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苗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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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医学上常见的接种方式为注射,而“接种”一词乃是由种痘技术而来,其本意与今日用法有所区别,在现代免疫学研究的运用范畴也有些微差距。
历史
目前已知最早使用的疫苗接种可溯源至人痘接种术[来源请求](variolation)。在中国文明,这项技术于公元前200年可能也出现过[3]。清代医书[4]认为,11世纪起,中国人于北宋时期即开始种天花痘,而另一本医书则记载[来源请求],更早于唐代即有“江南赵氏始传鼻苗种痘之法”,且“种痘者八九千人,其莫救者,二三十耳。”显示该技术对天花的预防颇有成效[5],而据推测可能使用的是毒性较低的天花,使欲免疫天花之受试者接触患者的脓状囊疱,但此做法无法确保有效,且风险仍高,死亡率达1~2%,随后这项技术沿丝路传播开来。18世纪初种痘技术由君士坦丁堡引入西方。1760年,丹尼尔·伯努利成功地让世人发现,尽管种痘技术有其危险,仍能为一般预期寿命(life expectancy)延长三年。
英国医师爱德华·金纳听闻民间普遍相信牛痘可以预防人类天花,因感到好奇的他,于1796年5月14日对一名儿童接种由感染牛痘的农妇手中抽取的脓汁作为疫苗,三个月后,他将天花接种至儿童身上,并证实该名儿童对天花免疫,这个方法因此传遍整个欧洲,因此在使用拉丁字母的语言中,皆以拉丁文中,代表“牛”的“vacca”作为字源,纪念爱德华·金纳使用牛痘作为疫苗实验的里程碑。
路易·巴斯德并进一步阐释接种的意义和目的,而其同事(Émile Roux及Duclaux)顺着罗伯·柯霍提出的假说,将微生物和该疾病的关系确立。这项发现使巴斯德得以改良接种技术,随后于1881年5月5日成功研发绵羊的霍乱疫苗,并于1885年6月6日让一位儿童接受狂犬病[6]的疫苗注射。倘若不以“疫苗”的初始定义来看,这便是人类史上第一剂注射疫苗。
目的
疫苗接种的主要目的是使身体能够制造自然的生物物质,用以提升生物体的对病原的辨认和防御功能,有时类似的病原体可以引起针对同一类病原的免疫反应,因此一个疫苗主要是针对一个疾病,或相似度极高的病原体,例如以牛痘预防天花即为佳例。但20世纪末开始,免疫学家发现疫苗也有治疗的可能性,并发展出相关的研究理论和实际用途。
疫苗接种多数时候是一种可以激起个体自然防御机制的医疗行为,以预防未来可能得到的疾病,这种疫苗接种特称为预防接种(prophylactic immunization)。白喉、破伤风、百日咳、小儿麻痹、乙型流感嗜血杆菌、乙型肝炎、结核(预防结核病的卡介苗效果仍未获得学界一致认同,因此美国、比利时和荷兰都未采用此疫苗。)、痳疹、德国麻疹、腮腺炎,都是目前最常见的疫苗种类。由于需要以疫苗防范的疾病非常多,因此为简化繁复的接种程序,有些实验室致力发展多效疫苗,而目前已经使用的至少有以下二种三联疫苗(三合一疫苗),分别是“白喉、破伤风、百日咳结合疫苗”(简称“百白破”,DTP,Di-Te-Per)以及“麻疹、腮腺炎、德国麻疹结合疫苗”(MMR)。由于并非所有疫苗都可同时施打,因此新生儿需接受的疫苗种类仍相当繁琐。
疫苗不仅可以使接种者罹患该疾病的发病率下降,当一种疫苗所对付之疾病仅感染单一物种时,要消灭病原便有其可行性,例如天花在自然界仅感染人类,当几乎所有人都接种疫苗后,天花无法继续传播,亦无法于其他动物之间蔓延,因此于1980年联合国宣布天花的灭绝,以及1999年第二型的小儿麻痹亦不复存在。因此逐渐有许多国家取消相关疫苗的接种,也使得未接种疫苗的个体可能在未来受到生物战争的威胁。
