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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部位于印度达兰萨拉的藏人流亡政权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藏人行政中央(藏语:བཙན་བྱོལ་བོད་གཞུང་།,威利转写:btsan byol bod gzhung),原名为西藏喜乐宫胜十方政府,音译为博雄甘丹颇章确勒郎杰(藏语:བོད་གཞུང་དགའ་ལྡན་ཕོ་བྲང་ཕྱོགས་ལས་རྣམ་རྒྱལ་,威利转写:bod gzhung dga' ldan pho brang phyogs las rnam rgyal),常称西藏流亡政府(藏语:དབུས་བོད་མིའི་སྒྲིག་འཛུགས་,威利转写:dbus bod mi'i sgrig 'dzugs)[2]其将自身表述为合法代表西藏与藏人的政府,曾经支持过西藏独立,目前主要推行西藏的完全自治[3]。
藏人行政中央起源于西藏噶厦政府,在1912年至1951年期间处于事实上独立之地位(名义上属于中华民国政府),1951年西藏政府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投降,在该国体制内自治,起初合作期间大致和平。1957年至1959年,噶厦与北京逐渐发生矛盾,并与武装组织四水六岗互相呼应,支持由局部逐渐扩展至全面的武装抗争,原先签订的《十七条协议》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视为无效。1959年藏区骚乱后,第十四世达赖喇嘛从拉萨流亡到印度,1960年建立西藏流亡议会和藏人行政中央,与海外藏人获得印度和西方国家的一些协助后,流亡政府乃驻留在印度达兰萨拉。1990年代以来,流亡政府逐步引入英美式的政治改革。2001年,西藏流亡政府举行藏人历史上的首次议会直选。2011年,前领袖第十四世达赖喇嘛主动卸下一切政治权力,将统治权交给噶伦赤巴,完成政教分离并退休。[4]首任非喇嘛领导洛桑森格当选为噶伦赤巴,负责决策流亡政府的一切政治事务,后来该职位改称为西藏司政,目前的领导人是边巴次仁,司政也是西藏流亡政府的首长。
西藏流亡政府主张康巴、卫藏、安多等地:大藏区,为其领土,这些地方目前实际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印度等地的领土,西藏流亡政府宣称这种实际控制的状况为非法的武力占有。
西藏流亡政府的总部在印度共和国喜马偕尔邦坎格拉县的达兰萨拉[5]。
1959年,第十四世达赖喇嘛在藏人反对中国统治的武装冲突失败后离开西藏,1960年建立西藏流亡议会与藏人行政中央,议会成员由民选产生。但尚未形成政党政治,第十四世达赖喇嘛是政府最高领导者。
流亡政府主张的领土范围包括历史上西藏政府管辖的卫藏、康区、安多三个省以及其他地区,三个省的地域涵盖目前的西藏自治区范围之外,包含印度实质占有的阿鲁纳恰尔邦,以及中国的甘肃、四川、云南、青海省的一部分,其他地区则有南亚的藏族传统分布地区。流亡政府将三个省以及其他地区称为大西藏地区,面积达240万平方公里,而中国政府并不承认此说法。
2001年,在第十四世达赖喇嘛的建议下,印度的藏人行政中央以直接选举形式推举首名西藏流亡政府的首席部长噶伦赤巴,然后再由噶伦赤巴向议会提出其他内阁成员的候选名单,经议会通过后正式任命之。
2011年3月14日,第十四世达赖喇嘛正式致信西藏流亡议会,要求卸下一切政治权力,辞去政治领袖一职,并强调政教分离[6]。他还提议修改宪法,将政权完全交给一个“民选的、有任期的政治领导人”[7]。2011年4月27日,洛桑森格正式当选为新的领导人[8],8月8日宣誓就任噶伦赤巴,第十四世达赖喇嘛将一切政治权力移交给他,终结西藏政体神权统治的传统。
2012年9月20日,藏人行政中央安全部部长忠琼欧珠在第15届西藏人民议会第4次会议中提出修正案,经全体议员一致通过更改《西藏流亡宪章》第19条,将西藏政治领袖噶伦赤巴的职称正式修订为西藏司政(藏文“斯迥”:Sikyong,英语:Tibetan Political Leader)。[9]洛桑森格也成为最后一位保有噶伦赤巴称号,以及第一位被称为西藏司政的西藏民选首长。
