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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体(英语:forms of government),是国家的政治、统治形态,即国家政治体系运作的形式。一般用来指涉一个国家政府的组织结构和管理体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国家和地域,政治体制都不尽相同。
政府体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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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权总统的议会共和制: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由立法机关提名或选举,可以接受或不受立法机关信任
虚位总统的议会共和制:有虚位总统(仪典性且不具行政权),由独立且受立法机关信任的政府首脑领导行政部门
委员会制: 由议会选举出一定数量的委员组成委员会行使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的职权,可不受议会信任
君主制政体: 议会制君主立宪制:有虚位君主(仪典性且不具行政权),由独立且受立法机关信任的政府首脑领导行政部门
二元制君主立宪制:有作为仪典代表的君主,由政府首脑领导行政部门,但君主拥有重要的行政权或立法权
绝对君主制:由君主直接领导行政部门
特殊政体: 神权共和国: 最高领袖拥有重大的行政和立法权力
军政府:由军人组成军事委员会或军事执政团来控制政府、行使治权,且由军人担任大多政府部门要职
不符合上述任何体制:如临时政府和政治局势不明朗的国家
无政府:无政府的附属领土或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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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对政体理论的系统阐释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期,在希罗多德(约前484年-前425年) 的《历史》中,就曾经提到波斯讨论过独裁、寡头与民主三种政体的优劣。柏拉图在早年所写的《理想国》中提出了五种政体周期循环的理论:分别是精英政体、勋阀政体(斯巴达-克里特政体或译作或权门政体)、寡头政体、平民政体、僭主政体。五种政体循环更替。在精英政体,有高贵灵魂的统治阶级不拥有私人财产,但原本能拥有资产的被统治阶级子孙,经由教育、学习、建立功积进入统治阶层,导致政府素质下降,统治圈产生私有财产,从而退化为勋阀政体;勋阀政体对战绩、荣誉和金钱的迷恋,导致少数人聚敛大量财富,从而退化成寡头政体;寡头政体以财产决定地位,导致穷人对富人的憎恨,从而平民政体取代寡头政体;由于平民政体过度崇尚自由,导致秩序丧失,道德沦丧,使得有了极权政治产生的土壤,从而僭主政体取代了平民政体;僭主政体完全凭僭主的意志行事,极权的专制走到尽头又使贵族政体有了产生的可能。[2]柏拉图在晚年时,在其《政治家篇》中重新提出了整体的分类观点。首先根据统治者人数将政体分为由一人统治的君主政体,由少数人统治的贵族政体和多数人统治的平民政体;然后根据是否实行法治,与这三种政体一一对应,分别产生僭主政体、寡头政体和暴民政体。柏拉图认为,“一人专制的政府,如果只根据好的成文法律来统治,就是六种政体中最好的;可是,如果他不根据法律,那就是最无情的,对他的国民的压迫也是最厉害的[3]:19。”在《法律篇》中,柏拉图又提出了混合政体的理论。他将政体分为两大类,一种是君主制,一种是民主制。大多数国家都是这两种政体的不同程度的结合[3]:22。
师承于柏拉图的亚里士多德认为政体是一切政治组织的依据。在他的著作《政治学》中,亚里士多德按照统治者人数将政体分为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共和政体;再根据施政目的,从这三种政体中产生出三种变态政体:僭主政体、寡头政体和平民政体。分类依据则是贫富和阶级差别[4]。亚里士多德理想中的政体是道德上追求善,共和制为形式,以法治为手段[1]。
随着罗马共和国的强大,以西塞罗为代表的思想家们将政体理论又向前推进了一大步。西塞罗在《论共和国》中界定了国家的概念,将政体分为一人统治国家的君主制、少数选举出来的人统治国家的贵族制,以及由人民自己掌握的民主制。他同时认为最好的政体就是这三种政体“均衡地混合而成”,并且认为罗马共和国就是理想政体形式的体现。
