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州,指元、明、清时代不直接隶属于省的州;清代直接隶属于省的州称为直隶州,与散州相对。
元朝有路、府、州、县等行政区划单位。有的府、州直属于中书省或行中书省,有的府、州则隶属于路,隶属于路的府、州称为散府、散州。路下辖县、散府、散州,散府、散州之下又可辖县,层级关系相当混乱。
明初把路全部改为府,原有的散府或者撤销,或者由省直辖。散府不复存在,散州则仍然保留。府下辖县和散州,散州下还可辖县。因此关于明朝的地方行政区划层级设置有“三级制”和“四级制”的争论;明朝的散州没有附郭县,元代所有散州的附郭县在明初都“省入”州(即与州合并),因此散州的州治区域直属于州,不属于任何县;明初还把许多元代散州降级为县,产生了一批单字命名的县(因州名多为单字),如曹州→曹县、嵩州→嵩县、万州→万县等。
清朝雍正年间实行一系列行政区划改革,其中一项是规定散州不能辖县,而直属于省的直隶州可辖县,以避免行政层级紊乱。此时一些散州升为直隶州;其他散州所辖的县,有的并入州中,有的则改由府管辖。所以清代的散州层级与县相当(但州官的品级仍然高于县官),而地方制度也很明确地变成“三级制”,这在清代是很重要的地方行政制度改革。清代的直隶州也没有附郭县。
清朝的“道”并不是正式行政区划,而是省的派出机关,其地位在省与府之间,但是清代中后期,“道”的权力又越来越大,介于省级与府州厅级之间,所以清中后叶,地方行政制度又演变成“准四级制”。
1913年1月,中华民国北京政府全国废府、州、厅,所有的散州、散厅都直接改制成了县。
譬如:明代的广东布政使司惠州府连平州曾管辖河源县与和平县两县;到清雍正年间,连平州依新规定就不能再辖县,河源、和平两县改归惠州府管辖,所以连平州就成了一个县级单位。到了民国时期,全国实施废府、州、厅改县(散州、散厅一律改为县;废除府、直隶州、直隶厅,所有县由省直辖),连平州就改为广东省连平县。因此又产生了一批单字县名,如直隶省顺天府通州→直隶省通县等。
清雍正以后,内地政区的层级关系为:
布政使司 (省、行省) | |||||||||||||||||||||||||||||||||||||||||
道 (非正式行政区划) | |||||||||||||||||||||||||||||||||||||||||
直隶州 | 府 | 直隶厅 | |||||||||||||||||||||||||||||||||||||||
县 | 散州 | 县 | 散厅 | ||||||||||||||||||||||||||||||||||||||
参考文献
- 孙文良,中国官制史,1993年,台北,文津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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