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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制度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间接选举,简称间选,即政府首脑或立法机关的议员是由民众先选择一些代表,再由这些代表投票而产生。因此,选民不会直接投票予他们支持的参选人。相对概念为“直接选举”(直选)。
此条目论述以部分区域为主,未必有普世通用的观点。 (2016年4月8日) |
议会制不同于表演式选举或小圈子选举。日本、印度、以色列、德国、奥地利、意大利、西班牙、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实行的是内阁议会制,由于“议会无上”,政府首脑及内阁成员权利源自国会,不是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而是由国会选出,得到选民信任而成议会多数党派者可以执政。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的权力。但实际上包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国家领导人(包括正国级和副国级)以及上级行政区划地方议会及地方行政首长均由层层间接选举产生。
德国联邦总统采用间接选举制度,由联邦大会选举产生。联邦大会由直接选举产生的联邦议院(国会下议院)议员及各联邦州州议会选出之代表组成。
中华民国早期采用广泛的间接选举制度,但在1950年代实施地方自治至1990年代台湾民主化后全部改为直接选举。今日间接选举已经不存在台湾选举制度中。
1947年《中华民国宪法》中,做为国家元首的总统(与副总统)由国民大会间接选举产生;宪法中也规定了三院制的国会,其中国民大会与立法院由直接选举产生,而监察院则是由各省级议会间接选举产生。随后依照宪法,全国各省级议会以间接选举形式举行了第一届监察委员选举;而第一届国民大会代表也集会以间接选举形式举行了第一届总统副总统选举。
1949年12月,中华民国政府因第二次国共内战中之不利形势,宣布将政府迁往其甫于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代表盟军自日本占领领土台湾的首府台北市。进入1950年代后战事渐歇,中国国民党领导的中华民国政府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隔台湾海峡两岸分治的格局型成。中国国民党控制的政府中华民国政府在迁台后以维护“法统”为理由,无限延续随政府来台的国会议员之任期,型成“万年国会”。政府迁台20年后,于1969年起,在台湾举办了有限度的增选补选与增加名额选举,但大多数中央民意代表维持不改选。其中增选与与增额之监察委员采用《宪法》规定之间接选举方式,由中华民国自由地区之台湾省议会、台北市议会、高雄市议会之议员选举。做为国家元首的总统由大多数席次无须改选的万年国民大会以间接选举形式选举。
1980年代末期,台湾民主化在中华民国政府决定于开放组党结社、组织参加集会游行、从事政治活动、自由办报或出版刊物后有了更全面的进展。1991年5月宪法第一次增修后确立了国会在台湾全面改选,落实于1991年12月的第二届国民大会代表与1992年12月的第二届立法委员选举,二者均直接选举。1992年5月宪法第二次增修,监察院改为非议会机关,监察委员自第二届起不再经由间接选举选出,而是由总统提名经国会同意。监察院人事之同意权初属国民大会,后改由立法院行使。此后中华民国再无由间接选举产生之国会机关。
1992年国会在台湾全面改选后,中华民国政府、中国国民党、民主进步党之间即开始讨论改进总统及副总统之选举方式。后历经整整两年的讨论与酝酿,中国国民党内部支持时任总统兼党主席李登辉的主流派在党内压制了主张“委任直选制”(间接选举)的非主流派,“总统由全体人民直接选举”遂成为执政党中国国民党与最大在野党民主进步党之跨党派共识。1994年8月宪法第三次增修,确立了做为国家元首的总统及副总统由中华民国自由地区公民直接选举并于1996年3月举行了首次总统直接选举。至此,主持中华民国中央政府之总统(国家元首)与国会议员完全由中华民国自由地区公民直接选举产生,间接选举制度完全消失。