疫苗也可以用来做积极的免疫治疗,这种技术刺激免疫系统大量制作抗体,或是以外来的相应抗体,共同来对付已经感染之患者体内存有的病原,狂犬病疫苗即是运用此原理,同时这种疫苗也可能用作预防性疫苗。而近年对癌症以及艾滋病的研究发现,病变的细胞和一般细胞表面有不同的标记,可能适合作为抗体攻击的目标,用以治疗患者。
疫苗种类
疫苗的制作可以经由化学合成,由特定的蛋白质为引,制作出微妙的变化型态,使其能够与淋巴球进行生化反应,影响抗体的制造;但它也可以是直接透过生物体制造的产物,以活体的病原为起始,借由实验控制的特殊环境下使其复制,或是使用死去的病原作为诱引,可以在不伤害其他细胞的情况下只刺激淋巴球。尽管一般认为活体疫苗的效果较好,但相对也较不易保存。因为涉及基因工程,引发研究伦理的问题,目前化学合成的疫苗则较为少用。
- 灭活疫苗
- 透过热或化学药剂将致病微生物结构破坏或将其杀死,但因部分结构仍完整,可诱起免疫反应达到疫苗接种之目的,如流感、霍乱、腺鼠疫、甲型肝炎,但由于毒性较低、时效短、无法引起完整的反应,有时必须追加施打。
- 减毒活疫苗
- 利用培养技术制造出的活体微生物,在制程中利用添加化学药剂、改变遗传物质、或是施以物理变化,以得到减低或去除毒性的品种。由于免疫反应主要侦测的是病菌本身外部的构造,因此减去毒性物质或微生物代谢产物仍可有效产生施打疫苗者的免疫力。例如:黄热病、痳疹、腮腺炎等疫苗。活体结核疫苗是以不具传染性的结核菌株(strain)所制,但卡介苗在美国却鲜少使用。
- 类毒素疫苗
- 某些微生物本身无害,但其产生、释放之毒素是疾病的根源,部分科学家将此类毒素改造或破坏以达到免疫反应所需的基本诱发功能,却不伤害接种者,例如破伤风和白喉等疫苗。
- 次单元疫苗
- 有些毒素或微生物只需利用部分结构即可引发免疫反应,例如乙型肝炎疫苗仅含有该种病毒的表面蛋白质。
- 结合疫苗
- 利用细菌表面多糖结构,有时这些结构对免疫系统的辨识上效果不佳,借由将这层结构连结上许多特殊物质,例如特殊结构的蛋白质、毒素或糖类,可以增进免疫系统的判断力,这种方式已成功用在乙型流感嗜血杆菌疫苗。
- 基因重组载体疫苗
- 以微生物的生理运作为基础,配合其他物种微生物的DNA,这种方式研发出的疫苗,可能对感染过程复杂的疾病有所帮助。例如将细菌的DNA切成片段,组合至酵母菌的染色体中,利用酵母菌制作该片段之细菌蛋白质作为疫苗,可免除致病细菌对人体的实质伤害,达到免疫效果。
- DNA疫苗
- 对目标细胞,借由改造过的病毒或细菌感染,以插入基因或调节基因表现(gene expression)的手法,引起免疫系统的活化,若这些细胞因此在表面呈现异于接种者本身的物质,将会被免疫系统辨识后受到攻击,尽管此项技术仍在试验中,却有可能成为未来治疗癌症、遗传疾病的重要疗法。
免疫反应
由于免疫系统可分辨的免疫(active immunization)。
疫苗除了可提供主动免疫的防范措施,亦可以于状况紧急时,直接协助患者施打血清型疫苗,亦即一种由具备该疾病抵抗力的个体中,抽取血液并且纯化出该种抗体,或是经由生化合成,直接注入患者体内压制病原的活动力。台湾于2003年SARS流行期间,曾一度未经过政府核准或世界卫生组织相关有效的报告的确认时,因病患状况危急使用此方式快速抑制病情的恶化,虽成功地争取时间、抢救病危的数名患者[7],但由于抗体不可重复使用,会受到体内自行代谢分解,个体仍须自行产生抗体,以自发的免疫反应辨识外来物,才能予以记忆并持续制作抗体抵御病况,才能真正地痊愈,这种疫苗接种引发的免疫反应则称为被动免疫(passive immunization)。
免疫学研究指出,由于不同的引发模式可以刺激不同的抗体生成,为达最佳预防效果,使受接种者能产生最有效的抗体种类,因此一般医疗人员会在较佳的时程建议幼儿接受疫苗接种[8],有时为了增强单种疫苗效力、减少疫苗之间的排斥性,还必须追加施打,因此各国纷纷拟定一套包含各种疫苗的施打时程,让幼童出生后依照约定的建议日期施打疫苗,协助人民自幼建立较健全的防御机制,同时全球药物实验室并加强结合疫苗的研发,例如肺炎球菌联合疫苗(Prevnar)采用结合氏疫苗,针对肺炎双球菌施以七种病原性物质,ProQuad vaccine则融合既有的MMR结合疫苗和水痘疫苗,都使受施打者免除多次注射的困扰,又达到一针多效的目的。
