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 (中华民国)
中華民國早期第一級行政區劃單位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地方是中华民国曾设置的第一级行政区划单位。北洋政府将“京兆地方”设于首都北京。而国民政府成立后仅设于外蒙古和西藏,名义上由行政院直辖,当时二者早已经宣告独立,实际上并不在中国政府的管辖范围内,所以不设省而称之为“地方”。
历史
外蒙古和西藏两地因为历史文化和地理环境特殊,清代时即实行高度自治,并于辛亥革命时宣告独立。中华民国北京政府覆灭时,蒙古人民共和国业已成立,而西藏仍由甘丹颇章政权统治。国民政府建都南京后也一直未能对其实施事实上的统治权。
1946年1月5日,中华民国政府正式承认外蒙古的独立。2002年起两国政府于对方首都互设外交代表处。2012年5月21日,行政院大陆委员会发表新闻稿,表示“民国35年我国宪法制定公布时,蒙古(俗称外蒙古)独立已为我政府所承认,因此,当时蒙古已非我国宪法第4条所称的‘固有之疆域’”,否定外蒙古为中华民国法定领土[1]。
至于西藏,南京国民政府曾于1934年在西藏首府拉萨设立联络处,1939年升级为蒙藏委员会驻藏办事处。1949年,在国府在中国大陆的统治即将瓦解之际遭西藏噶厦政府下令逐出西藏[2]。
列表
编号 | 名称 | 简称 | 首府 | 地理大区 |
无 | 京兆地方 | 京 | 北京 | 华北 |
37 | 西藏地方 | 藏 | 拉萨 | 西部 |
38 | 蒙古地方 | 蒙 | 库伦 (今乌兰巴托) | 塞北 |
参考文献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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