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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族封号等级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依据《礼记·王制》“王者之制禄爵,公、侯、伯、子、男,凡五等”之一,中国古代爵位名,一些汉字文化圈国家受中国影响也以此为爵位名。欧洲中世纪以后,在中文里也用“男爵”来翻译欧洲贵族爵位中相应等级的称号(例如英格兰、西班牙等国的Baron(女男爵和男爵夫人皆称为Baroness)、意大利的Barone、苏格兰的Lord of Parliament、德国的Freiherr等)。
男爵是中国古代封建制度五等爵中的一个等级。按出土的甲骨文,至少商朝时已经有了“男”这一爵位。《礼记·王制》:“王者之制禄爵,公、侯、伯、子、男,凡五等”。《周礼·夏官·职方氏》郑玄注:“男之言任也,为王任其职”,《逸周书·职方氏》孔晁注:“男,任也,任王事”。周诸侯中的男爵有许国、骊戎的君主称“许男”、“骊戎男”等。
秦、汉朝使用的二十等爵制度内没有男爵。唐朝设县男爵,宋朝有男爵。明朝不设男爵。清兵入关后,时以满语称阿思罕尼哈番,又译阿思哈尼哈番(满语:ᠠᠰᡥᠠᠨ ᡳ
ᡥᠠᡶᠠᠨ,转写:ashan-i hafan),[1]意思是“副官”。此后清朝设男爵,分三等。清朝的和珅、叶名琛、刘铭传、胡林翼、百龄、荣禄等都曾被封男爵。较之高一等的子爵,满语称精奇尼哈番,意为“正官”。男爵之下,尚有轻车都尉(阿达哈哈番)。
欧洲各国贵族爵位中的最末一等,一般在中文里称作“男爵”。多数国家在男爵以下,还有其他世袭头衔、职位,但此类身份一般不被认为属于贵族。
西欧、南欧诸国的“男爵”一般来源于拉丁语的“per baroniam”,是欧洲封建制下土地权的一种,意思是由国王直接分封的土地使用权,使用者对君主负有相应的义务。例如英格兰的男爵称为“baron”,最早是指1066年诺曼征服以后由国王直接授予土地的贵族。因为这一身份是进入议会上议院的最低资格,男爵被视为贵族中的最低一级。以后,此爵位逐渐发展成为纯粹的头衔,与封地性质没有一定的联系。需要注意的是,西欧一些国家同源的称号,有时不被认为是贵族头衔,而是不能出席当地议会的世袭头衔,例如法国的“baron”。而在英国苏格兰的男爵“baron”虽有被苏格兰纹章院长法庭“Lord Lyon Court”于2015年4月的解释文中,正式承认此阶级为下级贵族男爵“minor nobility”,但由于此阶级并无实际权限进入苏格兰议会,所以在苏格兰拥有进入议会议事权限的人均称为“Lord of Parliament”国会缙绅,意即“入议会的勋爵”。
有趣的是,中世纪拉丁语中的“per baroniam”其源词是晚期拉丁语的baro,来自于古法兰克语,意思是“男人、战士”。至今在英语法律术语中还保留有“baron and feme”的用法,意思是“夫(baron)妻(feme)”。
在原神圣罗马帝国领土和德语系国家,男爵则大多称为“Freiherr”,意思是“自由爵”,最早指的也是除君主以外,不受制于其他公侯的分封贵族,而后来发展成为纯粹的贵族头衔,详情见:男爵 (德意志贵族头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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