疫苗和公共卫生
2002年世界卫生组织发表认为有超过200万的幼童可能因疫苗而获救,而最有机会因此防范的两大疾病则是麻疹和乙型肝炎。在法国,由于疫苗的使用,自1950年起某些传染病的死亡率已经降为三十分之一,如下表所列[9](单位:百万人死亡率)
疫苗的效用在某些时候却仍不明朗,回顾19世纪起结核病病例在许多国家中大幅下降,且在疫苗发明之前感染人数即已明显下滑,流行病学家却认为此状况并非受惠于疫苗接种的施行,并指出卫生条件和营养的改善才是根本原因[10] [11] [12];从世界卫生组织大规模的研究中,例如结核病已是地方病的印度,经过该组织对26万人的追踪发现卡介苗的效用可能不如预期,研究人员在接种卡介苗与否的两组研究对象中,并未发现明显的差距[13];另一份报告则指出,在印度针对36万6625人的研究发现卡介苗甚至对肺结核毫无预防功效[14]。事实上,霍乱疫苗的实际功效也不明确,一份临床论文为测试其效用,在印尼霍乱较少发生的地区抽取6万人做样本,亦发现没有显著的预防效果[15],因此,在法国目前除观光客以外,已不再要求霍乱疫苗的注射[16]。
世界卫生组织曾于1986年定义区域整体健康的概念后[17],陆续推动着健康城市(Healthy Cities)计划,随后更经过数次会议增修整合内容后,于1998年出版品中详细叙述32项健康指标,将疫苗接种列为医疗服务部分的重点之一,明确指出一地区儿童接受法定疫苗接种之比率,足以影响一座城市的健康度[18],[19]。尽管如此,欧洲仍有许多国家,如英国、爱尔兰、德国、西班牙、丹麦、芬兰、瑞典、冰岛、卢森堡、荷兰、瑞士等,在法律上并不要求人民接受任何疫苗接种。
有些国家基于个人健康以及当地疾病盛行状况,或为自发,或受世界卫生组织协助推动,强制要求国民接种部分疫苗种类,如比利时的小儿麻痹、意大利规定白喉、乙型肝炎、小儿麻痹,葡萄牙则要求12至18个月的婴儿施打破伤风和白喉疫苗[20]。有时为以全体人民作防疫目标,政府可能部分或全面以政府津贴或社会保险,补助居民预防接种所需之诊疗费用以兹吸引;反之,对违抗者却可透过法律途径施以罚款、拘留、隔离、强制投药、强制接种、甚至有期徒刑等法律责任[21],[22],试图以怀柔高压并济的手段,达到公共卫生的目的。
台湾自1948年起引进第一支类毒素疫苗[23],已陆续订定卫生法规试着完善预防接种的制度,依该法规,婴、幼儿童以及小学生都必须依照建议时程接受预防接种[24]。而2003年SARS疫情在东亚爆发,将该地区医疗卫生体系宜加改进重点透明化,促使中国大陆进行制度革新,2005年始正式施行预防接种的各项法规,并且要求各相关机关确实执行,以加紧改善当地人民的健康品质[25]。
疫苗接种的使用成功地消灭了天花这种具有高度传染力且极易致死的人类疾病,今日有越来越多的新兴疾病,由于大多数人免疫系统未有遭遇的经验,一旦传入人群中,极易发生大流行,此时若有疫苗的使用,将可有效阻止疫情的爆发,这种情况便称为族群免疫力(英语:herd immunity),尤其当一种传染病仅在特定或极少数物种间流传时,甚至可如同天花灭绝一般执行消灭计划,将流行病控制为地方病,进一步予以消除,例如小儿麻痹仅在人类中传染,目前已受局限为极少数国家之地方病,但因部分感染区不易完全实施该项计划,直至2006年底消灭小儿麻痹的预定日已两度延期。
副作用和风险
疫苗接种也有风险,有时可导致接种者不适甚至死亡,但多数副作用仅会造成的微小的影响,严重的状况较少发生,但仍应多加留心。[26]
下列各主要疫苗可能带来的并发症及伤害(依照疫苗名称笔划排序):
- 乙型肝炎疫苗可引起关节炎、肾小球肾炎(Glomerulonephritis)、血小板减少(thrombocytopenia)、红斑、血管炎、急性心包炎。
