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 的疆域 曾有多次变化。1912年创立之初继承清朝领土 ,以中国大陆 为疆域的核心;1946年,中华民国认可公投后外蒙古 之分离独立 。经过第二次国共内战 后,中国大陆已由中国共产党 控制并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 ,使现今中华民国实际的 有效管辖范围仅涵盖台湾 及其近海岛屿、澎湖群岛 、福建 的金门 与马祖 ,以及南海诸岛 的东沙群岛 、太平岛 与中洲礁 ,即“台湾地区 ”、“台澎金马 ”或“自由地区 ”[ 1] 。
在现行法律方面,1947年起实施的《中华民国宪法 》第四条规定“中华民国领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经国民大会之决议[ 注 1] ,不得变更之。”宪法和法律并无明文列举“固有疆域”的范围[ 2] [ 3] [ 4] 。在第一届国民大会决议通过的《国民大会宣言》中,则有“南沙群岛 等地,为中华民国固有领土,中华民国绝不放弃”[ 5] 、“台湾 为中华民国固有领土的一部份”等。[ 6]
《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大陆地区 指台湾地区以外的中华民国领土”[ 7] ,该条例的施行细则称:“本条例第二条第二款之施行区域,指中共 控制之地区”[ 8] 。1998年制定的《领海及邻接区法 》第三条规定:“中华民国领海 为领海基线 起至其外侧十二海里 间的海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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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年5月《第一届国民大会第六次会议实录》所附的《中华民国全图》
2005年行政院新闻局 所发表之《中华民国年鉴》曾主张疆域领土四极点 为:[ 9]
历次中华民国制定的宪法、宪法性文件、法规、判例所定义的中华民国领土:
民国元年(1912年)3月8日通过,3月11日公布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第三条:“中华民国领土为二十二行省、内外蒙古、西藏、青海。”
民国3年(1914年)5月1日公布的《中华民国约法 》第三条:“中华民国之领土依从前帝国 所有之疆域。”
民国12年(1923年)10月10日《曹锟宪法 》第三条:“中华民国国土依其固有之疆域。国土及其区划非以法律不得变更之。”
民国20年(1931年)5月12日制定,6月1日公布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 》第一条:“中华民国领土为各省及蒙古 西藏 。”,民国25年(1936年)5月2日立法院通过,但尚未经国民代表审议的五五宪草 第四条第一款列举表示:“中华民国领土为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四川、西康、河北、山东、山西、河南、陕西、甘肃、青海、福建、广东、广西、云南、贵州、辽宁、吉林、黑龙江、热河、察哈尔、绥远、宁夏、新疆、蒙古、西藏等固有之疆域。”
民国35年(1946年)12月25日制定,民国36年(1947年)1月1日公布,12月25日施行的《中华民国宪法》第四条:“中华民国领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经国民大会之决议,不得变更之。”
民国61年(1972年)3月25日,《中华民国第一届国民大会第五次会议宣言》:“中华民国的领土,依照宪法规定,非经国民大会的决议,不得变更。钓鱼台列屿 为中华民国领土,我中华民国绝不放弃!”[ 16]
民国67年(1978年)3月25日,《中华民国第一届国民大会第六次会议宣言》:“本大会郑重向全世界声明:中华民国领土,非经本大会决议不得变更;南沙群岛 等地,为中华民国固有领土,中华民国绝不放弃。”[ 5]
民国71年(1982年)12月31日的中华民国最高法院 71年台上字第8219号判例:“兹我国大陆领土虽因一时为共匪 所窃据,而使国家统治权在实际行使上发生部分之困难,司法权之运作亦因此有其事实上之窒碍,但其仍属固有之疆域,其上之人民仍属国家之构成员,自不能以其暂时之沦陷而变更其法律上之地位。”[ 17]
1986年起使用的中华民国海军陆战队队旗,声索中国大陆、外蒙古、唐努乌梁海等地
