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行政首长[1]:58或称地方长官[2]:153、地方行政长官[3]:57、行政长官[4]:53[3]:58、行政主官[5]:104是地方行政机构(地方政府)的最高负责人,主导地方行政。
地方行政首长或独立领导地方行政机构,或与某一委员会、某些官员共同领导地方行政机构。有两种常见任命形式,一是上级地方政府或中央政府任命(多为单一制国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二是,通过地方议会选举产生(多为联邦制国家,如美国)。近代以前,地方行政首长仅向中央政府或上级政府负责。因地方代议机制建立和民主政治发展,地方行政首长权力受到限制[1]:58。
各地
中国古代各级地方政府与主要官员的职称,因政权更迭、行政变更不断变化。夏商时代的“方国”是部落联盟的延续,并非后世的地方政权(地方政府)。西周的诸侯国和邑是分封制的产物,在行政上被认为有“地方政权的某些性质”[6]:34。
起源于西周的郡县制,到战国时代,应因中央集权的需要逐步成熟。秦灭六国后,推行郡县制,巩固中央集权,构建起郡、县两级的地方政府架构。后世中央政府大都设置两至四层的地方政府架构,任命职称不同的行政长官。至清朝灭亡时,县都是中国行政区划体系中稳定的基层行政区单位,县政府(县衙)亦是中央政府设置的最末层地方政府。郡县制下,郡的行政长官称守,即郡守。县的行政长官,万户以上称令,即县令;万户以下称长,即县长[6]:34,而县长这一职称沿用至今。
当代研究者指出战国时期,楚国称呼县的行政长官多为县公,县尹则较少。其地被秦国攻占,仍留有这种称呼方式的痕迹[4]:60。秦朝的县行政长官称谓有三种:令、啬夫、守[5]:104。县啬夫、大啬夫或是对县行政长官的泛指称呼[4]:53,55。至汉代,县行政长官称谓固定于县令、县长[5]:104。西汉时,郡县制和分封制并行。分封王国和侯国的行政首长由朝廷任命,诸侯王和列侯为虚君。汉景帝时,郡守改称太守。东汉后期,郡之上的州成为一级行政区,行政长官称州牧。魏晋时,多由都督兼领州刺史[6]:35。
隋灭南陈后,改郡为州,以刺史为州的行政长官。唐朝初期沿用隋朝制度[6]:35。同时,多以李唐宗室出任刺史。唐太宗提出的宗室子弟“世袭刺史”政策在群臣的反对下被迫收回。而宗室勋贵出任刺史的现象持续到武则天执政时期。武则天对李唐宗室、权贵在内的各类政敌的清洗,以及科举的推行,打破此类人士对中央和地方政权的垄断。地方行政长官由“世袭性的门阀地主阶级”出身转向“以科举制为杠杆的更广泛的非世袭性地主阶级”出身[2]:153—155。
除州外,唐朝政府开始设府,行政长官即府尹。唐玄宗时设置的道,长官即采访处置使。后又设置节度使和经略使。形成三级地方政府架构。此时,县的行政长官统一称县令[6]:35。到唐朝后期,节度使统领的方镇制形成。方镇的行政建制和长官职称时有变化。当代研究总结其基本性持为道(镇)一级军政长官,兼大州刺史,统领数州[2]:34,
元朝时,设置四级地方政权,即行中书省(简称省)、路、州、县。行中书省的长官称丞相、平章、左丞、右丞、参政等。其下设总管府,设达鲁花赤、总管各一员。路下设府或州,用以统辖县。府的行政长官称知府,州称州尹,县称县尹[6]:35—36。
明朝的一级行政区中,除北直隶、南直隶外,设置十三个承宣布政使司,习惯上,依元朝的行中书省称行省、省。承宣布政使司的行政长官为两人,即左布政使、右布政使。省之下为府,行政长官称知府,独首都所在的顺天府、应天府称府尹。直隶州和散州的行政长官均称知州、县的行政长官称知县[6]:36。
清朝的一级行政区仍称承宣布政使司,习惯称省。承宣布政使司的长官为巡抚。布政使、按察使分管钱粮、刑政,别称藩台、臬台。府、州、县建制与行政长官职称沿用明代制度。清廷在省和府之间又设道。一种监察区,一种是督粮、盐法机构,长官称道员[6]:36。
民国初年,北洋政府废府州厅改县,设立省、县两级地方政府架构。县的行政长官初称县知事,后称县长。省的行政长官初称民政长。1914年,民政长改称为巡按使。1916年,改称省长。在民国军阀割据的背景下,一省之内的军事长官掌握行政,其职称有都督、督军、督理等[6]:36。1920年代开始,市逐步成为正式行政区单位,行政长官即是市长。1926年至1928年,国民政府通过北伐于名义上完成中国统一。各地新设省政府,行政长官即是省政府主席,简称省主席。1932年起,国民政府又在省、县之间设立行政督察区,长官即行政督察专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承接自中华民国行政区划,亦有自己的发展。各级行政区的行政长官职称多有变化。文革时期,各级人民政府改称革命委员会,行政长官由此称主任,文革结束后,恢复人民政府设置。各级行政长官依次是省长(直辖市市长)、地级市市长、县长(县级市市长、区长)、乡长(镇长)。少量存在的行政单位——地区,设置地区行政公署,长官称专员。与乡镇平级的街道办事处是上级政府派出机构,长官称主任。
从省长至乡长的各级地方行政首长,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差额选举产生。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一定条件下,可提出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的罢免案[1]:61。在中国共产党一党专政的背景下,地方行政首长需坚持“党的领导”[3]:57。
美国行政区划大体可分为州、县、镇区三层。州是联邦主体,本身有“准国家”性质。在法律上,各级行政区政府相互独立,无隶属关系,拥有独立的人事、财政权。各地方行政首长多由选举产生,只对本地居民负责,不听命于上级行政区政府[7]。大多数的市长由本地居民直接选举产生[1]:60。
中文翻译
不同语言中的各国地方行政首长职衔不一。中文翻译时,对不同职衔或按性质使用同一中文名,或同一外文职衔按性质使用不同中文名。如明清时,中国一级行政区名义上最高行政官员——总督被用以翻译外国一级行政区行政首长的职称——Rector provinciae、Governor。美国一级行政区——州的行政长官“Governor”翻译为州长。马来西亚的州元首亦翻译为州长。西方国家的城市、市镇最高行政首长的职衔通常翻译为市长,对应的不同词汇有英语:Mayor,法语:Maire,德语:Bugermeister,荷兰语:Burgomaster[1]:58。
参见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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