- 小儿麻痹疫苗于1950年代首次大规模注射,由于早期疫苗采用未经减毒处理的活病毒,导致22万人受到感染,其中7万人发病、164人严重瘫痪,10人死亡[27];后来的沙克疫苗亦有受到SV40这种对猴子无害,在人类却与癌症有相关性的病毒污染[28] [29] [30] [31];由于小儿麻痹病毒本身攻击目标为神经系统,因此并发症状如皮肤炎、注射部位附近关节疼痛、过敏反应、抽搐、多发性神经病变(Polyneuropathy)、脊髓炎、面瘫、基兰-巴瑞综合征(syndrome de Guillain-Barré)、亚急性硬化全脑炎(SSPE)都相当严重。
- 天花疫苗(Smallpox vaccine)所造成的并发症皆为医学史文献所记载,因自1977年起,天花被宣告正式从地球上灭绝,尽管仍有疫苗库存以玆防范未来紧急状况,但全球几乎不再进行相关疫苗的接种。可能造成的症状有注射后脑炎,美国发生几率介于1/150,000至1/25,000[32] [33];疫苗性湿疹发生率约1/26000[34] [35] [36] [37],偶有诱发癌症的案例,以淋巴肉瘤(lymphosarcoma)[38]。
- 水痘疫苗可能引发过敏性休克,若为活体病毒制剂还可造成传染他人的危险。
- 卡介苗在北欧造成发生率约1/25000的骨炎(osteitis)[39]、也会引发“卡介苗炎”(BCGitis, bécégites)[40],这种发炎反应是严重、可致死的并发症,多发现于患有严重复合免疫不全症(severe combined immunodeficiency)的孩童,在6个月或至满周岁之前的注射有三分之一的发生率。
- 白喉、破伤风、百日咳的三合一疫苗的副作用主要来自百日咳疫苗[41] [42],可导致严重急性神经异常(有80.5%的案例是在注射后24小时内发作)、智能发育严重或中度障碍、永久半身不遂(hemiplegia)、急性脑病变、休克、过敏性休克。
- 麻疹、德国麻疹、腮腺炎结合疫苗可引起紫斑、血小板减少、脑膜炎[43]。
- 流感疫苗(Flu vaccine)可能引起过敏反应或基兰-巴瑞综合征[44]。
- 黄热病疫苗可引起的副作用虽较轻微,可能仅是注射之后头、背部不适,通常两天内症状会消失,但也有较为紧急的情况,如过敏、红疹(rash)、红斑、血管性水肿(angioedema)、哮喘或是出现以水肿或坏死为特征的亚都司氏现象(Arthus reaction)、婴幼儿亦可能因此罹患脑炎[45]。
- 伤寒热疫苗可引起肾病变,发作时间从注射后几小时到数周不等。
- 嗜血杆菌疫苗可能引起基兰-巴瑞德综合征或是水肿(edema)、发绀、紫斑的现象。
有时尽管接受疫苗接种者,接种前生理状况正常,疫苗品质亦受到多重管制和验证[46],仍有可能发生医疗人员操作疏失,例如打错疫苗、重复注射、或难以预期的并发症、人体伤害、动物伤害,因而导致法律纠纷、引起群众对法律的质疑及对医疗照护失去信心[47],[48],[49]。但较为完善的法律,通常对这类可能疏失都会事先予以多方规范,以确保医疗各项环节的安全,包括疫苗的保存方式、检验保存后的效力,以及环境不利疫苗保存时的防范和配套措施,自取用之核对、乃至空针销毁的各项步骤安全都有限制,再加上对注射者身心状况的确认、对状况异常者的处理方法也有较明确的处理[50],若能确实执行多重而积极的保护措施,一般情况下预防接种工作仍有其安全性。此外,关于疫苗注射的意义和程序,大众应具备基本的了解,公共卫生人员也应善尽宣导义务[51],藉以保护大众权益,如此可以降低事故发生几率,或是在伤害发生时,能够及时寻求协助或给予适当补偿。长久之计则为进一步促使疫苗研究的革新[52],将疫苗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减少。
参见
备注
参考文献
延伸阅读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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