民国73年(1984年)3月25日,《中华民国第一届国民大会第七次会议宣言》:“大会特向我海内外全体同胞及国际人士提出以下严正宣告:第一、中国 乃全体中国人之中国,中华民国政府,乃依据宪法成立之中国唯一合法政府,固不容中共叛乱集团篡窃,亦不容任何国家贬损其地位。大会正告全世界国家政府与人民:台湾 为中华民国固有领土的一部份,中华民国于八年对日抗战胜利后,收归祖国版图。此一地区人民,亦为我中华民国的血胤,我中央政府在台北依法行使主权,乃为统一国家全部领土、恢复大陆 十亿人民自由而奋斗”“大会严正声明:香港 问题为中华民国与英国于一九四三年商定平等新约 时所保留的悬案,应由两国协商解决。”[ 6]
中华民国海军陆战队#队旗 ,依照蒋经国政府 时期制定的《陆海空军军旗条例 (页面存档备份 ,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1986年 附图二之九,2002年 附图二之八,以至2022年 附图二之七,都自称法理中华民国疆域像秋海棠。
民国82年(1993年)11月26日的《司法院 释字第328号解释》解释文:“中华民国领土,宪法第四条不采列举方式,而为‘依其固有之疆域’之概括规定,并设领土变更之程序,以为限制,有其政治上及历史上之理由。其所称固有疆域范围之界定,为重大之政治问题,不应由行使司法权之释宪机关予以解释。”理由书:“对于领土之范围,不采列举方式而为概括规定,并设领土变更之程序,以为限制,有其政治上及历史上之理由。其所称“固有之疆域”究何所指,若予解释,必涉及领土范围之界定,为重大之政治问题。本件声请,揆诸上开说明,应不予解释。”此次相关附件抄立法院声请书,各界对此“固有疆域”之意义未有定论,是否包括外蒙古、中国大陆、台湾等,各界看法不一,故立法委员 陈婉真 等十八人声请司法院大法官会议解释此“固有疆域”所涵指之范围。[ 18]
民国87年(1998年)1月,《领海及邻接区法 》立法。
民国93年(2004年)8月23日立法院通过,民国94年(2005年)6月7日国民大会复决,6月10日总统公布的《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 》第一条:“中华民国自由地区 选举人于立法院提出宪法修正案、领土变更案,经公告半年,应于三个月内投票复决,不适用宪法第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
民国98年(2009年)11月,行政院 公告修正《第一批领海基线、领海及邻接区外界线 》。
民国108年(2019年)之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34号刑事判决:“大陆地区犹属我国之领域,且未放弃对此地区之主权。”
中华民国实际管辖地区
中华民国实际管辖领土四极点为:
注:有关领土主权争端,请参见:钓鱼台列屿 、南海 、南海诸岛 。
目前中华民国有效管辖领土,包括台湾本岛及其附属岛屿 、澎湖群岛 、金门群岛 、乌坵列屿 、马祖列岛 ,以及南海诸岛 中的东沙群岛 、南沙 太平岛 与中洲礁 ,总陆地面积为36,192平方公里,在世界各国领土面积排名第137位。[ 19] [ 20]
台湾本岛 ,位于欧亚大陆与太平洋海盆的接触线上,面积为35,808平方公里。[ 19] 西岸隔台湾海峡 与中国大陆相望,距离约150公里。北濒东海 ,东北与琉球群岛 相距约600公里;东临太平洋 ;南滨巴士海峡 ,与菲律宾 相距约250公里;西南是广阔的南海 。台湾的21个附属岛屿有兰屿 (面积47平方公里)、绿岛 (面积15平方公里)、琉球屿 (面积6.80平方公里)、龟山岛 (面积2.84平方公里)、基隆屿及北方三岛(花瓶屿、彭佳屿、棉花屿)等等岛屿,唯行政上隶属宜兰县 头城镇 的钓鱼台列屿 未有实际统治。 [ 19]
澎湖群岛由90个岛屿组成,位于台湾岛西部,相隔澎湖水道 ,总面积141.052平方公里。最大岛屿为澎湖岛 (即马公岛)64平方公里、次为西屿 (即渔翁屿)18平方公里、白沙岛 14平方公里。金门群岛为150.34平方公里,含乌坵列屿。马祖列岛29.6平方公里。南海有东沙群岛面积1.74平方公里、南沙太平岛0.49平方公里及中洲岛2,000平方公尺(中华民国在南海的领土宣称基于十一段线及于全南海诸岛 -东沙群岛 、中沙群岛 、西沙群岛 、南沙群岛 )。
中华民国争议领土
根据中华民国的宪法与法律,中华民国的领土包含大陆地区 [ 12] 与有实际管辖权的自由地区 (俗称台湾地区),目前由其他主权国家和政治实体 控制的中华民国公告疆域行政区划 有:
大陆地区 :在第二次国共内战 期间,中国人民解放军 已经在中国大陆 成立数个解放区 ,而且1949年中华民国国军 作战失利,中华民国政府 退守至台湾地区 ,为当时仅存的中华民国实际控制区域领土。同年10月1日,已控制大陆地区的中国共产党 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 成立。但基于两岸 互不承认对方政权的合法性,大陆地区仍为中华民国法理领土。现今大陆地区非中华民国政府所实际控制已成为事实,且国民大会 已在民国80年(1991年)废止《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 》,象征两岸已结束“敌对状态”(此为中华民国政府单方面认定),中华民国前总统李登辉 任内已经承认中国共产党在大陆地区的政权的合法性(仅为政权 /当局 ,非“国家 ”),而后因《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 》主文载有“为因应国家统一前之需要”,第11条也有 “自由地区与大陆地区间人民权利义务关系”等字眼,而认定大陆地区人民(以及港澳居民)之中仍有中华民国国民 (拥有国民身分证明文件),以及其他在法理上拥有中华民国国籍,但不愿或不受中华民国政府管辖而没有国民身分证明文件的人民,在《宪法增修条文》及《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 》上对其多所限制其权利,因而不具完整公民权,在实际上并未正式视其为中华民国国民 。故现状为大陆地区虽然是法定的中华民国领土,但在现实上中华民国政府对大陆地区毫无实际控制权,而中华民国政府 自1971年作为中国中央政府的合法性也不被国际普遍地承认。而官方又已于民国94年(2005年)公布法理上各省(市)县(市)行政区域 代码停止适用。[ 14] 《中华民国年鉴》也于同年起不再将大陆地区列于“土地”一章之中。[ 15] 此后政府文献中仅列出实际统治区(即台湾地区)之行政区域,更在1990年代后便不再发行“中华民国全图”[ 21] [ 22] 。2012年,大陆委员会 又表示大陆地区是“台湾地区以外之中华民国领土”[ 23] 。而民间则因政治立场的不同而看法分歧或对立。详见一中各表 、九二共识 、九六共识 、一国两区 等。
港澳地区 :中华民国一直以来视香港 和澳门 为“固有领土”,蒋中正 总统曾向英 葡 两国提出收回港澳两地,但被拒绝。[ 24] 由于促使香港及澳门回归的1984年(民国73年)《中英联合声明 》及1987年(民国76年)《中葡联合声明 》非中华民国代表签署,而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故其法律关系原本可不受中华民国认可,中华民国外交部于“中英联合声明”签订当日立即发表声明,除重申香港为“我固有领土”外,亦谴责英国罔顾港人维护自由及经济繁荣的意愿。[ 25] 但现实上港澳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后使港澳地区人民同时也可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中华民国政府制定《香港澳门关系条例》,在条文里仍将港澳区分在台湾与大陆地区之外。事实上港澳目前已经被可以代表“中国”的政权(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 )所接收,目前中华民国已经将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视为中国大陆现行行政区域之二,行政院大陆委员会 也设有港澳司主管相关事务,并在两地设立办事处。[ 26] [ 9]
由于目前中华民国政府仅能有效控制台湾地区,故当前与周边国家的争议地主要为钓鱼台列岛和南海诸岛 。
2006年之后的《中华民国年鉴》仅列出实际统治区域,中国大陆及周边地区排除在外。[ 15]
蒙古国 所领地区(即原蒙古地方 大部分地区及周围省份之部分地区),1931年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 第一条:“中华民国领土为各省及蒙古西藏”,在1946年宪法制定 前的所有准宪法条文,都认定蒙古是中华民国的固有之疆域。[ 30] 因为战乱的关系,国民大会迟至1946年12月才召开、并通过中华民国宪法。1947年中华民国宪法 第四条规定:“中华民国领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经国民大会之决议,不得变更之。”但在没有列举何为领土时,第二十六、六十四、九十一、及一百一十九条提到“蒙古各盟旗 ”(未明确包括外蒙古)[ 31] 。目前第二十六、六十四、九十一条已经被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 所冻结。
