缠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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缠足,又称裹脚、缠小脚、裹小脚、缚跤(闽南)、扎脚(广东),古代汉族人女性的一种习俗。具体始于何时何处不可考,仅知北宋已有缠足[1]。此风俗至20世纪初逐渐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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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认为宋代人以女子小脚为美,北宋元丰后[1]是开始流行的时期。宋代的缠足是把脚裹得“纤直”但不弓弯。元代的缠足继续向纤小的方向发展。明代的缠足之风进入兴盛时期,并要求足形弓弯,如江苏泰州明代刘湘夫妇合葬墓出土的花缎凤首尖足鞋、南昌明朝宁靖王朱奠培夫人吴氏墓出土的缎面弓鞋皆长20-23厘米左右,头向上翘,穿上后显得足形弓弯[2]。清代缠足之风蔓延至社会各阶层的女子,还出现了“三寸金莲”之说,要求脚要小至三寸[3]。清末民初时期,社会普遍认为缠足是陋习。清廷和民国政府亦主张废除此习俗,但缠足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才彻底消失。二十一世纪初期,在华人社会仍能看到一些上年纪的缠足老妇。
研究指出,缠足约起源于北宋。[4]更早期的记载,大多很难断定仅仅是对脚小女性的赞誉、描写足部的装饰,还是真的有实行缠脚。南宋周密传说窅娘是缠足的始作俑者[5]。一直要到宋代,才开始有较明确的缠足记载。缠足最初流行于妓女之间,之后逐渐影响到中上阶层的妇女。苏轼曾写《菩萨蛮·咏足》一词叹缠足:“涂香莫惜莲承步,长愁罗袜凌波去;只见舞回风,都无行处踪。偷立宫样稳,并立双跌困;纤妙说应难,须从掌上看。”
到明清时代,缠足逐渐普及于一般阶层妇女,各地妇女几乎都有缠足的风俗,明初文学家陶宗仪在其《辍耕录》的“缠足”一节说到,“如熙宁元丰以前人犹为者少,近年则人人相效,以不为者为耻也”,可知明代缠足开始流行。清咸丰年间的纪录“京师内城民女,不裹足者十居五六,乡间不裹足者十居三四。”[6],甚至有男性为特定目的缠足的例子,明代成化年间淫棍桑冲为了勾引良家妇女竟男扮女相,“戴一发髻,妆妇人身首”,还把自己的脚也缠成小脚[7]。但也有例外,明学者沈德符于《万历野获篇》中的记录显示明代宫廷内的宫女不会缠足[8]。再者,例如部分客家人因妇女有务农、采茶的传统,所以不缠足。而清代旗人也不可以缠足。另一方面,深受中华文化影响的日本、朝鲜半岛和越南也不实行缠足。不过同治年间旗人福格的《风雨丛谈》记载道“见朝鲜人其足皆裹束甚瘦”。光绪初年,有人出使朝鲜,见也有裹小脚的,缠足三式:一曰“新月”,二曰“莲翘”,三曰“丑样”。虽语焉不详,但都来自中国。[9]
宋元明侧缠(造成脚趾骨折或变形),清折骨缠(脚底也会变形),[3]以下为折骨缠的方式:
一般而言,女孩子在5-8岁左右,便要开始缠足。缠足的工作,多由母亲或熟习缠足方式的女仆实行。缠足时,除拇指外,其余四指下屈,并用长布包裹,用针线缝住。《夜雨秋灯录》称:“人间最惨的事,莫如女子缠足声,主之督婢,鸨之叱雏,惨尤甚焉。”
正式缠足通常在秋天进行,因为渐渐转凉的天气这可以减轻缠足所带的痛苦。缠足的第一个阶段称试缠。缠足前需预备好各种用具,如缠足布、棉花、针线等。接受缠足的女孩先坐在椅上,双脚用热水洗净,置于膝头,趁脚还温热,将大拇指外的其他四趾,向脚底扳曲,且在趾间缝边,洒上明矾粉,使皮肤收敛,缚紧后,亦可防止发炎与化脓。接着,以八呎至十呎长的缠足布紧缠,再用针线密密缝合固定。最后套上一双尖头布鞋,第一个阶段便告一段落。
然后便进入试紧这一阶段。这是最难熬的阶段,费时约半年,也就是加强紧缚的阶段。这时要把脚每三天拆开一次,经消毒后,得将四个弯曲的脚趾(大拇趾除外),再用力压向脚心内侧,每一次都要把脚趾多用力脚心压下一些,且要求少女下床走动,走动全身重量皆压在内弯的八个趾头,和用力扭伤的关节,易长鸡眼、发热、红肿。白天即痛得寸步难行,夜晚双脚闷在被子里,在又痛又热情况下,更是难受。有时,因消毒不小心抓破皮,导致一片血肉糢糊。这段日子得持续至肿消,趾头已近乎自然弯近脚底,脚型裹尖,才可进行下一阶段。