启蒙运动之后,政体理论上划时代的建树人物是法国思想家让·布丹。他根据掌握国家主权的人数多寡,将政体分为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和民主政体。他认为法国的君主政体是最好的政体,把君主政体按照君主行使权力的方式分为王朝君主制(或者称作正宗的君主制)、领主君主制和暴君制。这种划分的意义在于将世俗政治权威置于了神法和自然法的规范下,认为只有这样,人民才能真正享有财产和自由,并且自愿服从主权者的权威[1]。
此后,托马斯·霍布斯才完全摆脱了伦理、道德和宗教的约束,以社会契约为基础,按照主权的归属将政体分为一人掌握主权的君主政体、议会式的贵族政体以及全体臣民大会掌权的民主政体。霍布斯放弃了对理想政体的探讨,认为人性的自私不可能让统治者放弃私利而只谋求公共利益,只有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统一的地方,公共利益才会被增进。他认为这只有绝对君主制才能够实现[6]。
约翰·洛克认为政体应该取决于立法权的归属,因此他将政体分为由社会大多数人掌握立法权并通过委任官员执行法律的纯粹的民主政体;立法权归属于少数选举产生的人或他们的继承人的寡头政体;立法权归于一人的君主政体(还可以分为世袭君主制和选任君主制);立法权由多数人交给少数人或一人行使,然后收回立法权重新交给所选出的人称之为混合政体[7]。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按照统治权的归属将政体分为共和政体(又分为民主政体和贵族政体)、君主政体(孟德斯鸠所说的其实是英国的君主立宪制)和专制政体[8]:16。同时,孟德斯鸠认为每种政体都有自己的原则,共和政体需要品德;君主政体需要荣誉;专制政体需要恐怖[8]:19-29。政体的腐化来自于原则的腐化。政体的稳定取决于地域范围的大小,小国适合于共和政体,中等国家适合于君主政体,大帝国则适合于专制君主政体[8]:126。
与孟德斯鸠同时代的法国思想家卢梭则按照政府成员人数多寡将政体分为:大多数人掌握政府的民主制;委托给少数人掌握的贵族制(又可分为自然的贵族制、选举的贵族制,世袭的贵族制);以及委托在一个行政官手里的君主制。卢梭认为世袭的贵族制是最坏的,而真正的民主制仅仅是一种理想,不可能也无必要实现,因此选举的贵族制(实际上是贵族共和制)才是实际上最好的。因为选举的贵族制可以选出精英来保证政治修明,少数人的讨论更有效率,而且有利于立法权和行政权的有效区分[9]。
在理论上和技术上对于政治体制的研究是属于政治学的一门子领域,被称为比较政治学[10]。
由于比较政治学是专门性的,学者们仍缺乏一种针对所有形式的政府的广泛研究。学者间也争论是否有可能建立起一个广泛的政权分类系统。在政府比较上最传统的也是最常用的方法是二分法(例如民主与专制,而这并不是一种类型学),大多数学者倾向于研究并比较两种或三种不同的政权形式。或许唯一例外的是专家们对于选举制度的比较,他们使用大量的资料和数学来计算何种形式的选举制度能产生最稳定、持久、和最能代表民意的政权。
大多数比较都是针对特定制度的研究。一些人则研究政权的形式与其正当性之间的联系(例如民族主义、经济体系)。目前在比较政治学上的主要辩论之一是对于总统与国会之间互相抗衡的稳定性。另一个辩论则是民主是否会促进经济发展。
其他的学者,例如制度架构的专家,则尝试设计新的政权形式。例如艾伦·李帕特替民主政治设计了一种新的解决制度,称为协商民主,这种形式的民主政府能够分割为几个社会(文化、种族、政权、意识形态等等),在单一的政权下表达每个社会的民意,以避免冲突或分裂。
简言之,分类政府的形式是相当复杂的。每个政治共同体都是独一无二的,并且都在不同的权力架构和社会结构下运作。也因此,世界上的政府形式数量几乎和存在的社会一样多。
自古以来,人们一直试图对纷繁复杂的政体类型进行概括和分类,但是研究者在政体的视角和研究方法上各不相同,因此一直无法达成一致的结论[1]。
希罗多德和亚里士多德都根据执政者的人数来划分。到了近代,随着国家政体日趋复杂,政治学家们在此基础上,根据最高掌权者的产生方式,任职期限以及国家与政府的结合程度对政体进行更精细的分类。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是美国政治学家约翰·威廉·柏杰斯的政体分类标准[11]:
塞缪尔·亨廷顿则从发展政治学角度,先依照政治参与程度从低到高将政体分为传统型、过渡型和现代型,再根据制度化和政治参与之间比率高低分为公民型和普力夺型(praetorian)[12]:74,177-178。二者结合则产生,公民政体中的建制型、辉格型和参与性;普力夺政体有寡头型、激进型和群众型[12]:73-75。
也有学者按照统治性质将政体分为动员的、神权的、官僚的和和解的。或者按照现代化程度不同分为英美式的、欧洲大陆式的、前工业化或半工业化式的、集权式的[1]。