中华民国第一届国民大会 第三次会议宣言指出:“至其历年来听命苏俄 支解国家领土主权的非法行为,我们全部予以痛斥和否认。”[ 32] 第一届国民大会还通过了多份与外蒙古相关的议案,如第四次会议第327号〈储备蒙藏人才,以利收复蒙藏案〉[ 33] 、第五次会议第71号〈请号召海内外蒙藏及边疆各民族同胞,一致支持政府,巩固领导中心,以利反攻建国案〉[ 34] 、第六次会议第39号〈强化蒙藏委员会,提高功能,以资号召而利反攻案〉[ 35] 等,均决议送请政府切实办理。第一届国民大会第七次会议,吴秀兰 代表对蒙藏委员会 专题报告作出更正:“蒙古包括内外蒙古,虽在苏俄裹挟下宣布独立,我政府未予承认,但民国二十四年成立自治政府之时,曾报奉我国民政府派遣代表团前往监选,以示主权属于我国,苏联亦曾同意,并派飞机迎送,故应视为我国领土之一部。”大会送请政府书面答复。[ 36] 国民大会秘书处自民国68年(1979年)5月至民国80年(1991年)10月所编的《会议实录》所附的《中华民国全图》都宣称外蒙古就是中华民国蒙古地方。[ 29] [ 37] 国民大会全面改选 后,曾要求政府研究办理全民公决 ,以明确外蒙古归属问题,但未付诸实施;钟佳滨代表提案要求确认外蒙古非属本国疆域,被大会否决。[ 38]
1946年1月,中华民国国民政府法定承认 蒙古人民共和国 的独立。1953年控苏案 在联合国通过后,政府重新宣示蒙古地方 为中华民国领土。2002年起政府重新承认蒙古独立,立法院关沃暖 委员提出此举涉及“违宪”。[ 39] 基于对外蒙古的交流,自民国92年(2003年)起内政部 修法将外蒙古 (或蒙古国所领地区)移除自大陆地区之外。外交部亦表示中华民国承认蒙古国为独立国家,并且互设驻外馆处。民国101年(2012年)5月21日,行政院大陆委员会 发表新闻稿,表示:
“一、民国35年我国宪法制定公布时,蒙古(俗称外蒙古)独立已为我政府所承认,因此,当时蒙古已非我国宪法第4条所称的‘固有之疆域’。外交部虽于民国42年提经立法院决议废止《中苏友好同盟条约》,但并未完成宪法领土变更之程序。”
“三、外交部在民国91年(2002年)7月8日函示略以:“蒙古已为主权独立国家,且为联合国会员国之一。国际法上国家之承认,原则上属于‘无条件与不可撤回的’,当时承认之相关要件迄今仍存在。”
[ 11]
目前台湾市面上所发售的中国地图和世界地图,均已将外蒙古排除在中国之外作为独立国家标示,教科书亦然,民间也普遍视蒙古为独立国家,但童振源 认为国民大会未曾通过领土变更决议,蒙古仍是中华民国领土。[ 30]
分为两类说法:
认为开罗宣言 或波茨坦公告 具法律效力: 《波茨坦公告》为同盟国战后处置日本一切依据,日方于1945年《降伏文书》承诺天皇、日本政府及其继承者真诚地执行《波茨坦公告》的规定,日本过去自中国所得到的所有领土,比如满洲、台湾及澎湖群岛,应该归还给中华民国,即使1952年处置完毕签订《旧金山和约》内仍有提及《波茨坦公告》,并未否认其地位。其他日本以武力或贪欲所攫取之土地,亦务将日本驱逐出境。故当时中华民国拥有大陆地区与台澎金马地区,之后才由于内战失利而撤退至台澎金马地区。中华民国政府现在则认为在1945年10月25日后就行使对台湾与澎湖的领土主权,并在签订《中日和约》后得到确认并恢复中日双方邦交[ 40] 。
认为开罗宣言 及波茨坦公告 不具法律效力: 日本在二战 后于1951年签订并具有领土处分性质的国际条约《旧金山和约 》中仅声明放弃台湾、澎湖主权,未声明将台湾、澎湖主权割让给任何国家[ 41] ,且1952年签订的《中日和约 》也仅重申并承认《旧金山和约》的相关条款[ 42] ,中华民国外交部也曾认为“查金山和约 仅规定日本放弃台湾澎湖,而未明定其谁属,此点自非中日和约所能补救。”[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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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政部函:“一、本部前曾于民国87年出版“中华民国全图”,后因考量销售量偏低、图资内容不符现况,目前已停止销售 。”
两岸大事记-主题序 . 行政院大陆委员会-前端. 2017-11-10 [2023-08-05 ] . (原始内容存档 于2023-08-05) (中文) .