20世纪初,台湾在日本统治时期中期的大正民主风潮中进行了台湾议会设置请愿运动。虽然未得到日本帝国政府的同意,但是之后于1935年11月22日举行了第一回市会及街庄协议会员选举的直接选举,选出了市会与街庄协议会之半数议员。次年举行了第一回州会议员选举,由市会与街庄协议会之议员以间接选举形式投票选出台北州、新竹州、台中州、台南州、高雄州等五州州会之半数议员。此为台湾历史上之首此选举,但在1939年与1940年以类似形式举行过第二回选举后因即为大东亚战争爆发不再举行。
1945年8月,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中华民国代表盟军占领台湾,并成立台湾省。随后,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公布《台湾省各级民意机关成立方案》(1945年12月)与《台湾省各县市村里长选举办法》(1946年2月)。成立方案中直接选举也仅及于最基层之民意机关如乡、镇、县辖市、区民代表会等,往上之县、市议会则由下级议会间接选举选出。而行政区之首长方面村里长为直接选举,乡、镇、县辖市、区长由各乡镇市区民代表会间接选举,往上之县、市长则由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指派。1947年《中华民国宪法》实施后,台湾省参议会依照宪法以间接选举形式举行了第一届监察委员选举。
中华民国政府迁台后,有鉴于第二次国共内战之结果以及先前二二八事件的经验,台湾省政府于1950年颁布《台湾省各县市实施地方自治纲要》扩大直接选举之举行,将原本由间接选举产生的县市议会议员、乡镇市区长、与省政府派任之县市长均改为直接选举以反应民意,但区民代表会则废除不再选举。台湾随后并举办了第一届县市议员选举、第一届县市长选举、以及第一届乡镇市区长选举。1954年,台湾省临时省议会议员由县市议会间接选举改为直接选举。1959年,省辖市之区长由直接选举改为由市长指派。此时间接选举已经不存在台湾的地方自治中,但省主席与直辖市市长则由中央政府(行政院)指派。
至1990年代台湾民主化后,1992年5月宪法第二次增修,做为最高层级行政区的省与直辖市之首长由中央政府(行政院)指派改为民选,随后在1994年12月举行了首次省市长选举。1997年7月宪法第四次增修施行台湾省虚级化后,实际上由中央政府(行政院)直接管辖之直辖市、县、市与其下各级行政区域之首长与议会议员完全由台湾公民直接选举产生至今。
因为美国实行联邦制,总统选举是间接选举,由各州与华盛顿特区依照配额派出总统选举人组成选举人团集会选举产生。而各州与华盛顿特区会办理全民普选后,由州长参考普选结果派出选举人,选举人与普选结果之关系由各州自行决定。实际上,除了缅因州和内布拉斯加州两个州按普选票得票再依照国会选区分配选举人票外,其余48个州和华盛顿特区均实行“胜者全得 (winner-take-all) ”制度,即把本州的选举人票全部给予在该州获得相对多数普选票的总统候选人。
也就是说,选民的票数只能以选举人票为代表,再由选举人票的多寡而决定何人当选。但这亦会出现普选票较多,却得不到多数选举人票的情况。此情况在总统选举里于1824年、1876年、1888年、2000年及2016年曾出现过。特别在2000年是美国总统选举结果争议较大的一次,选举结果需要三十六天才由最高法院定夺。在2016年,川普当选总统时,也出现普选票较少但是赢到多数选举人票的情况。
此外,美国的两大政党,民主党及共和党在总统提名上均实行间接选举,两党的选民在所属州分举行的初选或党团会议投票选出党代表,党代表再依照初选及党团会议结果投票给候选人,经全国党代表大会举行确认总统候选人。(见民主党全国代表大会及共和党全国代表大会)各州按人口、议员代表比例有一定数目的党代表,如人口最多及议员数目最多的加利福尼亚州在两党皆拥有最多的党代表票。
除了以上国家,其他也同样由间接选举产生的国家元首职位,包括印度总统、巴基斯坦总统、孟加拉总统、缅甸总统、伊朗最高领袖、马达加斯加总统、南非总统、瓦努阿图总统、意大利总统、爱沙尼亚总统、拉脱维亚总统、匈牙利总统、以色列总统、黎巴嫩总统、特立尼达和多巴哥总统及国会(主要是参议院或上议院)、爱尔兰参议院、布隆迪参议院等例子。
在20世纪的巴西、阿根廷、印尼、芬兰、尼泊尔等也曾经有过间接选举总统的制度,印尼总统间选只实施一届,而巴西及阿根廷自军政府倒台后便已废止选举人团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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