传统上一般将政体分为君主制和共和制。但是现代的政体中,一些国家的君主制政体已经变成了议会君主制,君主只有虚位;而在另一些国家,虽然是共和政体,但是权力却集中在一人手里。这使得君主制和共和制的唯一区别就是是否存在君主,因而君主制和共和制的划分方法受到了越来越多的批评[13]。因此现代西方学界通常先假设一个连续体,一端是纯粹的民主政体,例如古希腊的城邦,靠近这一端的是大多数的发达国家;另一端是极权政体(又称全能政体),例如纳粹德国,靠近这一端的是社会主义国家,其它国家的现实政体则处在这一连续体中间的某个位置上。此外,大多数第三世界国家则被归入威权政体。划分的标准主要包括政府对社会思想与经济活动的控制程度,意识形态是否多元性,民众对政府政策的影响范围和程度。[1]。而由于“民主”与“极权”所带有的强烈的意识形态色彩,为增强学术意义,也有学者主张用大众政府(popular government)或多头政体(polyarchy)来代替“民主政体”[14]。
一个国家采取何种政体,与社会各阶层在国家政治经济中的地位有关,也同时受到社会所处的自然环境,历史传统,民族构成的制约。同样是封建制的国家,其政体可能是君主制,也可能是共和制。而不同性质的国家也可能采用相通的政体,例如古希腊是共和制,现代很多资本主义国家也是共和制。
现代国家政体主要包括君主立宪制和共和制。君主立宪制又可以分为二元制君主立宪制和议会制君主立宪制;共和制包括议会共和制、总统制、半总统制、委员会制和一党执政制。以下只是人们通常对政治体制的一些分别:
政治体制名称 | 代表国家 | 注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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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 | 澳大利亚联邦 俄罗斯联邦 |
由若干成员(州/邦)组成统一的主权国家,实行联邦制。国家元首可以是君主(如澳大利亚联邦),也可以是总统(如巴西联邦共和国、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等)。有的国家称之为“联盟”,如科摩罗联盟。 |
联邦共和国 | 巴西联邦共和国 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 |
是指的是实行共和制的联邦制国家。该政体也有可能是总统制;也有可能是议会共和制。 |
合众国 | 墨西哥合众国 美利坚合众国 |
其实只是联邦制的另一译法或称呼。 |
酋长国 |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阿富汗伊斯兰酋长国 |
以部落酋长(英语:Emir)为国家元首的国家。 |
亲王国 | 列支敦士登亲王国 | 又作公国(其实是误译),是君主立宪制的一种形式,奉亲王(英语:Sovereign Prince/ Princess)为国家元首。现时共有安道尔亲王国、列支敦士登亲王国、摩纳哥亲王国三国,而且都是微型国家。 |
大公国 | 卢森堡大公国 | 以“大公”(即大公爵,Grand Duke/ Duchess)为元首的君主制国家,现今只有卢森堡大公国。 |
王国 | 摩洛哥王国 挪威王国 |
指以国王或女王(英语:King/Queen)为国家元首的君主制国家(但有部分国家如加拿大般,国号未必包含“王国”二字)。现今有荷兰王国、汤加王国等。 |
汗国 | 大蒙古国 | 指以汗或可汗(大汗,Khan)为国家元首的君主制国家,如历史上的准噶尔汗国、博克多汗国(大蒙古国)等。 |
帝国 | 奥匈帝国 德意志帝国 大韩帝国 中非帝国 |
原意为以皇帝或女皇(英语:Emperor/ Empress)为国家元首的君主制国家,如历史上的大清帝国、俄罗斯帝国,历史上幅员辽阔的殖民国家如西班牙帝国和大英帝国亦有时非正式地被称为帝国(注:虽然英国从来并非正式上的帝国,但因英国国王曾有一段长时间兼任殖民地印度皇帝而习惯上被称为帝国)。现存实质上只有日本国(国家元首为天皇)。 |
苏丹国 | 阿曼苏丹国 | 一切执行权归苏丹(英语:Sultan)的国家。如阿曼苏丹国、历史上的埃及苏丹国等。 |
教宗国 | 教宗国 | 以教宗为国家元首的国家。全球仅存在过一个教宗国,其在1929年灭亡,由新成立的梵蒂冈城国取而代之。 |
城邦国 | 梵蒂冈城国 | 指城市范围同国家范围几乎完全相同的一种国家型态,而政府主权或自治权也呈范围相同。现时的代表国家即为新加坡共和国、梵蒂冈城国等。 |
共和国、民国 | 菲律宾共和国 希腊共和国 |
指国家代表机关和国家元首由选举产生。现今世界上有154个共和国,像印度共和国、葡萄牙共和国、也门共和国、海地共和国等。民国本质与共和国无异,只是英语republic在汉语中的特殊译法。 |
人民共和国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蒙古人民共和国 波兰人民共和国 |
