枪毙,又称枪决,是指用枪械射杀囚犯,是一种死刑的执行方式。这种执行方式在许多有死刑的国家中,属于法定死刑的唯一执行方法,或者作为法定死刑的执行方法之一。
枪决是法律体系中死刑的两种法定执行方法之一(另一种为注射)。而在早期死刑手段则只有枪决,执行时,一般由检察机关派检察官临场监督,命令死囚更换衣服,验明正身、饭后如厕,双手用绳索捆绑在背后,在不麻醉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或者武警士兵从后脑或者胸部以步枪或手枪射击[1]。
目前,部分省市(如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辽宁省、浙江省、河北省、河南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徽省、四川省大部分地区、江西省、吉林省、黑龙江省、甘肃省除定西市以外地区、江苏省大部分地区、广东省珠三角地区、汕头市、山西省太原市、陕西省关中、陕南地区、湖北省部分地区、福建省部分地区、广西南宁市、柳州市、云南省部分地区、内蒙古自治区部分地区、新疆乌鲁木齐市等)均已全面废止枪决,改用注射死刑代替;而湖南省、贵州省、海南省所有地市至今对死刑犯执行死刑仍坚持采用枪决方式,虽该三省部分城市曾试点对部分罪犯采用注射方式执行死刑,但均未全面普及使用。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任何死刑均需有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才可执行。
受刑人被判处死刑定谳之后,要等待法务部部长签署执行命令之后就可以执行。在当天执行死刑时,团队要有执行检察官(清朝称为监斩官)、法医、书记官、法警队长、执行法警(枪手)2人、戒护法警2人,如果死刑犯同意器官捐赠,还会另外设置有医疗队。但2015年后已经不再允许死刑犯死后捐赠器官。现在执行死刑时,多选在傍晚5点到9点执行死刑,并且要有灭音器的国造T75手枪,从死囚的背部心脏位置开枪。死囚枪决之前,必须要先进行麻醉,除非该死囚明确反对麻醉(如刘焕荣)。
早年执行枪决时间都在凌晨3点到5点执行,也取了“不走夜路”之声,也不施打麻醉,使用的枪械却不固定,一般为手枪,但警备总司令部等机关经常使用步枪或者卡宾枪执行。
美国自美国最高法院1976年恢复执行死刑后,在全国保留死刑的36个州中,犹他州是唯一实行过枪决的州,奥克拉荷马州则也保留有这种方式,但是根据该州法律,只能在注射死刑和电椅均被宣布违宪的时候才能采用枪决,该州至今也从未使用这种方法。
枪决是泰国以前的唯一的死刑方式,是将犯人反绑在柱子上面,由机关枪行刑,2003年开始被注射死刑取代。
死刑在朝鲜是公开执行的,没有特定地点,由行刑队负责枪决,朝鲜也是目前世界上四个公开行刑的国家之一。
俄罗斯现在已经废除死刑,以前的死刑方式是枪决,用手枪在犯人的后脑勺开枪。
在白俄罗斯,枪决是唯一死刑方式。执行地点均在明斯克一号拘留中心,执行前犯人会被带到监狱某个地方,狱警会向犯人宣布其所有申诉已经被驳回,死刑执行命令已下达。然后犯人会被反绑双手,蒙上眼罩并且被带到邻近房间(刑场),两名狱警会要求犯人跪下,由一名狱警用PB消音手枪在从犯人的后脑开枪,然后由法医鉴定并开具死亡证明书。之后犯人遗体被装入裹尸袋,被秘密掩埋在监狱附近的墓地。监狱方不会通知犯人家属尸体的掩埋地点。[2]
在伊朗,行刑队枪决是少有的,一般都是以绞刑行刑,绞刑手段由吊车悬吊死刑犯公开执行,且未成年之犯人也可被处决。
行刑队枪决是枪决的一种形式。行刑队通常由数名警察、士兵甚至是军官组成。这种方式需要所有行刑队成员一起开枪,这可以阻止单一成员的打断,以及掩藏真正发射致命子弹者的身份。死刑犯通常被眼罩、布条蒙住眼睛,或直接布袋蒙头,并被捆绑手脚,通常是以站姿或跪姿接受处决。
行刑队枪决方式,在西方世界被死囚视为较有尊严的执行方式,通常用在将领、贵族、政治犯,而非作奸犯科的平民。因此有部分犯下大屠杀恶行的战犯及部分政治犯,法庭都有意不用行刑队枪决,而采用与一般罪犯相同的绞刑。例如伊拉克前总统萨达姆·侯赛因被判决死刑后,曾经要求行刑队枪决,但被拒绝,最后采用绞刑。