外交部回函:
关于台端所询唐努乌梁海归属乙节,查唐努乌梁海系泛指介于萨彦岭 至唐努山之间狭长地带,面积约17万平方公里,原属外蒙古 一部份。另查蒙古 于1961年10月27日加入联合国 ,系一主权国家 ,与世界140馀国维持外交关系,其中包括中国大陆 ,我国作为国际社会之一员,自应尊重国际社会的共识。行政院于民国91年元旦修正通过“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施行细则”第3条及第56条修正条文,不再视蒙古为大陆地区,以利我与蒙古正常交往。我国于2002年在蒙古设立代表处,秉持理性及务实的态度,加强双方实质关系,不涉及固有疆域之争议,蒙古于2003年在台北设立代表处,推动台蒙双边交流,建立互惠互利合作关系。
苏联于1921年在唐努乌梁海设立“图瓦人民共和国”,惟未获中华民国政府承认。1944年“图瓦人民共和国”加入苏联,改名为“图瓦苏维埃社会主义自治共和国”。1945年中华民国与苏联签署“中苏友好同盟条约”,维持外蒙古现状。中华民国驻苏联大使傅秉常于1948年5月照会苏联外交部声明唐努乌梁海系中华民国领土。1949年中华民国宣布废止“中苏友好同盟条约”。苏联于1991年瓦解后,图瓦共和国成为俄罗斯联邦境内83个“联邦主体 (federal subject),类似州或省”之一。 我作为国际社会的一份子,务实考量国际局势与实际需求 ,为拓展与俄罗斯的实质关系,我于民国82年7月在俄国首府莫斯科设立代表处,俄罗斯也于民国85年12月在台北设立代表处,双边年度贸易金额已突破40亿美元,今后亦将在现有基础上继续努力,推动双边关系。
外交部亚西及非洲司
立法院国会图书馆电子藏书:国民大会历次会议实录 (页面存档备份 ,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第一届国民大会第六次会议实录》,1979年5月;《第一届国民大会第七次会议实录》,1985年5月;《第一届国民大会第八次会议实录》,1991年4月;《第一届国民大会第二次临时会实录》,1991年10月 :《中华民国全图》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 . 中央选举委员会. [2023-04-26 ] . (原始内容存档 于2023-06-09) (中文(台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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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第一届国民大会. 第一屆國民大會第七次會議 . 国民大会历次会议实录影像系统. [2023-12-10 ] . (原始内容存档 于2023-12-10).
当时的《国民大会组织法 》第十二条:“国民大会设秘书处,置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二人,其人选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决定之,承主席团之命处理全会事务。”
中华民国第三届国民大会. 第三屆國民大會第一次會議 . 国民大会历次会议实录影像系统. [2023-12-12 ] . (原始内容存档 于2023-12-12).
Treaty of San Francisco . 维基文库 . 1951-09-08 (英文) . Chapter II. Territory: Article 2: (b) Japan renounces all right, title and claim to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
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和平條約 . 维基文库 . 1952-04-28. 第二条 兹承认依照公历一千九百五十一年九月八日在美利坚合众国金山市签订之对日和平条约 (以下简称金山和约) 第二条,日本国业已放弃对于台湾及澎湖群岛以及南沙群岛及西沙群岛之一切权利、权利名义与要求。
《议定中华民国与日本国间和平条约总报告书》(民国41年5月13日),第11面左页,外交部“对日和约”案卷第54册,台北:国家档案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