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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行政职位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省长是省政府的首长,为一省的最高行政长官,在不同时期也称为省政府主席。广义上还可以表示省级行政区行政首长,即除了狭义之省人民政府省长,还包括直辖市人民政府市长、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及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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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行省制度源自于元朝,并于明清两代沿革发展,成为现代中国的行政体制。元朝建立设置中书省总领政务,称为“都省”,设有10个行中书省。
明代改行中书省为承宣布政使司,共有十三布政使司,习惯上仍称“行省”,最高官员为布政使。清代基本上延续明朝的行政区划,最高官员仍为布政使,初设为内地十八省,后增至二十二行省。
1911年武昌起义后,中国各省陆续脱离大清统治,宣布独立并联合构建中华民国,初期大致上仍承袭清朝旧制,设有22省。1913年1月,北洋政府颁布组织命令,按“地方军民分治”规定,各省设行政公署负责全省行政政务,由大总统袁世凯任命负责人为民政长。1914年颁布《省官制》,民政长改称为巡按使。1916年袁世凯逝世后,第二任大总统黎元洪颁令,将各省行政长官改称为省长。[1][2]
北洋政府时期,各省军阀势力割据地方,其时与省长平起平坐的军事长官为都督,及后改称为将军和督办,末期改称为督军[2]。由于社会局势的不稳定影响,督军实际上掌握行政实权,负责处理税收、警务、官员任免、民政等工作,掌控社会秩序、发展经济和文化教育等职责,架空省长的行政权力,省长实际上沦为虚职。[1]
1926年至1928年期间,国民政府组织国民革命军发起北伐战争,完成名义上的统一中国。此后各省的军务和政务整合,新设各省政府的行政首长为省政府主席,简称之为省主席,使之成为实权首长,撤销与省长平级的督军职位。[1] 根据1925年初订的《省政府组织法》规定,省政府由民政厅、财政厅、教育厅、建设厅、商务厅、农工厅、军事厅组成,各厅设有厅长,联合组成省务会议,并举一人为主席。[3]
1945年至1949年间,中华民国政府公告的一级行政区划有35个省、1个特别行政区、12个院辖市及2个地方。根据1944年4月修订的《省政府组织法》规定,省政府设置7人至11人组织省政府委员会,由行政院会议议决并提请国民政府任命,设置一人为主席。省主席的职权包括召集省政府委员会处理省务、执行省政府委员会的议决案,以及监督所属行政机关执行有关职务。[4]
1949年底国民政府撤退台湾时,仅辖有台湾省全境,以及江苏、浙江、福建、广东、云南及西康等省份的部分区域尚在其控制之下;1955年之后,中华民国的实际所辖省份馀台湾、福建二省,其中福建省仅辖金门群岛、乌坵屿、马祖列岛。尽管中国大陆各省政府的编制已经陆续缩编、裁撤,但直到2005年10月行政院主计处(今行政院主计总处)主管的“中华民国各省(市)县(市)行政区域代码”公告停止适用后,其建制才正式撤销。[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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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1年发生九一八事变,隔年日军占领东北地区,扶植溥仪成立满洲国。1932年(大同元年)3月9日,满洲国国务院将省政府改称为省公署,区划分为14省、2特别市,之后更改为19省、1特别市。
第一次国共内战期间,中国共产党成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割据政权,先后辖有18省、4直辖县,成立苏维埃政府,行政长官为苏维埃政府主席。
中央苏区是中国共产党建立最大的革命根据地,主要位于赣南和闽西地区,1933年秋设有江西、福建、闽赣、粤赣4省,成立省级苏维埃政府,设有相应的党政军机构。
陕甘宁边区是位于中国西北的自治地方,包括陕西省北部、甘肃省东部和宁夏省东部,由国民政府及中国共产党领导管辖。1935年,中共中央将陕甘宁苏区划分为2省、3特区;1937年间,为消除与国民政府的政治对立,取消省、特区的设置,改为分区,行政层级依次是边区、行政区、专区、县,设有相应的党政军机构。分区行政机构称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在其所辖区域内代行省政府的职权,设行政公署主任一人。
第二次国共内战期间,中国共产党控制区被国统区所分割,出于现实环境的需求,中共政权在省内设立行政公署领导地方政权,管辖区域即是行署区。随着内战形势转变,解放区日益扩大,逐步完成对一省的攻占,并已超出一省范围,于是出现超越省际范围的大行政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行政区”为正式行政区单位名称。在其行政区划体系中,大行政区为一级行政区,省为二级行政区,与省同级的行政区为省级行署区。
文化大革命期间,中国各省和地方行政部门的组织称为革命委员会,是由群众组织夺取各级人民政府的权力,组织效法巴黎公社的“大民主”政权机构,委员会的负责人为主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各省成立省人民政府,行政首长为省人民政府主席,之后改称为省人民政府省长。省长与市长、县长等各级地方行政首长类似,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差额选举产生。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一定条件下,可提出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的罢免案[6]:61。
中共中央提出“党领导一切”的治国方针,共产党掌握绝对的权力,省委负责全面的工作,拥有最高的领导权,与省人大、省人民政府、省政协组成“四套班子”;但是,人大没有行政职能,人民政府才有行政职能。因此省委书记是地方行政一把手,省长为省人民政府一把手、地方行政二把手。
现在,全中华人民共和国实际辖有33个省级行政区,包括22个省、4个直辖市、5个自治区、2个特别行政区。省级行政区领导人为第三级公务员,即省部级正职,与国务院各部委正职同级。省长在本级的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中一般兼任常务委员,党内职务多仅次于党委书记[6]:62。所以,省长一般兼任中国共产党省级党委的副书记,“省委副书记、省长某某某”是媒体上经常出现的称谓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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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台湾省未实际统治,不设行政长官。
国府迁台之后,中华民国仅存台湾、福建两省,由行政院院长提请总统任命省府主席,掌理省政府辖属的各项政务。两省政府现在实质上已同裁撤,但由于省政府是宪政机关,未经修宪不得废除,故名义上“省政府”名称及“省主席”职衔仍然存在。
1994年12月21日,台湾省政府改制直选省长,法定任期4年。1998年实施省虚级化方案,台湾省政府移除地方自治团体的地位,省政府在修法后仍具有公法人之身分,但成为行政院的派出机关,政策制定与人事任命权均由中央政府掌握。2018年7月1日,台湾省机关预算归零,所有员额与业务由中央政府相关部会承接,行政院不再派任省政府主席。
国府迁台之后的福建省政府仅管辖金门县和连江县部分地区,行政机关于1956年7月实施战地政务而虚级化,并迁至台湾省办公。1992年11月7日,金马地区战地政务终止,福建省政府于1996年1月15日迁回金门县,但省政府仍维持精简化的编制。2017年1月18日,行政院金马联合服务中心接手执行行政业务,省政府主席职位悬缺。2019年起省政府预算归零,正式归入行政院业务预算。
台湾省历史上仅有宋楚瑜一人担任过民选省长,其他均为总统任命委派“省主席”,故此宋楚瑜有“台湾省长”的代称;福建省政府从未举行过省长民举,亦无“省长”之职称。
注:仅列出实际统治的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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