中国史上,国民政府领导人蒋介石曾发动四一二事件(又称“清党”),拘捕了上海的赤色分子并由军统等秘密组织集中秘密枪决;后来抗日战争时,日军曾大规模对占领区内的反抗群众集体枪决;而在中共党史上的延安整风运动、镇反运动、反右运动、文革等时期,各地发生了多起集体枪决事件;此外在整风运动和文革时期曾发生“假枪毙”的震慑手段,是指枪手故意打偏目标(或使用空包弹),但着弹点极为接近受刑人头部或躯体,并伴随着震耳欲聋的枪声让受刑人产生无法磨灭的恐惧,以迫使其就范;另外在1980年代的“严打”行动中,也有以行刑队集体枪决犯人的事件[3][来源可靠?]。柬埔寨在赤柬统治时期,以行刑队集体枪决也是常见的屠杀手法。
苏联的十月革命成功推翻沙俄政权后,沙皇尼古拉二世家族被布尔什维克党人带往叶卡捷琳堡一处密室集中枪决;后来在列宁统治前期“铲除反革命”、斯大林时代的大清洗及卡廷大屠杀事件中,契卡、内务人民委员部、克格勃的特务也将反动份子、战俘集中枪决;同时苏联曾存在的古拉格设施中,以行刑队集体枪决的对象多为政治犯、战俘等等。
2014年中东发生伊斯兰国在伊拉克、叙利亚境内发动的大规模恐怖活动,并将数批原属叙利亚政府军与库尔德族的战俘集体枪决。
- 马西米连诺一世(1832年-1867年):法国1862年入侵墨西哥时所立的傀儡皇帝,法军撤退后,被总统胡亚雷斯的共和军擒获,经审判后被枪决。
- 瞿秋白(1899年-1935年):中国共产党高级领导人,1935年6月18日在福建长汀县被南京国民政府枪决。
- 邓演达(1895年-1931年):中国国民党左派领袖,被南京国民政府枪决。
- 方志敏(1899年-1935年):中国工农红军早期领导人,被南京国民政府枪决。
- 陈仪(1883年-1950年):台湾省行政长官,因匪谍案于1950年6月18日在台北马场町刑场被枪毙。
- 李友邦(1906年-1952年):台湾义勇军中将司令,因匪谍案于1952年4月21日在台北马场町刑场被枪毙。
- 吴石(1894年-1950年)、朱谌(1905年-1950年)、聂曦、陈宝仓、王正均、林志森。六人因匪谍案于1950年6月10日在台北马场町刑场被枪毙。
- 玛塔·哈里(1876–1917):第一次世界大战时的法国女演员和间谍,以帮助德国从事间谍活动罪名,被枪毙。
- 亚历克斯·维拉普莱恩(1906–1944):阿尔及利亚裔法国人,曾为法国国家足球队守门员,二战时为维希法国充当北非旅旅长,战后被枪毙。
- 尹奉吉(1908–1932):朝鲜独立运动参与者,虹口公园炸弹案主要参与者,炸死上海占领军总司令白川义则大将,炸断日本公使重光葵一腿。
- 列夫·鲍里索维奇·加米涅夫(1883-1936)苏联著名政治家、革命家,苏联共产党早期重要领导人。死于苏联大清洗运动。
- 格里戈里·叶夫谢耶维奇·季诺维也夫(1883-1936)苏联著名政治家、革命家,苏联共产党早期重要领导人。死于苏联大清洗运动。
- 尼古拉·伊万诺维奇·布哈林(1888-1938)苏联著名政治家、革命家,苏联共产党早期重要领导人。曾任苏联共产党中央政治局委员。他是苏联的重要理论家,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活动家。死于苏联大清洗运动。
- 米哈伊尔·尼古拉耶维奇·图哈切夫斯基(1893-1937)苏联元帅,苏联红军总参谋长,死于苏联大清洗运动。
- 施陶芬贝格(1907–1944):纳粹德国军官,暗杀希特勒未遂事件主要参与者。
- 艾迪·斯洛维克 (1920–1945):美国二等兵,1945年1月31日被枪决,自美国内战后唯一一名因逃兵而被军法处决的美国士兵。
- 贝尼托·墨索里尼(1883–1945): 第二次世界大战时任意大利王国首相及国家法西斯党党领,法西斯主义的原创者,1945年在逃亡的路上被意大利抵抗运动的共产党游击队枪毙。
- 本间雅晴(1887–1946):日本陆军中将。曾任台湾军司令,后任菲律宾派遣军司令,被联合国军事法庭认为要为巴丹死亡行军负责。原判绞刑,后改枪决。
