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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政府所拥有主权的领土范围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中华民国的疆域曾有多次变化。1912年创立之初继承清朝领土,以中国大陆为疆域的核心;1946年国民政府依《中苏友好同盟条约》换文认可公投后外蒙古之分离独立。1949年后经过第二次国共内战,中国大陆已由中国共产党控制并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现今中华民国实际的有效管辖范围仅涵盖台湾及其近海岛屿、澎湖群岛、福建的金门与马祖,以及南海诸岛的东沙群岛、太平岛与中洲礁,即“台湾地区”、“台澎金马”或“自由地区”[1]。
在现行法律方面,1947年起实施的《中华民国宪法》第四条规定“中华民国领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经国民大会之决议[注 1],不得变更之。”宪法和法律并无明文列举“固有疆域”的范围[2][3][4]。在第一届国民大会决议通过的《国民大会宣言》中,则有“南沙群岛等地,为中华民国固有领土,中华民国绝不放弃”[5]、“台湾为中华民国固有领土的一部份”等。[6]
《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大陆地区指台湾地区以外的中华民国领土”[7],该条例的施行细则称:“本条例第二条第二款之施行区域,指中共控制之地区”[8]。1998年制定的《领海及邻接区法》第三条规定:“中华民国领海为领海基线起至其外侧十二海里间的海域。”
主要地理单元 | 面积(平方公里) | 说明 |
---|---|---|
中国大陆、外蒙古、台湾、澎湖、金门、马祖、南海诸岛 | 11,418,174.00 | 中华民国政府于1953年至2005年主张之国土面积,后实务上停用。[9][10] |
中国大陆[11]、台湾、澎湖、金门、马祖、南海诸岛[12] | 9,676,204.00 | 中华民国政府于1946年承认外蒙古独立后至1953年控苏案前主张之领土面积,政府亦于2002年后恢复对蒙古国的承认。[13][14][15] |
台湾、澎湖、金门、马祖、南海诸岛(东沙群岛、南沙群岛之太平岛与中洲礁) | 36,197.07 | 1955年大陈岛撤退至今的中华民国治权实施范围(自由地区) |
金门、马祖、南海诸岛 | 180.46 | 台湾地位未定论之主张 |
2005年行政院新闻局所发表之《中华民国年鉴》曾主张疆域领土四极点为:[11]
历次中华民国制定的宪法、宪法性文件、法规、判例所定义的中华民国领土:
中华民国实际管辖领土四极点为:
目前中华民国有效管辖领土,包括台湾本岛及其附属岛屿、澎湖群岛、金门群岛、乌坵列屿、马祖列岛,以及南海诸岛中的东沙群岛、南沙太平岛与中洲礁,总陆地面积为36,192平方公里,在世界各国领土面积排名第137位。[19][20]
台湾本岛,位于欧亚大陆与太平洋海盆的接触线上,面积为35,808平方公里。[19]西岸隔台湾海峡与中国大陆相望,距离约150公里。北濒东海,东北与琉球群岛相距约600公里;东临太平洋;南滨巴士海峡,与菲律宾相距约250公里;西南是广阔的南海。台湾的21个附属岛屿有兰屿(面积47平方公里)、绿岛(面积15平方公里)、琉球屿(面积6.80平方公里)、龟山岛(面积2.84平方公里)、基隆屿及北方三岛(花瓶屿、彭佳屿、棉花屿)等等岛屿,唯行政上隶属宜兰县头城镇的钓鱼台列屿未有实际统治。 [19]
澎湖群岛由90个岛屿组成,位于台湾岛西部,相隔澎湖水道,总面积141.052平方公里。最大岛屿为澎湖岛(即马公岛)64平方公里、次为西屿(即渔翁屿)18平方公里、白沙岛14平方公里。金门群岛为150.34平方公里,含乌坵列屿。马祖列岛29.6平方公里。南海有东沙群岛面积1.74平方公里、南沙太平岛0.49平方公里及中洲岛2,000平方公尺(中华民国在南海的领土宣称基于十一段线及于全南海诸岛-东沙群岛、中沙群岛、西沙群岛、南沙群岛)。