就一般定义而言,就是实行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家,或是采用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国家。政体均为共和制。其中那些长期实行共产党一党执政,并信仰马克思列宁主义及其衍生理论的国家又被称为“共产主义国家”。在这些国家范围内和其他认可这一制度的国家内被称为社会主义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共产主义国家可以存在一些合法的政党,但国家的宪法只会把执政权赋予共产党。因而在这种情况下,国家与共产党的机构会密切地联系在一起。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虽然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仍宣称该国为社会主义共和国,鉴于该国已经删除了共产主义和马克思列宁主义作为党和国家的指导思想和意识形态,因此在定义上不被列入狭义的社会主义国家中。而中国官方的部分人士已承认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不是社会主义国家,因为朝鲜劳动党早在1980年已放弃马列主义而将金日成的主体思想确立为唯一指导思想。[18][19][20]
但有使用此国号的国家如孟加拉人民共和国、阿尔及利亚人民民主共和国并未采取社会主义制度。 |
社会主义共和国 |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 | 多数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为指导的社会主义国家,或是现存宪法意义上的社会主义国家,如历史上的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现在的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 |
伊斯兰共和国 | 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 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 |
伊斯兰共和国是一种独特的神权政体,它被西亚和北非的一些穆斯林宗教领袖些所倡导。它被视为纯正伊斯兰政教合一的哈里发国家与民族主义和共和世俗政权的妥协产物。伊斯兰共和国所有现行法律都必须与《古兰经》和《圣训》中的伊斯兰教训谕保持一致,所有与这些训谕相抵触的法律都不能颁布[21]。如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 |
民众国 | 大阿拉伯利比亚人民社会主义民众国 | 是格达费自创的一个名称,用以指以格达费所创立的“世界第三理论”为指导的国家。 |
合作共和国 | 圭亚那合作共和国 |
合作共和国实行的合作社会主义途径是指使用和平方式,对外要坚持不结盟原则,逐步向社会主义过渡。之所以称为合作,是因为认为合作社是社会主义的基础。 |
社会共和国 | 意大利社会共和国 | 社会共和国可能是指国家社会主义,是二战时纳粹德国在意大利扶持墨索里尼建立的法西斯傀儡政权。 |
在表面上,要辨识一个政府的体制似乎不是件难事,大多数人会说美国是一个民主国家,而前苏联是一个专制国家。不过,如同Kopstein和Lichbach所说的[22]:4,要定义一个政权是相当不容易的。要辨识某种形式的政府的必要条件时更是困难,“辨认一个国家的政府形式”与“确认其形式的必要条件”是不同的。举例而言,如果要定义民主的必要条件,许多人或许会说“选举”,但事实上前苏联和美国的公民都可以投票选举他们当地的行政官员。这种比较的问题在于大多数人都不会接受其标准,因为那与他们所认知到的事实相差太远了,大多数人也不会因此而将前苏联视为是和美国一样的民主国家,也因此这种比较概念的用途便大打折扣。
有几种方法或许能帮助消除这种辨认国家政府形式与确认形式的必要条件之间的问题。其中一种方法便是去考虑一个政府形式的充分和必要的特色。那么在针对如上述及苏联的问题时,我们便能说“选举是必要的,但光有选举并不代表就是民主”或者“这种选举并非由民主构成的”。
另一个可能的方法是进一步说明每个政权的条件本质,在美国与苏联的例子里,两个国家都实行选举,但两个政权的差别在于苏联实行的是一党专政,直到苏联共产党总书记戈尔巴乔夫1985年上台以前,所有苏联共产党以外的政党(和候选人)都是非法的。相较之下,美国拥有确实的两党制度,政党需受到政府管制,但并不会禁止其存在,除此之外,在美国产生的两党制度结构是由于多党制度的缺点而自然产生的,并非是原本制度所规定的,而且一些影响力有限的小政党(例如美国自由党)也依然存在。
另一个问题是有些政治系统是由社会或经济运动所创造的,这些运动在酝酿成熟后会成立特定的政党执政。这些运动也可被视为政府的形式,一些例子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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