- 渡边源三:日本陆军中尉。因参与组织山打根死亡行军而被澳大利亚军队枪决。
- 田中久一:日本陆军中将,华南派遣军第23军司令,兼任香港占领地总督。因下令虐杀美国少校飞行员荷克而被美军指示国民政府将其枪决。
- 谷寿夫(日语:谷 寿夫〔谷 寿夫〕/たに ひさお Tani Hisao,1882年12月23日-1947年4月26日):日本帝国时代的陆军中将,南京大屠杀的主要责任人,二战乙级战犯,被南京国民政府枪决。
- 贝利亚(1899–1953):格鲁吉亚籍苏联元帅,大清洗运动的主要执行者,在争夺斯大林继承权的斗争中失败被处决。
- 尼古拉·齐奥塞斯库(1918–1989):罗马尼亚共产党总书记。在1989年东欧剧变中,被控贪污、屠杀等罪名遭逮捕处死。之后罗马尼亚救国阵线为了防止革命事态失控,宣布永久废除死刑。
- 张子强:绰号“大富豪”,因为涉及香港及内地多宗严重案件(如郭炳湘绑架案)、走私军火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1998年12月6日在广州市被执行枪决。
- 陈金火、广德强:台湾罪犯,曾犯下骇人听闻的“分尸食人肉”罪行而死刑定谳,于2012年12月21日枪决伏法。
- 马晓滨:1986年逃台的“反共义士”,1989年因伙同华裔越南难民唐龙、长荣海运公司离职警卫王士杰绑架长荣老板张荣发的长子张国明而被判处死刑,于1990年7月20日凌晨执行枪决。
- 卓长仁、姜洪军:1983年逃台的“反共义士”,1991年7月绑架台北市国泰医院副院长王欲明的儿子王俊杰并将其杀死,2001年8月10日晚上被枪决。
- 白宝山:中国大陆罪犯,1996暨1997全国一号案件主犯。先后杀害军人、警察和无辜群众17人,击伤15人,抢钱140余万元,在狱中先后杀害2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来罕见的悍匪,1998年4月被执行死刑。
- 杨新海:从2000年9月起至2003年8月,杨新海曾横跨皖豫鲁冀4省作案26起,杀死67人,伤10人,强奸23人。2004年2月14日在河南漯河被执行死刑。
- 陈进兴(1958年1月1日-1999年10月6日):台湾知名罪犯,涉及白晓燕案及其他多起重大案件。
- 罗尼·李·加德纳:美国犹他州罪犯,1984年枪杀一名酒吧服务生,1985年在盐湖城法院参加听证会时枪杀律师博戴尔,还打伤一名法警。2010年4月份的听证会上,加德纳拒绝接受注射死刑,6月18日枪决伏法。
- 胡长清(1948.8.24—2000.3.8),江西省原副省长,省人大代表。因贪污受贿,且数额特别巨大,于2000年3月8日被执行死刑。胡长清是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第一个被判处死刑的省部级高官。
- 曹秀康:1999年6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对原湛江海关关长曹秀康判处死刑,剥夺政治处权利终身,随后将其押赴刑场,执行枪决。
- 李乘龙:2000年4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对以权谋私、大肆受贿、暴敛钱财的广西贵港市原副市长李乘龙案作出复核判决,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李乘龙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其受贿所得,并处没收全部财产。随后,李乘龙在广西玉林被执行枪决。
- 戚火贵:2001年8月13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海南省东方市原市委书记兼人大常委会主任戚火贵,因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被押赴刑场执行枪决。