根据中华民国的宪法与法律,中华民国的领土包含大陆地区[14]与有实际管辖权的自由地区(俗称台湾地区),目前由其他主权国家和政治实体控制的中华民国公告疆域行政区划有:
由于目前中华民国政府仅能有效控制台湾地区,故当前与周边国家的争议地主要为钓鱼台列岛和南海诸岛。
2006年之后的《中华民国年鉴》仅列出实际统治区域,中国大陆及周边地区排除在外。[10]
蒙古国所领地区(即原蒙古地方大部分地区及周围省份之部分地区),1931年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第一条:“中华民国领土为各省及蒙古西藏”,在1946年宪法制定前的所有准宪法条文,都认定蒙古是中华民国的固有之疆域。[30]因为战乱的关系,国民大会迟至1946年12月才召开、并通过中华民国宪法。1947年中华民国宪法第四条规定:“中华民国领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经国民大会之决议,不得变更之。”但在没有列举何为领土时,第二十六、六十四、九十一、及一百一十九条提到“蒙古各盟旗”(未明确包括外蒙古)[31]。目前第二十六、六十四、九十一条已经被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所冻结。
中华民国第一届国民大会第三次会议宣言指出:“至其历年来听命苏俄支解国家领土主权的非法行为,我们全部予以痛斥和否认。”[32]第一届国民大会还通过了多份与外蒙古相关的议案,如第四次会议第327号〈储备蒙藏人才,以利收复蒙藏案〉[33]、第五次会议第71号〈请号召海内外蒙藏及边疆各民族同胞,一致支持政府,巩固领导中心,以利反攻建国案〉[34]、第六次会议第39号〈强化蒙藏委员会,提高功能,以资号召而利反攻案〉[35]等,均决议送请政府切实办理。第一届国民大会第七次会议,吴秀兰代表对蒙藏委员会专题报告作出更正:“蒙古包括内外蒙古,虽在苏俄裹挟下宣布独立,我政府未予承认,但民国二十四年成立自治政府之时,曾报奉我国民政府派遣代表团前往监选,以示主权属于我国,苏联亦曾同意,并派飞机迎送,故应视为我国领土之一部。”大会送请政府书面答复。[36]国民大会秘书处自民国68年(1979年)5月至民国80年(1991年)10月所编的《会议实录》所附的《中华民国全图》都宣称外蒙古就是中华民国蒙古地方。[29][37]国民大会全面改选后,曾要求政府研究办理全民公决,以明确外蒙古归属问题,但未付诸实施;钟佳滨代表提案要求确认外蒙古非属本国疆域,被大会否决。[38]
1946年1月,中华民国国民政府法定承认蒙古人民共和国的独立。1953年控苏案在联合国通过后,政府重新宣示蒙古地方为中华民国领土。2002年起政府重新承认蒙古独立,立法院关沃暖委员提出此举涉及“违宪”。[39]基于对外蒙古的交流,自民国92年(2003年)起内政部修法将外蒙古(或蒙古国所领地区)移除自大陆地区之外。外交部亦表示中华民国承认蒙古国为独立国家,并且互设驻外馆处。民国101年(2012年)5月21日,行政院大陆委员会发表新闻稿,表示:
“一、民国35年我国宪法制定公布时,蒙古(俗称外蒙古)独立已为我政府所承认,因此,当时蒙古已非我国宪法第4条所称的‘固有之疆域’。外交部虽于民国42年提经立法院决议废止《中苏友好同盟条约》,但并未完成宪法领土变更之程序。”
“三、外交部在民国91年(2002年)7月8日函示略以:“蒙古已为主权独立国家,且为联合国会员国之一。国际法上国家之承认,原则上属于‘无条件与不可撤回的’,当时承认之相关要件迄今仍存在。”[13]
目前台湾市面上所发售的中国地图和世界地图,均已将外蒙古排除在中国之外作为独立国家标示,教科书亦然,民间也普遍视蒙古为独立国家,但童振源认为国民大会未曾通过领土变更决议,蒙古仍是中华民国领土。[30]
分为两类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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