第三阶段为紧缠,要将整个脚掌的脚骨,用力扭折,使其成为弯弓拱状。在这个阶段中,脚部的肌肉己慢慢萎缩,脚背坏死的皮肤开始脱落,一段时间的出血、化脓、溃烂,压脚下的足趾废掉,严重时小脚趾会因溃烂而脱落。
最后一个阶段是裹弯,费时约半年左右。这阶段就是让脚背高高隆起呈弓型,脚底则深深凹入,缠完后洼口,可达四厘米深,俗称“折腰”,状似拱桥。期间不仅要用缠脚布、小鞋束缚其足,还要用竹箸象打石膏一样固定。这样便能成为一双“弓足”了。
缠足尤其是折骨缠的产生,有许多社会文化上的因素,包括:
女性平时绝不裸足,对男性而言可窥见其私密之处,亦有类似恋足兴趣。清朝文人李渔在其《闲情偶寄》中发表,裹脚的最高目的就为了满足性欲。由于小脚“香艳欲绝”,玩弄起来足以使人“魂销千古”,玩弄方法达48种之多,包括:闻、吸、舔、咬、搔、捏及推等。在中国古代,脚为女人除了阴部及乳房外,第三“性器官”。在明、清小说中就有“罗袜一弯,金莲三寸,是砌坟时破土的锹锄[20]”之说法,甚至乎,穿在小脚上的绣鞋也被赋予了性内涵[21]。
中国很早就有不同于世俗赞扬缠足的有识之士提出不同见解,但成效不大。宋代车若水在其《脚气集》里对此提出质疑:“夫人缠足,不知始于何时?小儿未四五岁,无罪无辜,而使之受无限之苦:缠得小柬,不知何用?”
余英时在其文《民主、人权与儒家文化》中指出[22],“正如狄百瑞说的那样:‘缠足经常被当作显示儒学残忍、扭曲、男权至上的罪恶习标志。’但实际上正如他清楚地阐明,这种侵犯女人权的极端形式与儒学、佛教均毫无关系。”[23]理学的创立者程颐的所有后代,直到元代都忠实沿袭不缠足的家族传统。[24]
满洲人没有接受汉人的缠足风俗。[25]崇德三年(1638年),清太宗下令禁止妇女“束发裹足”。顺治十七年,规定有抗旨缠足者,其夫或父杖八十,流三千里。康熙三年再申前令,但没有认真执行。有清一代,旗人始终没有缠足。[26][27]汉人则认为缠足乃汉人民俗,刻意保留,所谓男降女不降,而妇女缠足比以前更甚。
清朝中后期的太平天国推行反缠足[28],但最后未能成功。到了清朝末期,由于在华传教士们的积极推动[29],缠足被当时的知识分子们,视为中国社会落后的象征之一,并认为缠足造成中国妇女的羸弱,进而影响到整个民族及国家的力量,因此开始推行反缠足运动,成立许多天足会。[30]维新运动创始人之一的康有为写了一篇《戒缠足会檄》,在女儿到了缠足的年龄后拒绝为其缠足,遭到了家乡人的强烈反对,但他仍坚持不给女儿缠足,成为近代反缠足运动中的一段佳话。此后,康有为的女儿还曾陪他到西方游历考察。
1902年2月初,慈禧太后颁布劝戒缠足懿旨上谕,并说:“汉人妇女,率多缠足,由来已久,有伤造物之和。务当婉切劝导,以期渐除积习。”[31]由于清廷的公开提倡,晚清社会的“不缠足”运动蓬勃发展,这才使得那些饱受缠足戕害的女性同胞得以解放。河北、天津都成立了中国人自己创办的不缠足会。[32]
1912年3月13日,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孙中山下令禁止缠足[33]。至此,中国大陆的缠足风俗开始从沿海大城市消失,并逐渐影响到内陆地区。但放足运动也受到不小的嘲弄[34]。1929年国民政府又发布“放足布告”,派有专员督查落实。但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缠足风俗才彻底消失。最后一起可查询的缠足发生在1957年。距云南省昆明市以南一百四十公里的通海县六一村被称为“中国最后的小脚部落”,至2004年此地有二十二位缠足的小脚老太太[35]。位于哈尔滨的中国大陆最后一家制造小脚鞋的工厂于1999年11月关闭[36]。
台湾的缠足风俗在日治时期,与鸦片、薙发并列三大传统陋习。台湾总督府严格取缔缠足风气,并且在户口调查中记载本岛籍女性缠足情况。大正年间的台湾人口普查数据显示,汉族女性中,六成福佬女性缠足,客家女性缠足者不足百分之一[37]。当时台湾成立许多“天足会”(如台北天然足会),鼓励妇女遗弃旧习,一时成为风尚。1906年梅山地震女性死亡比例比男性高很多,为了地震逃命,长辈开始同意家中小女孩不用缠足,废除妇女缠足的政策得以顺利推行[38]。
缠足对妇女们最直接的影响是使她们的小脚趾畸形。在西部,妇女们的脚都裹得像蹄子一样小;北方的劳动妇女因为脚下站不稳,只能跪在厚厚的黑土地上劳作。[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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