- 金鉴培:2001年5月28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裁定和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依法将贪污、挪用公款1.88亿港元的原湖北省政府驻港澳地区办事处主任金鉴培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枪决。
- 曾锦春:2010年12月30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死刑核准裁定和下达的死刑执行命令,对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湖南省郴州市原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记曾锦春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枪决。
- 靳如超:2001年4月29日,河北石家庄3.16爆炸刑事案件(108人死亡,38人受伤)罪犯靳如超被押赴刑场,执行枪决。
- 马加爵:2004年6月17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的死刑执行命令,对犯故意杀人罪的23岁云南大学学生马加爵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枪决。
- 李海涛:2010年11月19日,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裁定与执行死刑命令,将监守自盗大量馆藏文物的原避暑山庄博物院文物保管部副主任李海涛押赴刑场,执行枪决。
- 陈大坤、漆国礼:2012年8月31日,原张家界市国家安全局副局长陈大坤因雇凶杀四人并且将其中三人碎尸,而与其雇佣的杀手漆国礼被同日执行枪决。陈大坤是迄今为止中华人民共和国仅有的两名对外公布的国安部门落马官员之一(其本人系2001年因嫖娼案发被处分,调离国安部门。另一人为因受贿被判刑10年的原阜阳市国家安全局局长闪步轩)。
- 陈瑞钦(1950年7月25日-2013年4月19日) :台湾嘉义县重大罪犯,1985-1998年间为诈领保险金杀害2妻3子,2003年杀害现任女友并推落山下弃尸,2013年4月19日遭枪决,枪决后无人收尸。
- 郑太吉(1959年9月30日-2000年8月2日):台湾前屏东县议会议长,1994年12月13日因赌场利益纠纷枪杀好友锺源峰,2000年8月2日遭枪决。
- 黄主旺、任志杰、曾敬超、李忠承:1993年受前国大代表谢东松之托,与其他5名手下驾驶10吨货车持枪共同杀害天道盟不倒会会长谢通运及其小弟。黄主旺后于1997年介入芳苑乡农会选举,因选举恩怨,将对手候选人外甥郑明赫杀害并埋尸。任、曾、李已经先在1996年6月10日执行枪决(其余5人遭判无期徒刑);黄则因逃亡又越狱行贿,八次发回更审才被判死刑定谳,最终在2015年6月5日遭枪决伏法。
- 陈东荣、王金定:帝王饭店纵火案,造成26死10伤,分别在2013年4月19日、1989年5月15日执行枪决(陈东荣因逃亡近25年被捕到案)。
- 郑捷:2014年台北捷运随机杀人事件主谋,造成4死24伤,于2016年4月22日死刑定谳,2016年5月10日执行枪决。
- 李宏基:2014年犯下持刀杀死前妻,并掳走女儿烧炭的死囚,已于2018年8月31日下午枪决。
- 翁仁贤:2016年桃园纵火犯事件主谋,造成6死,于2019年7月11日死刑定谳,2020年4月1日执行枪决。
嚴打之下悲慘冤魂何其多 - 大紀元. 大纪元 www.epochtimes.com. 2010-07-17 [2019-06-1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7-16) (中文(台湾)).