藏人行政中央实行三权分立的民主制度,由最高法院、西藏人民议会和内阁(噶厦)组成,还有三个独立的机构,它们分别是审计署、选举署和干部选任委员会。
西藏流亡政府认为西藏是一个历史可追溯至西元第七或第八世纪的民族国家。[11]
西藏曾经被蒙古帝国入侵,进而与南宋、北方的金朝、中西亚诸国(包括现代的伊朗、伊拉克、叙利亚等)一同被并入蒙古帝国版图。明朝继承西藏的监管权。 1720年,西藏强行阻断印度与清朝的贸易路线,在准噶尔汗国控制西藏并侵略清帝国的前提下,清帝国出兵驱逐准噶尔汗国在西藏的势力,并扶立七世达赖喇嘛后作为西藏的保护国统治西藏,恢复与印度的贸易路线。1903年,英国为了开通这条贸易路线,发生英国侵藏战争。1911年,西藏与清政府对抗,驱逐四川总督赵尔丰。
在流亡藏人的主张中,经常会提及主权国家尼泊尔对西藏独立主权的承认。1949年,尼泊尔申请加入联合国。联合国要求申请入会的国家必须证明自身是主权独立的。其中一项判断标准,就是申请国须获得其他主权独立国家的承认。在尼泊尔申请入会的官方文件中,按如下顺序列举与六个主权独立国家的外交关系:英国、西藏、法国、美国、印度、不丹。西藏被列于英国之后,法国、美国、印度、不丹之前,证明主权国家尼泊尔对西藏独立主权的承认。联合国接受尼泊尔成为正式会员国,也表明联合国对尼泊尔所列举入会理由一定上的认可,尼泊尔直到后来于1955年得以进入。但尼泊尔实际上仅凭借英国对其主权国家地位的承认即可加入联合国,排在英国之后的“国家”事实上无关紧要。这份文件的日期是1949年7月22日,然而当时的中华民国政府尚对西藏拥有法理上的主权[12],此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本身也还没有建国。
1949年以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成立,其立场是即使在被支持西藏独立的人士视为西藏独立的时期(1912年–1951年),中华民国政府依然主张对于西藏拥有主权,1951年的接管只不过是远自十三世纪以来,在中国领土自身内部的再次接纳。这样主权行为并得到英国等其他国家直接或间接承认。中国政府称没有国家在外交上明确承认西藏,并称有证据显示西藏承认中国的管辖,比如在1947年,西藏的代表在南京参与中华民国宪法的起草。自从十八世纪起,中国历代政府的行政长官就在拉萨驻扎。
2002年起双方都做出让步下,藏人行政中央之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称为“达赖喇嘛的私人代表”)曾到北京进行六次商谈[13]。
2008年,西藏发生314事件后,双方也曾于5月、7月、11月分别会面商谈。双方代表分别是甲日·洛迪和中共中央统战部部长杜青林。7月的商谈中,统战部转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要求达赖喇嘛落实“四个不支持”(即“以实际行动不支持干扰破坏北京奥运会的活动、不支持策划煽动暴力犯罪活动、不支持并切实约束‘藏青会’的暴力恐怖活动、不支持一切谋求‘西藏独立’、分裂中国的主张和活动”),据说获得藏方正面回应,但藏人行政中央代表坚持把西川青海西云南疆划入西藏自治,并不准中国干涉行政、军事外交独立,双方商谈无结果,仅商订再次商谈[14]。
2008年11月,甲日·洛迪等人再次到北京商谈,提出“为全体藏人获得真正自治的备忘录”(英语:Memorandum on Genuine Autonomy for the Tibetan People)。备忘录称自治合乎宪法和法律,并提出在宪法下应加强的自治项目和权利。但新华社稍后发文反驳备忘录,认为该文件仍隐含“大藏区”、“假自治真独立”等企图。会谈因此没有进一步结果。[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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