-15 | 國會表決 | 李承晚下台後,過渡政府將總統制改為責任內閣制;總統選舉由直接選舉改為國會間接選舉,任期為5年。 | |
第四次 | 1960-11-29 | 國會表決 | 為制定懲罰反民主和不正當蓄財者的特別法案提供憲法依據。 | |
第五次 | 1962-12-26 | 國會表決 | 朴正熙廢除責任內閣制,恢復總統制,總統直接選舉,同時將兩院制國會改為一院制。 | |
第六次 | 1969-10-21 | 國會表決 | 朴正熙將總統只能連任一次的限制改為可連任兩次。 | 「三選改憲」 |
第七次 | 1972-12-27 | 國會表決 | 朴正熙取消總統連任的限制,改總統直接選舉為由新設立的「統一主體國民會議」選舉,任期為6年。 | 「維新憲法」 |
第八次 | 1980-10-27 | 國會表決 | 全斗煥取消「統一主體國民會議」,總統選舉改為由總統選舉團間接選舉,總統任期為7年,不得連任。 | |
第九次 | 1987-10-29 | 公民投票 | 恢復總統直接選舉制;總統任期改為5年,不得連任;取消總統解散國會的權力。 | 現行憲法 |
主要內容
《韓國憲法》包括序言、130項條款和6個補充規定。憲法共分十章:總綱、公民的權利和義務、國會、政府、法院、憲法法院、選舉管理、地方自治、經濟和修改憲法。韓國憲法的基本原則包括:國民主權、三權分立、尋求南北韓和平民主統一、尋求國際和平與合作、依法治國,以及國家負責促進國計民生。
《憲法》規定了自由民主的政治秩序。它在序言中不僅闡明大韓民國的目的是要「進一步加強基本自由與民主秩序」,而且要使三權分立和依法治國制度化。憲法採用了由議會原則補充的總統制,為各政黨提供了憲法權利和保護,同時規定了它們不得危害自由與民主政治秩序的義務。
《憲法》第10條指出,「憲法確保所有公民作為人的價值和尊嚴,以及追求幸福的權利。國家有責任確認和確保個人擁有基本並不可侵犯的人權」。根據這一基本條款,憲法賦予了個人以公民、政治和社會權利,這已成為民主國家的準則。公民的權利包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身自由,要求快速公正審判的權利,居住自由,擇業自由,隱私權,宗教信仰自由,言論和結社自由,以及享有諸如選舉權和擔任公職在內的從政權。此外,國家還保證國民享有各種社會權利,如受教育權、工人獨立結社權、工人集體談判和集體行動權,以及享有健康和愉快環境權。
《憲法》第37條規定,公民的基本權利不得因憲法未加詳盡列出而被忽視。該條款還規定,公民的基本權利只有在與國家安全、法律和秩序或公眾福利發生衝突之時,才會受到法律的限制,但自由和權利的本質將不被侵犯。憲法還明確規定了所有公民應履行的基本義務,即納稅義務、教育義務、工作義務和法律規定條件下的國防義務。
憲法法院
韓國憲法法院於1988年依據韓國第六共和國憲法第六章建立。[10]其主要職能是依據韓國憲法審查合憲性。韓國憲法法院同時還具有行政法的職能可以對彈劾、政黨解散、國家機關權限爭議等行使審判權。憲法法院在韓國憲法中單獨成章,地位與韓國國會、韓國政府以及韓國最高法院平級,擁有獨立的司法權力。
參見
參考文獻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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